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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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特别注意:1)不论杀害的动机如何;2)不论既遂还是未遂。 —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特别注意:1)杀人动机是争夺遗产;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 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丧失的法律意义
— 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判决。 — 继承人只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 丧失继承权的公民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
1、继承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为私法。
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继承法总体上为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 规范。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假设:王老汉死亡:有三儿一女,老大在外地很少 回家,老二残疾,老三不孝,老四嫁人后还经常回来照顾 父亲。遗产应如何分配?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一次春游时不幸坠崖身亡。其父身患重病,又遭失子之痛, 不久也去世。保险公司依合同给付2000元保险金。
该中学生的母亲和爷爷谁有权取得保险金?
爷爷和母亲都有权取得保险金,但份额不同。
2000元 父1000元 母1000元
爷爷500元
母500元
一、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 人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 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彼此无继承发生。
死亡时间确定:非常重要
一日,夫妻甲、乙煤气中毒,送往医院抢救,最终 抢救无效双亡。甲乙留有遗产“1万”,甲有一弟, 乙有一妹。
问:遗产如何分割? 答:甲弟、乙妹各1/2 全部归甲弟 全部归乙妹
案例分析:
A、B是一对夫妻,有一子C、一女D, C 、E 是夫妻,有一子F, E 有一兄长G。某日A、B、 C、 E 、 F一同出行旅游,不幸遇车祸全部遇 难。问:本案中应如何推定死者的先后顺序?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时间上具有特定性。 (只有公民死亡,他的财产才算遗产)
2)公民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性质上具有合法性。
(贪污、受贿、走私、贩毒、洗钱、偷盗、抢劫得来的财产都不算遗产) 3)公民死亡时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个人财产,范围上具有限定性。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分别 所有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单位分配的房子不是遗产——只有使用权。生前确定了受益人的财产 不能作为遗产。 无奈婚姻中的事实婚姻不能分得遗产。)
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 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 依靠儿媳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
四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
第一顺序继承?
(二)继承什么——被继承人留有的遗产
1、成为遗产的条件:
案例分析
张三夫妻共有存款50000元。张三有一老母亲,儿 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在读初中。有一天,张三突 然死亡。在清理遗物的时候发现张三亲笔签名书写的 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中提到5000元留给 女儿乙读书。张三死时,其妻子怀孕四个月。
问题:1、遗产是多少?
2、继承人有哪几位? 3、如何分割遗产?
2万5千元存款。
本案遗产如何分割?
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共有几个继承人?
一共有5个。死者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还有未出生的胎 儿。
如果胎儿存活,法定继承财产20000元分为五份平均分配, 每人4000元。其女儿遗嘱继承加法定继承共9000元。 如果胎儿没有存活,则每人5000元,女儿实际继承10000元
本案中,:A、B、 C均有继承人 D ,而E有继承人G,唯独F无其 他继承人。 答案: F先死;其次A、B同时死亡;最后C、 E同时死亡。


被继承人王玉和有三子: 王龙:有妻、子。 王虎:有“妻”(未履行登记手续)、子。
王豹:有妻子。
王龙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乡,因给儿子看病,父亲去 世时也未回去料理后事。王虎、王豹对此不满,在没有通知 王龙的情况下将遗产分割,王龙因此与王虎、王豹发生争执。 争执中,王龙执凳将王虎砸伤致死。王龙被执行死刑。王玉 和的遗产怎样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任何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死者的遗嘱如果有效,应按照遗嘱继承,5000元由
其女儿继承。(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0000元死者没有遗嘱属于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注意:
(1)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
人未死亡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2)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
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行 为不能代理。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
如何分割遗产?

确定死者的财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 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 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 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死者的遗产是多少?
三、继承的方式
(一)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概念与特点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
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 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特点: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 序取得遗嘱未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4)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代替,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 用代位继承。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
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继承法教学重点及思考题
1、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
继承、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 、继承的开始、 继承权的丧失、放弃。 2、继承法是怎样规定的? 3、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有效条件。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6、债务的清偿。


中学生王某参加学校统一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不久,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 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继承的基本问题
( 一)继承人与顺序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法律有特别规定:胎儿、儿媳、女婿
案例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
(四)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叫做继承权。
1、取得
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是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取得的条件: 1)血缘关系: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2)婚姻关系:配偶。 3)扶养关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 的继承 。 遗嘱继承人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 取得条件:1)有法定继承权;2)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的法律特征
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继承是以自然人的死亡 和留有个人合法财产为前提。 死者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谁继承?
继承谁?
何时继承? 继承什么? 怎么继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学习、讨论分析有关遗产背后纷争的继承法知识点:
1、从法律上看:胡青是胡老先生的什么人?
2、胡老先生在片中以何种遗嘱形式将遗产赠与给保姆张爱兰? 3、片中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4、胡老先生的60万存款及房屋属于什么财产?
5、保姆张爱兰是否能获得巨额财产? 6、遗嘱形式是否合法? 7、如何正确化分遗产? 8、法律层面之外的道德思考,如何赡养老人?
第三专题
继承法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但生命总有终结的一天。 死亡,是难以违背的自然规律。财产是生不带来死 不带去的,那么,在公民死亡后如何来处理遗留的 财产呢?这就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问题。 继承是一项重要而普遍的法律事实。每一个人 都可能被继承或者继承他人的遗产。通过继承,财 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财产分配制度得以体现。
2、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为期待权;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行使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得权,可行使。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 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4)继承权的放弃,与赡养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换言之,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为由来证明拒绝赡养的合法性。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不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不久就死亡的,其继承 人是胎儿的继承人——母亲。
(三)继承开始
1、继承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2、宣告死亡的,死亡日为判决本身生效之日。
3、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 依此推定: 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观看今日说法《遗产背后的纷争》
案情基本情况:胡宗良一家4口人,胡本人、妻子和两 个女儿。妻子先于胡去世,胡两个女儿都不再胡身边。 胡请保姆照顾自己。老人有60万存款和一套房产,老
人在去世前就写了遗嘱,把60多万存款和一套房产的 遗产全部留给小保姆,并进行了公证,胡先生去世后 保姆张爱兰明确表示要依法接受胡老先生的遗赠了。 而女儿认为父亲这样处置家产是不妥当的,在父亲去 世半年后,胡青将保姆张爱兰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 销父亲的公证遗嘱由胡青姐妹继承遗产,保姆能否得 到财产?
2、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 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 法律行为。 设立遗赠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 称为受遗赠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
遗嘱的效力
先确认遗嘱是否是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死者 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
明年、月、日。本案中的自书遗嘱符合生效要件。
如果该遗嘱不是死者生前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况下订 立的,那么,该遗嘱合法成立并生效。 公证遗嘱——法律依据: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 经公证机关办理。
2、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 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 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公民的债权、有价证券等其他合法财产。
几个特别问题: 1)遗产包括履行标的为金钱、财务的债权,其他标的的债权不得继承。 2)个人承包已获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予以合 理折价,其价额亦属财产。 3)个人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无约定且无法律 规定的,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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