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民营企业家不可忽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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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民营企业家不可忽略的风险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较为依赖于国家各项经济扶持政策、地方政府支出型经济行为,因此,部分民营企业家向相关政府工作人员非法行贿,其中较为常见的民营企业家行贿目的为,暗中操作竞标结果、非法逃税、骗取国家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的(2016)川0104刑初923号判决书,应是企业家们风险防控的教科书。

被告人伊永胜系西藏吉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伊永胜为了谋取加油站工程建设项目上的不正当利益,先后分三次送给中石油西藏销售分公司原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次仁扎西(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7万元: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伊永胜以拜年的名义到拉萨中和国际城次仁扎西家里,送给次仁扎西现金4万元;2、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伊永胜以拜年的名义到拉萨中和国际城次仁扎西家里,送给次仁扎西现金2万元;3、2011年底,被告人伊永胜以家具款的名义送给次仁扎西41万元。被告人伊永胜于2015年8月10日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挡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吉祥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伊永胜系“吉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由此,建议(一)加强企业法律顾问职责范围,以此提高民营企业家法刑事法律防范意识;

(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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