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合集下载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预算标准及要求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预算标准及要求

附件2:文物保护规划编制预算标准及要求1.文物保护规划经费包括前期经费、规划编制费、项目管理费用三部分内容。

2.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前期经费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前期经费,指为开展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于规划编制之前或规划前期进行的勘察工作所需的经费。

(1)前期经费包括:测绘费或测绘图购买经费;卫星影像或航片等影像数据购买经费。

(2)测绘费或测绘图购买经费:参考《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按照市场收费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测绘费或测绘图购买经费不超过规划编制经费的30%。

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市场收费(参考)注:上表用于规划范围内现无地形图时,需通过现场测绘获取图纸数据的情况。

若规划范围内有地形图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购买费用。

其他测绘工作,如立面测绘、三维扫描等,根据测绘精度和市场收费等具体情况另行测算。

(3)卫星影像或航片等影像数据购买经费:按照市场收费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计费依据参考:400元/平方公里,计费基价4万元。

3.保护规划编制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按规划范围规模计算,并乘以文物类型系数、规划类型系数、其他调整系数。

(1)按规划范围规模计算费用。

规划范围包括规划重点区域和规划一般区域。

规划重点区域和规划一般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界划,在图纸上表示,并说明划定依据和工作内容。

通常,规划重点区域对应于遗存分布范围或保护范围;规划一般区域对应于外围环境或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等。

规划重点区域计费表规划一般区域计费表:(2)文物类型系数:用于规划重点区域计费调整。

文物类型系数注:其他类型选取相似复杂程度系数。

(3)规划类型系数:用于规划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总计费调整。

规划类型系数(4)其他调整系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时采用,用于规划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总计费调整。

- 规划复杂程度系数:规划范围属城市建成区的,乘以调整系数1.2~1.5。

- 规划修编系数:如属修编规划,乘以调整系数0.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与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相关的规划要求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环境的主要保护措施与利用方式应与所在地的生态、土地、旅游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4)涉及到区域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2、与不同管理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文物分布范围与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相重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分布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区划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评估,制定专项衔接措施;第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研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研究应作为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保护规划的保护对象应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其类型特征进行辨认,内容包括各种文物价值的组成要素,含文物本体、文物环境,以及各构成要素间的关联和其他相关要素;第九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地理-文化特征、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第十条规划编制成果分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依据不同规划目标、条件与深度要求编制,成果形式为保护规划、保护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纲要3种:(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依据规模大小和保护管理的复杂程度确定保护规划编制深度:规模小且保护管理工作简单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深度以制定管理要求为主;规模较大、保护管理压力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深度按照本要求各章内容编制;(二)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总体保护规划;(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亟需、规划基础资料尚不能满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可先行编制保护规划纲要;第十一条文物分类编制要求不同遗存类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在满足基本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规范或技术导则进行编制;属于历史功能延续或在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注重制定相关利益者协调的规划措施;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强制性内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的规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三条规划期限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位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规划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实施计划,适时启动;第十四条规划成果要求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规划说明、专项评估、基础资料汇编等组成;第三章规划文本第十五条规划文本的一般体例(一)总则(二)文物概况(三)价值评估(四)保护对象(五)现状评估(六)规划目标、原则与对策(七)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八)保护措施(九)环境规划(十)管理规划(十一)利用规划(十二)研究规划(十三)规划衔接(十四)规划分期(十五)经费估算(十六)附则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增设内容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环境治理或建筑整治专项规划以及城乡体系规划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应增补专项规划章节或专项措施条款,提出规划衔接要求;第十七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概况含项目名称、位置、文物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类型、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第十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评估内容明确保护对象,列出文物清单;描述文物遗存,陈述历史沿革;阐述和评价文物价值,评估社会需求;系统梳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资料,研究文物价值;依据价值载体的完整性分析构成要素,明确保护对象,厘定遗存清单;评估其在当地社会发展中的文化资源地位与重要性;第十九条现状评估编制内容依据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依据保护管理保障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现状,归纳现存主要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因素与变化趋势;第二十条规划原则与目标明确规划目标、原则、性质、保护对象,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基本对策、制定重点任务;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编制内容(一)保护区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必要时,可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仍有空间视觉景观控制要求的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控制区;涉及对原有保护区划调整时,应论证原有区划管控效果分析、提出调整原因与必要性;在保护范围之外,有待考古确认的边界可划为文物埋藏区;并纳入建设控制地带或环境控制区的范围;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分析遗存分布情况,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二)区划等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差异,划定分类区划: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不同地块的控制力度要求和内容分类划定;(三)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规定,应提出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要求,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优先程序规定;保护区划规模较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针对文物所在地的建设情况提出禁建区、限建区等空间管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管理;第二十二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一)制定保护措施: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现存问题和影响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及其控制要求,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规程要求;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并考虑可逆性和可持续性;直接涉及文物安全的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规划范围内的拟建项目应论证必要性,提出选址方案以及建筑的功能、规模和设计的规划要求;第二十三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改要求等;涉及到社会居民调控的,应结合城乡规划提出统筹安排要求;环境质量保护可依据实际需求制定,内容包括提出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三)编制景观修复规划依据环境考古或历史文献资料,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修复设计要求,包括环境特色、历史风貌、视线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第二十四条展示与利用规划编制内容(一)依据保护要求确定利用原则、利用强度与方式;(二)依据文物价值制定阐释体系,策划展示主题、划分利用功能分区,提出相关要求;(三)组织展示路线,布置展示与服务设施;(四)测算游客开放容量1和规定调控要求;(五)规定利用与展示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与设计要求;(六)策划公众或社区参与,提升文物价值传播效益;(七)提出与周边文物或景观资源的整合利用措施;第二十五条管理规划编制内容(一)落实“四有”工作,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要求;(二)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确定日常维护、防灾减灾和监测要求等工作内容;(三)制定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计划;(四)提出社区公众参与和青少年教育计划;第二十六条研究规划编制内容(一)依据保护规划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文物价值研究与保护措施专项研究工作的计划、原则与策略;(二)针对价值研究和保护管理需求,制定文物基础数据的采集、整合与1含游客容量的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2.1 勘察2.2 设计2.3 文件编制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3.1 适用范围3.2 现状勘察3.3 方案设计3.4 工程概算3.5 施工图设计3.6 施工图预算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4.1 适用范围4.2 现状勘察4.3 方案设计4.4 工程概算4.5 施工图设计4.6 施工图预算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5.1 适用范围5.2 现状勘察5.3 方案设计5.4 工程概算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6.1 适用范围6.2 一般要求6.3 资格报审6.4 现状勘查6.5 方案设计6.6 工程概算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7.2 迁移工程设计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7.5 锚固工程设计7.6 灌浆工程设计7.7 防风化工程设计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7.9 防洪工程设计7.10 防护棚罩设计7.11 油饰彩画设计7.12 壁画塑像设计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
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1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总页数】2页(P87-88)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审批管理;工程管理制度;申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J], 无
2.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实施方案 [J], 无
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
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4.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5年7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是为了科学、系统、有序地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现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下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1.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2.遵循继承与发展、内外结合的原则,使得文物保护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3.实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和分期落实的方式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4.突出公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把文物保护作为全民共同责任和义务。

二、保护规划编制的内容1.保护规划前期调研与评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评估其保护现状。

2.保护规划编制:结合调研评估结果,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目标和规划方案。

3.保护规划实施: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规划的有序推进。

4.保护成果评估: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保证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1.立足历史文化价值:全面认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确定保护单位的价值属性和保护要点。

2.资源和环境分析:全面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的资源环境状况,确定保护单位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

3.保护利用平衡:既坚决维护文物完整性和真实性,又注重办理和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4.科学系统规划:根据保护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符合规律的保护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保护体系。

5.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每个保护单位进行具体的保护方案编制,确定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投资需求。

6.植入国家政策支持: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国家政策支持体系,获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7.公众参与和社会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广泛的参与机制,使社会资源有效参与文物保护。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各有关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配套文件之一,已经国家文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7027-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20001.3-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期刊名称】《文物工作》
【年(卷),期】2004(000)008
【总页数】6页(P38-4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浅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的修订重点与意义[J], 杨珂珂
2.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J], 无
3.浅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的修订重点与意义[J], 杨珂珂;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平原史前城址——郫县古城遗址等1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金华寺等1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通知 [J],
5.浅析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问题
——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鹏所城文物保护规划为例 [J], 马骏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一、背景二、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确保其科学、有效、可持续地进行,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水平和利用价值。

三、报告内容1.项目概况:介绍项目的名称、地理位置、保护单位的性质和规模,以及保护单位的历史背景和重要价值。

2.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单位的保护目标,包括基本保护、综合保护和利用保护等方面,以及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

3.保护原则:阐述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文物优先等原则。

4.保护内容:详细描述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等方面。

5.保护措施: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文物保护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的措施、管理保护的方法等,确保这些措施科学、有效、可操作。

6.组织机构:介绍保护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和高效运行。

7.保护计划:制定保护单位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工作的目标、时间节点、责任人和预算等。

8.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9.风险管理:提出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文物损毁等各种风险的应对措施,确保保护单位的安全。

四、报告编制要求1.本报告应由专业人员编制,包括文物保护工作者、文物修复专家、环境保护专家等。

2.报告应以规范的文体、简明扼要地叙述,具备较强的可读性和条理性。

4.编写报告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其合法合规。

五、报告审批流程1.报告需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文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2.地方文物部门审核通过后,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3.国家文物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保护工作。

六、报告执行和调整1.保护规划报告的执行应由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

相关调整应及时报批。

2.保护规划报告的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和评估。

(完整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完整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括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1、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状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第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整体保护规划大纲。

2、规划和方案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

实质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大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尽的。

方案是规划的有利补充,作用与详规划近似。

3、保护规划种类保护规划拥有必定的目的性,因此能够分为多种种类。

假如依照保护对象来区分,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 2)生态环境和隶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 3)二者都有假如按规划目的,能够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行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就形式(1 )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企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该规划、正确、必定、含义清楚。

(2 )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楚准确,图例一致,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明图名、比率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 )规划说明:内容包含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尽内容,论证规划企图、解说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含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种基础资料与规划依照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整体上分为六步,挨次是文物检查、评估、确立各级保护单位、拟订保护规划、实行保护规划、按期检查规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检查、研究、测绘、拟订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剖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探成就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拥有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单位才能肩负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已于2004年7月21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6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按要求组织好本省(区、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编制、初审、报批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对象名称)xxx (保护工程类型)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1.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 项目概况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 项目实施计划6. 经费估算7. 附件7.附件7.1图纸7.2现状照片7.3相关试验、监测报告等7.4保护规划公布文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等7.5其他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壁画、彩塑等相关附属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建工程。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与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相关的规划要求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环境的主要保护措施与利用方式应与所在地的生态、土地、旅游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4)涉及到区域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2、与不同管理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文物分布范围与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相重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分布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区划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评估,制定专项衔接措施。

第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研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研究应作为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

保护规划的保护对象应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其类型特征进行辨认,内容包括各种文物价值的组成要素,含文物本体、文物环境,以及各构成要素间的关联和其他相关要素。

第九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地理-文化特征、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规划编制成果分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依据不同规划目标、条件与深度要求编制,成果形式为保护规划、保护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纲要3种:(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依据规模大小和保护管理的复杂程度确定保护规划编制深度:规模小且保护管理工作简单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深度以制定管理要求为主;规模较大、保护管理压力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深度按照本要求各章内容编制;(二)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总体保护规划;(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亟需、规划基础资料尚不能满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可先行编制保护规划纲要。

第十一条文物分类编制要求不同遗存类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在满足基本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规范或技术导则进行编制。

属于历史功能延续或在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注重制定相关利益者协调的规划措施。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强制性内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的规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期限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位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

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规划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实施计划,适时启动。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要求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规划说明、专项评估、基础资料汇编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文本第十五条规划文本的一般体例(一)总则(二)文物概况(三)价值评估(四)保护对象(五)现状评估(六)规划目标、原则与对策(七)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八)保护措施(九)环境规划(十)管理规划(十一)利用规划(十二)研究规划(十三)规划衔接(十四)规划分期(十五)经费估算(十六)附则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增设内容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环境治理或建筑整治专项规划以及城乡体系规划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应增补专项规划章节或专项措施条款,提出规划衔接要求。

第十七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概况(含项目名称、位置、文物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类型、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十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评估内容明确保护对象,列出文物清单;描述文物遗存,陈述历史沿革;阐述和评价文物价值,评估社会需求。

系统梳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资料,研究文物价值;依据价值载体的完整性分析构成要素,明确保护对象,厘定遗存清单;评估其在当地社会发展中的文化资源地位与重要性。

第十九条现状评估编制内容依据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依据保护管理保障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现状,归纳现存主要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因素与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规划原则与目标明确规划目标、原则、性质、保护对象,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基本对策、制定重点任务。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编制内容(一)保护区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

必要时,可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仍有空间视觉景观控制要求的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控制区。

涉及对原有保护区划调整时,应论证原有区划管控效果分析、提出调整原因与必要性。

在保护范围之外,有待考古确认的边界可划为文物埋藏区;并纳入建设控制地带或环境控制区的范围。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分析遗存分布情况,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

(二)区划等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差异,划定分类区划: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不同地块的控制力度要求和内容分类划定。

(三)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规定,应提出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要求,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优先程序规定。

保护区划规模较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针对文物所在地的建设情况提出禁建区、限建区等空间管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一)制定保护措施: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现存问题和影响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及其控制要求,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规程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并考虑可逆性和可持续性。

直接涉及文物安全的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规划范围内的拟建项目应论证必要性,提出选址方案以及建筑的功能、规模和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改要求等;涉及到社会居民调控的,应结合城乡规划提出统筹安排要求。

环境质量保护可依据实际需求制定,内容包括提出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修复规划依据环境考古或历史文献资料,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修复设计要求,包括环境特色、历史风貌、视线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二十四条展示与利用规划编制内容(一)依据保护要求确定利用原则、利用强度与方式;(二)依据文物价值制定阐释体系,策划展示主题、划分利用功能分区,提出相关要求;(三)组织展示路线,布置展示与服务设施;(四)测算游客开放容量1和规定调控要求;(五)规定利用与展示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与设计要求;(六)策划公众或社区参与,提升文物价值传播效益;(七)提出与周边文物或景观资源的整合利用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