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豆油交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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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D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F THE DELIVERY SOYBEAN ME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是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要求

4.1 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浅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臭。

4.2 夹杂物: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1 —

4.4 卫生标准: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它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 附加说明

6.1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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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篇: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2年5月17日起

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豆油期货交易手册(图文版)

豆油期货交易手册(图文版)

豆油期货交易手册Soybean Oil Futures Trading Manual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油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大豆原油是指以大豆为原料加工的不能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大豆油,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35 大豆油

SN/T 0798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名词术语

GB 5537 植物油脂检验磷脂测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含磷量:符合SN/T 0798中的相关规定。

3.2 其他术语和定义:符合GB1535中的相关规定。

4. 质量要求

4.1 特征指标:符合GB1535中的相关规定。

4.2 质量等级指标:

4.3 卫生指标: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4.4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5.1 含磷量检验按GB 5537执行。

5.2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目录 | Contents

一、豆油概述--------------------------------------------------------------------------06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和豆油地区升贴水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和豆油地区升贴水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和豆油地区升贴水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和豆油地区升贴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201合约起,调整豆粕和豆油部分地区的升贴水。具体如下:

一、豆粕品种在天津、日照和连云港地区交割仓库(厂库)的升贴水调整为0元/吨。

二、豆油品种在华南地区交割仓库(厂库)的动态升贴水区间调整为[-200,0]元/吨,其中构成动态升贴水的两部分:(1)非价差固定值调整为0元/吨;(2)价差动态值区间调整为[-200,0]元/吨。动态升贴水的计算方法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xls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xls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01月14日

大商所交割流程范文

大商所交割流程范文

大商所交割流程范文

一、交易订立阶段:

1.交易品种选择:买方和卖方选择交易大商所的品种进行交易。大商

所目前主要有铁矿石、豆粕、豆油、玉米、纸浆等品种。

2.交易合约签订: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商所的合约规定,签订交易合约,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交割品质等。

二、交易执行阶段:

3.交易撮合成交:买家和卖家通过大商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委托申报,

并在交易系统撮合成交。

4.履约保证金:买家和卖家在成交后,需要按照大商所规定的比例交

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5.交割通知:在交割日期前,卖方向大商所进行交割通知,并将交割

通知书发送给买方和交割仓库。

6.交割准备:交割仓库根据交割通知书准备相应的货物,并进行核对

质量和数量,以确保货物符合合约规定。

7.检验验收:交割日期到来后,买方可以派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以确保货物符合交易合约规定。

三、交割执行阶段:

8.仓单过户: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将货物的仓单过户给买方。

9.提货付款:买方凭借仓单到交割仓库提货,并向仓库支付相应的货

款和仓储费用。

10.交割完毕:买方提走货物后,交割流程结束,交易合约得到履行。

11.履约保证金结算:根据实际交割情况,大商所进行履约保证金的

结算和返还。

大商所交割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通过交易系统和交割仓库进行电子化操

作和管理,提高了交割效率和交易的安全性。同时,大商所也设有交割监

管部门,负责监督交割流程的合规性和公平性,保护交易参与者的权益。

对于违规行为,大商所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总而言之,大商所交割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旨在确保交易

合约的履行和交割的顺利进行。通过规范的交割流程,大商所为广大投资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DCE)是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之一,主要交易农产品、金属、能源和化工等期货品种。手续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期货品种和市场情况有所变化。

截至2023年前的最新信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手续费标准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固定手续费和交易额手续费。固定手续费是每手固定的费用,而交易额手续费则是根据交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以下是一些大连商品交易所常见的期货品种的手续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请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1. 黄大豆一号(豆一):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5%。

2. 黄大豆二号(豆二):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5%。

3. 玉米:

- 固定手续费:约为1.5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05%。

4. 铁矿石: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4%。

5. 聚乙烯(PE):

- 固定手续费:约为2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

6. 聚氯乙烯(PVC):

- 固定手续费:约为2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

请注意,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政策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而且不同的期货公司和交易方式(如日内交易和平仓交易)可能会有不同的手续费优惠政策。

因此,建议在交易前咨询您的期货公司或查看最新的交易所公告,以获取准确的手续费信息。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品种介绍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品种介绍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品种介绍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大豆原油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2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月份1,3,5,7,8,9,11,12月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Y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豆油概述

豆油是从大豆中提取出来的油脂,具有一定粘稠度,呈半透明液体状,其颜色因大豆种皮及大豆品种不同而异,从淡黄色至深褐色,具有大豆香味。豆油的应用范围很广,人们很早就开始利用大豆加工豆油。豆油的主要成分为甘三酯,还含有微量磷酯、固醇等成分。此外,豆油中还富含维生素E和维生素A,其中维生素E的含量在所有油脂中是最高的。作为一种营养成分高、产源丰富的油料,豆油以其物美价廉的特点受到世界人民的喜爱。

三、豆油的用途

烹饪用油是豆油消费的主要方式。从世界上看,豆油用于烹饪的消费量约占豆油总消费的70%。从国内看,烹饪用豆油消费约占豆油消费量的78%,约占所有油类消费的35%,它和菜籽油一起成为我国烹饪的两大主要用油。

豆油除直接食用外,还可用于食品加工。豆油可以用来制作多种食用油,如凉拌油、煎炸油、起酥油等。此外,豆油还被用于制造人造奶油、蛋黄酱等食品。我国食品加工用油量约占豆油总消费量的12%。由于餐饮习惯不同,西方国家的比例要高于中国,如美国食品加工用油量约占其国内豆油总消费的25%以上。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制度

豆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所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1. 豆油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取。

2. 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豆油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进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豆油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若第N+2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减仓措施,则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进入交割月份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豆油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如下表:单位:手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实行强行平仓:

1. 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一、交割品种及品质要求

交割品种:大豆

1. 品质要求

(1)水分:不高于14%

(2)杂质含量:不超过1%

(3)不完善豆率:不超过3%

(4)矿物质杂质含量:不超过0.5%

(5)油分:不低于17%

(6)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5%

(7)氨基氮含量:不低于0.35%

(8)豆皮含量:不超过3%

(9)色泽:金黄色为佳,不得发霉、变黑或呈现其他异常颜色

2. 外观要求

(1)豆粒完整、饱满、齐整,无破碎或碎豆现象

(2)豆粒表面无明显油迹、霉斑、褐斑等污染现象

(3)豆粒色泽均匀,无脱色或变色情况

(4)豆粒大小均匀,无异型、畸形或伪谷物现象

二、交割单位及最小交割数量

交割单位:100吨/手

最小交割数量:100吨

三、交割地点及方式

交割地点:指定交割仓库(以大商所认可的仓库为准)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四、交割月份及交割日

交割月份:每年的5月、9月、11月

交割日:交割月份的15号至20号之间的工作日

五、交收通知及交割期限

交收通知:交割申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仓库提供交货单证,并通知买方和交易所

交割期限:交收通知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货物须被完全交付

六、交割相关费用

交割服务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交割仓库及监管要求

1. 交割仓库

(1)仓库资格:大商所认可的仓库

(2)仓库容量:满足合约交割数量要求

(3)验收设施:具备验收设施和人员

2. 监管要求

(1)仓库监管:交割仓库需按照大商所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验收

(2)监管记录:仓库需正确记录并报告交割品质及数量,确保交割品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豆油交割品标准

豆油交割品标准

豆油交割品标准

豆油是由大豆提取的油脂,通常作为一种食用油。豆油的交割品标准通常由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农业、食品安全或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制定和监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豆油交割品标准的可能要素:

1. **质量标准:**

- 豆油的质量标准通常包括一系列物理和化学性质,如酸价、过氧化值、色度、透明度、气味等。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豆油的质量符合食用油的要求。

2. **成分要求:**

- 豆油标准可能规定了油脂的成分,包括脂肪酸的组成、饱和度。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玉米、豆油、黄大豆1号和黄大豆2号仓单管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玉米、豆油、黄大豆1号和黄大豆2号仓单管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玉米、豆油、黄大豆1号和黄大豆2

号仓单管理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商所发[2007]13号

【发布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玉米、豆油、黄大豆1号和黄大豆2号仓单管理方式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7〕13号)

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我所将玉米、豆油、黄大豆1号和黄大豆2号仓单管理方式由不对库管理调整为对库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玉米、豆油

1.2007年2月7日闭市后,持有玉米和豆油仓单的客户委托会员填写《仓单仓库分配意向表》(参见附件),与仓单持有凭证一并提交交割部;

2.交易所按照如下原则分配仓单:如果客户在某仓库的意向数量之和小于等于该仓库

的实际仓单数量,则满足全部客户意向;如果客户在某仓库的意向数量之和大于该仓库的实际仓单数量,则根据客户申请数量将该仓库的仓单按比例分配给各个客户;剩余仓单由交易所统筹分配;

3.2月8日,暂停玉米和豆油交割业务的办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大豆期货合约简介

大豆期货合约简介

一、大豆合约介绍

二、交易保证金:

黄大豆一、2号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刻段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

黄大豆一、2号合约持仓量转变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

N≤50万手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N≤60万手合约价值的8%

60万手<N≤70万手合约价值的9%

7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三、品种特性

大豆属一年生豆科草本植物,俗称黄豆。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已有4700连年种植大豆的历史。欧美各国栽培大豆的历史很短,大约在19世纪后期才从中国传入。20世纪30年代,大豆栽培已遍及世界各国。

大豆分为转基因大豆和非转基因大豆。1994年,美国孟山都公司推出的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成为最先获准推行的转基因大豆品种。2001年,全世界大豆种植总面积中有46%是转基因品种。美国、阿根廷是转基因大豆主产区,中国种植的是非转基因大豆。

大豆是一种重要的粮油兼用农产品。作为食物,大豆是一种优质高含量的植物蛋白资源,它的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粗纤维的组成比例超级接近肉类食物。大豆的蛋白质含量为35-45%,比禾谷类作物高6-7倍。联合国粮农组织极力主张进展大豆食物,以解决目前进展中国家蛋白质资源不足的现状。作为油料作物,大豆是世界上最要紧的植物油和蛋白饼粕的提供者。每1吨大豆能够制出大约吨的豆油和吨的豆粕。用大豆制取的豆油,油质好、营养价值高,是一种要紧食用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ﻫ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ﻫ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ﻫ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ﻫ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指定交割库等事宜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指定交割库等事宜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指定交割库等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商所发[2006]77号

【发布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6.11.13

【实施日期】2006.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豆粕指定交割库等事宜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6〕7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及豆粕现货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豆粕指定交割库,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增设豆粕指定交割库

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惠鑫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豆粕非基准指定交割库。上述指定交割库为交割厂库(见附件1)。

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惠鑫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基准交割库的升贴

水为-50元/吨。交易所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调整非基准交割库的升贴水。

公布2006年度上述指定交割库入出库费用最高限价(见附件2)。

二、调整烟台(益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龙口新龙食油有限公司的升贴水(见附件1)

烟台(益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龙口新龙食油有限公司的升贴水由-80元/吨调整为-30元/吨。

三、调整龙口新龙食油有限公司的标准仓单最大数量和日发货速度(见附件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豆粕指定交割库(厂库)标准仓单最大数量、日发货速度一览表 2. 豆粕指定交割库入出库费用最高限价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

(FB/DCE D001-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割质量指标、分级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本标准所称黄大豆为种皮为黄色、淡黄色,脐为黄褐、淡褐、深褐色、黑色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0798-1999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名词术语

SN/T 0799-1999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一般规则

SN/T 0800.1-1999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

SN/T 0803.1-1999 进出口油料粗脂肪检验方法

SN/T 0803.9-1999 进出口油料粗蛋白质检验方法

SN/T 0803.7-1999 进出口油料水分及挥发物检验方法

SN/T 0803.6-1999 进出口油料杂质检验方法

SN/T 0803.2-1999 进出口油料不完善粒检验方法

国粮发 [2000]143号《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粗脂肪:按SN/T 0798-1999关于粗脂肪的解释执行。

3.2粗蛋白:按SN/T 0798-1999关于粗蛋白的解释执行。

3.3水分及挥发物:按SN/T 0798-1999关于水分及挥发物的解释执行。

3.4杂质:按SN/T 0798-1999关于杂质的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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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油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大豆原油是指以大豆为原料加工的不能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大豆油,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35 大豆油

SN/T 0798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名词术语

GB 5537 植物油脂检验磷脂测定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含磷量:符合SN/T 0798中的相关规定。

3.2 其他术语和定义:符合GB1535中的相关规定。

4.质量要求

4.1 特征指标:符合GB1535中的相关规定。

4.3 卫生指标: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4.4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5.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5.1 含磷量检验按GB 5537执行。

5.2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6.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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