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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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颁布日期:20110104实施日期:20110601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三章出口检验检疫第四章过境检验检疫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附件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肉类产品(以下简称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验检疫第四条肉类产品进口商应当在进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文件:(一)进口合同或者协议;(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三)产品合格证明;(四)运输工具消毒证明;(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外观、包装、标签、温度控制等。

第六条肉类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等。

第七条对于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档案,记录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退运、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定期发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包括不合格产品信息、风险预警等。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申报检验检疫的;(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的;(三)拒绝、阻碍检验检疫工作的;(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6讲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第6讲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4
猪的品种
两广小花猪
金华猪
东北民猪
5
蓝塘猪
太湖猪
6
长白猪
巴克夏猪
杜洛克猪
汉普夏猪
7
牛的品种
南阳牛
晋南牛晋南牛
鲁西牛
秦川牛
8
海福特牛
夏洛莱牛
西门塔尔牛
利木赞牛 9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二、检验检疫依据
1、检验依据
A、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内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以及数量、 重量、包装等。 B、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 照有关标准检验(国际标准、进/出口国标准、相 关技术标准)。 C、中国政府与输入/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 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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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
❖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可分为: 出境报检 入境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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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1、报检时间、地点
A、出口产品应于出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B、产地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直接
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C、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向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D、货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办
3、运输工具的查验:核对集装箱号、封签号, 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情况,有无进水、漏水、漏 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是否有异 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 虫危害痕迹,熏蒸剂的使用及清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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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4、货柜(集装箱)检查
A、查看货物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 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 情形。
部分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大肠杆菌o157所有肉类阴性沙门氏菌所有肉类阴性李斯特菌所有肉类阴性空肠弯曲菌所有肉类阴性金黄色葡萄球菌所有肉类阴性志贺氏菌所有肉类阴性所有肉类005mgkg所有肉类05mgkg所有肉类05mgkg所有肉类01mgkg精选课件47附件2部分农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六六六所有肉类02mgkg滴滴涕所有肉类02mgkg敌敌畏所有肉类005mgkg甲胺磷所有肉类002mgkg四环素所有肉类025mgkg金霉素所有肉类01mgkg土霉素所有肉类01mgkg磺胺类所有肉类01mgkg禽类001mgkg己烯雌酚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盐酸克伦特罗畜类不得检出氯霉素所有肉类不得检出氯丙嗪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甲硝唑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玉米赤霉醇所有肉类不得检出精选课件48附件3部分疫病感染风险1口蹄疫footmouthdiscasefmd口蹄疫病毒fmdv一旦随进境商品侵入将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产生严重而长久的危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1)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3)公证鉴定服务(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

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国质检[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国质检〔2001〕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切实做好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2001年7月26日至30日,国家质检总局在青岛召开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中所面临的形势,讨论并制定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附件一)、《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二)、《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三)、《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四)。

现将上述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二、《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三、《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四、《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为了提高我国出口肉类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真实动物疫情、疫苗、兽药、饲料等使用情况,协调建立健全出口肉类供宰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残留监控体系。

2.供宰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养禽场应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

3.供宰动物不得来自疫区。

4.供宰动物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屠宰场,并在证书中注明详细检疫项目。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是指由国家相关机构制定的,用于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涵盖了肉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各项事项。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包括动物养殖管理、疫苗接种、用药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检疫标志和检疫证明要求:规定了肉类产品经过检疫后应具备的标志和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3.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质量控制等各方面要求,以确保消费者食用肉类产品安全无害。

4.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疫要求:规定了进口和出口肉类产品应满足的检疫要求,包括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可、检疫检验程序和要求等。

5. 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以监督和保障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国家肉类检疫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肉类贸易便利化和维护国家动植物健康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肉类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也应严格按照国家肉类检疫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出口肉类产品企业检验检疫要求及报关操作指南

出口肉类产品企业检验检疫要求及报关操作指南

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 毛。副产品具为冷冻鸡心、冷冻鸡 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 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 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 部门出具的兽医(卫生)证 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 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 冻鸡软骨。
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序号 产品 进口国对企业注册的要求
(截至2022年12月1日) 产品要求
证书要求
俄罗斯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 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
1
禽肉
(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 存)应符合和俄罗斯以及欧亚 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 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 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
进出口公司要求在出口国(地
区)发货前,如冻鸡产品离开
屠宰厂前,取得进口许可证。
要求对每批货物必须随附兽医
(卫生)证书和肉类检验检疫
证书时须证明的内容:原产国
或原产地在出口前12个月内没
有发生禽流感、新城疫和禽霍
乱;家禽必须来自确认没有检
出鸡白痢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
氏菌的注册农场,农场没有使
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其他未
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生
3
禽肉 (自 产原 料熟 制)
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 规要求接受美国检查。对美推 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熟制禽肉 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以及 提供自产原料的屠宰厂。生产
自产原料熟制禽肉。
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
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输美熟制禽肉需逐批出具“出 口禽肉产品兽医卫生证书”。
的物质污染,出口到马来西亚
的家禽胴体、产品或分割肉是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隔离检疫
隔离场及隔离期间所需饲草饲料的消毒 入场人员培训与体检 隔离监管 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逐只检查,建立存栏记录 入场7天内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日常观察,做好记录 异常情况的处理 隔离放行与情况总结

出境检疫


出境动物检疫的依据
注册登记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运输监管


检疫监督管理
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 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 境的证明文件。 4.书面申请,说明拟过境的路线。
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特许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引 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 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 明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进口许可证(农业部)
输出动物的数量收发货人的名称地址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的兽医官签字和印章符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评语隔离放行与情况总结出境动物检疫的依注册登记检疫监督管理运输监管离境口岸检验检疫回空车辆消毒?1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2双边检疫协定?3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所有出境动物均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条件
⒈可对我国经济和政治造成严重损失的疫病; ⒉ 国外发生而在我国没有,或者国内虽有发 生但分布在极小范围内的疫病; ⒊ 无法消灭或难以消灭的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名录》规定了97种检疫对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国质检食[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03]21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3年7月17日附件: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一、总体要求(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检验和监管检验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以确定其质量、安全和符合性等方面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而监管则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进出口商品合法、合规、合理。

检验和监管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质量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等方面。

安全对进出口商品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包括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生命安全的风险等方面。

符合性对进出口商品的符合性进行检验,包括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产品唯一性等方面。

检验检疫程序进出口商品经过检验检疫工作后,才能进入国家或出口至海外。

其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报企业需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申报,提供商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单位、货值及相应的资料文献等内容。

受理海关或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受理,并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检验方式。

认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商品,通过认证文件的颁发方可正式进出口。

进出口国家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符合性等方面设置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了解其标准和法规,并针对性的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检验检疫的意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对于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能增强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形象。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概述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概述
膜、肌腱、筋膜、韧带的主要成分。其在体内主 要起支持和连接作用,使肉维持一定的形态,并 富有弹性。
• 从食品角度来讲,CT组织主要是由无充分价值 又不易被利用的硬性非全价蛋白质组成,故营养 价值低。
•脂肪组织
• 存在于畜体各部分,较多地分布在皮下、肾脏
周围和腹腔内。 • 脂肪组织系由大量的脂肪细胞和疏松结缔组织 组成 • 脂肪组织使肉呈现柔软和香味,尤其是肌间脂 肪。 • 各种动物特有的气味,多数是由于脂肪中所含 有的脂肪酸以及其脂溶性成分所造成的。
第六章
第一节 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
•一、肉类的概述 • 在肉品工业上所指的肉,称为胴体或肉尸 (Carcass),是指动物体在放血致死后,去掉毛或剥皮, 再除去头、四肢下部(蹄爪)和内脏所剩下的部分。 • 头、蹄、内脏称为副产品。 • 肉由肌肉组织、脂肪组织、骨骼组织和结缔组织四 大部分组成的(肉品学角度)。
•基质蛋白质: • 胶原蛋白 ------- 含大量甘AA(占总AA残基的 1/3)等非必需AA. • 弹性蛋白 ------- 营养上必需的AA含量很少,属 不完全蛋白质。 • 肉中蛋白质含量并不能完全反映肉的营养价值。
脂肪
• 肉类脂肪主要是甘油三酯,其它有少量的磷脂、 胆固醇、游离脂肪酸和脂溶性色素组成。 • 脂肪在体内存在的形式有两种: • 储存脂肪(蓄积脂肪)和组织脂肪(肌间脂 肪) • 肌间脂肪使肉柔软而有香味。
•骨组织
• 包括硬骨和软骨 • 畜禽体内骨与净肉的重量比决定肉的食用价值 • 骨骼除钙盐外(仅存在于硬骨中),本身无食 用价值。但管状骨的骨髓腔中充满了骨髓-含有 丰富的脂肪和蛋白质。
(二)肉的化学成分
•肉的化学组成包括:水、蛋白质、脂肪、 矿物质、少量碳水化合物等。 •完全除脂肪的精肉,各种动物的化学组成 大体相近。除水以外的固体物质中,蛋白质 约占4/5,其余包括矿物质、脂类、含氮与 不含氮的有机物和无机物。

肉类食品检验检疫

肉类食品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案管理
4、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 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场
5、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收监督管理
(一)进口肉类产品
1、检疫要求: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 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 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 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 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 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 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 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2、检验建议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 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 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7、问题召回: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1、检验检疫要求: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 检疫要求、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 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 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多进出口肉类产品 生产加工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 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 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 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及监督管理工作
2、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 物疫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 有害物质的监测
3、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4、产品的监督管理 5、出口冷冻肉类产品有效期 6、问题报告

国际贸易之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国际贸易之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性能检测
对商品的性能进行测试,确保其各项指标符 合要求。
材料检测
对商品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 、环保。
认证检测
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商品进行认证检测 ,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标准与程序
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检验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在国际 上具有可比性和互认性。
国内标准
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适合本国的商品 检验标准。
促进国际贸易
防止传染病和外来生物入侵,保护人民健 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检疫,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 和规定,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检疫内容与方法
现场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现场检验,检查是否有病虫害、病原体等有害生物。
实验室检测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微生物、化学、毒理等方面的检测。
隔离检疫
对某些特定商品进行隔离检疫,观察其在指定隔离区内是否生长正常。
风险评估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潜在的危害和风险。
检疫程序与标准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商品进 行抽样,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 品进行检测。
判定与出证
根据检测结果,判定商品是否 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出具 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国际贸易之进出口商品检验 与检疫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进出口商品检验 • 进出口商品检疫 • 检验与检疫的关系与差异 • 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发展
趋势 • 案例分析
01
进出口商品检验
检验目的与意义
确保商品质量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 标准和规定,保护消费
者权益。
维护国家形象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03
法律效力
上述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行政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AQSIQ)负责,具体实施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执行。
行政管理职责
行政管理职责包括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 、实施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报告、监督检查等。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2023-10-30
目 录
• 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 商品检验检疫的技术和方法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管理和监督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风险及防范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01
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商品检验检疫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重量检验
对商品的重量进行称量,确保符合要求。
抽样检验方法
简单随机抽样
将商品总体分成若干等份,每 份包含一定数量的商品个体, 然后从每个等份中随机抽取一
个商品个体组成样本。
分层随机抽样
将商品总体按照某种特征分成 若干层,然后在每一层中随机 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个体组成
样本。
系统随机抽样
将商品总体排队编号,然后按 照一定的间隔顺序随机抽取一 定数量的商品个体组成样本。
高效液相色谱法
用于检测商品中的高分子 化合物、抗生素等。
质谱法
用于检测商品中的有机物 、金属离子等。
0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程 序和要求
报检程序
报检单位登记
报检单位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登记,并获得报 检资格。
报检单据准备
报检时需提交相关单据,如合同、发票、装箱单 等。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国内肉类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进出口肉类产品的交易行为,制定本办法。

2. 定义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进口肉类产品:指从国外运输至国内的鲜、冷、冻等类型的肉类产品。

•出口肉类产品:指从国内运输至国外的鲜、冷、冻等类型的肉类产品。

•检验:指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

•检疫:指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生物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3.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3.1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流程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基本信息登记:进口商需在进口肉类产品检验平台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包括进口肉类产品的品名、数量、产地等信息。

2.申报资料准备:进口商需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包括进口合同、出口国的检验证书、产品的检验报告等。

3.抽样检验:进口肉类产品将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将对样品进行化验、检测。

4.检验结果处理:根据抽样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将出具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报告,进口商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5.监督抽检:根据监督抽检计划,检验机构将对已放行的进口肉类产品进行再次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2 进口肉类产品检疫流程进口肉类产品的检疫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申报备案:进口商需在进口肉类产品检验平台进行申报备案,提交进口肉类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地、品名、数量等。

2.检疫审批:检验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的检疫要求进行审批,包括疫情风险评估、检疫证明的核发等。

3.检疫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到达口岸时,将进行检疫查验,检验机构将对货物进行抽检、查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4.检疫处理:对于检疫查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退运、销毁等。

5.出具检疫证明:对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机构将出具检疫证明,作为该产品出入境的凭证。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政 法规 和 有关 标准 从事 生 产经 营 活动 , 社会 和 公众 负 责 , 对 保 证 肉类 产 品质 量安全 , 接受 社会 监督 , 担社 会责 任 。 承
第二章
第七条
进 口检 验 检疫
进 口肉类产 品应当符合 中国法律 、 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 口肉类产 品实行 检
七、 环境 影 响评价
型 和数 量 , 理 布 局 、 出特 色 , 定 适 当的增 长速 度 , 合 突 确 强
化饲 养 技 术 培训 , 范 蜂 药 的使 用 管 理 , 规 兼顾 了养 蜂 业 发 养 蜂 业 是 环 境 友 好 型 生 态 农 业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蜜 展 与 生态保 护 。
第五条
检验检疫 机构依法对进 出口肉类产 品进 行
检 验 检 疫 及 监 督 抽 查 ,对 进 出 口 肉类 产 品 生产 加 工 企 业 ( 以下 简 称 生 产 企 业 )收 货 人 、 货 人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实 施 、 发 信 用管 理 及 分类 管 理制 度 。
第六条
进 出 口肉类 产品生产企业应 当依照法律 、 行
定生 态 系统 内生 物 的成活 率 和繁殖 率 , 护物 种多 样性 。 维
1 .养 蜂业 发展 与 生态农 业 目标 一致
2 2鼬 拘 摘
2 1 . 0 1{
总笫 2 0
可供人 类 食 用 部分 , 括 胴体 、 器 、 产 品 以及 以上 述 产 包 脏 副 品为 原料 的制 品 , 不包 括 罐 头产 品。
加强养蜂生产的信息平 台建设 , 密切关注养蜂业发展 出现 益 和生 态效 益 。
的新 情 况 、 问题 , 新 及时 采取 应 对措 施 , 推进 养 蜂业 持 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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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规定 ❖ 进出口肉类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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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疫依据
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
12
二、检验检疫依据
C、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重新 检验,不得出口。
34
(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在哪里进行?
1、现场检验检疫地点:货运码头、存放肉类产 品的定点存储冷库
2、向货主或承运人了解有关情况:运输基本情 况、装卸情况、沿途停靠港口、装卸及航行时的 天气、上航(车)次装货情况、清仓消毒情况、是否 存在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的情况。
25
哪些情况下检验检疫部门不受理入境报批?
1、进境检疫审批
E、进境检疫许可证的批准
(1)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符合要求的,在《申请 表》上签置同意报批意见,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 批。 (2)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报批意见,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报批,并签发《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 ❖ ——国家公布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以国家质检总 局和农业部联合公告公布名单为准)。 ❖ ——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上规定暂停的国外生产加工企 业。 ❖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非我国注册的生产企业。
20
(一)出境报检
5、撤消和重新报检
A、撤消报检
(1)报检人申请撤消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
方可办理撤消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
检处理。 B、重新报检
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换装的。 (4)已撤消报检又需要出口的。
理海关通关手续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 报。
15
(一)出境报检
2、报检资料的提供
A、报检人应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 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 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 能检验结果单、有效的卫生注册登记证明等。预包 装产品还需提供《食品标签审核证明书》。 B、办理口岸通关查验手续的,须提供产地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电子转单》。 C、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 面委托书。
31
(一)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2、检验 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的内容有哪些 A、感官检验哪:些检?验产品的加工质量及有无毛污、 血污、血冰、冰霜、粪污、皮块、碎片、杂质、 风干、变质、异味以及放血是否充分等。必要时, 可抽取本批产品2-3块缓化和蒸煮检验。 B、规格检验:检验产品的品种、规格是否符合 合同(信用证)或有关标准要求,箱外标记是否与 内容物一致。 C、温度检验:使用计量部门签定合格的±50℃ 非水银柱普通温度计,插入肉的中心部位,时间 至少3分钟,确定肉的温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报检资料的提供 A、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 联正本。 B、符合我国要求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 具的正本检验检疫证书。 C、其他单证如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 提单、产地证、信用证等。 D、代理报检的,需提供“代理报检委托 书”。
28
入境报检的资料审核包括哪些内容?
(二)入境报检
4、报检资料的审核 A、进口单位是否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 位一致。 B、核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与本局所存联 是否一致。 C、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D、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是否有印章和签名, 目的地是否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E、进境预包装肉制品还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 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 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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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报检
1、进境检疫审批 A、指定存储冷库的备案:以一般贸易方 式进口的肉类产品的企业在办理进境检疫 审批手续前,应与取得入境口岸直属检验 检疫局备案资格的指定存储冷库签订存储 协议(或合同)。 进境肉类产品在检验检疫 合格前必须在指定存储冷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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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检疫审批
B、指定存储冷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案资格认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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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3、报检资料的审核 ❖ 审核内容:
A、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B、检验检疫要求是否明确。 C、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是否有效。 D、单证是否齐全。 E、单证是否一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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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报检
4、报检资料不符的处置 A、检验检疫要求不明确的,待明确后受 理。 B、单证不全影响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 后受理报检。
3、运输工具的查验:核对集装箱号、封签号, 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情况,有无进水、漏水、漏 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是否有异 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 虫危害痕迹,熏蒸剂的使用及清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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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4、货柜(集装箱)检查
A、查看货物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 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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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疫依据
2、检疫依据
A、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 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 准。
B、中国与输入/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 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 录等。
C、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D、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1)提交《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冷库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冷库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4)企业设立的动物疫情及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 其职责
(5)动物疫情及卫生防疫制度
❖ _出入库管理制度 _污水处理措施
❖ _防疫消毒制度
_人员的卫生防疫制度
❖ _防虫、灭鼠措施 _图片资料等
❖ _固形废物的处理措施
3
3、熟肉制品:以畜禽肉(包括可食用脏器)为原 料,其他调味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过腌制、 烧制、烤制、灌肠、乳化、脱水、加热、蒸 煮、物理变化等使肉的理化特性和感官特征 发生不可逆转的加工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 用的产品。
4、畜:指猪、牛、羊、马、驴、骡、鹿、骆驼 等。
5、禽:指鸡、鸭、鹅、火鸡、鸵鸟、鹌鹑等。
29
四、检验检疫方式
❖ 采取对成品实施检验检疫与对生产加工 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30
五、现场检验检疫
(一)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1、检疫 出境肉类产品现场检疫的内容有哪些 A、审核农哪业些部?门出具的屠宰动物的产地 检疫合格证明。 B、审核企业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和无 害化处理等记录。 C、对提供屠宰动物的养殖场进行调查, 了解该批屠宰动物的饲养情况、兽药和饲 料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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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报检
2、报检的时间、地点 A、货主或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B、如贸易合同中有对外索赔出证条款的, 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 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C、转关货物在入境口岸申报,到达指运 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7
(二)入境报检
第四章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1
❖术语 ❖检验检疫依据 ❖报检 ❖检验检疫方式 ❖现场检验检疫
❖ 实验室检验检疫 ❖ 检验检疫记录 ❖ 结果评定 ❖ 证稿拟制和签发 ❖ 监督管理
2
一、术语
1、冰鲜畜禽肉:活畜禽屠宰加工后,经过冷 却工艺,其肉品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 0 ℃的畜禽肉。
2、冷冻畜禽肉:活畜禽屠宰加工后,经冷冻 处理,其肉品中心温度不高于-15 ℃的畜禽 肉。
B、核对货柜的柜号、封识号、货物的品 名、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 名称或代号、包装规格、唛头、输出国检 疫印章及检疫证书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所注的输往目的地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 超出保质期.
36
(二)入境肉类产品现场检验检疫
5、包装检验:检查外包装是否清洁、完整,是 否破损、污染,是否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并是 否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 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 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 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 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 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 新材料,并标明货物名称、注册厂号等。 6、防疫消毒处理: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有关部 位、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 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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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检疫审批
C、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境 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组 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冷库进行考核,经考核 合格后,由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公布, 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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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检疫审批 D、进境检疫许可证审批
(1)货主或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 请表》。 (2)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报检单位登记证。 (4)与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合同) (5)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提交上一次 《检疫许可证核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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