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2016(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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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防治水学习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防治水学习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 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 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 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 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 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 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 孔完整地质剖面。
其目的是在对地质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矿井开采地质条件进行 预测、预报,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
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 明书。
【解析】本条是关于井巷揭煤前探明的矿井地质条件要求和规定。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
1.必备的矿区综合性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形地质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8)矿区、井田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包括:
1、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 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2、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3、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4、供设计开拓方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8)
第二编地质保障 (13)
第三编井工煤矿 (16)
第一章矿井建设 (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
第三节采掘机械 (49)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
第六节防止坠落 (5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
第一节通风 (56)
第二节瓦斯防治 (69)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
第一节一般规定 (7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
第一节一般规定 (90)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 第六章防灭火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
第七章防治水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

煤矿安全规程 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    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

地质保障和防治水部分一、填空题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当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2、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3、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4、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5、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一、选择题1、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D)工作。

A、物探B、钻探C、化探D、勘探2、井筒检查孔必须(C)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A、标志层B、基岩段C、全孔D、松散层段3、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B)组织审定。

A、矿长B、矿总工程师C、煤炭企业总工程师D、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4、基建矿井、露天煤矿(B),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A、设计前B、移交生产前C、移交生产后D、建设过程中5、关于新建矿井地质保障工作说法错误的是(C)。

A、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

B、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

C、不需要编制主要井巷过含水层技术方案。

D、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6、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C)的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预测预报、超前探查、综合治理、安全评估、验收审批C、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D、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7、防治水工作应当采取防、堵、疏、排、(A)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8)
第二编地质保障 (13)
第三编井工煤矿 (16)
第一章矿井建设 (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
第三节采掘机械 (49)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
第六节防止坠落 (5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
第一节通风 (56)
第二节瓦斯防治 (69)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
第一节一般规定 (7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
第一节一般规定 (90)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
第六章防灭火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
第七章防治水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⑥检查孔钻完后,除施工尚应利用的孔外,其他检查孔在清 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后,应用水泥砂浆封堵严实,其抗压强度 不应低于10MPa,并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2)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 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
(3)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 岩(土)层特征。
3.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充地质勘探: (1)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 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2)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 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4)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 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5)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6) 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 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名词解释】 矿井地质工作——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
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地测部门机构设置、人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
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
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 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 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 和施工要求。
③检查孔在岩层钻进中,每一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 学试验;当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采样数量;可采煤层的 顶、底板应单独采样。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9)第三编井工煤矿 (11)第一章矿井建设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2)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8)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9)第二章开采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7)第三节采掘机械 (3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38)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9)第六节防止坠落 (40)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一节通风 (41)第二节瓦斯防治 (50)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7)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6)第一节一般规定 (66)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6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8)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9)第六章防灭火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6)第七章防治水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1)第四节井下排水 (83)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8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1)第三节井下爆破 (93)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0)第二节立井提升 (11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6)第四节提升装置 (12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29)第十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3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3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3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2)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安全监控 (14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4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0)第四编露天煤矿 (151)第一章一般规定 (151)第二章钻孔爆破 (152)第一节一般规定 (152)第二节钻孔 (153)第三节爆破 (153)第三章采装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7)第三节破碎 (160)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61)第四章运输 (162)第一节铁路运输 (162)第二节公路运输 (163)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64)第五章排土 (165)第六章边坡 (16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68)第一节防治水 (168)第二节防灭火 (169)第八章电气 (170)第一节一般规定 (17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7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7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7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7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76)第九章设备检修 (17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78)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78)第二章粉尘防治 (179)第三章热害防治 (182)第四章噪声防治 (183)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3)第六编应急救援 (185)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第二章安全避险 (187)第三章救援队伍 (18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89)第五章救援指挥 (190)第六章灾变处理 (191)附则 (19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1)

《煤矿安全规程2016》(1)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2)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3)第二章开采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第三节采掘机械 (26)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7)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8)第六节防止坠落 (29)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0)第一节通风 (30)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2)第一节一般规定 (42)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5)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50)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51)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1)第六章防灭火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5)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七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1)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放水 (64)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66)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8)第三节井下爆破 (7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5)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5)第二节立井提升 (8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86)第四节提升装置 (9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96)第十章电气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9)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0)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0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0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0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0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0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安全监控 (108)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12)第四编露天煤矿 (113)第一章一般规定 (114)第二章钻孔爆破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钻孔 (116)第三节爆破 (116)第三章采装 (1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19)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19)第三节破碎 (121)第三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21)第四节拉斗铲作业 (122)第四章运输 (123)第一节铁路运输 (123)第二节公路运输 (12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25)第五章排土 (126)第六章边坡 (128)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29)第一节防治水 (129)第二节防灭火 (129)第八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3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3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33)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34)第六节照明和通信 (135)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38)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39)第二章粉尘防治 (139)第三章热害防治 (142)第四章噪声防治 (143)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44)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45)第六编应急救援 (146)第一章一般规定 (147)第二章安全避险 (149)第三章救援队伍 (150)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51)第五章救援指挥 (152)第六章灾变处理 (153)附则 (15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5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防治水部分)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 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制度、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
制度 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保障。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 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
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只有具备一定地质、水文地质基础知识的专 业人员经过实践后方可胜任该项工作,因此,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 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 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且从事过防治水工作,或虽未受过正规院 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但受过正规院校其他专业教育且从事防治水 工作超过5年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 需要为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进行防治水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 收集、了解和掌握全国发生的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以及先进的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技术和经验,通过借鉴相关单位防治水先进技术和经验,吸取各地区发 生的水害事故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防治水技术措施,提升
据统计分析,我国大部分煤矿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 成的,所以,煤矿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专 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指专用探放水钻机,即满足井下探放水技术条件与 施工安全要求的矿井坑道钻机。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 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所以配置的探放水钻机钻探能力 应充分考虑这些规定的参数。探放水工已确定为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 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等非专用探 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严禁探放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是一个特殊 的作业环境,一人违章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探放水工本来是消除水 害隐患的,如果没有基本的水害防治知识,在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如不能 果断采取措施,就有可能引发重特大水害事故,造成包括探放水工在内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5)第一章矿井建设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开采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6)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7)第六节防止坠落 (48)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0)第一节通风 (50)第二节瓦斯防治 (61)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0)第一节一般规定 (8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84)第六章防灭火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8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91)第七章防治水 (94)第一节一般规定 (94)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95)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97)第四节井下排水 (10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0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0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09)第三节井下爆破 (11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0)第二节立井提升 (13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38)第四节提升装置 (14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55)第十章电气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6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6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64)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6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69)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70)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72)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73)第一节一般规定 (173)第二节安全监控 (17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8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80)第四编露天煤矿 (182)第一章一般规定 (182)第二章钻孔爆破 (185)第一节一般规定 (185)第二节钻孔 (185)第三节爆破 (186)第三章采装 (191)第一节一般规定 (191)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91)第三节破碎 (194)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95)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96)第四章运输 (197)第一节铁路运输 (197)第二节公路运输 (199)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00)第五章排土 (20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07)第一节防治水 (207)第二节防灭火 (208)第八章电气 (209)第一节一般规定 (20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0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10)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12)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1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1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16)第九章设备检修 (21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20)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20)第二章粉尘防治 (221)第三章热害防治 (226)第四章噪声防治 (22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2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29)第六编应急救援 (231)第一章一般规定 (231)第二章安全避险 (234)第三章救援队伍 (2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37)第五章救援指挥 (238)附则 (24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4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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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3)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2)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5)第一节通风 (45)第二节瓦斯防治 (5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9)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5)第六章防灭火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2)第七章防治水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7)第四节井下排水 (9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9)第三节井下爆破 (10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8)第二节立井提升 (11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4)第四节提升装置 (13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8)第十章电气 (140)第一节一般规定 (14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3)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5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1)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5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4)第一节一般规定 (154)第二节安全监控 (155)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6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60)第四编露天煤矿 (162)第一章一般规定 (162)第二章钻孔爆破 (164)第一节一般规定 (164)第二节钻孔 (164)第三节爆破 (164)第三章采装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三节破碎 (172)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7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3)第四章运输 (174)第一节铁路运输 (1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7)第五章排土 (178)第六章边坡 (180)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2)第一节防治水 (182)第二节防灭火 (183)第八章电气 (184)第一节一般规定 (18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5)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90)第九章设备检修 (192)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9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94)第二章粉尘防治 (195)第三章热害防治 (199)第四章噪声防治 (20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0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02)第六编应急救援 (204)第一章一般规定 (204)第三章救援队伍 (20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9)第五章救援指挥 (210)第六章灾变处理 (211)附则 (21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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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透水事故的危害
一是造成井下人员伤亡 二是造成煤矿资源财产损失 三是矿井水增加煤炭开采成本 四是矿井水造成生产作业环境恶劣 五是矿井水缩短机电设备、管材等 使用年限 六是矿井水影响煤炭资源开采利用 七是矿井大量排水使地下水位在幅 度下降
煤矿透水事故防范对策
一、提高防治煤矿透水认识,进一步 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二、全面加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五、加强煤矿防治水监督工作力度
对公司各矿每一个采掘工作面都 应有相对应的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应当按规范要求定期编制、审批 隐蔽地灾报告和矿井地质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版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
煤矿透水事故的原因 一是防治水主体责任不落实 二是水文地质情况不清 三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四是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存在一些薄化环节
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版
第二编 地质保障
一.地质保障 1、本次地质保障共13条,从管 理机构、人员配置、健全制度 以及煤矿设计、施工、移交生 产、生产过程直至闭坑提出了 较完整的地质保障体系要求。
2、第二十二条是对矿井管理机 构、人员配置、健全制度方面提 出的地质保障要求。 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是对矿井 设计、施工提出的地质保障要求 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三是对矿井生 产过程中地质工作提出的地质保 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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