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RIPS协定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取向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摘要trips协议是规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条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也应在trips协议下规范运作。
笔者在阐述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相关概念、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政府、企业、相关机构等方面,重点提出了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希望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中特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
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TRIPS协议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 T P 协议在扩大高新技术保护范围的同 一) R S I 时, 却将 生物 多样性 、 统知 识 、 传 民族 民间文 学艺 术 、 遗传资源等的保护忽略不计。这与其 “ 广泛 的保护
范围” 似乎不相适应。虽然早在 19 93年生效 的《 生 权制度作为一方与另一方 的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
( P) WIO 成立 了 “ 知识 产权 与 遗 传资 源 、 统 知识 和 传
民间文学艺术 ” 的政府间专 门委员会 。但是到 目前 为止 , 除了《 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 、 生物多样性公
约》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国际条约》 和《 分别对
民间艺术 和遗 传 资 源提 供 一 定 的保 护 之外 , 国际社 会对 这 三类客 体 的保护 力度 还不 大 。 ( ) RP 二 T IS协议 在 提 高 国际知识 产权 保护标 准
收 稿 日期 :0 8— 5— 2 20 0 2
基金项 目: 江苏省教 育厅 2 0 07年度 高校哲学社会科 学基金 项 目( 准号 :7 J 80 0 ) 南京财 经大学 20 批 0 SD 2 07 ; 0 6年度 校级 重
点课 题 ( 准 号 : 00 ) 批 A 6 1
可持 续发展战略 、 依法治 国战略和人 才强国战略 等国家整体发展 战略相 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 。
关 键 词 :RP T IS协 议 ; 识 产 权 战 略 ; 识 产 权 滥 用 ; 垄 断 知 知 反
中图分类 号 :9 3 4 D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74 2 0 )4— 0 1— 4 10 5 4 (0 8 0 05 0
Vo . 0 No. 13 4
J l 0 8 uy2 0
TRIPS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TRIPS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李良才、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际贸易是指交易的客体跨越国境发生位置的移动,所有权载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交换的现象。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仅仅是指货物贸易,也即有形的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换。
判断一项货物交易活动是否属于国际贸易,标准诗多元的,有的依据主体所属国籍的不同,有的按照交易双方的营业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而定。
如果仅仅考虑到交易主体的国籍这个因素,那么,一国境内不同主体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也可以定性为国际贸易。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换言之,当事人的国籍不在考虑之列。
但是由于该公约仅仅有限的缔约国或参加国之间发生约束力,所以在非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合同的国际性,还得借助国际私法规则指引准据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交通技术的进步,人类交往的日益密切,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形式。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含量不断增加。
早在19世纪国际商人就已经注意到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法定性。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版权是关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创造者的权利。
专利是给予发明者以专有权(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然而,只有新颖独创和工业应用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权。
决定工业品的外观新颖、独到和具有审美价值的创造为工业设计。
版权、专利和工业设计三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护期有限。
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和地域标志。
这三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造形式虽然存在,但不够明显。
然而,保护商标和其他标志能使制造商把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制造商区分开来。
商标有助于制造商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而且还能帮助消费者基于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
在没有国际合作保护对方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己方境内的效力的情形下,专利、商标和版权将遭受侵犯而求救无门。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创新驱动力。
为了保护创新和促进国际贸易,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其中,TRIPS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旨在协调和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之间的关系。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TRIPS协定于1995年生效,旨在确保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共识。
该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最待遇、国际标准、互不歧视和有效执行。
国内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上给予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不公平的待遇。
国际标准原则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确保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享有合理的利益。
互不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不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进行不公正的歧视。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得因国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待遇。
有效执行原则要求各成员国通过适当的法律和程序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和执法。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建立法律制度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定的重要之处TRIPS协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创新和科技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竞争力提供支持。
TRIPS协定通过确保国际标准和互相合作,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
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了企业和个人进行研发和创新。
通过提供对创新成果的保护,TRIPS协定鼓励了创新者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消费者对高质量、可靠产品和服务的访问。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在商标侵权和假冒产品方面的欺骗行为。
促进技术转移: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通过改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交流与转让。
这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TRIPs协议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比较研究
TRIPs协议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比较研究介绍“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之一: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缩写。
它是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TRIPs协议旨在通过解决商业假冒、侵权和盗版行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除TRIPs协议外,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公约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
这些公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何不同,本文将就此进行比较研究。
TRIPs协议和其他国际公约的比较范围TRIPs协议是贸易协定,其范围包括了商标、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领域,并扩展到了传统知识、保护未公开信息和保护布局设计的半导体芯片等领域。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
相比之下,巴黎公约只涉及商标和工商业名称的保护,而伯尔尼公约仅涉及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
因此,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方面的扩展更为全面。
保护期限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时间是一个关键因素。
TRIPs协议对于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做了限制,这些期限在不同国家之间有所不同。
相反的,巴黎和伯尔尼公约并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做具体规定。
执行机制TRIPs协议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机制上要求各成员国要成立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卫生检疫机构以及出版传媒机构等。
伯尔尼公约则规定了运用于版权保护的法律;而巴黎公约为商标和商号/商业名称的保护制定了共同的规范。
强制施行机制TRIPs协议强制执行机制是最受争议的。
如果一个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符合TRIPs协议的规范,其他成员国可以对该国实行“惩罚性贸易措施”。
另外,TRIPs协议中还规定了一些措施,如强制技术转让,以便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这些措施也成为了争议点。
相比之下,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并未规定强制措施。
保护机制主要是基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当规定和制定。
结论综上,TRIPs协议是目前覆盖范围最广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
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
义, 称不上归责原则 , 仅仅是 T P 授权各缔约 国灵活采用 的 受到限制。同时 , RIs 它又是一个授权性和选择性条款 , 即缔约方 项特殊规定。有的学者反对将“ 过错责任” 作为 知识产权侵 “ 以” 可 授权 司法当局…… , 换句话说也可 以不授权 司法 当局 , 其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的主要归贲原则 。因为 “ 从逻辑上
【 关键 词】 T P 协议 知识产权 侵权 归责原则 RIs
在 WT 中, O 知识产权问题 占有极 其重要的地位 。 知识 产 的学 者认为 T P RIS协 议并没有 明确的 条文规 定知识 产权侵
权 与 国际 贸 易 已 结 为一 体 , 与 货 物 贸 易 、 务贸 易一 起 构 成 权行为归责 的总原则 , 并 服 但是它却 以不 同“ 场合” 的划分 。 并规定
究, 完善相关立法 , 以期 更好地指导知识产权保护 的司法和 执 过错 , 那么即使造成 了损害后果 , 也不 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
法实践 。 本文拟就 T P 协 议中的相关规 定 , RIs 结合我国有关侵 这里有一个问题 ,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 权 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 和立法及国外相关立 法规 定 ,探 究我 为 , 受害人仅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或返还 因其所得 的利 润时 。
“ RIs 体 条 款 中 也 未 明 文 规定 主 张 过 错 责 任 。 T P 实 T P实 但 RIs
T P 协议 中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 国有关侵权责任 归责原 则 RIs
的理 论 和 立 法 , 究 我 国 知识 产 权 侵 权 归 责 的应 然 选择 探
体条款 中确 有多处指明了把过错贵任作为例外 ,依此反推其 他未指明之 处 , 不言而喻归于无过错责任 , 不属于武断 。 有 应 ”
TRIPS协议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TRIPS协议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影响一、引语TRIPS协议的含义和中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体系,引出本文的论点。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特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加入WTO以后,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范围所做的调整: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体系。
第二,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
第三,新增加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第四,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简述民事侵权三大归责原则。
对TRIPS协议中有关归责条款的理解。
我国知识产权法就这方面所做的修改。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TRIPS协议相关条款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们对此的理解。
相应的对策。
五结语认真透彻学习TRIPS协议的各项内容,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做到既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又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TRIPS协议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影响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时候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
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
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三个方面入手,分析理解“TRIPS协议”中相关条款对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同时对照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这几个问题上的相关制度规定,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为与国际接轨已经所做的努力,以及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学生认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又要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或消极影响。
论TRIPS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在技术标准方面,中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但在与TRIPS协定接 轨方面仍存在不少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的衔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的打击,提高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执法机构: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以确保知识产 权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权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知 识产权案件。
2、执法程序:TRIPS协议对执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 法律程序,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3、证据规则: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确保知识产 权案件的证据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定和保全。
最后,它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进一步推广了知识产权文 化。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的衔接问题
在法律体系方面,中国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与 TRIPS协定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在管理制度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尚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协调的 管理机制、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
深入理解和贯彻TRIPS协定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立法
TRIPS协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著作权方面,TRIPS 协定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应独立于地域性原则,确保了国内外作者的著作权得 到同等保护。中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充分参照了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 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未来发展方向上,中国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立法, 以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TRIPS协定下知识产权执法争端的最新动态及启示
阿根廷 1 ( / S 16) 次 WTD 9 ,中国 1次 ( / 6 WTDS3 2 o之所以发 对于仅从事未经授权作品的复制或发行 的人不能适用刑事程 达 国 家成 为被 诉 方 的 居 多 ,一 方面 是 因 为对 发达 国家 和 发展 中 国 序 与刑 事惩 罚 。 日本 、欧 共体 、 加 拿大 和 墨西 哥 等 W T 成 员相 O 家规定 了长短不 同的过渡期,另一方面是 因为发达 国家在国际贸 继要 求 加 入磋 商 。 由于双 方不 能在 DS 规定 的 6 U 0天 内达 成协 议 , 易中的份额多而吸引了更多的关注。 美 国于 8月 2 1日请 求 成 立专 家 组 。 由于 中国 最 高人 民法 院和 最 高
B 争端诉 因 .
人民检察院在 2 0 0 7年 4月通过 了第二个《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T 1S对成 员 知 识产 权 执 法 的约 束 规定 在 第三 部 分 (A TI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RP P R I I ,美国在 8月 2 1臼请求
【 作者 简介 】 琼琼 ( 9级博士生 ,上海对外贸 易学院法学院讲 师 ; 究方 向:国际 政 00 研
经 济 法
我国加入 WT O以来 ,已在 D B多起案件中成为申诉 方或被 领 头 羊 的谈 判优 势 。 S 诉 方。T I S协定是 WT 最核 心的协议之一 ,引发的争端也比 RP O 欧 共体 / 作 为 申诉 方 起诉 美 国的 2起 案件 中 , 1 由 专 家 欧盟 起 较多,研究 T IS协定下知识产权执法争端 的特点及其动态,有 组 结 案 ( / S 7 ,另 1 磋 商 后 没有 进展 ( / 8 。澳 RP WT D 16) 起 WTDSl 6)
《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及其启示
《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及其启示
邓建志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突出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引发了学界对历来存在“去留之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关注.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与态度不明确.经研究发现:《TRIPS协定》对该制度在整体上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我国取消或者削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受到《TRIPS协定》“不得减损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原则的制约;行政查处可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增加行政裁决侵权赔偿纠纷的职能欠妥当.
【总页数】6页(P86-91)
【作者】邓建志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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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英文简称 T R I P 协议 ) 又称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 》 。 这
是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新拓展 出来的重要领域 ,这一协定反映 了时代的要求 ,它的达成标志着在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方面一个 新的 国际标准已经形成 。在 T R I P S的名字 中加上 “ 与贸易有关 的”字样 ,并 不涉及服务贸易 ,主要是为 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 入 WT O多边贸易体系。 T R I P S中 ,最 惠国待遇原则首先被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 。 在过去 WI P O管理下的知识 产权的国际保护 中,只有 “ 国民待 遇”原则 ,而没有 “ 最惠 国待遇 ”原则 。在新建的世界贸易组 织中的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中 , 在“ 国民待遇”之外 , 新 添了 “ 最 惠 国待遇”作为指导原则 。而且 同样在 “ 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 是个 范围很 宽的概念 “ 最惠 国待遇”有关条款反映在 T R I P S第 4条 中,它包含两方面 的内容 :一方面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 个 成员 给予任何 另一个成员 的利益 、优惠 、特权 、 豁免之责 , 均必须立 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另一方面是在 四种 特例下 ,可以不实行最惠 国待遇原则 ,这是对最惠 国待遇原则 的修 正与限制 。T R I P S的最惠 国待遇和 G A T ' f的最惠 国待遇有 相似之处。它们的不同在于两点 :其一 ,T R I P S 的最惠 国待遇 是给予全体其 它成 员之国民 ;其二 ,T R I P S的最惠 国待遇的例 外情况不同。
条款 ,T R I P S协议 的版权与相关权保 护义务也属 于 “ 追加” 。 T R I P S第 9条要求其成员保 护伯 尔尼公约实体条文 中所明文保 护的一切经济权利 ,此外 还增加 了一项伯尔尼公约 中未明确的 权利—— “ 出租权 ” 。T R I P S第 1 1 条 的标题是 “ 出租权 ” , 第1 1
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TRIPS协定和争端解决
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TRIPS协定和争端解决TRIPS协定与争端解决机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TRIPS)协定是一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法律文件。
在本文中,将对TRIPS协定及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与解析。
1. TRIPS协定的概述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一项重要协议,于1994年签署并于1995年开始生效。
其目的在于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权利和保障。
TRIPS协定涵盖了多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协定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上确保对这些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侵权。
同时,协定还规定了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有效的制裁和赔偿。
2. TRIPS协定的特点TRIPS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2.1 统一的国际标准TRIPS协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设立了统一的国际标准,使得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一致的义务和责任。
这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和侵权行为。
2.2 强制执行措施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对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
这包括制定刑法和民法规定、加强执法机构的设立和培训、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等。
通过这些措施,协定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手段。
2.3 转让技术的促进TRIPS协定在转让技术方面提供了相关的规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和转移。
成员国应通过积极的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加强技术的转让和运用,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3. TRIPS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因知识产权引发的争端和纠纷。
该机制主要包括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程序和成员国义务的执行等方面。
3.1 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是TRIPS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组织和运作。
浅析TRIPS协议中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边界
第34卷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4第1期JournalofHube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No〃1,2014浅析TRIPS协议中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边界郭林昕1,瞿翚2(1畅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黄石市三益专利商标事务所,湖北黄石435000)〔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要课题之一。
TRIPS协议的签订虽然为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但也导致了对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危及到社会基本公共利益的存在。
文章试图追根溯源,通过对知识产权及TRIPS协议的深入理解寻找出一种更为恰当的权利分配模式,以期可以抛砖引玉,为后人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热点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上做一些知识上的铺垫。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边界〔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733(2014)01-0089-03doi:10〃3969 /j〃issn〃1009 -4733〃2014〃01〃018一、TRIPS协议的产生与全球公共健康危机TRIPS即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枠,它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
该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并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 ganization,简称WTO)负责管理。
“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八个方面构成: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协议第41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适用TRIPS协议为名而增加没有必要的执法费用或故意延误执法时间。
同时为了加强对成员方相关权利部门的监督,该协议还专门规定了“临时措施”等执法程序使得各国能够依据一般的执法程序有效地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流入市场,并对侵权活动产生遏止作用。
2024版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
背景与意义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接轨TRIPs协定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TRIPs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与救济高标准保护协定规定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各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规定了详细的实施程序和救济措施。
对国际贸易的促进协定的实施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
同时,灵活性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TRIPs协定的特点与影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01司法保护02社会监督03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或制度缺陷,需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领域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
创新意识和能力不足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
国际合作不够密切需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知识产权挑战。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适应全球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必须适应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技术引进,促进国内创新和发展。
履行国际义务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有义务遵守TRIPs协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1 2 3法律基础实践经验国际合作对照TRIPs 协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授权工作,提高授权质量和效率;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保护水平和效果。
浅析TRIPS协议中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边界
T RI P S即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它
是关 贸总 协定乌 拉圭 回合谈 判 的 2 1 个最 后 文件
之 一 。该协 议于 1 9 9 4年 4 月 1 5日由各 国代 表 在摩 洛 哥 的马 拉 喀 什 签 字 , 并于 1 9 9 5年 1月 1 日起 生 效 , 并 由世 界 贸 易 组织 ( w0 r l d T r a d e O r — g a n i z a t i o n, 简 称 WT O) 负 责管 理 。 “ T R I P S” 协 议
协 议 第 4l条 中 明 确 规 定 不 得 以适 用 T R I PS协 议 为 名 而 增 加 没 有 必 要 的 执 法 费 用 或 故 意 延 误 执 法 时 间 。 同 时 为 了 加 强 对 成 员 方 相 关 权 利 部 门 的监督 , 该 协议 还 专 门规 定 了 “ 临 时 措 施 ”等 执 法 程 序 使 得 各 国 能 够 依 据 一 般 的 执 法 程 序 有 效 地 防 止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货 物 流 人 市 场 , 并对 侵权 活 动 产 生 遏 止 作 用 。对 于 已 经 发 生 的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纠纷 , T RI P S协 议 使 得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可 以适 用 WT O 的争端 解 决 机 制 , 在 制 度
第3 4卷 第1 期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H u b e i N o r ma l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从TRIPS协议看我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规制
[ 内容提要 ] T IS RP 协议 第四十条对知 识产 权许 可 中限制竞 争 的行 为提 出 了原
则 性 要 求 , 此 , 国都 依 自 己的标 准 制 订 了相 应 的 制 度 , 文 以 欧 盟 和 美 国为例 , 为 各 本 反 思 我 国合 同法 中 的相 应 规 范之 不 足 , 出 了我 国应 借 鉴 欧 盟 和 美 国在 这 一 方 面 的 经 提 验 , 灵 活 而有 弹 性 规 制 限制 性 条 款 , 宽 容 的 法律 精 神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 用 以
节 制 的 国 家 尤 为 重 要 , 时 , 于 呼 之 欲 出 的 有关 反 垄 断 的 立 法 和 研 究 也 有 重 四 十 条 的 认 识 RP
国 际 社 会 长 期 以 来 为 控 制 技 术 转 让 的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做 出 了种 种 努 力 。 16 99年 , 第 斯 条 安
维普资讯
王
俊 :从 T IS协议看 我 国对 知识产 权许 可合 同 中限制 性条 款 的规制 RP
3 .如 果 成 员 之 间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产 生 分 歧 , 进 行 磋 商 , 请 求 成 员对 提 出请 求 成 应 被
员 的 磋 商 要 求 应 给 予 充 分 和 同情 的 考 虑 , 出 足 够 的机 会 进 行 磋 商 , 在 遵 守 国 内法 和 就 提 出 提 并
[ 键 词 ] T IS 关 RP
知 识 产 权
竞 争
限制 性 条 款
近 年 来 , 识 产 权 领 域 反 垄 断 的 问 题 日益 凸显 ,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利 用 自身 对 技 术 的独 占地 知 知 位 , 许 可 合 同 中提 出 或 附 加 种 种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以保 持 自身 的竞 争 优 势 作 为 授 权 的前 提 , 就 在 这 是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合 同 中限 制 竞 争 条 款 ( 称 作 限 制 性 商 业 条 款 )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也 。 与 定 》 简 称 为 T IS协 定 ) 四 十 条 专 设 了“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中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控 制 ” 节 。 如 ( RP 第 对 一 何 利 用 这 一 规 则 对 于 我 们 这 样 一个 以发 展 中 国 家 身 份 人 世 , 且 在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经 常 受 西 方 而
论传统知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以TRIPS协定为视角
18 9 0年 . 日本 以 我 国 2 0个 中 药 古 方 为 基 础 开 发 新 药 , 1
识产 权 保 护 的 角 度 , 因而 其 界 定 并 不 能 为本 文 所 取 。WIO作 P 为世 界 上 第 一 个 知 识 产 权 的 国 际 保 护组 织 ,其 从 知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角度 出发 , 合 传 统 知 识 在 现 实 中所 涵盖 的具 体 内容 , 结 对 传 统知 识 进 行 了界 定 , 按 其 内容 做 了广 义 和狭 义 的 区 分 , 并 具 有 合 理性 。 R P 协定 虽然 未 对 传 统 知 识 作 出 明确 界 定 。 其 T Is 但 将 民 间文 学 艺 术 作 品 视 为 与 传 统 知 识并 列 的概 念 , 以推 断 , 可
该 文 通 过 分析 。 为其 并 非 处 于公 有 领 域 的知 识 ; 创新 性 问题 上 , 符 合 传 统 的 知 识 产 权 理 论 ; 权 利 性 质 上 , 认 在 其 在 其
亦为 私权 。在 其 国 际保 护 层 面 , 充 分 利 用现 有 的 T , s 系 , 对 T P 体 系进 行创 新 , 寻 新 的保 护思 路 , 应 PI 体 . P 并 RIs 探
T Is 的 是 狭 义 的 定 义 , 也 与 WIO 的 定义 体 系所 吻 合 。 RP 采 这 P 本 文 鉴 于是 对 最 广 泛 意 义 上 的 传 统 知 识 的探 讨 ,因而 采 用 广
其 中. 仿造 我 国“ 神 丸” 六 开发 的救 心 丸 , 销 售 额 达 到 1亿美 年
地 方群 体 的知识 、革新 与 习惯做 法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第一篇: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要求主要体现该协议的第二部分,保护最低标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
一、关于权利范围关于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在TRIPs协议中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
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即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等。
笔者认为对在我国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应当尽快设立和完善。
二、关于最低保护水平对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具体规定应当从以下四点把握:获得权利的条件;不授予权利的情形;权利的范围或内容和期限;对申请人或权利人的要求等。
第一,对专利权的保护。
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
虽然各国对专利的“三性”各有不同的表述、也有宽严的掌握,[1]但基本认同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性三个方面的规定,该三性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缺一不可。
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的规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
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1)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防止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形;(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于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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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RIPS协定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取向TRIPS协定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确定了新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改变了不同国家和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和利益格局。
它的产生有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客观要求,但其体现的价值并不能代表国际社会的全体利益。
从TRIPS协定的发展看,人本主义的法律精神在TRIPS协定中已有所体现。
但是也可以预见,随着新的知识产权领域中新问题的产生,各方的利益冲突将更加复杂和尖锐。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本身是对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
如何具体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发展目标和国际贸易环境。
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科学技术革命,智力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创新和跨国转移对全球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知识产权从传统的国内问题演变成了影响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问题。
TRIPS协定的产生和性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贸易摩擦。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争议在于平衡点的选择。
发达国家认为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成果被发展中国家窃取,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己经形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损害了其贸易利益。
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先进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的权利人手中,并为其带来了高额的利润。
而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因此倾向于较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希望以最小的代价学习和使用发达国家的科技和发明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发达国家曾经尝试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来协调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差异问题,他们多次推动WIPO对其所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进行修订,以期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
WIPO管辖的多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虽然数量庞大,但很多条约的签署国较少,因此条约的约束力有限。
而且,大多数的国际公约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严重影响了公约的执行效果。
此外,WIPO缺乏对高科技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规定,对各国保护力度不同的国内法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
这些WIPO 的固有弱点使得发达国家最终放弃了在WIPO及其所管辖的公约体系内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努力,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乌拉圭回合中共有124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进入了谈判,这使得新的知识产权协定将有众多的参与者。
而且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突破了传统货物贸易的范围,扩展到了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
更为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议题,这个强有力的机制可以解决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
因此,发达国家认为在GATT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制定新的公约非常合适。
通过对TRIPS协定的产生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体现的价值并不能代表国际社会的全体利益,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推动的结果,而美国政府的推动很大程度上是受美国知识产权私人部门的影响。
TRIPS协定的产生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交换,美国贸易威胁的威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谈判对手对美国市场和投资的依赖。
关于争端解决机制与WIPO不同的是,WTO下的TRIPS协定有着更加严格的争端解决机制。
TRIPS协定第64条实质上是一个引致条款,将TRI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引向了WTO 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因此除了TRIPS协定第64条的特殊规定外,该谅解全面适用于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
各成员方在发生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时必须接受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严格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TRIPS协定的法律效力更强。
从程序上来说,争端的解决大抵有以下三个步骤:(1)提出磋商请求。
任何WTO成员方若对其他成员方不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有意见,便有权要求与其磋商。
为了使磋商程序更为有效,被请求方对于请求方的请求应予迅速的答复,并且通过磋商尽快得出结论。
请求方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说明提出磋商的理由。
磋商程序是WTO为解决争端所要求的必须程序,即成员之间必须先行就知识产权争端问题进行双边对话。
(2)起诉。
如果争端通过磋商不能解决,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可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起诉,请求裁决程序。
专家组经过调查研究,应及时将其对争端的裁定提交成员方全体。
成员方全体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依专家组的报告采取适当的措施。
这被认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
尽管学术界对于专家组程序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由于DSU对DSB的通过程序采用“否定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专家组的报告通常可以获得通过,这使得专家组程序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3)上诉。
专家组程序并不是终审程序。
为了保证专家组报告的公正性和准确性,DSU第17条还规定了上诉复审程序。
DSB设立了一个常设上诉机关,负责听取对专家组案件的上诉。
相对于专家组,上诉机关的职权更大,可以针对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做出维持、修改或者撤消的决定。
如果最终经DSB判定违背有关义务的成员方拒不履行DSB的裁决与改进建议,胜诉方经过DSB批准和授权,还可以要求对该成员方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报复措施。
与WIPO体系中的条约相比,TRIPS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主要有:(1)争端事项只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
该协定下的争端应由DSB依程序和DSU附件1所列的各协定实施一体化的解决机制。
(2)争端诉求只限于违反之诉。
主要针对成员因违反协议项下的条约义务而破坏已达成的利益平衡的诉求。
(3)排除了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条约争端解决条款的适用。
在涉及知识产权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中,TRIPS协定提供了唯一可诉求的机制。
(4)不适用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一揽子协定是政府间协定,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条约,私人不能介入TRIPS协定框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
这样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确实在客观上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
争端解决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存在着WIPO与TRIPS两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因此当一个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出现时,必然会遇到究竟由谁管辖的问题。
由于WIPO和TRIPS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管理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因此存在管辖冲突现象。
问题主要集中在:未被TRIPS 协定引入的WIPO管理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WTO是否拥有专属管辖权?根据普遍理解,按照DSU第23条规定,WTO具有对包括多边体制在内的其他体制的专属管辖权,那么WTO根据TRIPS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就延伸到了WIPO所管辖的而TRIPS协议又没有加以引入的上述条约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范围内。
要WIPO彻底放弃对自己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管辖权,或者改变WTO的现有模式,将管辖权完全交给WIPO,都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
因此可能的解决方式是:WIPO对自己管辖又未被TRIPS涵盖的知识产权公约有管辖权,要求当事方将因WIPO管辖的事项发生的争端提交WIPO,而将与TRIPS有关的争端提交给WTO,并且适用DSU规定的程序和规则。
这样解决的前提是WIPO应当尽量避免与TRIPS的冲突与重合,并且承认WTO在那些不可避免的重合领域中有优先管辖权。
值得关注的是,DSU第23条要求各成员在发生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时,必须诉诸于DSB,并且不得做出有关措施违法等认定,这就暗示了对单边措施的排除。
但是,由于经济力量对比的悬殊以及单边措施运用的有效性,很难排除单边措施运用的可能性。
就美国“特别301条款”与TRIPS协定及DSU的关系而言,二者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TRIPS协定的实体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国际化。
但是美国将DSU第23条解释为只要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被启动,则可以同时启动“特别301条款”的调查程序。
这是因为:(1)对于WTO成员,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依旧是美国产业界的一项保险措施。
在美国与WTO 其他成员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如果另一方拒绝执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DSB的裁决,美国就可能诉诸“特别301条款”,以贸易制裁相威胁。
(2)当美国与非WTO成员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美国只能利用“特别301条款”加以解决。
(3)TRIPS协定并没有穷尽所有的知识产权形式和所有的知识产权争端,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经济和科技水平最为发达的国家,对这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保护的要求也会更加强烈,围绕这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发生的争端也必然会出现。
单边措施之所以有着生存的空间,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理由,那就是DSU 本身有重大缺陷。
DSU既没有规定在某个成员方不遵循DSU的规则和程序,而首先采取单边措施时,该成员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以及WTO有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也没有规定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方是否可以在DSB的授权下,专门针对该成员方的行为采取报复措施。
因此,尽管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被很多成员国认为是不符合TRIPS协定的,但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并不会消失。
TRIPS协定新的发展趋势发展中成员在推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方面更关注生物多样性、植物基因资源、公共健康和人权等领域。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地位的提升,其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影响也日益加大。
在发展中成员的力争下,多哈部长会议就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民间文学保护及其他新领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谈判。
谈判中发展中成员主张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运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生物资源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三原则。
巴西、印度等发展中成员主张修改TRIPS协定,并根据本国情况制定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专门法律。
发展中成员在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的进展缓解了TRIPS 协定对发展中成员的压力。
尽管TRIPS协定对协调公共健康安全与药品专利保护之间的冲突规定了相应条款,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条款均存在着法律缺陷,这使得发展中成员在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防和控制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鉴于此,WTO于2001年和2003年通过了《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款的总理事会决议》(《总理事会决议》)。
《多哈宣言》明确了公共健康权利优先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明确了WTO 成员方可依据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维护公共健康安全的利益,将最不发达成员在医药产品方面履行TRIPS协定有关义务的过渡期延长至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