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
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3页(P17-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两江新区悦来新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主要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2015年,在全国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渝府办发〔2023〕10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卫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医防融合发展,提升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要求,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能力提升为目标,通过实施“八大行动”,不断完善上下联动、医防融合、平急结合、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统一领导、权责匹配、运行高效的指挥体系,全面构建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骨干、以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及涵盖市、区域、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基层的重大疫情分层分级分类医疗救治体系。
力争到2025年,建设成为西部公共卫生防控救治高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综合评价进入全国前10名,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居民健康水平达到西部领先水平。
(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工作任务任务分工时间进度一、重点任务部门分工1.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性文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2.总结推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3.制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选择部分地区或医院开展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2015—2016年持续推进二、重点任务地方政府分工1.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2.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3.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4.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2015年12月底前取消药品成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成6.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启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7.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8.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9.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0.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11.制订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标准,合理确定人员总量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2.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3.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2017年持续实施14.确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科室建设需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5.公布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建立制度,每年公布三、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任务1.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启动员总量公开招聘2.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决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策和制约机制3.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成本管理4.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5.改善医疗服务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6.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绩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效考核制度7.制订重点科室建设计划,明确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提升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需求8.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指导9.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10.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的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
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报告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报告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为全面推进我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省、市要求,现将我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进展(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是全县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均设立了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办公室,二是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三是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高,四是印发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县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五是完成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自查评估工作。
(一)建立科学的投入补偿机制。
一是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截止6月共减少药品加成收入876.7万元。
落实了补偿办法,中央补助资金300万元,省级财政补偿167万元,县级补助资金*万元。
二是通过财政补偿、调整服务价格提高医院收入共计18321.44万元。
三是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实现了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从2022、2023年县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报账数据对比:2023年县级医疗机构实际补偿比为66%,较2022年的60%增长6个百分点;开展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对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对5万元以上大额医药费用患者实施二次补偿;全面实现了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三)完善药械供应保障制度。
一是改革集中采购办法,公立医院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集中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加强对采购双方购销行为的动态监管,鼓励医疗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器械、药品和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1-5月累计医院药品销售额5783.83万元(其中基本药物销售额2411.4万元)、药品采购总金额5087.7万元(其中上网采购药品金额4957.37万元)、采购上网高值医用耗材金额787.05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到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 、“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综合行政执法能力达到 西部领先水平。
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 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 ”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 .重庆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名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1 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附件2 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 (2023年)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 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 )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 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23•【字号】重府发[1995]209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5〕209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大型企业厂矿: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1995年12月1日起认真执行。
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市政府:近几年来我市卫生事业通过改革,搞活了医疗单位的运行机制,增强了卫生事业自我的能力。
但是,在医疗卫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医疗总费用迅速增长,特别是费用的过快增长已经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市医药总费用1992年为7.1亿元,1993年为9.1亿元,1994年为11.1亿元。
1993年比1992年增长27%,1994年比1993年又增长24%,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
国家预算补偿和医疗收入补偿是医院两大补偿来源,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两大补偿来源都不完善和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由于财政困难,国家对医疗单位的投入十分有限。
1994年财政对卫生部门医疗单位财政差额补贴只占人员经费(含工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助工资)的40.39%,其余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全部靠医院创收解决。
二、物价上涨,医疗成本相应增加。
近几年各医用卫生材料、化学试剂、水、电、煤等价格年年上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为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一)严格药品注册受理初审及现场核查。
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初审,认真审核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严把受理初审关。
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对临床试验数据等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核查,完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和行业禁入等措施,严惩数据造假行为,确保申报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推进药品检查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现场核查专家队伍,提高药品现场检查能力。
健全市级层面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核查机制。
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药品及时作出审评审批结论。
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完善一致性评价政策咨询和临床试验服务工作机制,根据一致性评价要求和技术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在选购参比制剂、选用评价方法、开展临床试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对需进口的参比制剂,加快进口审批。
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制管理,允许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等依法开展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
国务院关于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施意见【篇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主要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国办发[2012]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指县及县级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并与城市大医院分工协作。
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三、改革补偿机制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
(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
但是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渝府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稳步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职工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到2023年底,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职工医保基金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统筹管理和基金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一)完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
统一并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渝人社发〔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经研究,决定对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和时间(一)执行范围: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渝府办发﹝2017﹞122号文件精神确定纳入改革的公立医院。
(二)执行时间:与渝价规﹝2017﹞4号文件执行时间同步实施。
二、439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政策根据渝价规﹝2017﹞4号文件规定,调整的439项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一般医疗服务类(诊察费、床位费)19项、一般治疗操作类58项、护理类19项、临床手术类77项、中医治疗类项目85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类、磁共振检查类、核医学诊断类)项目181项,除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调降外,其余项目价格调增。
按照尽可能减轻参保人负担、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确定439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属性,其中甲类项目239项、乙类项目169项、自费项目31项(31项自费项目均为大型设备检查类价格调降)。
重庆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重庆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6•【字号】渝府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6日重庆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协同高效,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力争全市公立医院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建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并与我市作为中西部地区唯一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公立医院运行更加科学高效,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推进健康中国重庆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 [2009]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下简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范围。
主城九区和6个区域中心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以下简称15区)由人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
由15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0年2月25日开始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进一步优化整合,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时间。
2010年2月25日开始。
二、工作要求(一)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
在《重庆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制定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基层版)》药物,并根据群众用药特点和临床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
严格控制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比例,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的销售金额占本单位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高于30%。
乡镇县级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县级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57号)、XX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医改办发〔X〕2号)和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院运行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着力落实“三升三降”指标,力争使居民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经研究决定,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础上,将乡镇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大同煤炭集团阳方口煤炭责任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潞安煤业创伤外科医院纳入综合改革范围。
从20XX年7月1日起,以上三家医院全面启动综合改革,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目标任务(一)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并与上级医院协作,主要为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诊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1、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完善科学补偿机制。
从20XX年7月1日起,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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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重庆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和《重庆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渝办发…2012‟1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惠及老百姓”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体现公益性的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为重点,以改革补偿机制为切入点,以创新医院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支撑,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区县级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惠民利民。
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投入等方面的责任,体现区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实现人人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注重公平,提高效率。
正确处理好公立医院改革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充分调动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
——综合改革,突出重点。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调整收入结构、改革支付方式等为重点,推动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循序渐进,鼓励创新。
改革试点要与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充分调动医院和医生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探索创新,循序渐进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患者就诊次均费用得到有效控制,惠民便民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努力实现90%以上的患者在区县域内就诊,群众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同时,通过试点,为全市公立医院改革积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做法和经验。
二、试点范围开展综合改革的试点范围包括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南川区、垫江县、秀山县、荣昌县、梁平县、忠县、奉节县所属区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
上述区县(自治县)中有条件的可将妇幼保健院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三、主要任务(一)取消药品加成。
全面取消区县级改革试点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所有药品(含中药饮片)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配备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种类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35%。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二)完善管理体制。
1.明确功能定位。
区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区县(自治县)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主要承担本区县(自治县)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初诊、处置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卫生局)2.核定编制。
完善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管好管活机构编制。
根据区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构成和医院发展趋势,科学合理核定机构人员、床位编制基数。
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卫生局)3.强化办医主体责任。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探索推进管办分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理清管办职责,加强管办人员力量,进一步举办好、监管好公立医院。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探索成立公立医院管理专门机构,承担政府“办医”职能,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县级公立医院人、财、物管理和业务指导。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4.实行全行业监管。
加强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医”职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机制。
鼓励多元化办医,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落实区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自主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
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县级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负责制。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医院民主管理。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2.完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遴选,由医院理事会聘任,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
建立医院院长任期制度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院长问责制度。
落实院长管理自主权,副院长、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由院长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提名,由政府办医主体批准。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
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与医院发展规模及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
结合实际妥善安排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4.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精神,合理核定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对原收入水平已高于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的单位,保留合理的“高出部分”,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征收调节基金。
单位内部分配由医院根据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自主实施。
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以及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
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业务收入挂钩。
完善医院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解除其后顾之忧。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进入院领导班子,履行总会计师职责。
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
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施,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四)提升服务能力。
1.促进医院提档升级。
加强等级医院创建,促进优质资源向基层倾斜,逐步改善城乡居民就医条件。
完善区县(自治县)急救服务体系,建立院前急救体系。
合理控制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购置,鼓励建立资源共享的临床检验中心、影像会诊中心、消毒物品集中供应中心等,统筹配置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
制定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和引导学科带头人、中高级技术人员、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医院就业。
增强护理人员力量。
落实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区县(自治县)学科带头人。
积极推行多点执业制度。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3.加强临床技术能力建设。
重视医院基本科室建设,强化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根据当地疾病谱和转诊情况,选择区县(自治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科室进行重点帮扶。
加大区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和区域专科(专病)中心建设力度,有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合理引进和开展新技术项目,严格控制和规范超越区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昂贵的医疗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4.提高信息化水平。
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医院管理、个人健康档案为重点的医院管理信息化系统,与全市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加强远程医学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5.完善对口支援制度。
加大三级医院帮扶区县级公立医院力度。
采取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关系。
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规定,落实三级医院向区县级公立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鼓励采取专家团队支援方式,提高帮扶效果。
加强区县级公立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指导力度。
大力推进区县(自治县)、乡镇纵向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区县(自治县)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更好地发挥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五)改革补偿机制。
1.调整补偿渠道。
将公立医院补偿由现行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试点区县(自治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给予补偿。
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的药事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补偿资金由医保和财政各承担50%;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总体上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按照6∶4分担,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各试点公立医院应将补偿资金结合本单位收入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员培训、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2.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的投入政策。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建设、购置标准,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逐年安排所需资金。
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3.加大医保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作用,逐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医院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诊、促进分级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