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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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步走”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四步走”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四步走”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 系进行全面清理,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活动。一、企业清算所 得税处理涉及的重要概念 (一)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两个层面 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应税主体。一是企业层面,即注册 成立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所得税应税主体,应就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得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者层面,企业的投资者在所得税上也应 作为一个独立的应税主体,需要就其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投资转 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 者是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注销后的所得税清算应包含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企业层面 的主体确认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层面主体清算完成并向投 资者进行财产分配后,投资者层面的主体需要就其取得的分配额确认股 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分别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 得税。 (二)资产负债观下清算所得来源的实质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中的核心问题是正确确认清算所得。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0号)文的规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 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可以看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财税[2009]60号文是站在资产 负债观下来定义清算所得的来源的。资产负债观认为:收入和费用仅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企业一般清算的所得税 处理,企业因破产清算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比较特殊,不在本文的讨论范 围内。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

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
资产应按 町变现价值或实 际交 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五 、 算 的 注 意事 项 清
变为个人独 资企业 、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 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
至 境外 ( 括港 澳 台地 区 )应 进 行 企业 所 得 税清 算 。2 不 适用 特 殊 包 , ()
其一 , 企业重组清算时税务处理按照新规定。 财税 [O9 5 号 2 0 ]9 规定 ,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 : () 以非货币资 产清偿债务 , 应当分解 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 按非货币性 资产
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 中,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
得 税 处理 。3不适 用 特 殊性 税 务处 理 的 企 业分 立 中 , () 被分 立企 业 不
再继续存在时, 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 清算 期 间的 确定
企业只要进入清算 , 持续经营的假设将不复存 在. . 企业清算期
算费用 , 职工 的工 资 、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社 结清清算所得
税、 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 , 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
有者分配 的剩余财产 。 被清算企业 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 其 中相 当于被清算企业 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 中按该股 东所 占股份比例计算 的部分 ,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 剩余资产减去股 息所得后的余额 , 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 的部分 , 应确认为股东 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
间 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 ,正常的核算原则将不再适 用, 因而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也应终止持续经营假设 。 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 ,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 问作为独立 纳税年度。 财税[ 0 96 号文件规定 , 2 o ]0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 作为一 个独立的纳税 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 个 2

企业注销之前不需要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注销之前不需要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得税处理的情形有 哪些?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 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 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以下不需要清算的情形: 1.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简 单 改 变 , 不 需 要 清 算 所 得 税 , 可 直 接 变 更 税务登记,但由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 法人组织需要清算,因为股东从有限的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 2.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转移只需要变更税务登记 ,不需要 清算。但是如果移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税收管辖权发生 了变化,需要清算。 3.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合 并 , 被 合 并 企 业 和 股 东 不 需 要 清算。 4.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分 立 , 被 分 立 企 业 和 股 东 不 需 要 清算。 5.适 用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存 续 分 立 不 需 要 清 算 。 打 个 比 方 , A 公司存续分立为 A 和 B,A 注册资本减少,会有个变更登记,B 有个设立登记,A 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 A 分配进行处理。反之 解散分立需要清算,假如 C 公司解散分立企业 A 和 B,C 要办理 注销登记,A 和 B 两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此时 C 和 C 的股东都 要进行清算处理。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的很对具体操作事项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意见,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见附表)我们以目前主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看,一般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这里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和企业股东(企业投资者)。

因此,当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无到有创立起来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实际上就产生了两个主体:1、公司层面:依法创立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层面:在股东层面,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公司的创立在企业所得税上产生了两个层面的主体,公司和公司的企业股东。

因此,在公司的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也应该是两个层面主体的清算。

一个是公司层面,即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二是股东层面,即公司的企业投资者也应进行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清算业务中的两个层面的问题。

因此,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环节,不能仅关注公司层面的清算,而忘记了股东层面的清算。

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非常清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是指企业在注销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核算、调整和申报的过程。

这一过程有助于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背景和意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是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对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核算、调整和申报。

这是企业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流程1、制定清算方案:企业应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期间、清算范围、清算方法和清算程序等内容。

2、成立清算组:企业应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成员按照清算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3、发布清算公告: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发布清算公告,向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告知清算情况和进展。

4、核算资产和负债:企业应核算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

5、调整纳税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纳税事项进行调整,如补缴税款、调整涉税事项等。

6、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注意事项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保合法性原则的贯彻执行。

2、准确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完整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保证所有数据的完整性,不得漏报或瞒报。

4、及时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申报,不得延迟申报或漏报。

5、透明度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增加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解读

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解读

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解读作者: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3期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成为企业关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作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没有进行明确。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的具体操作事项作出了明确。

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目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和企业股东(企业投资者)。

因此,当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无到有创立起来时,就产生了两个主体:一是公司层面的主体,即依法创立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股东层面的主体,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公司的创立在企业所得税上产生了两个层面的主体,因此,在公司的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也应该是两个层面主体的清算。

一是公司层面,即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二是股东层面,即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应就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税[2009]60号文件同样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注销所得税清算-PPT

企业注销所得税清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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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 ❖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终止经营之日,
或者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 或者上级公司批准的纳税人解散之日; ❖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经营之 日; ❖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之日;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开始之日; ❖ (六)其他合理的清算开始之日。
❖ 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400万元。
❖ 企业将在预计负债中提取的售后修理费10万元支付给第三方 服务机构,负责公司已销售产品的售后维修。
❖ 清算期,长期股权被投资方宣告股利分配方案,并收到长期
股权投资收益30万,该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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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主体概括
❖ 1.由于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原因和《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的原因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必须 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 2.进行重组的企业应区分属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 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 不进行清算,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必须进行 清算。
❖ 财税[2009]60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 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 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 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 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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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
❖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资产 盘盈-资产计税基础账面净值-清算费用-收取 各类债权损失+无法偿还的债务收益-税前可 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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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收益的内容
❖ (一)清算期间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 (二)资产盘盈取得的收益; ❖ (三)资产变现取得的净收益; ❖ (四)无法偿还的债务; ❖ (五)投资收回、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 (六)接受捐赠的资产收益; ❖ (七)其他收益。

如何清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如何清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如何清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根据财税[2009]60号⽂件,下列企业应进⾏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清算的企业;⼆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转变为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中华⼈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新企业;企业发⽣合并、分⽴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进⾏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清算程序。

⼀是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是通知或公告债权⼈并进⾏债权登记,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货币资产等,其中⽆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付清算费⽤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付职⼯⼯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付清算费⽤、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企业解散。

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企业解散。

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第二种情况: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时限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同时,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容讲解(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汇总企业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清算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发生股东决议注销、破产清算、企业重组注销等情况需要进行清算的,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般包括如下常见情形:1、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2、企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一、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清算开始日的确定及清算期间一般来说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比如: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进入清算期,这时候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

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会计实务: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

会计实务: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

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例】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

清算所得=4230-3890-70-100-20+(3700-3590)-100=160(万元),清算所得税=160×25%=40(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分录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
借记: 所得税费用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此分录反映了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2. 缴纳税款
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记: 银行存款
此分录反映了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现金支付过程。

3. 如果存在未交或多交的情况,需要调整账面记录
a) 如果当期应交税金小于预缴税款:
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记: 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
此分录反映了应退还的预缴所得税款项。

b) 如果当期应交税金大于预缴税款:
借记: 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此分录反映了需要补缴的所得税款项。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准确地计算和记录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并及时缴纳或补缴所得税款项,从而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同时,这些账务分录也为企业提供了相关的会计信息,有助于管理层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清算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清算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清算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清算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简直就像是捡到的一个“宝贝”,它不是每个人都会碰到,但一碰到就得好好研究一番。

说白了,清算的时候,很多账目都得整理清楚,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其中一个关键角色。

嗯,你可能会想,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简单来说,它就是企业由于暂时性差异(比如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可以用来抵消未来税款的资产。

你可别小看这玩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存在可关系到企业能不能在未来减税,甚至直接影响到清算后那笔账是不是结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清算,就是把公司的一切都处理得干干净净,所有的债务、资产都得理清,特别是税务上的事情。

公司要是还有些未能完全弥补的税务损失,这个时候就能拿递延所得税资产出来“通融”一下,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

但是呢,这个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不是能随便处理的。

你得先判断是否符合确认条件。

好比你家那颗“祖传的老古董”,不是说你想放就放,你得确定它真的值钱。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得看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未来盈利来消化这部分资产。

换句话说,如果公司在未来很可能继续亏损,那你手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可能只是“空中楼阁”。

这时候,清算时它就不能算作有效资产,反而得去做减值处理,别到时候一帮税务部门过来找你麻烦,你还觉得自己是亏了个大底儿。

那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清算的时候怎么做账呢?呃,可以说这其实是一个“技术活”。

如果公司决定清算,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会在清算前进行调整。

比如,如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不再有能力利用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亏损的空间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就需要立马做减值处理。

啥意思呢?就是把它的账面价值降低,避免把自己困在一个幻想里,造成税务上的麻烦。

不过说实话,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候,你必须得拿捏住一个分寸。

既要按照会计准则来操作,又要根据税法的规定来处理。

因为不管怎么说,递延所得税资产最终是要和企业的税务利益挂钩的。

可别一不小心让它变成了“空头支票”,反而搞得自己不好收场。

清算期企业的报表处理

清算期企业的报表处理

清算期企业的报表处理清算期企业的报表处理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

下面为你了关于清算期企业报表怎么处理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公司下属一子公司,本月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税务已稽查但未出结论,注销手续仍未办理完毕)。

账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已经变卖,但公司账面没有走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变卖收入在母公司中反映。

所有的程序目前就走到这一步,请问本月还用对此公司出报表么,原因?怎样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税务登记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xx年第7号)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xx]60号)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那么,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高金平-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

高金平-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

高金平: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清算程序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解读

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解读

等原 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 并对企业 资产 、 债权 、 债务所作的清查 、
收回和清偿工作 。 企业进入清算期后 , 因所处环境发生 了变化 , 企 业所得税 的计税依据从 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 为企业清算所得 , 因此其计算方式也发生 了变化。 而私营企业由于存在个人股东, 其 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可对个人进行财产分配 ,还涉及个人所得 税问题。 笔者举例说明私营企业清算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 ] 私营有 限公 司 由甲、 例 某 乙两 自然人投 资成立 , 中甲 占 其
私营企 业清 算税务 处理 要点
企 业 清 算 是 指 企业 因解 散 、 破产 、 销 、 吊销 营业 执 照 、 移 撤 被 迁
税纳税人 , 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是股东层 面的主体 , 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 , 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
清算 ; 二是股东层面 , 即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应就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
6 %投 资额 , 0 乙占4 %投 资额 。0 0 月向税务机关 申请废业 。 0 2 1年5 该企业 清算前 资产负债表如 下 :1 资产情 况 : () 各类资产合计
7 万元 , 中货 币资金 1 2 其 万元 , 货4 万元 , 存 5 固定 资产 原值 l 万元 , 9 累计折旧1 万元 , 3 固定资产净值6 万元 , 应收账款2 万元 。2 负债 0 ()
所得 等具 体 问 题 没有 进 行 明确 。 此 ,财政 部 、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为 《 国
资产 、 负债的变动情况, 确定清算所得并计算相应的清算所得税。 对于这两个纳税年度 的分界线 “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 日”可 ,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84号)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二章清算对象第三条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5、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而不再持续经营;6、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7、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8、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四条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如属于上述规定情形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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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楠李伟毅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该文是程序性文件,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做了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该文是实体性文件,包括一个主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3个附表:附表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从而形成完整的清算涉税处理体系,便于操作。

一、清算的原因及条件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清算按其产生原因可以分为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是指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在企业解体时进行的清算;撤销清算是指由于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时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清算条件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

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号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清算期间的确定企业只要进入清算,持续经营的假设将不复存在。

企业清算期间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核算原则将不再适用,因而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应终止持续经营假设。

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37纳税辅导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如何处理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三、清算所得的具体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

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四、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1、公司层面:企业应该就其清算期间形成的清算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基本税率(25%)。

企业在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2、股东层面: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五、几点注意事项1.企业重组清算时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交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交,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地位发生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38纳税辅导(版画作者:赵小燕)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与的15%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优惠税率,在清算完税时要依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案例]某省振兴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实收资本39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

2009年9月30日根据公司章程期满,企业准备清算。

2009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7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1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4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39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

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9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9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820518.09元;(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4)清算费用合计50000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17000元;(5)清算所得=5820518.09-5906164.54-50000.00-17000.00+211990.98=59344.53(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9344.53×25%=14836.13(元)。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偿还金额=5820518.0-50000.00-17000.00-54629.13-190858.66=5508030.3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59344.53-14836.13)=1547823.3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508030.30-1547823.30=3960207.00(元);股东投资成本为3900000元;投资损失=3900000-3960207.00=-60207.00(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47823.3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47823.3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

39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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