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七章
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
公示催告
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非票据关系(主要的)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 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 权的关系
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 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 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 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 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 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 行使票据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 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 ,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据
关
票
系
出 票 人
出票关系 借贷关系
收背 款书 人人
背书关系 赠与关系
被 背 书
人
背 书 人
A
B
C
背书关系 买卖关系
被 背 书
人
持 票 人
D
原
系
因
关
请求付款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
支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
据
关
票
系
出 出票关系 收 背
票
款书
人 支付定金关系 人 人
经济法-第七章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票据法
第七章汇票制度第一节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是委托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并不是汇票的付款人,而是另行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就这一点而言,汇票与支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二)汇票是信用票据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付款日的远期汇票。
(三)汇票设有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只所以需要设立承兑制度,是由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二、汇票在学理上的分类(一)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这是根据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即期汇票,是指以汇票的出票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人对汇票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将来的某个日期为付款日,在这一日期到来之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的汇票。
依据出票人对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记载,远期汇票又分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三种。
(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与无记名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对权利人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也称为“抬头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且附加了“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
无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将其记载为“持票人”或“来人”的汇票。
(三)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汇票,是指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三个不同的主体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某一主体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汇票。
包括指己汇票、付受汇票、对己汇票和己付己受汇票。
(四)国内汇票与涉外汇票这是根据汇票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
国内汇票,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汇票。
第七章票据法
票据行为的种类
主票据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 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 从票据行为 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又 称附属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 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 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 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 交付汇票。
背书的要求
1.
2. 3.
4.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 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 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票据抗辩的限制
1.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 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权利的瑕疵
1. 2.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伪造
1. 2.
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作出票据行为的行为。 一般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 种。 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进行出票行为。 对票据签章的伪造
票据权利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概念 是票据债务人用于保护自己的一种防御方法和手 段。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第七章 票据法
刑法各论概述
(二)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的步骤: 公示催告的步骤: ①失票人申请; 失票人申请; ②法院审查受理; 法院审查受理; ③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60 ④权利申报。 权利申报。
刑法各论概述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持票人遗失票据后采取的向付款人通知票据遗失的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12天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 天。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权利或行为。 权利或行为。
刑法各论概述
(七)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依交付或背书的方式自由流通转 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 让,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票据转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八)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必须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第七章票据法_复习要点Microsoft_PowerPoint_演示文稿
(三)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持票人应当在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果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七章票据法_复习要点Microsoft_PowerPoint_演示文稿
一、票据签章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7章票据法-精品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 有付款之权限。但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 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 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返责回任。
票人和《票据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即通过委托 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 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程序 ① 持票人请求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否则就会影响付款人或银行的信用,并且还应 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 以人民币支付。
2)付款的程序
(1)付款的期限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①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票,自到期 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 持票人未按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 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 付款责任。
(2)提示付款 这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其主体是提示付款人,持
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 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
㈢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㈣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 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 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债权 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
出票是以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 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 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第七章票据法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 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票据法对人的抗辩
作出了适当的限制。票据法规定,在人的 抗辩中,债务人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当事 人之间,即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们之间,只 有票据关系而没有原因关系。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二)票据的作用
• 票据之所以成为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流通工具, 是因为在经济贸易交往中能够像货币一样发挥多 种功能。其主要作用如下: 1.支付手段 2.流通手段 3.结算手段 4.信用手段 5.融资手段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与付款地不在同一个国家。因此,有必要 了解国外汇票准据法的作用。 •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诉讼,其解决的原则 是以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不 受文字与货币制度的限制。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二节 汇 票
(三)汇票的种类 • 汇票的种类比较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 但是,这种限制有两个方面的例外: (1)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时不适用限
制抗辩,例如,明知对债务人会有损害; (2)持票人是无对价或以不相当的对价取得
票据的,也不适用限制抗辩。所谓无对价 或以不相当的对价,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 是通过赠送等方法,或以少于票面金额的 支付而取得的。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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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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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七章 票据法
原因关系可以是对价的,例如买卖取款等。 因此,有人把原因关系称为对价关系,是不 确切的。对价关系只能是原因关系的一部分。 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之 间,所以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 袭,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原因关系 之间并无任何联系。但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 各当事人蝗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并无不同。
四、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力的行使 4、票据权利的消灭 5、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二)票据责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民法规定产
生的并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预 约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非票据关系 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 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引起的,而票据当 事人之所以作出一定的票据行为必有一琮的原因或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因票据行为在票据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非票据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却不 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种: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 与票据行为的结果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 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 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 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 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资金关系
在资金关系中,供给资金的人称为资金义务人。资 金义务人通常是出票人,但如出票人受他人委托为 他人的计算而出票时(委托汇票、委托支票),该 他人(委托人)是资金义务人。 资金关系必然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之中。本票因 为是自付票据,不存在资金问题。但本票上如有担 当付款人,出票人即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也 就发生资金关系。这种关系以及汇票承兑人与担当 付款人之间、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之间、保证人 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
第7章 票据法案例
案例分析4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叫王伟华的人持漯河市农 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 麻纺厂处购 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 厂,汇票金额为7000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收下 了汇票,将王伟华所购价值为7000元的一千条麻袋和100公 斤麻绳交王伟华提走。此时的正阳麻纺厂却对收到的汇票产 生了想法,正阳麻纺厂正好欠一公司7万元外债,人家催款 正急,正阳麻纺厂资金非常紧张。于是,1月25日,正阳麻 纺厂将该Ⅳ100162661号银行汇票稍加处理,就背书转让给 自己的债权人某县农资公司,正阳麻纺厂在汇票上背书栏内 加盖了印签,某县农资公司经过必要审查后,未发现问题, 便在被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 1月26日,某县农资公司到原 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
第七章 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
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货款, 将汇票背书给丙
问题: 1.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法律 规定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3.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 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
3.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 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4. 甲、乙、丁
案例2:有关本票内容与效力
甲市的A 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准备拿到 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的内容有:1)出票 日期2007年3月5日;2)金额5000元;3)“本票” 字样;4)无条件支付的承诺;5)出票地为甲市某 农行所在地。
4. 若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 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第七章票据法
二、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各国的票据法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法系。 (一)英美法系 一 英美法系 英国及包括美国在内的殖民地国家的票据法主要内容方面是 一致的。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二 大陆法系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票据法统一运动试图统一各国票据法, 形成新的日内瓦票据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迄今依然并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8年通过了《联合国汇票与本 票公约》,但该公约尚未生效。 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二、不完整票据的处理
不完整票据是指缺乏法定实质要件中的一项或数项的票据,它有时也被 称为“缺项票据”。 (一)英美法系 1美国法 美国法 不完整票据经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他人添补完整后生效,但在添补完整之 前,该票据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出票人以外的人如果未经授权而对不完整票据进行添补 未经授权而对不完整票据进行添补,该添补行为即 未经授权而对不完整票据进行添补 被视为对票据的重大涂改而不能约束出票人。 被视为对票据的重大涂改 但出票人有疏忽的除外,如出票人将有自己签名的空白支票遗失后被他 但出票人有疏忽的除外 人拾得并填写完整,此后又被拾得者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 出票人就不得以该支票被涂改为由来对抗善意地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及根 据正常的商业标准善意地支付了票款的付款人或其他支付对价者。 据正常的商业标准善意地支付了票款的付款人或其他支付对价者。 2英国法 英国法 英国强调该不完整票据是否经过交付来判断是否有授权, 英国强调该不完整票据是否经过交付来判断是否有授权,凡有交付行为 的即被视为当然的授权,持条者可将之填补完整而成票据,其所填写的任 何金额都是被法律承认的,但签名人已注明的金额除外。 对其他重要项目,签字人已写明的,持票人就不得更改,持票人有权填 补的仅仅是签名人所没有填写的事项,而且持票人也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 为之。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抗辩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 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六、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付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点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 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
– – – – 票据行为人有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内容合法 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四、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 注意的问题 票据时效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票据行为。 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
五、保证 六、付款 七、追索权
概念 行使
第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特点
二、出票
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 据行为。 必须记载的内容
新编经济法
(第五版) 李海波 刘学华 主编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
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
票据法
是规范票据行为,调整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h7 票据法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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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的类型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三)支票 (Check)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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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同的规 定。
– 法国、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 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属于汇票 的范畴。 – 日本: 汇票、本票、支票。 – 中国: 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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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二)背书的方式 (三)背书的种类 (四)背书的连续性 (五)背书人于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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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书的概念 • 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 方的行为。 •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 书的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 各国法律都规定,无记名汇票可以自由转让, 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都必须以背书方式进行转 让。
At Thirty days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pounds Drawn under Bank of Europe×× Irrevocable L/C No.205581 dated 20th Nov.,2002 To: C Company, London For A Company, Shanghai (signed)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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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仅由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 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主要是因特定法律 关系或特别约定关系而产生,它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原因关系非法之抗辩。 (2)原因关系无效或欠缺之抗辩。 (3)欠缺对价之抗辩。 (3)欠缺对价之抗辩。 (4)票据行为未成立之抗辩。 (4)票据行为未成立之抗辩。 (5)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之抗辩。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票据抗辩? 1.什么是票据抗辩? 2.票据抗辩分为哪几种? 2.票据抗辩分为哪几种? 3.票据抗辩有哪些限制? 3.票据抗辩有哪些限制? 4.票据抗辩限制有何例外规定? 4.票据抗辩限制有何例外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王利明
票据法
(第三版) 第三版)
主编 董安生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董安生 张一鹏 朱 亚 魏 薇
第七章 票据抗辩
第一节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点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 票据法》 13条第3款规定:" 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是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下的定义。 根据此规定,对票据抗辩的概念作如下说明:首先,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票据债务 人不仅包括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付款人),也包括所有在 票据上签章的第二债务人。其次,票据债务人应根据票据 法的规定,提出"一定合法事由"进行抗辩,此所谓" 法的规定,提出"一定合法事由"进行抗辩,此所谓"合法 事由" 事由"称为抗辩原因或抗辩事由。抗辩原因是票据抗辩的 核心部分。合法的抗辩原因是抗辩成立的基础。最后,票 据债务人享有的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称为抗 辩权。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票据权利 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此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二节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上所存在的抗辩原因或事由很多,根据这种抗辩 原因及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被大陆法系的学者通常划分 为两大类:一是物的抗辩;一是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 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 发生的事由而进行的抗辩。这种抗辩事由由于是来自票据 本身,所以能够对抗一切持票人,它不因票据债权人的变 更而受到影响,纵使该执票人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取得票 据者,仍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而认为票据有效。因此,这种 抗辩又称为客观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人的抗辩主要是基 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发生的事由进行的抗 辩,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特定的、相对的,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这种抗辩只能向 特定的债权人行使,持票人(债权人)一经变更,这种抗 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事由对新的持票人行 使抗辩。因此,这种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特点
在票据关系中,票据转让远较普通债权的让与 频繁,如果仍然适用上述民法规定,则必然导致 票据流通效率的低下,并且会使得善意支付对价 而取得票据的第三人法律地位始终处于不稳定的 状态。因此,票据法对前述民法规定作了两点修 正。第一,规定票据让与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 可生效;第二,规定票据抗辩不必然随票据流通 而移转。这实际上就是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使 债务人能行使的抗辩权不能随着票据的转让而有 逐渐增加的可能,从而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票 据抗辩的内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票据抗辩的法 定事由,即票据抗辩的种类;二是票据抗辩的限 制,即票据受让人在从前手受让票据权利时,并 不同时受让就该权利存在的抗辩事由,票据义务 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正当持票人。
四、票据抗辩限制与票据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抗辩限制与票据善意取得的立法目的都是 为了保护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以促进票据的流通, 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但两者是不同的票据制度, 因而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票据抗辩限制和票据善意取得在票据 法上的依据不同 (二)票据抗辩限制与票据善意取得构成的 主观要件不同 (三)票据抗辩限制与票据善意取得中权益 受到损害的人不同
2.仅特定被请求人得对任何执票人主张的抗 2.仅特定被请求人得对任何执票人主张的抗 辩。此类抗辩主要有: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 主观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 它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此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 的抗辩。此种抗辩仅基于特定票据当事人之间的 特定关系而产生,其票据权利人或持票人一经变 更,该抗辩将被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再以该抗 辩理由对抗其他票据权利人。人的抗辩依据抗辩 行使人的不同,也可以分为两大类: 1.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执票人主张之抗辩。这 1.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执票人主张之抗辩。这 类抗辩主要包括:(1 类抗辩主要包括:(1)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 票据金额资格或者受领能力欠缺之抗辩。(2 票据金额资格或者受领能力欠缺之抗辩。(2)持 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资格之抗辩。
第三节
票据抗辩的限制
一、票据抗辩限制的理论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抗辩理论中一个重 要的组成部分。票据法在规定了票据抗辩 的各种事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票据抗辩 权的限制。这是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 的不同之处。
二、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
各国票据法均采取了票据抗辩限制原则。就各国限制 抗辩的立法而言,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积极限制主义,即规定正当持票人原则上可以向 票据债务人主张其票据权利,唯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下才有可能发生相应的抗辩。 与积极限制主义的立法例相对应,大陆法系国家多采 用消极限制主义的立法例,即票据法就票据债务人不得抗 辩的事由进行列举 " 各国立法虽然具体立法体例有所差别,但是总结各国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的限制实际上表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首先,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存在 抗辩事由对抗正当持票人。 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 有的抗辩事由对抗正当持票人。
三、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规定
各国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 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得以自己与 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这是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但这一限 制也有例外。主要包括两类例外:一是对 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适用关于票据 抗辩限制的规定,二是对于无对价(例如 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适用 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
一、物的抗辩 在物的抗辩中,依据行使抗辩权的主体 不同,可以将物的抗辩分两大类: 1.任何被请求人得对任何执票人主张之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得对任何执票人主张之抗辩。 此类抗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 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