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王晓丹摘要本篇文章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以期能够对各位同仁带来一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前言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一)离婚原因、夫妻双方的类型造成如今婚姻出现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并且由于夫妻双方的年龄比较小,所以在处理吵架问题时比较冲动;第二,由于生活的压力比较大,家庭生活拮据,夫妻双方难以抵挡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长此以往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第三,由于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有外出务工的现象,长时间的两地分居让两人的感情逐渐淡化,从而激化矛盾,让婚姻走向尽头;第四,这一点主要针对女性来说,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致使让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二)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今,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而那些为了孩子、为了财产而不离婚的情况已经鲜有发生。
而在双方离婚时,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是比较容易出现纠纷事件的,有些人因为子女有残疾而不愿抚养,从而选择离婚;而有些人则是为了能够获得一部分家产而选择解体婚姻。
(三)法院结案方式就如今的离婚案件来看,人们普遍都会去选择“和平分手”的方式,尤其是针对一些年龄较小且婚姻时间较短的夫妻双方来说,调解率就更高一些。
由于年轻人的接受能力较快,所以当婚姻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都会自然的选择分开。
当然也有一些年纪较大的夫妻,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猜疑中认为双方再不可能有和好的一天,所以采用法律途径来进行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的分配上也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会出现一些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那么在离婚时,就需要对这些债务进行有效的分割,其中具体的债务问题如下:1.共同财产(1)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且选择的是首付购房,而后期的房贷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所以在离婚时会很难对房屋的性质进行定义;(2)如果夫妻中任何一方为军人,其收到的复员费和择业费等将很难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3)在婚姻状态中,夫妻任意一方出现擅自挪用共同财产的现象;(4)房屋土地补偿款的认定;(5)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在离婚时也比较难认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婚姻是人生的一大重要事项,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社会需要一种最佳实践,以有效调解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婚姻家庭纠纷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夫妻双方生活习惯的差异、亲子教育观念的冲突、经济状况以及沟通不畅等原因,婚姻家庭纠纷频繁发生,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最佳实践来调解和处理这些纠纷,以保证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二、1. 法律依据和合法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当事人应了解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与协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应当以调解和协商为核心,尽量避免走上法庭诉讼的路径。
以亲情和和解为前提,通过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调解员的介入,鼓励夫妻双方积极沟通,寻求共识,解决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重保护弱势群体,达到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
3. 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与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和家庭教育问题。
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情绪波动和心理压力,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同时,注重家庭教育,通过提供婚姻与家庭教育课程,帮助夫妻双方增进理解,学会有效沟通,提高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4. 社会支持和互助机制的建立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支持和关注。
建立健全的互助机制,包括成立家庭咨询中心、纠纷解决协会等组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此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共同助力家庭和谐。
三、实用建议1. 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 政府和社会组织加大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置力度,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如何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为了有效地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本文将从依法办案、善意化解、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维护案件公正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依法办案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首要的原则是依法办案。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该注重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善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情感问题,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善意化解的方法,积极引导当事人沟通,寻求共识。
他们可通过多方面的调解手段,例如平衡双方的利益、倾听双方的诉求、给予合理的建议等,以促成双方的和解。
善意化解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实现长远稳定的解决方案,减少二次纠纷的发生。
三、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不一定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是可以通过多元解决途径得到解决。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倡导和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例如,在适用范围内,可以推动当事人通过婚姻调解、调查取证、协议等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也能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维护案件公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之一。
为此,他们需要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做到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此外,他们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从依法办案、善意化解、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维护案件公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之上。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五花八门,案情复杂,给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必要深入分析其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纷繁复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等,案情错综复杂,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
2. 情感复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深厚的感情纠葛,有的是爱恨交织,有的是情感失衡,这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3. 心理伤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尤其是子女,他们往往成为最受伤害的一方,在家庭变故中经历痛苦和困惑。
二、对策1. 加强调解: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调解、调查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伤害。
2. 引入专业化人才:面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化人才,如心理专家、社工人员等,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
3.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法律监管,提高司法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4. 健全辅助机制:除了司法程序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辅助机制,如家庭咨询服务、心理疏导等,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减少案件的发生。
5. 强化教育宣传: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法律的意识和遵守意识,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复杂多样,解决起来也需要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加强调解工作、引入专业化人才、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辅助机制、强化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相关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文共837字】。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都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以调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排查情况作为主题,通过分析矛盾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旨在为社会和个体找到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矛盾纠纷的原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性差异:夫妻双方在性格、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容易导致矛盾冲突。
2. 经济压力:婚姻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是夫妻关系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
经济压力大会增加矛盾纠纷的发生。
3. 价值观差异: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容易引发矛盾。
4. 第三者介入:夫妻关系中出现第三者干涉也是导致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5. 沟通不畅:夫妻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容易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升级。
以上仅对矛盾纠纷产生的一些主要原因进行了简单概括,实际上矛盾纠纷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法合理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促进家庭稳定和个体幸福的重要途径。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1. 沟通和理解: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积极沟通和相互理解来解决矛盾。
通过坦诚交流和倾听对方的想法和需求,可以达到互谅互让的效果。
2. 双方妥协和调解:在矛盾纠纷中,妥协和调解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方法。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双方的迁就和妥协来达成共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3. 寻求婚姻家庭咨询:夫妻双方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帮助,从专业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4. 法律救助:在严重的矛盾纠纷和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可以给受害方提供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相关政策措施为了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社会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1.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教育的力度,提高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意识和解决矛盾能力。
2. 建立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社会和政府可以建立婚姻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和救助,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帮助。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具有一定的特点,并且需要合适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暴力家庭等。
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案件的处理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2. 多样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例如,同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新问题也逐渐涌现出来。
处理这些多样化的案件需要寻找个案资源,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
3. 持续性: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不是一时的冲突,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
处理这类案件要考虑到长期的维护机制,不能只是片面解决矛盾,而是要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长期解决方案。
二、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对策1. 法律救济: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律救济是重要的对策之一。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 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波动和心理创伤。
因此,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是必要的。
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让当事人能够理性地面对问题,化解矛盾。
3. 家庭教育和宣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变化有关。
因此,加强家庭教育的力度,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对预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社会支持: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尤为重要。
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保护其权益,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5. 提升职业素养: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是重要的。
通过培训和专业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婚姻家庭纠纷的理解和解决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
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特点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介绍。
一、婚姻家庭纠纷特点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如下:1、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是案件调撤率较高3、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4、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5、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6、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二、婚姻家庭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三、婚姻家庭纠纷原因1、感情基础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认为《新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修改、实施都很宽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双方的个性及缺陷明显表露出来。
“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或提出离婚的理由。
这一“闪婚”类型往往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通过调解,挥手告别的多,调解不成或判决不离的少。
2、喜新厌旧型。
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
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3、观念淡薄型。
一是婚育观念淡薄。
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
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
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
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
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
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
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
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关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和分歧。
当婚姻家庭纠纷发生时,正确的处理方法对于维护家庭和睦、保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帮助夫妻双方摆脱困境、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1. 保持冷静和理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双方常常情绪激动,容易陷入争吵和冲突之中。
因此,首要的原则是保持冷静和理智。
双方都应该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以免加剧矛盾,使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冷静下来后,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2. 沟通和倾听婚姻纠纷往往源于双方在沟通中存在问题。
为了解决纠纷,夫妻双方应该重视沟通,并尽量倾听对方。
相互倾听能够帮助理解对方的观点和感受,并为解决问题提供更多的信息。
在进行沟通时,双方应尽量避免指责和批评,而是以合作的态度探讨解决方案。
3. 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有些问题可能超出夫妻双方的解决能力范围。
这时,寻求专业帮助是明智的选择。
可以咨询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治疗师,他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化解矛盾、改善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4. 探索和选择解决方案每个婚姻家庭纠纷都有其独特的原因和特点,因此,解决方案也应因人而异。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这可能包括妥协、调解、分居、离婚等方式。
无论选择何种解决方案,双方都应确保公平、合理,并尽量避免伤害彼此和家庭成员的利益。
5. 保持家庭和睦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最终目标是保持家庭和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夫妻双方应该以积极的态度互相关心和支持,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
通过参加夫妻关系教育、共同规划和实施家庭活动等方式,可以增加夫妻之间的互信和互动,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6. 法律保障和维权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家庭纠纷可能需要依靠法律保障和维权。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妥协和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的家事律师,并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举措范文
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举措范文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对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了潜在威胁。
排查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因此,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现状及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目前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婚姻家庭观念淡化,家庭矛盾增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婚姻家庭观念逐渐淡化,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增多。
2. 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不足。
许多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维权意识淡薄,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尚不健全,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4. 社会资源整合不足。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但目前社会资源整合程度不高,协同作战能力不足。
二、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举措为了有效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家庭观念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家庭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效能。
3. 建立健全多元化化解机制。
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4. 加强排查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化解。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潜在矛盾,提前介入化解。
5.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探讨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首先,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一是婚姻观念的多元化。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婚姻观念逐渐多元化,夫妻关系的评价标准也越来越宽泛。
一些人认为婚姻是感情的选择,更注重自由、平等和个体权益;而另一些人则看重传统的婚姻责任和家庭观念。
这种观念的多元化容易导致夫妻之间价值观的冲突,增加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针对这一特点,需要合理引导和教育,提高人们婚姻观念的正确性。
政府、媒体、学校等社会组织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健康婚姻观念,增强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其次,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二是社会压力增大。
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以及日益加剧的经济压力使得人们面临更多的压力和困难,而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这些压力的爆发点。
夫妻双方可能因为经济困难、工作压力、家庭责任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三是家庭暴力问题的突出。
尽管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和反对态度越来越强烈,但仍然有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
这种现象既是现代生活中诸多矛盾与压力的集中反映,也与家庭教育、社会价值观念的不健全有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教育,宣传和倡导健康的家庭观念和家庭教育方式,增加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反对意识。
最后,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之四是网络婚姻纠纷的增加。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婚恋伴侣。
然而,由于信息真实性的难以保证,网络婚姻纠纷时有发生。
对于这一特点,需要加强对网络婚姻的监管和管理,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及治理对策
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及治理对策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每个人生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在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出现,矛盾不断加剧。
这些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婚姻诈骗、离婚率上升等多种。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变化,也暴露了我们在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治理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保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一、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在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家庭问题日益复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家庭的期望越来越高,对婚姻的要求也越来越苛刻。
但是,现实往往与期望相差甚远,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
此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女性地位的提高,都使得婚姻家庭问题更加复杂。
2. 家庭暴力和婚姻诈骗的增多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近年来,由于社会矛盾加剧,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加。
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婚姻诈骗。
这两种问题都给婚姻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3. 离婚率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自由的追求被重视,伴随而来的是离婚率的上升。
无论是因为性格不合、外遇、金钱问题等,离婚都会对家庭、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问题也不断增多。
二、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对策面对日益严重的婚姻家庭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
以下是针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治理对策:1. 普及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培养健康家庭的基础,应该得到重视和普及。
家长应该教育孩子尊重他人,让孩子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的意义。
同时,还需要加强夫妻关系的沟通,及早解决分歧,避免出现婚姻矛盾。
2. 加强婚姻调解婚姻调解是解决夫妻之间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婚姻家庭问题当中,对于一些诉求不强烈、双方仍有和解可能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和人工调解解决。
通过多种方法,帮助夫妻化解矛盾。
3. 严格打击家庭暴力和婚姻诈骗针对家庭暴力和婚姻诈骗问题,政府应该加强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为明确的司法程序。
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家庭纠纷解决
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家庭纠纷解决第一章:引言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化社会,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为解决家庭纠纷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尤其在我国,家庭纠纷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家庭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成为家庭纠纷解决的关键。
第二章:家庭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家庭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包括夫妻感情纠纷、亲子关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家庭暴力等。
其性质和特点如下:1.私人性:家庭纠纷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属于私人关系,特有的家庭特征和事实基础使其与其他人际关系不同。
2.情感性:家庭纠纷涉及到家庭成员的感情问题,具有很强的情感色彩,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解决。
3.复杂性:家庭纠纷涉及面广,牵扯多个方面,如情感、财产、监护、抚养等,需要考虑全面。
4.长期性:家庭纠纷多属于长期纠纷,不易解决,需要利用各种方法维持稳定和不断妥善解决。
第三章:现代法律制度下家庭纠纷解决机制1.依法仲裁解决机制依法仲裁是一种主动解决家庭纠纷的机制,是通过双方自愿,经过中间人调和达成和解的方式。
因为家庭纠纷是私人关系,不易公开,所以依法仲裁适用于许多家庭纠纷,如邻里间争执、婆媳矛盾等。
2.诉讼解决机制诉讼是家庭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依靠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是一种有力的手段。
对于一些财产和人身权益等问题,需要通过法院的维权方式来解决,如离婚官司、抚养费等。
3.调解解决机制调解是家庭纠纷解决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实效性、便捷性等特点。
调解机构可以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服务于家庭纠纷的解决。
4.仲裁解决机制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对家庭纠纷进行解决。
第四章: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家庭纠纷解决案例案例1:离婚官司小明与小红在一起多年后,因为感情矛盾终于决定离婚。
但两人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用、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不一,于是诉讼了。
法院先进行了调解,但随着调解失败,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了纠纷。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我省法院的正确实施,根据院领导的安排,研究室派出由陈国庆、林春云组成的调研组分别到新华区、振东区、琼海市、万宁市、三亚市、保亭县、五指山市、琼中县等法院及省妇联调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其内容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何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遇到什么问题,如何把握,如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定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的处理问题,在家庭中出现《婚姻法》第四条的现象应如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探望权作出裁决后,但履行中出现障碍,应如何解决,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未提出让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事后又要求损害赔偿的怎么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作出处理后,另一方认为不属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界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如何把握﹖不能结婚的疾病是否与未修改前一样认定等。
不现实,也行不通。
”(二)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
新婚姻法去年5月实施以来,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诉请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此类案件,万宁市、五指山市、振东区、新华区和三亚市等法院均日益增多,所调查的其它地区目前尚没有此类案件出现。
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审判人员普遍感到,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当事人之间不易达成协议,审判人员也难以把握,判决书主文不容易撰写,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后,执行中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探望子女的权利能顺利行使,当事人在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
如振东法院今年4月在审理原告翁少华诉被告邓冰椿离婚纠纷一案时,制作的2002振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一)项规定:“准许原告翁少华每两个星期探望孩子刘家伟一次,每次为星期六下午孩子放学后接,下星期一早送孩子去(幼儿园)学校。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是每个人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由于个人差异、沟通不畅、生活压力等诸多原因,婚姻家庭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常见类型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1. 个人差异:每个人的成长背景、性格特点、价值观念等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在婚姻家庭中产生冲突。
2. 沟通不畅:夫妻之间的沟通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环节,如果存在沟通不畅、理解不足的情况,容易导致争吵和误解。
3. 生活压力:经济负担、工作压力、子女教育等问题都可能成为婚姻家庭矛盾的源头。
4. 第三者介入:不忠、出轨行为会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常见类型的1. 婚姻关系不和谐:夫妻之间缺乏亲密感、情感疏离等问题,会导致彼此间的不满和冷漠。
2. 经济纠纷:夫妻双方在金钱、财产分配、支出习惯等方面存在分歧,进而引发争吵和纠纷。
3. 子女教育问题:关于子女教育方式、规则制定等问题,夫妻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导致矛盾的产生。
4. 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在婚姻家庭中是极其严重的纠纷类型,对身心健康产生极大伤害,并且需要及时解决和干预。
三、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1. 沟通与理解:夫妻双方需要增强彼此的沟通能力,学会倾听和理解对方的需求,通过对话解决问题。
2. 寻求第三方帮助:在纠纷无法自行解决时,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以中立的立场协助夫妻解决问题。
3. 夫妻间相互支持: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支持,共同分担生活中的压力和困难。
4. 法律途径:在纠纷无法通过和谈解决时,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比如提起离婚诉讼、分产分财等。
结语: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都渴望拥有的幸福圆满的部分,但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家庭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然而,只要夫妻双方坚持沟通与理解,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法,就有希望克服困难,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
希望本文提供的内容能够为读者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婚姻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本文从婚姻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了婚姻案件的特点、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处理方法,旨在为从事婚姻案件法律实务的律师和法官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婚姻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婚姻案件的特点、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处理方法。
二、婚姻案件的特点1. 情感因素浓厚:婚姻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情感因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2. 法律关系复杂: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
3. 案件数量较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4. 处理难度较大:婚姻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权益,处理难度较大。
三、婚姻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1. 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2. 子女抚养权: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3. 赡养问题:离婚后,一方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赡养费。
4. 婚姻无效、可撤销和解除:涉及婚姻无效、可撤销和解除的法律问题。
5.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涉及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四、婚姻案件处理方法1. 证据收集:在婚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婚姻登记证明、财产清单、子女抚养证据等。
2. 调解:婚姻案件具有特殊性,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律师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法庭辩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律师应做好法庭辩论的准备,充分阐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执行程序:婚姻案件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夫妻离婚案件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内容提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
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日益的复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本调研报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审判实际为落脚点,总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相关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一)案件数量大表一某某-某某年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略婚姻家庭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占我院民事案件的30%以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
婚姻家庭类案件以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数量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社会认同度变高,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变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便成为很多人的必然的选择。
赡养、抚养二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赡养案件由某某年的8件,上升至某某年的14件;抚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由某某年的10件上升到某某年的18件。
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数量维持在1-5件。
(二)案件调撤率高表二某某-某某年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撤诉情况统计表略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运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以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调解工作也相对容易开展,特别是离婚案件中,随着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开放,双方通常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都能达成调解。
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建议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开放的生活和婚姻观念,使得离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连年上升之势。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
而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加,所以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平息家庭纠纷,为婚姻稳定和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
笔者对当前离婚案件中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离婚案件中的特点一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举证较难,法官难以掌握案情。
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
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
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
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是夫妇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法官难以公正处理。
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如何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所出现的各种挑战
如何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所出现的各种挑战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挑战和纠纷。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经济问题、子女教育分歧等。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是对婚姻家庭纠纷挑战的应对方法:1. 沟通解决问题: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往往需要良好的沟通。
夫妻应该坦诚地交流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尊重对方的观点。
合理的沟通和讨论可以减少误解和冲突,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2. 寻求专业帮助: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可能需要寻求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帮助。
例如,夫妻可以选择婚姻咨询师、心理治疗师或律师来提供指导和建议。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帮助夫妻了解问题的本质,并提供解决方案。
3. 共同制定计划:面对婚姻家庭纠纷,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制定解决问题的计划。
他们可以一起列出问题清单,并商定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时间表。
通过制定计划,夫妻可以更好地合作,共同解决困扰他们的问题。
4. 尊重个人空间:保持个人空间对于维持健康的婚姻关系至关重要。
夫妻需要理解彼此的需求,并尊重对方的意见。
给予对方足够的个人空间可以减少冲突,增强夫妻之间的理解和尊重。
5. 学习冷静和控制情绪:在婚姻纠纷中,情绪往往很容易升级。
夫妻应该学会冷静下来,并控制自己的情绪。
通过保持冷静,夫妻可以更好地沟通和解决问题,避免情绪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6. 学习妥协和包容: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双方都需要学会妥协和包容。
这意味着双方都需要做出一些让步,以达到相互谅解和满意的解决方案。
妥协和包容可以帮助夫妻彼此理解和支持,维持健康的婚姻关系。
7. 建立支持网络:面对婚姻家庭纠纷,夫妻需要建立一个具有支持性的社交网络。
他们可以与亲朋好友分享问题和困惑,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一个良好的支持网络可以帮助夫妻感到支持和理解,减轻挑战所带来的压力。
通过以上方法,夫妻可以有效地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关键是双方需要真诚地沟通和彼此理解,以合作解决问题。
此外,他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帮助和建议,通过共同制定计划和学习妥协和包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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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
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
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
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
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
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
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
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
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
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
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
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
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
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2)家庭暴力举证难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
“北京日报报道说,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
”[①]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它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即隐蔽性、多样性及连续性。
因存在的上述特点,在离婚诉讼中,给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司法实践中加害人对暴力行为通常予以否认,而受害人对以下几方面较难举证证明:实施暴力的行为人、具体为何种形式的暴力行为、一定的损害后果。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明显下降。
实践中对受害人的身体暴力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的施暴行为,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若证明长期性的暴力行为大多又是间接证据。
受害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在法庭的时候只得吃哑吧亏。
另外冷暴力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及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
特别是现在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状下,人们追求的不再仅是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感受要大于物质感受。
而此种情况受害人收集证据更是不容易,由于无法举证的原因导致存在很多有名无实的婚姻。
法院在审判时无法认定,另一方又可能在法庭上不予认可受害人的说法。
这一情况也无异与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成为纠纷焦点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能协商处理好聚好散,不失为一件好事。
前几年经条件差的时候,一般没有多少财产可供分割,协商处理可以说是主流。
现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大部分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也成为当今社会离婚案件的主流。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一旦走上法庭都是你争我夺、互不相让,念及夫妻之情为少数。
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为主要争论焦点:(1)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纠纷当今社会大部分房产都是贷款购买,且出现首付款或还款方式多种不同的形式,一旦离婚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纠纷情况非常多样,多数属于如下情况:①房屋是一方婚前贷款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多数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提出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屋。
②房屋为双方婚后贷款所购,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产证上又是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要求分割房屋。
③房屋为双方父母出资所购,因为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纠纷。
一般来说都是为了争取到房屋所有权或者补偿购房款的情况。
如此多的房屋纠纷产生究其原因有两种:①夫妻双方或者双方的父母在购房的时候出于“面子”,一般不会作出书面协议之类的东西,一旦产生纠纷其中一方不认账,受害一方又没有什么证据,最终一方吃得只能是哑吧亏。
②法律不健全所导致。
如房屋是一方婚前贷款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提出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这时另一方有没有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
[②]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规定,只有所有权人对增值部分才享有收益权。
这种法条这间的冲突在实践中表现得相当突出,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
也因此而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现象。
(2)债务的认定处理难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存在:①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一方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又无法举证证明的,是否为共同债务。
②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部分用作他用的,是否为共同债务。
③夫妻双方为逃避婚前个人债务,采取约定财产制,将婚前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于婚后转移在其配偶的名下,或者用二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如购置房屋、家具和室内装修等,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几种情况可能对夫妻中的一方造成损害,也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是复杂的问题。
夫妻双方一旦进入离婚诉讼的程序,亲戚朋友间作为债权人很快会进行索要债务。
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
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3)彩礼返还不易处理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
首先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其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
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应正确掌握,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3、父母离异孩子很受伤离婚率的升高使单亲家庭的孩子也随之增多。
离婚过程有子女的首先是抚养权归属问题,然后是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问题。
实践中有关抚养权的问题有的相互争夺、有的相互推托,谁会来考虑孩子的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也提出了具体意见,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何判断是否有利,实践中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拿出的证据来判断谁的条件更为优越,这样往往会形成假象,错误的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此时孩子好象没有任何的发言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何谈起。
有的案件中一方因为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拒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有的一方得到孩子抚养权拒绝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也有为了不想支付抚养费而争夺抚养权的。
更有人为了泄私愤对孩子置之不顾的。
为了抚养权、为了少支付一点抚养费这些人不在乎孩子的感受,丧失了社会责任感。
对离婚家庭中那些无辜孩子的保护,体现了对中国传统美德的维护,体现了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保护。
因为离婚对孩子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如果连见到父或母的机会也失去的话,怎么能说得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呢。
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之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学理。
抚养权、探视权的行使我认为双方应多给孩子留一些空间,岂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孩子的利益。
4、公告送达程序对错难辩实践中送达难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常出现的问题。
经常存在以下情况:①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其中一方一走了之;②一方(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离开家庭与他人远走高飞;③一方(多为女方)为外地人,可能因家庭情况而嫁入城市,发生矛盾后一走了之。
究其原因两点:①我国人口流动量大,流动人口登记系统又不完善,离家出走一方当事人的住址无从查起。
②公民素质不够高、社会责任感不够强烈,可以不考虑对社会的影响而狠心抛弃家庭而出走。
③法律惩罚措施不够完善。
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却又拿出对方的目前的确切地址,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但公告送达常常是完善法律手续,结果大部分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