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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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2012年第·6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1期Jun2012[摘要]从我国加入WTO这十多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我国也开始面临国外产品倾销的严重冲击,这给我国企业和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反思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宏观方面的不足,如反倾销立法理念陈旧等;此外还表现在我国反倾销立法中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如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缺陷[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6-0068-03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左祥宾(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一、WTO体制下的反倾销概况(一)反倾销概述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倾销,英语表达为Dump或者Dumping,根据词典的权威解释,意思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卖价大量抛售商品。

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这一概念,但此“倾销”更像是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

直到1923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其撰写的反倾销专著《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将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对倾销(dump-ing)法律内涵做出了规定:“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如果一国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或国内市场价格将其产品向另一国国内市场抛售的行为,则该产品或者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倾销”。

“反倾销是指一国对为了保护自己的主要支柱产业或者幼稚产业对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各种抵制措施的总称。

WTO机制下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WTO机制下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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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8 总第 3 6期 080 7 文章编号:10 —18 (0 8 8 08 0 0 1 4 X 20 )0 — 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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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OMME I L RE E RC RC A S A H
WT O机 制 下 中 国反 倾 立 的 完 善 销 法
二 、 中国反 倾 销 的立 法概 况
贸易组织宪章》 和 《 9 7年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 的 14
过 程 中 ,美 国 以其 国内法 为 范本 ,提 出 了反倾 销 条款 草案 。在 此 基础 上 ,有 关 缔 约方 达成 了一 致 意见 ,在
《9 7 1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专设第 6条 “ 反倾销

阻 )时,才允许采用反倾 销税 。 ( )非 市场经济 问 3
题 。在 确 定来 自非 市场 经 济 国家 的进 口产 品 价 格 比较 时 ,成 员 国 可 以将其 市 场 上 相 同产 品 的价 格 ,或 以 产

完 善 的 国际规 则 。为 了将 反倾 销 措施 限制 在 合 理
的 范 围和程 度 之 内 ,协调 国与 国之 问 的立 法 冲突 ,减
国 际 贸易 中 由 来 已久 ,可追 溯 到 2 0世 纪初 。倾 销 行 为一 出现 ,就 被 一 些 国家 认 为 是 不 公 平 的 贸 易 做 法 , 并 通 过 立法 采 取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倾 销措施 予 以抵 制 ,以保 护 国 内相 关 产业 。
销 ,即在出 口市场上 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 出售 。 ( ) 2 对损害的认定 。在反倾 销调查 中不 仅要证 明倾销 存
在 ,还须 认 定进 口国相关 产 业 因此 受 到严 重 影 响 而 遭 到 损 害 ( 括 实质 损 害 、实 质损 害 威 胁 、产业 建 立 受 包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论文报告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三、我国反倾销立法缺陷分析1. 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倾销利弊的比较2. 本土产业结构和专业反倾销仲裁机构的缺乏3. 过于依赖贸易保护,忽视了贸易自由化4. 公正裁定和立案程序缺失5. 治理机制不健全,省份之间互动较少四、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对策1. 引进反倾销仲裁机制,以避免过多政治化干预2. 加强对反倾销立案与费用核算的透明化管理3. 健全公正立案程序,释放反倾销制度积累效应4. 加快推行特殊反倾销裁减板块,支持发展新兴产业5. 优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五、反倾销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铝型材的反倾销2. 印度对于中国钢材进行的反倾销调查3. 澳大利亚对中国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实施4. 日本对中国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5. 巴西对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相应措施的实施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本国企业利益的手段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以倾销为手段的竞争,直接影响到本国相关产业的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

应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采取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手段实现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制度和法律。

中国是世界经济的重要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增长,也给中国产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国外企业通过倾销等方式来打压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此,我国在贸易保护的背景下加强力度并促进政策的完善。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我国反倾销立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反倾销申请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据了解,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反倾销调查发起次数方面持续保持增长趋势。

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分析

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分析

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分析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分析摘要围绕着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反倾销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

文章分别从中国反倾销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措施和其实施效果入手,剖析了反倾销的基本逻辑和实现过程,并系统讲解了中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政策及措施。

在对中国反倾销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进行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当前中国反倾销面临的挑战和亟需加强的领域,并对中国反倾销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策略;效果;挑战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反倾销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问题。

倾销是指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商品,而反倾销则是以政策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带来的伤害。

反倾销包含多种政策措施,例如反倾销关税、数量限制、价值额度等,这些政策可以有效限制进口倾销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在中国,反倾销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

为了解决倾销给中国的国内产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中国不断完善并优化了反倾销政策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中国反倾销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中国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外国倾销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行动。

反倾销措施主要是为了防范倾销对本国产业的不利影响和保护本国市场的竞争秩序。

中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如收税、数量限制和采取报复性措施等。

三、中国反倾销发展历程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始于1997 年。

此后,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和程序逐渐透明化和规范化,2016 年中国的反倾销条例正式出台,使中国的反倾销制度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1.初期时期在1980 年代初期,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贸易的联系。

印度和巴西开始向国际贸易组织提交中国钢铁倾销案,这是中国首次面临反倾销措施。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我 国“ 反倾销 条例 ” 5 第 3条也简单规定 了对以上 情况包括 终裁 , 征
税, 以及追溯征税 , 退税 以及复审 决定不服 的 , 可以依 法提起行 政复议 “ 也 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里显然没有突 出司法复审 的重要 地位 。另外 , 由于法倾销复查 的特 殊性 , 不服者 似只能在 北京 向中级人 民法院 以上机 构提起 , 并非 在全 国各地 各级 法 院均 可提起 诉讼 。WT O 《反倾销协议》 1 第 7条 明确 规 定了 各国 反倾销 所产 生的争 端可 以提请 WT O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 小组进 行审 查 , 是对 反倾销 案件避 免行 这
政干预采取的一项有利措施 . 表明了世界各国对行政裁决 日益 司法 化的 种倾向 . 当引起 我国有关方面 的重视 。

2我 国反倾销 立 法 的不 足
2 1立 法 的 层 次 较 低 .
3完 善 我 国反倾 销 法 的建 议
3 1法 律 体 例 上 的 完 善 .
这 也是原条例存在 而在 修改 中未予解 决的 问题。 由于 反倾销 是~
律 而 言 , 政 法 规 的 制定 更 加 简 单 。然 而行 政 法 规 效 力 低 下 使 用 效 果 不 行
提高 反倾销 法律 的级次 , 尽快颁布 由全 国人大审议通 过的反倾销法 十分必要。此外从 WT { O 反倾销守 则》 1 “ 第 3条 各成 员, 国内立法包 其 括 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 根据本协议 第 1 1条 内容规定 , 对最终裁 决和
并 呈连年上升趋势 。加入 WT 将会有更多 的外 国低价产 品进入我 国, O, 反倾销 的压力将更为严重 。而 届时作 为 WT O的成 员国 , 必须 放弃计划 经济条件下实行的高关税壁垒 、 口许可 证等制度 , 而采取符 合 W O 进 转 T

浅谈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对策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屡屡遭遇反倾销措施,导致企业出口困难,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

据统计,2019年,我国面临反倾销的案件总数达到35起,涉及金额逾130亿美元。

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针对的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特别是钢铁、铝合金、化工、轮胎等行业。

为了协助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挑战,本文对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浅谈。

二、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2.1 产能过剩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对外投资和技术引进逐步增多,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品种也有所提高,形成了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

但我国在加入WTO后,由于过分追求GDP和工业化进程,以及推行投资拉动式增长模式,导致了一些领域的产能过剩,尤其是钢铁、铝合金和化工等行业的供给过剩,市场竞争加剧。

2.2 技术含量低近年来,尽管我国在高科技领域和互联网科技无人能及,但在一些传统的加工制造业领域,如钢铁、铝合金和五金制品等,我国技术含量相对较低。

不同于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我国在很长时间内,一直使用的是低端加工制造业的模式,缺乏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所以无法生产出高科技含量的核心产品或材料,进而导致出口产品质量难以达到国际标准,受到贸易壁垒的打击。

2.3 企业规模小我国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规模相对较小。

这些企业对外贸易经验较为匮乏,缺乏全面的海外市场调查和分析。

同时,由于人员和资金等资源匮乏,这些企业在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创新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那些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和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外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更大。

三、对策分析3.1 发展高端制造业要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就需要在技术创新和科技含量上有所提升。

发展高端制造业是提升技术含量的重要手段。

高科技含量的核心技术产品市场需求强烈,合理的市场规模和产能布局能够为企业赢得较大的持续利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地位。

同时,高端制造业产品也更容易逃避贸易保护措施。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1. 引言1.1 中国加入WTO背景中国加入WTO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一步,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2年,中国正式提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申请,并经过长达15年的谈判,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

加入WTO后,中国承诺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等。

这一举动为中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市场,也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机遇。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外贸规模迅速扩大,贸易需求增加,公司产业链加快国际化步伐,创新升级,输出参与全球价值链。

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改革开放,进一步开放市场,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中国加入WTO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1.2 国外反倾销调查背景国外反倾销调查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确保公平贸易。

这种调查通常由受影响国家的贸易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不正当的竞争影响。

国外反倾销调查背景包括受影响国家的产业竞争、贸易双方的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外反倾销调查越来越多地涉及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尤其是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愈发频繁。

国外反倾销调查通常涉及的内容包括受影响产品的生产技术、价格、市场份额以及受影响国家政府对相关产业的支持政策等。

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国外反倾销调查已成为保护各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贸易摩擦增加的原因之一。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必须充分考虑国外反倾销调查背景对中国产业和贸易关系的影响,以制定有效的对策应对挑战。

2. 正文2.1 国外反倾销调查影响国外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内产业受到不利影响、贸易摩擦加剧以及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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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
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
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
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
(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
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
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二)更新反倾销立法理念,明确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
2004年,经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总体来说虽然比较完善,但其内容反映出立法者在制定反倾销法的立法理念较为保守陈旧,并且在反倾销法基本原则方面的规定仍是空白,这实在是一个行政法规的缺陷和立法不足。

不可否认,明确规定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十分必要。

当今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倾销的情况也更加复杂多变,而反倾销法规定的内容却是固定不变的,它不可能穷尽规定国际贸易中的一切情况,所以在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出反倾销的基本原则对于反倾销法的贯彻落实必然会有重大作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基本原则呢?在借鉴欧美国家立法中明确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原则和汲取反倾销法的权利原则之精神的前提下,并考虑各种具体因素后,我国应做出既符合WTO规则又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规定。

同时,在WTO框架下反倾销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所以我国反倾销立法有必要确立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和反倾销权利原则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

二、实体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对损害的确定条款
对于如何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我国反倾销立法可以借鉴WTO《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的规定:“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考虑诸多因素的前提下,确定损害的产生必须是可预见的(clearly foreseen),并且是迫在眉睫的(clearly imminent)。

此外,还规定了在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with special care)。

”但协议对如何认定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建议可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出规定。

对于反倾销申请调查的国内产业的产量比例要求应该有所下降,不应该要求“大部分”,也不应该再使用“大部分”一词,适宜替换为具体的量化值。

(二)对反规避的对策做出具体而细化的规定,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
由于出口商的规避行为给一国的贸易和立法带来的冲击和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反倾销法中规定具体的反规避条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

WTO《反倾销协议》中对反规避条款未作出明确要求,作为一个待解决问题留给了各会员国自由裁量解决。

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反倾销立法中将反规避条款与原产地规则和关联交易等“非正常交易过程”联系起来,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贸易实践,对《反倾销条例》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其不仅遵循了WTO规则和相关国际惯例,而且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产业信息系统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加入WTO后,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宏观调控,这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也是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

宏观调控的手段有三种,其中法律手段是最主要的也是最经常使用的手段,因此在我国反倾销法中应规定国家有义务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并有责任协调各机构之间产业信息的共享和保障产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和高效运行。

从立法上规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更有利于为反倾销提高科学的前瞻性服务,从源头上防止针对我国反倾销控诉的发生,从而保障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

加强相关立法和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为避免我国出口产品在一个时期内对某一国市场产生较大冲击,目前,我国在钢铁、汽车、化肥三个行业已经建立了产业预警机制,现应该将这种产业预警机制推广到更多的行业,尤其是我国进口商品数量比较大的其他产业。

通过有关产业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反倾销工作更具前瞻性防患于未然,以达到更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之目的。

三、程序方面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1.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权选择问题
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无论是从理论学说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都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问题的关键是,具体的反倾销之诉应该由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和审理更为科学合理呢?
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权,我国学界分别认为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一般法院管辖、专门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首先,由于反倾销案件一般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并且反倾销执法决定是由国务院反倾销主管部门作出,影响比较大,再加上对审判员的各项能力要求都很高,所以目前一般的基层人民法院尚不具备对反倾销行政裁决进行及时有效进行司法审查的能力。

其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更是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反倾销案件虽然重大但也没有必要一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直接管辖,避免“大材小用”浪费司法资源。

同时,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件,由于败诉后无法上诉,所以就等于说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宜受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一审案件。

最后,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按照法定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赋予该法院具有管辖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的初审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终审,这样既可以避免了基层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负担,也便于集中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法官及时审理这些影响性较大、技术性强的反倾销案件,也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2.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具体到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具体案件中,到底哪些人享有以自己名义起诉反倾销主管机关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某一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换言之,与反倾销措施有关的利害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行为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但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反倾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呢?我们认为,我国的反倾销利害关系人可以分为两大类:国内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国外的利害关系当事人。

国内利害关系人是指反倾销案件的裁决结果涉及的国内利益当事人,主要包括代表某一地区利益的地区生产商,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一些行业协会,还应包括国内相近相似产品的所有生产商,另外也不能忽略代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自由团体等。

国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与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有关的出口成员方政府、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等等,以上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行政主管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均可以提前上诉。

(二)提高调查程序的透明度和法律法规的公开化程度
1.调查方法和程序公开。

譬如反倾销调查程序共分为几个阶段,如何发起反倾销调查,各个当事人在每一个阶段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提高调查程序的公开性,以便于各当事人参与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行p[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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