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汇编(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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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2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置建筑服务.(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假设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假设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6.开发单位代街道发放拆迁补偿款,款由政府通过街道转账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代街道向被拆迁户发放,但街道〔政府〕要求开发企业就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向其开具发票,以前在地税时可以开具且不作收入,营改增后可否比照,开具国税普票,不作收入?答:开发企业对受托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在备注里注明拆迁补偿款〔不征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2〕36号〕规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40号〕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工程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实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拿地,总公司先行支付土地价款〔取得的财政收据抬头为总公司〕,后又成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分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工程,分公司〔子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抵减上述土地价款?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工程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工程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工程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工程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9.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毛坯房同时赠送家电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答:房地产企业销售毛坯房或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不需要按不同货物适用的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对销售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10.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答:不需要.11.房地产企业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要区分已备案或未备案从而缴纳增值税或免缴增值税吗?答:未完成交易而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应税行为没有发生.12.土地出让金返还〔指政府不指定用途〕需要冲减土地成本从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减少可扣除的地价么?答:如不是降低地价的返还款,那么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原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减房地产销售额.13.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置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置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确定?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15.代收的办证等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两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1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不动产,城市综合体、商业地产的运营公司出租商铺,工业企业、政府产业园区出租厂房、企业孵化器出租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要根据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中“当期销售房地产工程建筑面积〞“房地产工程可供销售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是否包括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答:不包括.18.企业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1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5{征率预缴增值税〞,何时清缴?预售过程中与其他工程共同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抵扣?增值税预缴后是按月清算,还是到达销售时点后统一清算,是否月度时仅预缴即可?答: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3%勺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完成不动产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中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0.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不是用当期预收的房款,根据每套房屋的单价,折算出对应销售面积,再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不是根据当期预售的房屋面积计算确定,而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工程建筑面积+房地产工程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工程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工程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工程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工程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21.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但在实际中,一般缴纳土地竞拍保证金才能取得财政监制票据,缴纳其他土地款都是取得缴款书,财政部门不更换票据.所以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答: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EQ制的财政票据.上述财政票据包括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第五条中土地价款扣除使用的建筑面积数据,是指总体规划面积、施工证面积、还是预售证面积?答:土地价款扣除使用的建筑面积是指当期销售房地产工程建筑面积,即当期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23.同一法人多个工程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房产工程的销售额中抵减?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工程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一个工程的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工程的销售额中扣除.2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工程开发的房产全部销售后,如有进项留抵税额,如何处理?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能退税.25.关于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出租20年,但是一次性收取租金,并且有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转让几十年使用权.该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一般被视同转让不动产,在增值税法规下是根据销售还是租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根据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上述出租车位行为,不涉及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因此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根据不动产租赁效劳缴纳增值税.2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分成假设干期开发,有的在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的在2022年5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地块上开发的所有房地产是作为一个整体开发工程,根据其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判定是否属于房地产老工程?还是将每期作为一个独立的房地产工程,根据每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判定是否属于房地产老工程?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采取分期开发的,且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时间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的,企业可以将该土地上各期开发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开发工程,选择适用房地产老工程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将各期开发的工程作为独立房地产工程,根据每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选择适用房地产新、老工程增值税税收政策.2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建设、自己运营的酒店、商铺、停车场、电影院等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期抵扣?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述不动产,不需要实行分期抵扣.28.房地产老工程转租是否适用简易征收?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勺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9.?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请问:这里所指“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是指房产企业不需要分期抵扣,还是进行该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不需要分期抵扣?一些企业的办公楼2022年4月30日前已在建,2022年5月1日后完工,是否全部采购的料工费可以分两年分别按60%40%氐扣进项,还是只有5月1号之后的可以按此方法抵扣进项?答:?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中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规定,是指修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纳税人应将上述临建设施的进项税额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1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对于2022年4月30日前已在建的办公楼,只有5月1日之后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定.3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工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工程,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工程,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3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工程,5月1日前已销售一局部,并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3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工程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工程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3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勺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根据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勺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中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根据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勺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中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4.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述“代建房屋〞行为只根据销售不动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组织施工力量代建房屋的,根据建筑效劳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35.企业2022年5月份收到了广告费用增某房地产企业反映,该企业近期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为一地房地产总工程销售作前期宣传,该总工程中既有工程老工程又有工程新工程,老项目已进入销售期,而新工程才刚刚开始筹建,预计新工程工期和距离实际销售期将超过一年值税专用发票,5月份实际销售的全部是实行简易征收的老工程产品,预计这样情况将一直延续到1年以后〔或更长〕,如果按财税[2022]36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工程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工程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O企业为此支付的广告费用将全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能作进项转出,以后也不能抵扣,而这些费用中有局部是为后期新工程发生的,企业认为这样规定对该企业很不公平,问,能否允许企业将该类费用暂作待抵扣税额,等到该总工程销售完毕后,再根据老工程和新工程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再作税务抵扣处理?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计算老工程应分摊前期宣传广告费,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总工程前期宣传广告费进项税额X〔老工程建设规模+房地产工程总建设规模〕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按什么征税?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4、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5、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热点及疑难问题

营改增的热点及疑难问题

营改增的热点及疑难问题一.课程内容日上午我们有幸学习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权威人士主讲的《营改增的热点及疑难问题》的讲座,讲座分为营改增改革进程,从税制要素看热点,从行业政策看热点,未来税制发展趋势四个部分。

1、营改增改革进程按照时间顺序,我国的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源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当时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增值税对货物领域征收,营业税在服务领域征收,两个税种的税制安排和管理都有明显的区别,这也造成了一些弊端,如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道道征税且不允许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这种负担不仅体现在服务领域内部,也体现在在货物和服务领域之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扩张突飞猛进,我国于2016年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抵扣范围。

本轮营改增则是全面的转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改革于2016年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行业领域为“1+6”,即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最先进行改革是因为其与货物领域紧密相关,选择上海是由于上海的现代服务十分发达,门类齐全,试点效果会更加全面;同时增值税是国税负责征收,营业税是地税负责征收,上海地区国税地税不分家,对于服务行业更加了解,试点推广的困难更小。

在2016年9月份,试点推广到11个省,试点行业仍保持不变。

2016年八月份,营改增不再搞地区试点而是全面铺开并且行业领域中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

2016年1月开始,扩大了试点行业,铁路运输,邮政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6月,营改增的行业又增加了电信行业。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改革实现“双扩”,具体是指:领域扩,将试点推广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抵扣范围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的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2、从税制要素看热点纳税人在纳税人方面,我国增值税将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在于,尽管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简便,税负稳定可预期,但是由于计税方法不一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进项税不能抵扣税款,会对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

论“营改增”的难点与建议

论“营改增”的难点与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难点
我国处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产业 结构一直不平衡,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滞后,而要想优化产 业结构,就要注重服务业的发展。2013 年,我国服务业的经济占 比首次超过制造业,这说明我国服务业的地位愈发重要。据《新 兴经济体蓝皮书:金砖国家发展报告(2013)》披露,我国虽然经济 发展迅速,但是与其他金砖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业相对落后。 影响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税收是重要因素之一,我 国服务业涉及的主要商品课税是营业税,而营业税自身存在的 一些问题也对服务业自身以及服务业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带来了 不少阻碍。因此,为了使服务业顺利发展下去,我国开始了税制 改革,2012 年 1 月,上海正式成为“营改增”试点城市,在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工作。经历几年的试行效 果,企业的税负有了明显降低,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国家全面 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生活性服务业。
一、 “营改增”的意义 首先,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意义不同,计征对象也不同,营业 税是针对企业营业全额,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而“营改增” 的实施有效的减少了重复征税。其次, “营改增”可以有效破解混 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课税对象一般分为纯货物和纯劳 务,货物缴纳的是增值税,劳务缴纳的是营业税,但是在这两个 范围内又存在着多种商品和劳务相互包含,因此很多情况下分 不清到底属于货物还是劳务,这就为税务的征管带来困难。再 次,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由于行业的不同缴纳 的税种也不同,这就很容易造成不同行业间的税负存在扭曲的 现象,而企业也没有了增值税就增值部分征税的优势,还有可能 出现税负增多的现象,因此“营改增”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的 重要税制改革,这对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 “营改增”的难点 随 着“ 营 改 增 ”试 点 城 市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我 国 政 府 加 大 力 度 推 进“ 营 改 增 ”的 进 行 ,但 是 在 推 进 过 程 中 也 出 现 了 一 些 技 术和体制上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核心入手,“营改 增”涉及到各种关系,这些关系是解决“营改增”推行过程中的 关键所在。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2016-07-12 下午02:28:33 来源:中国建设报点击数:699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被解读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最深刻的财税体制改革。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许多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关系到税负的增减,更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应充分理解增值税的转嫁机制在营业税税制下,税率是3%,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11%,但企业必须明了,税率与税负是不同的概念。

营业税税制下,3%是实际税负,而增值税税制下,税率是11%,但税负却并不是11%,原因就在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特征。

在上图中,冶炼厂的主要业务是开采铝矿石,假定冶炼厂以117元将铝矿石销售给铝型材加工厂,加工厂以351元将成品销售给门窗厂,门窗厂制造出铝合金门窗并以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702元的价格购入铝合金门窗并经过安装成为现场的不动产,而不动产的验工计价将向甲方收款销售款项1110元,最后甲方再以2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

若购房者购买房产之后不再转手,他就是这条生产链上的末端消费者。

从图中可以看出,铝合金最终变成不动产,这是实物流;中间椭圆形数字部分是资金流,即资金从下游流向上游,其中117、351和702是现金流。

在这个模型中,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1%,冶炼厂、加工厂、门窗厂等是典型的工业企业,税率是17%。

任何企业在向下游企业收取款项时,都包括价和税。

这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价税分离。

另外,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增值税不能忽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增值税横向涵盖所有产业链,纵向起于初级产品,终于末端消费者。

谈论“营改增”时,一定要从上下游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

施工企业上游主要是材料供应商、劳务企业和分包商,而下游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关于“营改增”过程中难点及应对措施的浅析

关于“营改增”过程中难点及应对措施的浅析

ACCOUNTING LEARNING161关于“营改增”过程中难点及应对措施的浅析文/王博华摘要:我国自从1979年便开始以试点的方式征收增值税,但时至今日,增值税方面的改革仍然没有结束,在税率定位、抵扣环节等关键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较为突出的。

能否公平合理地征收增值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能否稳定增长、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政府职能是否可以有效发挥。

关于增值税税收的改革的讨论仍是我国税制改革方面的重点。

关键词: 营改增; 改革难点; 应对措施一、改革背景(一)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中,“营改增”是影响最广、难点最多的一个方面。

营业税率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率略高,更重要的是存在着对流转额重复征税的情况,制约着中小微企业的跨越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征收营业税的少数的几个国家之一,随着世界各国交往范围日益扩大、交往深度日益加深、交往在规则方面的衔接日益严密,对于营业税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营业税的改革方向就是“营改增”。

(二)增增值税的征税目标是增值的中间部分,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

纳税负担的减轻可以激发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企业跨越升级。

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无疑可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资源整合也起到一个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在规划全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时,除了重视东部地区的带头作用,也一直重视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和行业间的紧密合作,除了重视利用内部资源推动经济发展,也一直重视国际间的互利合作。

“营改增”符合我国发展的要求,是我国税收方面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改革难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但是不得不指出,我国在人口、地理面积上来说都是一个大国,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管理难度可想而知。

更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到的各利益方的博弈也是给改革的推进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样一个涉及财政、民生的改革牵动着各方的神经。

(一)税收合理分配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效发挥职能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持。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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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三)八十三、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是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十四、实行差额征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怎样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答:营改增后,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税的政策。

八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包括哪些?答: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

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八十六、公司对达到条件的安置房店面承租户给予20—40%的租金减免,该项减免金额从收取的租金中进行支付,该笔金额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答:可以。

八十七、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取得无法划分的进项可以抵扣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八十八、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月1日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

五月之后可否对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不可以。

纳税人该笔租赁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十九、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答:可以。

九十、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

九十一、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外卖和现场消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餐饮企业外卖为销售货物行为,现场消费为提供餐饮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广佛会计交流平台注:此问题可参考《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汇编一》的第三则,解释得更为详细。

)(八十三至九十一来源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系列))九十二、明星代言,若只约定使用明星的肖像权属于广告服务还是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答:对明星个人而言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

九十三、营改增后,提供杀虫灭蟑服务,应按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答:应按居民日常服务。

九十四、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答: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客房服务。

按住宿服务征收增值税。

九十五、酒店租给他人用作注册公司,此类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住宿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九十六、酒店长期为某公司高管包住,并且合同约定有线电视费等自付,此类业务收入归入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九十七、酒店的会议室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会议使用,按会议展览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答:提供会议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不提供会议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九十八、2016年3月1日开始进行不动产在建工程,2016年7月31日建造完毕,此项不动产能否进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应该怎样抵扣?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九十九、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十二至九十九来源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系列))一零零、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怎样抵扣?答:1.基本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取得的形式。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③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工棚,简易住房等。

例:2016 年6 月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6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000万元。

按照规定,200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1200万元将在本期(2016 年6 月)抵扣,剩余的40%,800万元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6 月)抵扣。

(2)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释: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的,按照如下情况处理:①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②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 个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0日购入材料用于不动产的改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70万元,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①如果不动产原值为2500万元,该次改建支出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可以在当期(2016年6月)全部抵扣。

②如果不动产原值为1500万元,该次改建支出超过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当期(2016年6月)只能抵扣102万元(170×60%),剩余68万元(170×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2016年7月)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例:2016 年6月15 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2000 万元,进项税额220 万元,该纳税人在当期抵扣132 万元,待抵扣88万元。

2017 年4 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

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16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则该纳税人2017年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32+88)×80%=176万元。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例:2016 年6 月1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3330 万元(含税)。

该大楼专用于职工宿舍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分10 年计提,无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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