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须知
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
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财经类节目经常提到:股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其实诉讼也是有风险的,打官司不像去菜市场买个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完事了。
因为要将自己遇到的麻烦事诉诸法律,就要遵守法律的一些规则和程序,而且还要付出金钱和时间的成本。
不是所有的正义都能得到伸张,因为任何的伸张正义的行为都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
有时候打官司的成本会远远高于您的争议金额,所以建议大家如果争议金额在10000元上下或者闹点小矛盾,就尽量协商解决。
下边,本律师就将诉讼中可能会出现的成本和风险做一个揭示,以供参考: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一、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案件结果主要取决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充分程度,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等客观因素。
二、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或者案件过程中,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收取的律师费是服务费;律师的代理工作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打赢官司。
三、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法院、仲裁庭可能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分析或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分析或推测不是代理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四、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前应当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代理委托一旦签订后,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庭裁决后,或者在诉讼中和解、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代理工作即告结束,所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同一案件的不同代理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申诉、仲裁等),双方均应当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或委托书,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从第二阶段起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最低不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六、执行阶段的风险,因为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复杂而且隐蔽,如代理人为委托人代为申请执行,应由委托人主动查明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协助调查,配合法院推进执行程序。
除风险代理外,执行阶段收取的一般代理费并不保证执行结果。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二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第十三条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第二十条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第三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明.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四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第二十五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二十九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三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第三十五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同意.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八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五节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九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六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条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一条委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立即指派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第七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三条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四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第四十五条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第八节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四十七条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整理第四十八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四证据的种类;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七证据间的关系;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十一证据的证明力.第四十九条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士.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第五十条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第五十一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五是否属子特殊地域管辖.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6b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答辩状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事实,提出明确的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提交答辩状同时,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第五十五条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第五十六条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力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三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第五十七条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第五十八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第六十条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六十一条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六是否申请复议.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界议.第四节出庭准备第六十三条整理和提交证据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四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第六十四条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条在开庭前,律师应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第六十七条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第六十八条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第六十九条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第七十条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第五节参与法庭调查第七十二条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第七十三条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第七十四条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第七十六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第七十八条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十大应对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①案件的拓展;②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③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④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⑤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⑥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⑦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⑧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⑨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①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③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④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累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①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②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③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④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上卫生间、心不在焉;⑤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⑥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①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②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④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②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③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④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
代理诉讼服务内容
代理诉讼服务内容
代理诉讼是指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
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料收集和准备: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会通过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并帮助委托人收集、整理和准备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
2. 案件分析和法律意见: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会对委托人提供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案件的胜算和风险,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代理诉讼和辩护: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会代表委托人起草诉状、答辩状和其他法律文件,并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出庭辩护、调解、庭审等。
4. 证据调查和交互证据: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会协助委托人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互,包括证人传票、取证等。
5. 庭前和庭后办理: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会代表委托人进行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和庭后工作,包括与对方当事人的协商、庭审材料的准备和递交,以及判决的执行等。
6. 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会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代理诉讼服务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案件和委托人的需求而有所不同。
代理起诉委托书字体要求
尊敬的法官:兹因本人与(被诉方名称)之间就(案由)一事产生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委托(代理人姓名)作为本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委托事项1. 本代理人受托后,有权代表本人参与本案的立案、调解、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全部诉讼活动。
2. 本代理人有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反诉、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
3. 本代理人有权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和解,但需经本人同意。
4. 本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材料,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 本代理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二、委托权限本代理人受委托后,享有以下权利:1. 代表本人签署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
2. 参与庭审,陈述事实、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3. 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4.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5. 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6. 参与诉讼费用的缴纳和诉讼费用的返还。
三、委托期限本代理书的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诉讼终结时止。
四、其他事项1. 本代理人承诺在代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2. 本代理人有权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诉讼策略,但需经本人同意。
3. 本代理人如有违反委托协议的行为,本人有权解除本代理关系。
4. 本代理书的副本一式两份,本人与代理人各执一份。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执业律师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字体要求:1. 字体:宋体,小四号字。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与诉讼代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与诉讼代理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与诉讼代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费用和代理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一、诉讼费用的定义和规定1. 诉讼费用的定义诉讼费用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费用。
2. 诉讼费用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件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裁判费:当案件被裁决后,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请求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3)执行费用:当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时,执行费用是执行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包括拍卖费、保管费等。
(4)其他费用:一些特殊情况下涉及到的费用,如诉讼保证金、保全费等。
3. 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
如果案件中涉及不同层次的诉讼费用,不同费用的承担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起诉人承担,而裁判费则由败诉方承担。
二、诉讼代理的定义和规定1. 诉讼代理的定义诉讼代理是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诉讼代理可以是当事人亲自行使,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2. 诉讼代理的方式被授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诉讼代理:(1)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2)亲自行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无需委托他人。
3. 诉讼代理的权限诉讼代理的权限由授权人在委托书或委托授权书中明确规定。
授权人可以授予代理人特定的权限和范围,也可以限制代理人的行使权力。
4. 代理费用的支付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代理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支付。
代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三、诉讼费用和诉讼代理的衔接1. 诉讼费用的减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
诉讼授权委托书的要求
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书面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以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法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受托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联系方式等。
如果是律师,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律师执业证号等。
三、授权范围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包括代为起诉、应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诉讼活动。
委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授权受托人代为处理全部或者部分诉讼事务,但应当明确具体授权事项。
四、授权期限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期限,即授权的有效期限。
授权期限可以从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计算,也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完成时间确定。
授权期限届满后,受托人不再具有代为处理诉讼事务的权限。
五、签名或者盖章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或者盖章是诉讼授权委托书有效性的重要标志。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
六、其他要求诉讼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应当使用正规的书面格式,字迹清晰,表述准确等。
总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认真对待,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为确保诉讼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起草和审核。
民诉特别代理委托书
民诉特别代理委托书
委托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现委托受托人作为其特
别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以下民事诉讼相关事宜:
一、代理权限
1. 代为提起诉讼、应诉、答辩、反诉、上诉等;
2. 代为收集、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3. 代为参加庭审、调解、和解等诉讼活动;
4. 代为签署、提交、接收法律文书;
5.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执行等;
6. 代为处理与诉讼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代理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之日止。
三、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支付,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其他约定
1. 受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2. 委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以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代理职责;
3.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委托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须知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须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申请或者提起上诉);(二)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七)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如下证明材料: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遵循哪些规定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循哪些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可能会有需要委托⼀位诉讼代理⼈来帮助⾃⼰,诉讼代理⼈常见于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当中。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循哪些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循哪些规定根据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遵从以下规定:1、当事⼈(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委托律师应该签订《代理协议》;2、每个当事⼈,以及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最多只能委托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代理⼈;3、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5、委托两个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诉讼代理⼈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
6、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必须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
7、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代理诉讼,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后,才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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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概念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依法经批准的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专职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是必须是具有代理权限、接受当事人委托,并经法院审核通过的人员。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2.1 代理诉讼事项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包括起诉、提出答辩意见、进行调解、申请证据保全等诉讼行为。
2.2 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承认、变更或放弃。
2.3 代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一审判决不服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2.4 代为进行其他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可以代为进行其他法律行为,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3.1 一般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签署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
3.2 特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限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如进行重大诉讼行为或涉及重大财产利益的法律行为。
3.3 代理权限的范围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事项时,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的范围,包括代理的具体事项、期限、地域等内容。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4.1 忠实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进行代理活动。
4.2 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
4.3 提供必要的法律交流和建议在代理诉讼事项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交流和建议,指导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诉讼活动。
4.4 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代理诉讼事项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行政案件)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行政案件)引言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代为处理诉讼事务的合同。
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文将探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在行政案件中的重要性、合同的内容要点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重要性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常常面临政府机关的强大力量。
政府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资源,而普通公民往往无法与之抗衡。
因此,委托代理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首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他们能够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并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能够提高当事人的胜诉几率。
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熟悉法律程序和诉讼规则,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诉讼服务。
他们能够代表当事人起草诉讼材料、参与庭审并进行辩护,从而提高当事人的胜诉几率。
最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繁琐的诉讼事务,对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委托代理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可以代为处理这些事务,让当事人能够专注于自身的生活和工作,减轻诉讼压力。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要点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 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合同应明确规定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的代理范围和权限,包括代理的案件类型、代理的程序和诉讼阶段等。
2. 代理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代理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费用的结算周期和方式。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存在成功费、风险费等费用,并约定支付条件和方式。
3. 保密义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对当事人的信息和案件事实的保密义务,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诉讼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
诉讼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一、什么是诉讼授权委托书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了使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向代理人授予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利的书面文件。
在我国,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常见的法律文件。
二、诉讼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1. 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必须是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2. 代理人的主体资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友、员工等。
如果代理人委托给律师,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如果是公民代理,则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 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包括代为起诉、应诉、调解、申请执行等。
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进行诉讼行为,可能导致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授权期限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根据诉讼阶段确定的。
如果授权期限届满,代理人仍然进行诉讼行为,则可能导致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授权书的制作和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交给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也可以提交给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
6. 授权书的撤销和变更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授权委托书。
撤销或变更授权委托书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撤销或变更授权委托书后,代理人不再具有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利。
7. 授权书的生效和失效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授权期限届满或者委托人撤销、变更授权委托书时,授权委托书失效。
三、结语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在制作和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应注意以上事项,以确保代理人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诉讼代理服务合同4篇
法律诉讼代理服务合同4篇篇1法律诉讼代理服务合同一、基本条款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代理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在诉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委托事项1. 甲方承诺是委托人,并有权进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法律诉讼代理服务,并代表甲方参与相关诉讼事宜。
3.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执行委托事项,并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范围1. 诉讼代理: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甲方出庭、进行法律辩护、提起上诉等行为。
2. 诉讼调解:在法院调解程序中代表甲方进行调解,并达成有利的协议。
3. 申请保全:在必要时,代表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4. 执行程序:在法院生效裁判后,在执行程序中代表甲方执行判决、调解等。
四、委托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案件结案或达成和解为止。
2. 若委托期限变更或终止,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
五、委托费用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委托费用,并应在案件结案或达成和解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结清。
2. 委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律师费、差旅费、邮寄费等。
3. 委托费用发生争议时,甲方和乙方可协商处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六、保密条款1. 乙方承诺对甲方的案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转发或公开由乙方提供的文件或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支付委托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履行委托义务,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若各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如约履行合同,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内容以中文书写,双方均有一份有效合同文本。
2.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上为《法律诉讼代理服务合同》,双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需修改或解释,应双方协商签署书面协议。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出庭代理)范本3篇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出庭代理)范本3篇篇1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出庭代理)甲方:(委托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代理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因××与××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拟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就诉讼事项作出如下约定: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法院对××提起诉讼,主张××。
2.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代为参加庭审及其他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行为。
3.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签署法院文件,提交证据以及对诉讼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进行处理。
4.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案一切有关事宜,并履行法定职责。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期限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调解书之日止。
三、委托费用: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律师服务费用费率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律师服务费用账单,并经甲方确认后收取费用。
3. 如需支付其他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支付。
四、保密责任:1. 乙方应对甲方的案件信息、证据及其他相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3. 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解决争议:本合同因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其他事项:1.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以上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出庭代理)范本,双方应认真审慎阅读并签字确认。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顺利解决纠纷。
篇2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出庭代理)范本甲方:(委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乙方:(代理人)证件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出庭进行诉讼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案件信息1.案件基本情况:_________2.案件法院:_________3.庭审时间:_________4.授权代理范围:代理人乙方在庭审期间,有权代表委托人甲方出庭应诉、辩护,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诉讼委托书委托期限
委托人(以下简称“我方”)因与对方(以下简称“对方”)之间的【具体案件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产生争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以下简称“受托人”)作为我方在本案中的诉讼代理人,代表我方进行诉讼活动。
现将委托事项及相关事宜如下:一、委托期限1. 本委托书的委托期限自【具体日期】起至【具体日期】止。
在此期限内,受托人有权代理我方进行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调解、仲裁、上诉等。
2. 如需延长委托期限,我方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延长委托期限。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期限。
3. 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如未发生特殊情况,受托人应立即终止代理行为,并将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向我方报告。
二、委托事项1. 受托人应依法代理我方进行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代为收集、整理、提交证据材料;(2)代为进行诉讼文书送达;(3)代为进行法庭调查、辩论;(4)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5)代为签订、变更、解除诉讼和解协议;(6)代为进行上诉、申诉等。
2.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院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我方承担。
2. 受托人应向我方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我方应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具体日期】内支付相应费用。
3. 如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我方损失,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1. 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我方,并经我方同意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2.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我方与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具体日期】【以下为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委托人与对方之间的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3. 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25条
民事诉讼法25条
民事诉讼法第25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度,即当事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以下是该条文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
义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具备法定资
格或者超出代理权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换或者重新委托。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影响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
过程中,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
此外,第25条还涉及到了代理人的资格问题,即代理人应当是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
的意愿选择代理人,同时也确保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委托代
理人,当事人可以更加专业和有效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也有助于维护诉讼秩序,防止不正当的诉讼行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加强对公民代理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审查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人员的身份。
第二条各级法院在立案前,要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公民代理人的,告知其公民代理人,并分别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第三条各级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要求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公民提交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书》;(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无偿代理协议》;(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4)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5)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供推荐证明;(6)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各级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诉讼活动开始前,要对公民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学历、与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是否收费、是否有信访经历、是否受过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条件进行审核,公民不符合担任诉讼代理人条件的,可以作出不同意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决定。
第五条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取消其代理:(1)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2)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3)提供虚假证明、证件、骗取同意代理的;(4)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第六条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应建立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从业人员多次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扰乱审判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可以建议司法局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七条公民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同意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决定或者取消其继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决定,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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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须知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委托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3)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4)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诉讼。
3.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4.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