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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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省委、省政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一、职责和任务(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章。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要求,研究拟定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党委、人大、政府(含派出机构,下同)、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省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审议厅级(正厅、副厅,下同)党政机构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

(五)协调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与省辖市,省辖市与县(市)的事权划分。

(六)审批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批省辖市、县(市)、乡镇各级行政编制总额。

(七)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工作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审批省直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处级领导职数增加和调整;审批全省处级行政机构、处级领导职数的增加和调整。

(八)研究拟定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定全省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审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审议全省厅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全省处级事业单位和冠以安徽省名称的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

《编办事业单位年审通知》

《编办事业单位年审通知》

《编办事业单位年审通知》*编办〔202x〕9号关于开展202x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保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将202x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时间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3月31日。

二、年审地点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三、审查内容(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是否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四)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五)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六)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七)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度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八)有关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是否继续有效;(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十)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业一年以上;(十一)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十二)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十三)受奖罚和有关评估的情况;(十四)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四、年审程序从202x年1月1日起,我县逐步启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请各事业单位法人按网上操作流程和基本要求申办年度审查业务;对尚未启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的单位按原操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年度审查业务。

(一)网上申办程序1、单位自查。

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

自查的主要内容是:2(1)对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总结一年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2)检查本单位核准登记事项(法人证书上记载的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有变化且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待核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年检。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处室、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含编办,下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1.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由我厅制发(含联合制发)或由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其中,处室调整职能划转的,由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其中,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和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事业单位)在提出清理意见前应征求其它单位意见;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8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由省政府决定。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和省政府第57号令颁布的《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认真做好2005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一)年检范围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年检原则上在原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二)年检内容纳入年检范围的事业单位要将2005年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现净资产合计数额与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相比增减幅度是否超过20%,是否继续具备与承担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经费收支情况、奖惩情况、违约和社会诉讼情况、纳税情况。

具有接受捐赠业务的事业单位须在年检报告书中载明年度捐赠数额及开支用途情况等。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及各副省级市编办:随着我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推进,互联网已经成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

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有效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对于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3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在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增设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为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专用的网上名称。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现就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注册使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政务”中文域名适用于我国党政群机关等各级政务部门。

其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公益”中文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

其范围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及其它非营利性单位。

二、“政务”、“公益”中文域名注册使用规范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中文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以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相关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对就业政策知晓度不高,对家庭就业现状和就业服务工作质量满意度较低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和谐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做好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巩固提升大就业工作格局,全面完成省、市民生工程就业工作目标,实现全市充分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对就业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平台,规范工作制度。

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设备、统一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固定服务场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工作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证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基层,最大程度方便群众、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

(二)做实就失业实名管理,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1.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负责对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者开展就失业登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各项就失业实名管理服务,建立实名制工作台账。

对有即时办结时限要求的事项须即时办理,非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财综[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施策。

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中央编办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4月15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编办同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4月15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全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职能划归市交委。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政府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具体实施登记、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成人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发〔2006〕11号)各区(市)县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省编办《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财政拨款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经费自筹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成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44次会议精神,将成都市中小企业局并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工业经济和经济运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责。

1.将市中小企业局的全部职责划入市经济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全市清洁汽车行业规划和建设管理;全市天然气用气指标转报;加油站、油库等项目的核准和转报;组织实施全市加油站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等职责划转市能源办公室。

3.将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天然气设施规划、建设;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CNG加气站经营权的转让等职责划转市能源办公室。

(二)取消职责。

取消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技改项目招投标审核、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确认、四川省“小巨人”企业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善环境、投资类)申请、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煤炭技术改造专项审批、煤炭专项资金审批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测和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调节全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目标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成机编办函[2002]16号

成机编办函[2002]16号

成机编办〔2010〕162号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及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的通知各区(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级各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编办、省委编办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及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2010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一)年检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经我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延至2011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二)时间安排2010年度年检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年检日程安排表(附件1)所列时间是事业单位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并且经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初审通过后,备齐所有纸质材料前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复核的时间,因而各市属事业单位须确保在此之前本单位在线提交的年检申请已通过审核。

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管辖权限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至4月30日,逾期将不再补办年检手续。

(三)年检程序按照实施网上年检的要求,市属事业单位先使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专用光盘”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申请,待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通过的回复信息后,按照日程安排的时间提交纸质材料到市事登局办理年检复核的相关手续。

(四)年检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3.事业单位提交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决算后);4.已年检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化的除外);6.住所产权证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除外)。

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9.15•【文号】国统字[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4日)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经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

现将《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

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到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机构编制工作学习题库附答案

机构编制工作学习题库附答案

机构编制工作学习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和()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

A.授权、规定程序B.委托、规定程序C.授权、规定要求D.委托、规定要求答案:A2.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重点对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教育。

A.执行权B.决策权C.管理权D.监督权答案:B3.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以上共同进行,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纪律。

A.两人B.三人C.四人D.五人答案:A4.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结报告;逾期不能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A.15B.30C.60D.90答案:C5.街道办事处属于()。

A.政府派出机构B.政府工作部门C.政府派出机关D.政府直属部门答案:C6.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是()。

A.垂直管理机构B.派出机关C.派出机构D.分支机构答案:C7.2006年以后,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共()家。

A.18B.20C.19D.22答案:D8.一般把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个单位称为人民团体。

A.5B.8C.9D.6答案:B9.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区级各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名。

中央及市委有关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A.3B.4C.5D.6答案:A10.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区级各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行政编制()名可以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A.5B.6C.7D.8答案:D11.()是负责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领导机构。

A.行政职权行使机构B.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C.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D.各级党委答案:C12.()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协调推动、动态调整及向社会公布等具体工作。

成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成人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成人发〔2006〕2号)市级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近几年来,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但随着各级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工作也显现了一些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盲目增人,随意使用临时人员,变相超编现象比较严重,加重了财政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建设,合理控制财政支出,以深化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现有临时用工登记、清理工作现有临时工作人员清理登记工作,是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切实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现有临时人员清理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先对现有临时聘用人员(不论是否申报、审批、签定合同)进行认真清理,如实填写《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建立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名册。

现有临时聘用人员的清理工作应在2006年3月15日前结束。

各单位的清理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以下简称“市临时用工管理办公室”)。

(二)清理工作结束后,对超出单位空岗数且未经市临时用工管理办公室同意增加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清退,并做好被清退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清退工作稳妥进行。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复函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复函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7.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复函
南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要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必须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因此,举办单位按法规、政策,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通过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任命、聘任或事业单位按章程选举聘任的行政负责人均可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对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严格执行。

此复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有关部门:我省自1995年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迄今已跨越十年历程。

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所属的登记管理机构和省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认真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411号令)和《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和登记管理工作体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内部管理,注重登记质量,依法实施监督,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彰他们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出的成绩,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省人事厅、省编办决定:对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51个先进集体和李宏宇等42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力争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国务院加强事业单位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希望各级编办、登记管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在做好长期性、经常性的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在加强监督管理上下功夫,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于职守、业务精通、执法严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队伍,为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共51个)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成都市金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都江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邛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自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荣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攀枝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盐边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泸州市纳溪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德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绵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绵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三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剑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蓬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隆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乐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犍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沐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南充市顺庆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蓬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宜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江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长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华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达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达州市通川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南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雅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天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眉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眉山市东坡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简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汶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小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丹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龙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乡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凉山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西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会理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盐源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四川省建设厅人事处四川省交通厅人事处四川省工商局人事处四川省地矿局人事处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人事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人事处四川广电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人事处附件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42个)李宏宇成都市青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干部王莉彭州市编办科长周晓娅大邑县编办副主任魏政辉自贡市沿滩区编办副主任周天尧盐边县编办副主任王吉良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干部杨国辉泸县人事局股长兰国辉广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康昭富江油市编办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李西安县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罗小鸥广元市编办科长谢斌广元市朝天区编办股长贺余芬遂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龙素蓉遂宁市安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刘长林内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原局长(现人才交流中心主任)潘幼康内江市东兴区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谢福江乐山市市中区人事局局长、编办主任帅培林峨眉山市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唐晓锦南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干部杨学勇西充县编办干部刘洪辉南部县编办干部程静宜宾市翠屏区编办副主任姚成玉宜宾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干部黄学军广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邓武华武胜县编办干部刘相学大竹县编办干部王莉华巴中市编办副主任张光耀平昌县编办干部蔡玉蓉雅安市雨城区人事局局长、编办主任王阳兵仁寿县编办股长安莉资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张世斌资阳市雁江区编办股长张丹阿坝州编办科长熊芳茂县编办副主任李正军松潘县编办副主任杨华荣甘孜州编办科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马国军康定县编办主任、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龙辉泸定县编办副主任邵定伟甘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王学强冕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杨甲卡木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高学军布拖县编办干部。

事业单位设立、年检、变更、注销统一表格填写和规范档

事业单位设立、年检、变更、注销统一表格填写和规范档

酒事登字〔2012〕5号酒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表格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结合目前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现就统一使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表格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表格。

从2013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符合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表格(式样见附件1、2、3、4、5、6)。

表格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二、规范表格填写内容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用语。

(具体内容见附件后的填写说明和附件7)。

三、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整理工作。

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整理模板》(见附件8)提供的格式,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填写表格的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相应的表格和填写说明(表格的规格统一为:A4纸张,双面打印)。

二是在整理档案资料的过程中,对以往没有收集齐全的资料,要采取措施补充完整,同时,要在当地档案局(馆)的指导下,对纸张类型不同的档案资料,在保持资料内容完整的情况下,采取裱糊、裁切等方式,确保档案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

三是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档案整理过程中剔除出来的不应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处理。

四是为了不断提高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请各县(市、区)将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填写说明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及填写说明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填写说明5.《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填写说明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及填写说明7.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用语8.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整理模板酒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2年10月8日抄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抄送: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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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09
【实施日期】2006.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和省政府第57号令颁布的《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做好2005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年检原则上在原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二)年检内容
纳入年检范围的事业单位要将2005年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现净资产合计数额与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相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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