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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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规定模板

证券服务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规定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员工廉洁从业,树立良好的风气,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洁从业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

全体员工要恪守社会主义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于律己,洁身自爱,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企业管理咨询业务中,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准向投资者索要钱物,不准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负责项目之便为自己谋利益。

第四条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业务正常进行的宴请和礼物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按照公司规定登记上缴。

第五条在任何业务中都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准因个人的某些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要一律充公。

第六条处理业务和汇报工作都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许报、谎报收入和利润,以获取奖金、荣誉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在职员工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八条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亦不准参与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的活动。

第九条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炒股,亦不准替配偶、子女炒股。

第十条不准用公款参与非业务需要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

第十一条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在业务关系单位报销个人的费用。

第十二条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要精打细算,厉行节俭,不准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和费用开支规定,把各项开支都控制在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基本准则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欢迎阅读。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实施的行业自律规则,《准则》的内容不仅包括《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还包括证券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标准,即《准则》第二章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包括以下内容:1、遵纪守法。

《准则》第五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自律规则主要是由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出于监管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一般都制定了各种内部管理规定、业务操作程序和工作手册等,从各个方面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

这些规章制度可以是外部规范性文件的内化,也可以比外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更严格,从业人员遵守这些规定既是《准则》的要求,也是所在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有形”的法规规范外,证券业从业人员还应遵守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无形”的规范。

证券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关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新兴证券市场尤其要强调职业道德在培育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准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石,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需要诚实守信。

诚实,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时不欺诈、不隐瞒,对自身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介绍;守信,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履约、信守承诺,不违背所作的承诺和与客户的约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
自律基本准则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的各种说情,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事宜。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操盘手、研究员、投资顾问等。

三、廉洁从业要求1. 忠实于职守,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资产及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 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交易规则。

4. 不得接受他人礼金、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给予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5. 不得从事与证券从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6.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声誉,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7.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不得为违法违规企业提供帮助。

8. 遇到质疑或投诉,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敷衍。

四、廉洁从业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2. 公司将定期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检查,排查潜在风险,加强监督管理。

3. 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五、廉洁从业激励机制1. 公司将建立激励机制,对廉洁从业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给予荣誉表彰。

2. 公司将设立廉洁从业奖金,并定期评选出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的职业积极性。

3. 公司将建立廉洁从业员工档案,对员工廉洁从业表现进行记录,作为晋升、调薪的依据。

六、廉洁从业监督1. 公司将设立独立的廉洁从业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公司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3. 公司将依法依规报送证监会监督抽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4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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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
02 详细内容
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准则介绍
发布时间
制定原因
2009年1月19日发布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 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 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 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 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 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 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已经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6月27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证券行业廉洁自律

证券行业廉洁自律

证券行业廉洁自律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行业的廉洁自律也愈发受到了广泛关注。

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监管为先导、以自律为基础、以行业共治为支撑”的原则,证券行业一直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良好、全面透明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与诚信的秩序。

首先,证券行业的廉洁自律体现在严格的法规合规方面。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基金公司等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期货监管条例》等。

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以上法律法规,并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以保证他们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的掌握和理解。

同时,证券行业还严格遵循市场规则,规范业务操作,禁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良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其次,证券行业的廉洁自律还体现在信息披露方面。

证券投资者是根据信息进行决策的。

因此,证券行业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经度事宜的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基金公司等行业机构应制订透明、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

第三,证券行业还通过完善的审计、内控、反洗钱等机制来实现廉洁自律。

行业机构应秉持监管精神,建立完善的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反洗钱等机制,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评估,增强内部控制能力。

在内部机制的前提下,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应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贯彻到日常的业务中去,克服利益冲突,保证工作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证券行业廉洁自律还体现在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上。

证券从业人员作为整个证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要严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相关的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遵循诚信、专业、负责任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真正发挥行业的良好形象和作用。

总之,证券行业是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必须始终保持其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这不仅是促进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也是行业对社会的回报与承诺。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健铭【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剑王佳祺【代理律所】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健铭【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言词证据反证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李健铭于本院开庭审理后向本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对李介平的询问笔录。

上述申请未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且调取内容与本案审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有关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

虽然如上诉人主张,瑞和股份公告的利润分配方案至2016年11月18日方得到瑞和股份管理层的签字确认,但李介平作为瑞和股份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并实际主导了该方案的最终形成。

2020年1月发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

2020年1月发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

2020年1月发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
施细
则。

这份细则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旨在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经营机构的廉洁从业水平。

根据细则,证券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廉洁从业。

其中,证券经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交易行为。

工作人员要提高职业素养,严守机密,公正执行职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细则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和执法机构的检查。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面临职业禁入。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他们加强对机构和员工的监督,确保机构的廉洁从业。

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情况,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细则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监局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监局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监局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监局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现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证监局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上海证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一)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二)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海证监局法制工作处(以下称“法制处”)履行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案件经法制处审理,在做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听证要求。

2020年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2020年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2020年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2020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廉洁从业内控机制 (4)第三章廉洁从业要求 (6)第四章廉洁从业监督检查 (11)第五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的纪律和党的法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和劳务派遣至公司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倡导廉洁从业理念,营造崇廉拒腐的文化氛围,将廉洁文化融入“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客户至上、优质高效”的经营理念中,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章廉洁从业内控机制第五条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指定合规管理部门为公司廉洁从业工作管理牵头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提高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

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会领导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

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股票质押业务部分项目融资用途管理不严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7〕133号)第六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沪市)》(上证发〔2018〕4号)第七十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深市)》(深证会〔2018〕27号)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18]1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7〕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的要求,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持续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9月20日。

证券管理人员职业道德

证券管理人员职业道德

响恶劣的,应对其进行严惩;对于触犯《刑法》
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慎经营,规范运作
证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保护客户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证券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挪用公司或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力,占用证券公 司或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金融职业道德
金融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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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管理人员职业道德
守法合规,率先垂范 审慎经营,规范运作 有效内控,贯彻监管 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一、守法合规,率先垂范
证券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 度,切实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相 关制度的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的逐步健全,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 担领导责任。 证券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或个人损 害公司利益或客户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 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审慎经营,规范运作
证券管理人员应规范业务流程,开展职业道德建设 的拓展培训,以提高对道德风险的识别能力和抵御能力。 同时,应积极促进企业与员工的情感交融,提高员工的主 人翁地位,实现对员工的忠诚管理。
此外,证券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员工职业道德评价体 系,细化各级职业道德指标,提出各级量化标准,对员工 的道德态度、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工作纪律等进行考核 ,在考核基础上建立员工职业道德管理档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7.24•【文号】证监[1993]60号•【施行日期】199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1993年7月24日证监<1993>60号)第一条为建立规范化的证券监管工作制度,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所有工作人员。

前款所指的证券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证监会本部和其派出机构中工作的所有正式、非正式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除应当遵循本守则外,还应当遵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规范。

第四条证监会工作坚持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坚决反对和依法制止证券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一切证券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之便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亦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别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下述人员、机构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一)受证监会监管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二)证监会决定对其经济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机构或者个人。

前述机构或者个人向工作人员和会外人员同时赠送礼品时,如果不便当场拒绝,可以先行接受,然后上缴证监会办公室。

在不知情况的情况下收到礼品,应当原封退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处罚日期】2021.12.22【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靳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8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7384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上海局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2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文号沪〔2021〕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当事人:靳某,男,195X年9月出生,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自律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0]7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发布日期:2009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9.12
【实施日期】2000.09.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0〕7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重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已经200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五次主席专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监会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监会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行为,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纪律严明的证券期货监管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准则,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树立和维护监管人员良好形象。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保持良好作风,谦虚谨慎,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第三章依法监管第八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规范行政行为,不得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稽查办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四章勤勉尽责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恪尽职守,严谨务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认真执行上级决定。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五章公正廉洁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廉政规定和证监会廉政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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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
自律基本准则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的各种说情,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事宜。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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