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重庆庆安物业有限公司对巴南区时代大厦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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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渝价[1998]46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8.09.18【实施日期】199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渝价[1998]460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渝价[2006]587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渝价〔2006〕587号)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浩立·半岛康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浩立·半岛康城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27793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6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精装修进户门厅,并摆放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户外周界系统、巡更系统、背景音乐;有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浩立·半岛康城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0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5元/平方米、月;2.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0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15元/平方米、月;3.商场物业服务费:3.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渝能国际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渝能国际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渝能国际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渝价[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渝能国际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二月七日渝价〔2007〕73号)重庆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渝能国际一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核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渝能晨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渝能国际一期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渝能国际一期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2631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3.26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蓝球场、乒乓球场、室外攀岩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水池、流动水景;50平方米以上进户门厅精装修,并摆放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户外周界防范系统、可视对讲、背景音乐、巡更系统,室内报警系统;有中央消防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消防栓;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渝能国际一期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60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35元/平方米、月;2.门面物业服务费:1.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渝价[2001]36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渝价[2001]36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渝价[2001]36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电信企业: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树立电信企业诚实经营的形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企业的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凡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未标明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用户可拒付费款。

二、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必须使用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电信资费价目表、标价签。

电信资费价目表应当标明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批准文号等内容。

三、各电信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的业务范围的需要,需制作特色价目表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电信公司、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其他电信企业和社会寻呼公司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四、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缴费点(含代办点)必须在其醒目位置张贴电信资费价目表。

五、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经营场所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渝价[2006]58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10.18【实施日期】2006.10.1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涉及渝价[2009]137号文附表中相应物业的有关规定”已被《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渝价〔2006〕587号)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浩立·半岛康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浩立·半岛康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浩立·半岛康城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27793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6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精装修进户门厅,并摆放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户外周界系统、巡更系统、背景音乐;有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浩立·半岛康城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彩虹道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彩虹道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彩虹道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渝价函[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彩虹道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渝价函〔2012〕4号)重庆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太极.涵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你们公司《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你们公司申报和我局相关规定,南岸区彩虹道室内停车场、九龙坡区保利心语花园室内停车场、沙坪坝区保利康桥室内停车场、沙坪坝区富力城(A-1)组团商业中心室内停车场、渝北区太极.黄龙花园室内停车场均符合室内普通级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室内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根据《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02]72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

二、室内月租停车位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室内停车场业主产权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在以下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普通级:南岸区彩虹道室内停车场为80元;九龙坡区保利心语花园室内停车场、沙坪坝区保利康桥室内停车场、沙坪坝区富力城(A-1)组团商业中心室内停车场、渝北区太极.黄龙花园室内停车场均为70元。

四、购房时,对停车场物业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五、停车场产权单位或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本通知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示,接受群众监督。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为了更好的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和完善我市功能,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及经营停放业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重府12号令)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中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六区室内一级以上停车楼(场)的收费标准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场的收费标准。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内其他机动车服务收费审批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来确定。

该办法出台后,由于我们实行停车累进递减的办法,24小时停放收费实行限额,避免了以往停车场按小时累计计算,规范了我市的停车场收费行为,改善了我市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广大车主的拥护。

全市在按《办法》贯彻执行过程中,于2000年7月下旬收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93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性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重庆当代城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重庆当代城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重庆当代城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渝价[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重庆当代城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渝价〔2009〕34号)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嘉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精神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等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三、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布的标准同时废止。

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附件:重庆当代城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理想大厦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1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理想大厦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1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理想大厦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理想大厦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00六年三月八日渝价[2006]110号)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理想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理想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理想大厦具备有,绿化面积约4345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3.35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精装修进户门厅,并摆放绿色植物;电梯轿厢装修;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有中央消防监控室,烟感、喷淋、消防栓;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理想大厦符合一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5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2.写字楼物业服务费6.0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3.商场物业服务费6.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以上收费标准中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和电扶梯电费。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巴南府办发〔2015〕231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2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巴南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4日巴南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房屋管理的主要形式,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以下简称物业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依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物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南区实际情况,由区司法局、区房屋管理局、区人民法院牵头,组建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就建立全区物业纠纷调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按照构建和谐巴南总体要求,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物业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以化解物业纠纷为主线,加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各方利益诉求渠道,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和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物业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物业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制(一)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司法局、区房屋管理局、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组成。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上海城商业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上海城商业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上海城商业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渝价[2007]515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上海城商业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渝价〔2007〕515号)重庆富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上海城商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嘉发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对上海城商业部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上海城商场具备有双回路电源,有电扶梯10台、货梯1台;有中央消防监控设备,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设中央空调,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中心;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烘手机;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置放有绿色植物。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上海城商场符合一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1.商场物业服务费:7.0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收费标准中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和电扶梯电费。

2.独立门面物业服务费:因独立门面增设有红外线、电视监控等防盗设施,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商场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渝价〔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

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按照《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232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评审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六条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审批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巴南府办发〔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6日巴南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业主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和建设业主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征地拆迁对被安置户进行安置,由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居住用房。

第三条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坚持区房管局行业管理、政策指导,镇街属地管理、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成立巴南区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房管局局长、区征地办主任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和巴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房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巴源公司主要负责人、区房管局物业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逐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机制。

提倡通过招标投标或协议选聘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安置房小区开展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协议选聘工作,区房管局负责监督管理。

关于小区公摊费的解释

关于小区公摊费的解释

重庆市物价局公开信箱
邮件字号:渝土房信箱[2014]1012
发布单位:市物价局
来信内容:小区物管费是否包含小区内公摊水电等费用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想咨询下小区物管费用到底包含哪些?我所在小区为北碚区蔡家的隆鑫爱琴海,小区物管在收取物管费的同时还要单独收取一笔小区公摊水电等费用,但是我上网查询时网上的显示是物管费包含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按照网上所说物管费用应该包含了公摊水电费用,这跟隆鑫物业所收取的费用不是一致的,所以现在不明白到底物管费用是否包含了小区内的公摊水电费用,如果包含,那么隆鑫物业是否存在随便乱收费用的嫌疑。

请各位领导能帮忙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办理单位:市物价局
办理结果:许先生:您好!感谢你对我市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第六条规定: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因此,在物业服务费可不包含水电公摊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应有相应的约定。

重庆市物价局
2014年4月24日
联系人张香洪电话67512115
发布时间:2014-04-25 10:20:46。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2.13【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所代替)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主要指房屋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交通、公安、物价、邮电、供气、供水、电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三)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四)制定物业管理合同、公约等示范文本;(五)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活动;(六)参与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下同)物业及其配建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改变用途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

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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