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在中国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
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通过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帮助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从合作社组建与管理、利益分配、信息透明度、法律保护等方面,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平等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在组建阶段,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合作社的成员是自愿加入的。
有些地方存在强迫加入合作社的现象,甚至有的合作社以各种借口向农民收取高额会员费,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因此,应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好处,自主选择是否加入。
在合作社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分工,防止权力集中、腐败行为。
合作社应定期举行会员大会,接受监督,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利益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中最为敏感的问题。
合作社应当根据会员的劳动、资金、资源等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同时,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有些合作社存在利益输送、偷税漏税等问题,损害了会员的利益,必须依法查处,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信息透明度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合作社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政策法规等,保障会员的知情权。
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广泛性,让会员及时了解合作社的运作情况,积极参与管理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作为经济组织,合作社应依法成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会员在享受合作社服务的同时,也应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定,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农民工维权问题之探讨
我们必须正视农 民工问题 , 取切实措施予 以解决。否则 , 采 它
( 依靠对农民工的情感维权 一)
必将成为我们社会不 和谐 的因素 , 响到社会 的稳定 与和谐 影
社会 的建设 。
( ) 民工 维 权 问题 研 究 是 由我 国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全 局 二 农
当我们看到城市里 的一栋栋 高楼拔地 而起 , 当我们欣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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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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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28 第O期 0年 1 0
( 总第 4 期 ) 6
农 民工维权 问题之探讨
王 晓 霞
( 西财 经 大 学华 商 学 院 山 西 太 原 山
【 摘 【 键词 】 民工 关 农 维权 途 径
现代都市的文明风光 时 , 们是否想 到为城市 文 明作 出巨大 我
贡献的农民工朋友?据国家统计 局的数据 ,0 4年全 国农 民 20
【 收稿 日期1 0 7 I 0 2 0 一I - 8 【 作者简介】 王晓 霞(9 9 , , 16 一) 女 山西陵川人 , 山西财经大学华 商学院教师, 硕士 , 研究方向: 法理学、 公司法。
我 国农 民工 的总数在 两亿人 以上 , 他们 已经是工 人阶 级
新成员 的重要组成部分 , 理应享有城镇职工 同等权 益和保障 。 但是现实 的农 民工 的权 益保 障状 况不 容 乐观 , 出表 现在 : 突 () 1 劳动合 同签 汀率低 , 劳动用工行 为不 规范 。即使在 已签订 的劳动合 同中, 意变更或 解除 劳动合 同的现象可 能随时 出 随 现。() 2拖欠甚至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 的现象 时有 发生 。( ) 3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 , 民工 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 受到威 农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有利 于促 进市场经 济和谐发 展 ; 障农 民工合 法权益 , 保 有利于人 们增强 社会认 同感 。面 临新 的经济形 势——金融危 机带给我们 的影 响 , 如何对农 民工进行积极合 理的 引导 , 促进 社会 的稳定发
—
作 者简 介 : 小. 17 一) 女 , 阳师 范大 学法学院讲 师 , 张  ̄( 99 , 沈 民商
法 专 业 硕 士 , 究 方 向 民 商 法 。 辽 宁 沈 阳 1o 3 研 1o 4
39 —
童
N o. 8
T ME D C I E U 棚 O N
A_g s u u t
农 民工 权 益 保 障 法 律 问题 研 究
张小 琳
摘要 : 面对城市与农村的二元保障体制 , 如何对农 民工权益进行保 障是值得 我们去思考的 问题。 只有将农 民工权益 纳入科 学的社 会保 障体 系中 , 才能更充分的发挥这一群体 的积极性 , 更好的促进 国家的发展 。因此 , 对农 民工权 益保 护的探 讨迫在眉睫。 关 键 词 : 民工 权 益 保 障 农
会 的力量 , 做农 民工有力 的后援支持 , 为农 民工作主 , 他们 与企 使 业处 于平等协商 的地位 , 以保 障他们 的合法权 益。 32 还要重视企业在 保障农民工权益时所起到的作用 . 在 财政 无法周全的保障农 民工权益 的时候 , 我们不妨考虑让 雇佣 农 民工 而直接受益 的企业拿 出一部分 资金 进行农 民工权 益 的保 障 , 使得他们在有 工作 的状 态下 可以不需 要依 靠政府的保障 直接从 企业 中获得福利 。当然企业一定不会甘愿这样做 , 因为这 将 增加他们 的运营成本 , 因此需要政府 对企业进行 引导 , 以一定 的优 惠政策换取他们 自愿对农 民工进行保 障。另外 , 民工之所 农 以缺乏竞争 力还体 现在 自身素质 与工作技 能方面 。政府很 显然 也 意识 到了这一点 , 采取各 种手段对农 民工进行 职业 培训 , 但事 实上这种培训远没有在企业 中进行 培训 效果好 , 因为只有在实践
农民工权益保障宪政基础问题研究——以宪法实然权利为视角
民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 , 并承担平等的程序义务 。 例如 , 在选举 中 , 实行 普遍 、 等 的选举 ; 实 施行 平 在 政 行 为时 , 政 机关要 听取相 对人 的意见 ; 诉讼 行 在 中, 要保 障各 方 当事人 都 有 充分 发 表 自己 意见 的 机 会 , 官要公 平地 听取 当事人 的 意见 ; 法 在诉 讼 中 的回避 制度也 体现 了程 序 的平 等权 的 内容 。 J 我 国法律 还没 有 界定 农 民工 的 主体 身 份 , 不 管 但 农 民工 是农 民 、 还是 工 人 、 是 新 兴 的产 业 工 人 、 或 或是 进城 务 工 人 员 、 是 城 市 “ 缘 人 ”, 们 是 或 边 他 人 , 公民, 是 法律 就应 该 将他 们与 其 他公 民 同等对 待, 以体现 宪 法 的 平 等 权 所 要 求 的 “ 律 必 须 同 法 等对 待 同等 的人 ” 的精神 。 在保 障农 民工权 益 的宪 政 问题 上 , 有许 多 学 者认 为 , 国农 民工 没有 “ 民 待 遇 ” “ 民 待 我 国 或 市
法研 究 ;. 芳 , , 2杨 女 武汉科技 大学化工学 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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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清泓
杨
芳 : 民工权益保 障宪政基础 f ̄研 究 农 " - I
一
20 06年 4月 ( 2期 ) 第
些地 方 已 经 意 识 到 农 民 工 的选 举 权 的 缺 遇” 主要 的法律障碍 , 是 甚至有 人提 出修 宪。笔 者认 为 , 国 现行 宪 法 , 农 民工 是 平 等 的 , 没 失 , 始为农 民 工提 供 实 现 选 举 权 的 途 径 。如 今 我 对 是 开 有歧视的 , 谈不上没有 什么“ 国民待遇 ” “ 民 或 市 年地方两会期 间, 深圳将全市 30名人大代表名 5 待遇” 问题 。那 种认 为我 国农 民工 处处受 歧 额 中的 1 留给 了外 来 务工者 ; 的 0个 浙江 省特 别 给义 视, 没有享受“ 国民待遇” “ 民待遇 ” 应还农 乌市增 加 了 1 农 民工代 表名 额 。4 或 市 、 2个 L 民工“ 国民待遇” “ 民待遇” 或 市 的说法是没有宪 农 民工 的选 举 权 与 被 选举 权 难 以 实 现 , 一 使 法依 据 的 。现 实 中 , 量 存 在 的歧 视农 民包 括 法 亿多 的公 民 的这 一政 治 权 利被 “ 性 ” 剥 夺 了 , 大 隐 地 规、 政策 , 如城 乡 “ 元 经济 结构 ” “ 元 户 籍 制 但 这 不是 宪法 的缺 陷 , “ 立宪 层 面 ” 制度 选 二 、二 是 后 的 度 ” 有 的 叫做 “ 国两 策 ” , 一 即对城 市 、 居 民是 一 择问题 , 选举法》 对 是《 对农 民参加选举的制度设 置 套政 策 , 农 村 、 对 对农 民 是另 一 套 政 策 , 些严 重 有缺陷 , 选举法》 这 是《 有些规定侵犯 了农 民工的权 侵犯 了农 民工 的权 益 , 是 , 不是 我 国现行 宪法 利 , 选举法》 但 这 是《 的有些规定“ 违宪” 必须修改。 了, 的问题 , 是 执 法 问题 , 些有 违 宪 之 嫌 的法 规 、 而 这 三、 受教 育权 政策 当然必须清除 , 但这完全不是修宪问题 , 而是 我 国现行 宪法第 4 6条 规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 宪审 查 ” 违 的问题 。 国公 民有 受 教 育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公 民享 有 受 教 ” 二 、 举 权 选 育 的权利 和义 务 , 指 公 民有 在 国家 和社 会 提 供 是 我 国宪 法第 3 4条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年 的各 类学 校和 机 构 中 学 习 文化 科 学 知 识 的权 利 , “ 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 种族 、 性别、 家庭出 有 在 一定 条 件 下 依 法 接 受 各 种 形 式 的 教 育 的 义 身、 宗教信 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 居住期 限, 都 务 。我 国宪法 对公 民的受 教育权 的规定 是 非常 全 有选 举 权 和被 选举 权 ; 是 依 照 法 律 剥 夺政 治权 面 的 , 有必 要再 单 独 规 定 农 民工 的受 教 育 权 问 但 没 利 的人 除外 。 在这 里 , ” 宪法 对 选 举 权 的规 定 是没 题 , 为宪法 具有 高度 抽象 性 和长期 适 用 的特征 , 因 有把 农 民 工 排 除 在 外 的 。年 满 十八 周 岁 的农 民 不 能 因 目前现 实 中农 民工 的受 教育 权难 以真正 实 工, 只要 没 有 被法律 剥 夺 政治 权利 , 就享 有 这一基 现而 “ 助 ” 求 于宪法 。 本权 利 , 何组 织 和个 人 都不得 剥 夺 。 任 农 民工受 教 育权 应 包 括 两 方 面 : 是农 民工 一 对 于农 民工 的这 项 最基 本 的政 治 权 利 , 争议 自身接受 职业 培 训 的权利 ; 是 农 民工 子 女 接 受 二 最 多 的一 点 是 : 些 生 活在 外 地 的农 民工 到 底该 教 育 的权 利 。 这 在 哪里 选 举或 被选 举 为人 大代 表 ?按 照现 行选举 农 民工 子女 的教 育 问题 越 来 越 突 出 , 由于 农 法规定 , 以下人大代表 , 县 由选 民直接选举 ; 选民 民工没 有流 人地 户 口, 此 , 民工子女 没 有享 受 因 农 登记按选区进行 , 确认后 长期有效。这一计划经 当地政 府教 育 资源 的平 等 权 利 , 民办 学 校 的高 而 济 时代 的选举 办 法把 农村 选 民和城 市选 民截然分 收费又让他们望而却步。 目前 , 国进人城市 的 我 开 了。 农 村人 口差 不 多有 1 , 亿 是相 当大 数量 的人 群 , 农 现行的《 选举法》 是按户籍人 口和户籍所 在 民工在 城市 的孩 子 , 学 受 教 育 本 来 是 国家 法 律 人 地 来确 定 人大 代 表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以河南洛阳地区为例
在廛 河 区 , 当地 居 民主要 是 以前迁 移过 来 的, 少 数 民族 比较
多, 因为地 处洛 阳市 区边缘 , 这 里较 为落后 , 成为 洛阳 典型 的城中 村, 一 旦征 地 , 涉及 到 的人数众 以下水 平 , 对 政 府 的征地政 策并 不是 很 了解 。
一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2 0 7 . 0 2 支持 或者 理解 , 就应该 努力 保障农 民的知情权 , 让他 们对 征地行
、
问题 出现 的背景
2 0 1 2年 l 1 月, 国务院批 复 《 中原经 济 区规划 》 , 定位是 : 国家 为 , 用 途 以及 相关 的补 偿计 算有一 个充分 的了解 并充分 听取他们 重 要 的粮 食生产 和 现代 化农业 基地 , 全 国工业化 、 城镇 化和 农业 的意 见 。 现 代化 协调 发展 示 范区 , 国家重 要 的经济增 长板 块 , 全 国区域协 调 发展 的 战略 支 点和重 要 的交通 枢纽 ,华 夏历 史文 明传承 创新
3 . 商 业性 用地 和公 益性 用地 的界 限不清
《 宪法 》 第十 条第 二款规定 : “ 国家 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可 以
增加, 官 民矛盾 加深 。有些 地方 更 是偏离 合法 合理 轨道 , 政府 强 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 地 实行征 收或 者征用 并给 予补偿 ” 。 政 府 的征 制拆迁 , 农 民 以死相 威胁 , 无 法从 根本上 走 出本 是惠 民工 程到 最 地权 当然是 合法 的, 我们 并非反 对一切 形式 的征 地 , 只是 说 , 在 现
2 . 救济 制度 不完 善
现 实 中有 部分农 民在 征地 以后 的发展 是相 当不错 的, 有的 自
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近年来拖 欠农 民工 工资 、 害农 民工权益 的事 件 屡禁 不 止 , 响 了 党和 政府 的 形象 , 扰 了社 侵 影 干 会 的安定 和秩 序 , 社会 公平 与正 义 的实现造 成 了巨 大的 冲击 。 因此 , 对 切实保 障社会 成员 的基
本 权利 , 保证 每个社 会成 员 享有大 致相 同的基 本 发展 机 会 , 证 他们 都 能够 接 受教 育 , 能 够 保 都
平等地 参与市 场竞 争 、 社会生活 , 都能够 依靠 法律 和 制 度 来维 护 自己 的合法 权 益 , 实现 构 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伟 大 目标 的必然举 措 。
一
没 有使 农 民工及 其家庭 受益 , 民工难 以脱 贫致 富。所 以 , 农 解决 不好 农 民工权 益 保 护 问题 , 这 个 庞大 的农 民 阶层 , 成为城 市 和农村 协 调 发 展 的障 碍 , 以适 应 社会 主义 新 农 村建 设 的需 将 难
要。
2 当前 我 国 农 民 工合 法 权 益保 障 缺 失 的现 状
护,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 ( ) 护农 民工 的合 法权 益有利 于实 现社会 的公 平 和正 义 。促 进社 会公平 和正 义 , 构 建 1维 是 社会 主 义和谐社 会 的一个 重要 基础 。构 建社会 主 义和 谐社会 必 须不 断消除社会 不 公平 。农 民 工作 为一个 特殊 的社 会 群体 , 为我 国 的社会 主义现代 化 建设 做 出 了巨大 的贡献 。然 而 , 已成 为
() 2 维护农 民工合 法权 益有 利于促 进社 会 的稳定 和 团结 。农 民工作 为 工人 阶级 队伍 的新
农民权利保护问题思考研究及优化对策论文(共5篇)
农民权利保护问题思考研究及优化对策论文(共5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农民工公民权利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的长期存在,我国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不同的结果。
虽然从法律上讲,无论公民的户籍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其公民身份是一样的,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也是无差别的、完全相同的。
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收入差距、社会地位以及社会保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市与农村的社会制度显现出不同的层次差异,这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一、农民工公民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政府不断制定和完善关系农民工公民权利的规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对农民工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媒体网络也不断加强对农民工公民权利的报道宣传,这对于强化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保护其公民权利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农民工的公民权利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例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环境恶劣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等。
(一)政治权利的缺失在我国,农民工政治权利的缺失,主要是选举权的缺失。
选举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实现公民选举权的平等,就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走向民主法治的重要一步①。
农民工选举权的不平等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保障农民工实现其政治权利也日益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主流话语。
修改前的选举法规定,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农村人口的素质普遍不够高,适当控制农村代表数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理论层面来讲,它是严重背离公平原则的。
因为“人是生而平等的”,不能因为教育、经济等不同而分为三六九等。
正因为如此,修改后的选举法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1 2 政 治 权 益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障 .
() 能 享 有 平 等 就 业 和 选 择 职 业 的 权 利 。 1未
我国的管理体 制是属地 管 理 , 民只有在 生活 地 、 居 工作
地 与 户 籍 地 相 吻 合 时 才 能 正 常 行 使 相 关 政 治 权 利 。 由 于 农
首先 目前一 些 城市 为 保证 城 镇 人 口的就 业 , 就 业政 在 策 实 行 区 别 对 待 , 对 农 民工 就 业 进 行 总 量 控 制 、 业 和 工 如 职
民工 生活 、 工作 的流动 性 , 口昕在 地和 就业 地 的分 离 , 户 多
成 种限制 、 先城 后乡控 制等 , 因而农 民工大 多数 从事 的是 城 市 数农 民工不能很 好地 行 使法 律 赋 予 的政 治权 利 , 为被 动 无 。一 方 面 , 于 长 期 远 离 农 村 , 法 行 使 民 由 无 人 不愿 干 的 累 、 、 工作 , 脏 粗 如房 地 产建 筑 工 、 市清 洁 、 城 居 的 “ 政 治 群 体 ”
农 民工 由于其 身份长期 得不 到改 变 , 没有城 市 户 口, 因 农 民工 指具 有农 村 户 口身 份却 在 城镇 务 工 的劳 动 者 , 只能 无 奈 地进 入 收入 低 、 作 环境 差 、 工 福 他们 是具有 “ 村人”和“ 农 城市人” 双重 身份 的特 殊群 体 。虽 而在劳动 就业时 , 利差 的次 属劳动力 市场 。相 当一 部分农 民工所从 事 的职业 然 他们离 开农村 到 城市 工 作 和生 活 , 是很 多人 的 家庭 仍 但 然 在农村 , 们没有 被城市所 承认 , 他 更没有 被 城市 社会 保 障 没有 相应的劳动 安全 保 护 和 卫生 设 施并 且 劳动 强度 很 大 , 脏 累 难 险 体 系所接 纳 。虽然 农 民工在 我 国 国民经 济建设 中发挥 着 重 单位 的重 活 、 活 、 活 、 活 、 活都 是农 民工 全部 包揽 , 要 作用 , 民工权益保 障对 国家 、 农 社会 发展 和 稳定具 有 重 大 长时 间超 负荷劳动 极大损 害 了农 民工 的身心健 康 。一 些雇 甚 而 深 远 的 意 义 , 是 农 民 工 一 直 作 为 权 利 被 边 缘 化 的 特 殊 佣 农 民 工 的 单 位 劳 动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简 陋 , 至 根 本 没 有 劳 但 经 对农 民工 的人身 弱势群体 而工作 和 生活 着 , 们 的基 本权 利 和合 法 权 益 没 动安 全保 护措施 , 常发生劳 动安 全事故 , 他 安全 构成严重威胁 , 加了农 民工的健康成本 。 增 有 得到 充分而有 效 的保 护 。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二 失地农 民权益保 障存在的 问题
( 一) 征地补偿标准低。据统计, 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 失去土地的 农民获得 的补偿只相当于失地前六年左右的纯收入。对农民的土地 补偿费是依据土地原产值来计算的, 这是一种与市场供求关系脱节的 片面定价模式, 忽略了被征土地的区位优势、地理条件 、未来的发展 前景等因素。加之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高其政绩, 片面追求经济 陕速 增长, 低征高卖现象屡见 , 使得失地农民未分享到土地出让后增值所 带来的收益。 ( -) 征地程序不规范。在实 际征地过程 中, 征地工作完全 由地方 政府操控, 采用事后公告的形式 , 且这种公告多流于形式, 旨在催促失 地农民进行补偿登记。作为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失地农民, 既没有知情 权, 也没有对征地依据产生质疑的权利。正是 由于征地过程缺乏透明 度, 致使政府不按程序征地, 未批先用 , 买卖出租 , 暗箱操作等违法现 象不 同程度存在。 ( 三) 安置方式单一化。我 国目前对被征地农 民实行的大多是一 次 胜货 币补偿安置方式, 然而这只能维持失地农民短期的生活水平, 缺乏为失地农 民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效考虑。此外, 失地农民 “ 上楼”后 , 生活消费成本明显加大, 大部分农民倾 向于 眼前消费 , 缺 乏长远规划, 使得拿到的补偿费在短短 r L 年 内用完 , 这在一定程度上 影 响着社 会 的安定 。 ( 四) 社会保 障体系构建欠健全 。社会保 障是一个 国家实现公平 的重要工具, 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伞。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 具有城乡二元化体制特征 , 并且覆盖面狭窄 , 绝大部分失地农民还处 在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再加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 , 失地农 民尚不能参加社会养老保 险和医疗保 险。如果还以 “ 保证被征地农 民原有水平不下降”的准则行事, 只会j 步拉大城乡差距 , 不利于 我国经济均衡平稳发展。
农村工作的农民权益保护与公共服务研究
农村工作的农民权益保护与公共服务研究农村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环。
而农民作为农村工作的主体,其权益保护和公共服务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村工作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研究农民权益保护和公共服务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一、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农民权益保护长期以来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尽管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权益,但由于执行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很多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农民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土地征收问题、农产品价格波动等。
再次,乡村基层组织的薄弱以及农民组织的缺乏也导致农民权益保护的难度加大。
二、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农民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比如土地被非法收购、农产品价格被操纵等。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乱收费、低评估等问题,使得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再次,农民在权益保护过程中的维权渠道不畅,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三、农民权益保护的原因分析造成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薄弱,导致农民组织的谈判能力不足。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或农产品价格调控中存在不作为、失职和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立法和政策的不完善也加大了农民权益保护的难度。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策略分析为了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再次,加强农民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此外,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严惩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五、农民公共服务现状农村工作中的公共服务一直是农民关心的问题。
然而,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农民在获得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比如,农村医疗服务不完善,教育资源匮乏等。
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进行研究论文(大全五篇)
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进行研究论文(大全五篇)第一篇: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进行研究论文我国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现状分析1.1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1.1.1 失地农民就业率低失地农民一般文化水平比较低或者老年人偏多,大多都处于初中以下水平,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村的学历构成为:没上过学的15%、小学学历的 35%、初中学历的 43%、高中学历的 5%、大学学历只有2%。
在这个对学历要求比较高的社会,农民失地的同时也相当于失业了。
除了学历的制约意外,我国就业压力大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制约,每年毕业的大学生规模一年比一年高,2012 年为 680 万人、2013 年达到699 万,这就产生了许多大学生降低了自己的就业要求,出现许多大学生与农民工竞争的现象。
1.1.2 失地农民就业后的失业率比较高在我国土地征用现状中,货币安置出现以后,就业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越来越难。
由于失地农民往往缺乏就业技术,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往往将安置的失地农民辞退。
因此,即使是安置了就业,也有一大部分失地农民实际上处于未就业状态。
1.2 失地农民权益的收入问题由于失去土地,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变化,由以往的农业收入为主转为现在的打工收入为主,也有一部分失地农民进行个体经营和开办企业。
但是相比失地前,现在的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往往生活水平也不及失地前。
影响失地农民收入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有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以及征地的补偿价格。
在失地农民的收入方面,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在物价飞涨的今天,不稳定的打工收入往往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诸多需求。
1.3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土地本身具有就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提供给人民食物、提供养老的保障、提供公共物品给农民以及作为一种失业保险的功能为农民在打工就业中失业的人提供务农的岗位,在失去土地后这些保障功能都将不复存在。
关于征地补偿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所谓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研究
作, 是维护 职工队伍 的团结统一和社会政 治稳定, 增强党 的
阶级基础 、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的迫切需要 。
( ) 民工 权 益 的 保 障 有 利 于 和谐 社会 的 构 建 。我 国独 三 农
( )维护农 民工 的合 法权益有利 于 实现社会 公平和 正 一
20 0 9年 4月
中共 山西 省委 党校 学报
Ac d mi o r a f h n i rvn il mmi e at c o l P C a e cJ un lo a x o ica S P Co t eP r S h o C.. t y f o
Apr 0 9 .2 0
一
合 法权 益被侵害 的事件 日趋增 多。因此 , 在构建和谐社会 这
一
宏伟进程 中, 民工权益 的保 护是重 点和难点 , 农 只有做好
维 护 农 民工 合 法 权 益 是构 建 和谐 社 会 的 必然 要 求
这一点 , 能够去构建和谐社会。 才
一
、
和谐 社 会 是 一 个 以人 为本 的社 会 , 一 个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是
人 口普查资料显示 ,已有 近一亿农 村劳动力进入 城镇就业 , 农 民工 已成为我 国产业工人 的重要 组成部分 , 为我 国经 济增
长 和第 三产 业 的发 展 作 出 了 巨大 的贡 献 。但 同 时 由于 有 关 法
法 权益 的事 件屡禁不 止, 影响 了党 和政府 的形象 , 干扰 了社
社会 的主要 基础就是 构建包括农 民工 在 内的各主要 社会 阶
层 之 间 的和 谐 关 系 。
在 社会 中同其他社会成 员一样拥 有平 等的发 展机会及 合 和, 犯罪案件也会 因此大为减少 , 这样就能增加社会稳定
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w ww/moftec-cn/wto/大于[9]Cao peizhong,the principle of the WTO and Affection For China.[D]. Canberra,2002 (unpublished at present)
①“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重大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
容和主要标志。
整体上,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
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优质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农
产品生产必须由数量型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型转变,农业生产管理必须由偏重
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管理转变。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过程就是现
代农业的发展过程。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规范农业生产全过程管理,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效
益,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参见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第四部分。
①刘笋,《国际贸易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5 月,第1 版,第
313-314 页。
②The Multilateral System:50 years of Achievement -Introduction (Accessed in November 2001)。
③关贸总协定认为:中国非是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因为1950 年3 月台
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而消失。
应当先谈减让。
参见《乌拉圭回合。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城市化进程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劳动力。
作为农村转移就业的主要群体,农民工在城市中承担着大量基础产业和服务行业的劳动工作,为城市的繁荣和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面临诸多社会保障问题,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方面的困境。
由于农民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城市户口、稳定工作和社会保障,他们往往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面临着来自疾病、意外伤害和失业等风险的巨大压力。
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对于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分析、现行政策影响、改进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建议。
1.2 研究意义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其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乎农民工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利于深入了解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群体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有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就业,但由于户籍限制和其他因素,农民工在城市中依然面临种种困难和问题,如低薪、缺乏社会保障、受歧视等。
通过深入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依据,促进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
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他们的贡献应得到应有的回报和保障。
通过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发现和解决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再分配,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力长期 处于 供过 于求 的状况 , 劳动力 价格 被压 得很 低 ; 民工 分散 和无组 织 , 其 农 无力 抗拒 力量 强大 的用 人单 位 不平等 条款 , 人单 位违反 劳动法 律法规 , 用 肆意 侵犯农 民工合 法权益 的行 为 比比皆是 。农 民工 主要从 事城市人 不 愿干 的脏 、 、 、 作 , 强度大 , 累 差 险工 劳动 工作环境 差 , 工作 时间长 , 资待遇低 , 工 工资被拖 欠 的现象 普遍存在 。
学设施 简 陋的 民办学校 就读 , 甚至 辍学 , 育质量 很难 得 到保证 。 教
( ) 会保 障权益 缺失 四 社
主要 体现在就 业歧视 、 劳动环境 差和报酬低 等方 面。农 民工进城 的主要 目的是要从 经济上获 得 比在农业领 域更 多的收 益 , 由于我 国的就业制 度 与户籍 制度密 切相关 , 但 他们 没有享 受到平 等 的就 业权 。许多农 民工输 入
地 政府 会更多地 考虑 如何减 少外来 人 口融人城 市社会 的财政 负担 , 市从 保护本 地人就 业 的角度 出发 , 城 实行 的 政 策不利 于农 民工 , 对农 民工的数量 、 职业 、 工种进 行 了限制性规定 。同工不 同酬的现 象也普遍存 在 。农村 劳动
大 贡献 。但 由于种种 原 因 , 民工没有 被城 市接 纳 , 农 没有 获得城 市 的认可 与得 到应有 的尊重 , 没有 享受 到作 为
国家公 民应 有的公 平待遇 , 其合法 权益 没有得 到应有 的保 障 。
一
、
农 民工权 益 保 障面 临 的 问题
【 ) 济 地位 不平等 一 经
、
工作强度高 , 民工也很难通过继续教育和培训来提升 自 。由于户籍原因也很难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免费 农 我 就业培训 , 城市的免费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往往把农 民工排除在外 。文化水平低 , 职业技能缺乏 , 在激烈的市场 竞争中, 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 , 不得不从事艰苦的体力劳动并接受低薪待遇。此外 , 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 农 不到有效 保 障。 由于管理体 制和教 育投资 体制 的原 因 , 民工子女人 学得不 到 和城市居 民子女 同等待 遇 进入 农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摘要新生代农民工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实际中,他们的劳动权益却屡遭侵害。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解决好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状,重点探求其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从而为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方向性指导。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1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经历了深刻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变革。
经济体制上,我国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社会结构上,我国完成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过渡。
这两个历史性的过渡,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村人多地少的现象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城乡劳动力供求存在梯度落差等,导致了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从而使我国原有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显著变化之一就是农民工群体的形成。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民工群体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情况下,我国出现了三次“民工潮”,而这三次“民工潮”的出现又催生了第一、第二代农民工。
第一代农民工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只有少量入城打工的农民;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二代农民工出现且规模不断扩大。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42亿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约占农民工总数的60%。
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且规模在逐年扩大。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新生代农民工为我国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论文 (转)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摘要:我国二元的社会结构导致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作为新的社会群体,却被排斥在这个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形成了制度性的缺失,正视问题存在并积极求索化解之道势在必行。
本文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并对研究状况作了简要评析,根据农民工的实际状况,主要从制度和制度操作两个方面分析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加强该领域研究,最后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索,并提出了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保障机制社会结构目录1前言................................................. - 4 -1.1研究背景........................................ - 4 -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 5 -2.1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 ................ - 5 -2.2、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 - 6 -2.3农民工社会保障隐患及问题 ........................ - 6 -3.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7 -3.1.农民工建设社会保障的原因....................... - 7 -3.3,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 8 -3.4.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 - 8 -3.4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 9 -3.5.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 9 -3.5.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 - 10 -3.5.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 - 10 -4.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 - 11 -4.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因素: ............. - 11 -4.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客观方面的因素: ........... - 12 -5.1、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 12 -5.1.1,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人口......... - 13 -5.1.2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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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9[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
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
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
[关键词] 国民待遇权益保障农民The Researching on the Peasants‘Legal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National Treaty_____From Taking about the Case Criminal of the underground Water disputeCao Peizhong,Zhou Yanbo(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ent, a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the free trade condition, all are equal and exist no discrimination. Basing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WTO that is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bot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transfer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shall protect strongly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o be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maybe is lucky for peasants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Key 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peasant一,引言2000年初夏,地处山东中部的某县,由于政府强行调配地下水资源,“弃卒保车”,政府在未做好当地农民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调配地下水资源引发政府和农民之间发生摩擦,农民自发地非法聚集,发生了一起震惊当地媒体的命案,当地公安干警一死一伤,警车被砸,造成了严重地后果。
最后,肇事者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反思这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命案,除了农民兄弟的质朴无知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尤其WTO条件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是否适应于中国最广泛的社会主体-九亿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分配地下水资源权益问题。
本文试从WTO的基本原则的生产背景及基本原则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关系,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阐述: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应农民主体,而且应当加强。
因为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民和农业的基础地位问题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
在当今条件努力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条件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应加强农民权益维护和研究问题。
①笔者曾被公派澳洲学习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已学成回国。
留澳期间曾考察过外国农业结构及社会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
本文力求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对农民问题的再认识。
若是这样,出身于农家的我,也就十分满足了。
由于笔者才学疏浅,请同志批评赐教,将不尽感谢。
二,WTO国民待遇原则概述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追溯到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
当时中国应邀参加会议,之后达成妥协协议,形成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①在长达50年的历史进程中,GATT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推动自由贸易、减低关税、协调各国经济立场政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申请加入了WTO,其中所涉及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
②中国政府作为当时的原始缔约国签署了协议,由于国民党政府及国际政治的原因,中国政府在几十年的时间未能恢复应有的地位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③直到1987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人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复关入世申请,④历经十五年,一波三折,终于在20XX年月12日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
从此,中国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WTO 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规则和专项协议分别涉及农业问题及贸易问题,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NT)。
⑤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一个领域后,也享有与该国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待遇。
通俗地讲,在自由贸易市场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
实质上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歧视原则(注:这一原则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早有体现,已成为民法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制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的普通性,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已被详细具体化到知识产业协议及其他专项协议。
)因此,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副产品流通及商品化,回归贸易自由化主流,除了授权WTO成员国合法地保护农村商品贸易外,允许政府对此进行干扰外,农村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和工业产品一样受WTO规则的约束,农副产品生产者享有相应的权利。
①由于政府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进行干扰导致权利地过分滥用,即使发达国家也对本国农业关爱尤加,如美国最近签署法案,加大对农业的补给投入。
为此,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在建立自由贸易体制方面,力求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推进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第二,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非歧视保护;为此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农民收入提高方面可以进行绿色补给,推进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
综上所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WTO农业协议适合于所有成员国,在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国外是农场主和劳动者,我国是农民。
笔者注),维护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特殊保障。
②三,入世条件下,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加入WTO将对中国生产积极深远地影响,③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是尤其出口环境的自由,农民的农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更加畅通,产业结构调整及成本投入更加多样化,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第一,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影响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在保护条件和措施不利的条件下,中国涉农产品往往遭受限制和壁垒,使得农民利益受到伤害。
在此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仅是领导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是农民权益的最积极的保护者。
第二,自由贸易环境下,市场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按照行政意志和管制模式行进运作,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
①诚如文中所述案件,水资源的利用问题,如果当时的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适当照顾农民利益,合理分配资源,具有几千年文化底蕴的中华文明,足以让质朴善良的农民兄弟顾全大局,做出牺牲让步。
②试想当年的解放战争,农民兄弟宁可将生命献出,保护一个受伤战士的生命,今天何况淌出一点“天上下的雨水”?这种巨大的反差,难道不是让当政者深思吗?笔者自20XX年被公派澳洲留学,亲眼目睹了外国农民(农业生产者)的优越的生存条件和优厚的待遇,相对于我国农民的权益保障而言,足以让我们自叹弗如!外国的农民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公民条件下的一切福利和其他职业群体一样的权利,然后才是一个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前提下,权益受到充分地保障及礼遇。
笔者曾参观过一个农场(学校附近,奶农定时下班,汽车洋房,看不出任何的职业差别。
笔者注)。
审视当前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虽然在历届政府努力下,农民权益保障成果显著,制定了许多涉农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及《水资源法》,依法保护农民权益。
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有法不依和侵权现象还时有发生。
例如,农民种植经营权问题,税费征缴问题,承包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地不对等。
一方面,政府经常毁约,征地修路毁田,伤害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任意运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超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范围增加负担;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然而借口结构调整,不顾农民利益,强行推广种植某一作物的现象,不仅极大地伤害农民利益,而且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
依据土地法规定,农民享有自主经营权、种植权,这本是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
四,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农民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立法保护问题一直困惑着立法者。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民从事种植、养植一直被认为是解决就业的唯一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仅《民法通则》我国公民个人对个体工商户做过一系列描述,权利粗又难以操作,而在相关的农业法规中又往往从行zd的角度规范农业产生产经营及其他方面的公权,而相对于我国九亿农民,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因此,从中国入世,在产品自由进入流动市场,农民作为商事主体(类似于外国的农场主)不能不说是立法生态化上的缺陷,就像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完善的民法典一样。
因此,随着立法深入及细致,农民依法经营农业问题也被写进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国农民为革命建设和历史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农民付出足以铸造丰碑①。
建国以来,农民低收入低保障,以牺牲自己利益甚至子孙的利益为代价,构建我国现代化工业体系过程中,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直到今天仍然完全没有解决农民福利和权利保障基本问题。
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首先,在市场条件下,农民权益不仅不能被歧视,而且他们的劳动果实-农副产品和物权,作为商品依法自由流通,而不是被限制或者被征用;其次,政府将在WTO条件和规则中,彻底转化职能:为适应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签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中国政府承诺,新一届政府机构撤并是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