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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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部分共犯退出共犯关系可成立犯罪中止

部分共犯退出共犯关系可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都是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修正,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无疑成为二重修正,如何认定十分复杂,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都不尽一致。

先看一个案例:甲、乙为了实施抢劫,向丙借车以作逃跑用,丙同意并将车钥匙给甲。

抢劫前,丙害怕,经电话联系后索回车钥匙。

但甲假意答应的同时,背着丙偷配汽车钥匙,当晚与乙开着丙的车实施了抢劫。

事后,甲给丙报酬500元,丙拒收。

对此,传统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补充、互相作用,进而组成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根据“部分行为整体负责”原则,如果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未能防止整体犯罪结果产生,就欠缺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仍负既遂的责任。

行为人作出的中止努力,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笔者认为,由于部分共犯放弃了自己的犯罪,通过必要努力有效退出共犯关系时,就消除了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藉此完成犯罪的原因力,虽在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决意下出现了犯罪结果,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主要理由:首先,部分共犯有效退出时,已经通过必要努力切断了原先的“加功”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性,其先前的共犯行为对事后他犯继续完成犯罪不产生作用力,危害结果完全是其他共犯行为作用的产物。

退出共犯关系不应以实际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为要件。

如果赋予退出人退出共犯关系后仍承担这一阻止义务,显然过于严苛。

其次,退出犯成立犯罪中止,有利于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退出犯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通过努力,消除了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的继续作用力,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继续完成犯罪的既遂犯,也小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者。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基础,退出犯切断了与其他共犯继续完成犯罪上的联系,如果要求其一样承担既遂的责任,显属加重责任。

第三,从犯罪中止的性质看,主要有“危害减少说”和“责任减少说”两种观点,前者强调中止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后者侧重对中止者人身危险性的考量。

否定说实际是单以“危害减少”而论犯罪中止的体现。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2008-12-27 15:35 豆豆的宝贝木木|分类:法律|浏览1527次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分享到:举报违规检举侵权投诉|2009-01-02 15:54 网友采纳1.黄李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2.黄为犯罪未遂;李为犯罪人中止3.黄李二人为共犯(非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共犯与从犯的关系)原因:1.黄李两人从主观方面均产生了犯罪意图,客观方面通过买枪,登机试验等行为进行了犯罪预备,买枪可以作为杀人和劫机的犯罪预备,登机试验作为劫机的犯罪预备2.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并且告之公安机关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时性,有效性和自动性.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犯罪没有得逞,并且是由于他意志意外的原因,所以属于犯罪未遂3.黄李两人属于共犯.犯罪主体是二人,客观方面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也均为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共犯.但不属于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是因为,黄某虽然使李产生了犯罪意图,但是黄李同谋且共同实施了犯罪,黄某也直接参加实施了犯罪.黄某和李某的具体罪行相当,可能造成的危险也相当,但是从犯意的提起看,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为严重,但必须客观判断犯意提起之后,两人的具体分工和主次关系,但从题目中无法得知,所以认为黄李二人作用相当,为共犯.4. 在量刑上应考虑到李某的犯罪中止行为和自首情节,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黄某犯罪未遂可以考减轻或从轻,但是其为犯意的首先提起者,也须认定考虑.。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犯 自动停 止 自己的犯罪 , 同共 同犯罪脱 离 了联 系 , 就 之后 与其他共犯 的行 为就不再 有任何关 联。因此 , 其
自动停 止犯 罪 就应 视 为 犯 罪 中止 。 3 .除 主犯 外 , 他 共 犯 的犯 罪 中 止 的有 效 性 , 其 应 以行 为 人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为 限 , 果 努 力 阻 止 其 他共 如
5 判 断共犯 中止 有效性 的标 准是 中止 者必须 使 .

共 同犯罪 中止
自 己的 行 为 与 整体 的共 同犯 罪 行 为 彻 底 脱 离 , 就 是 也
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 的共 同故 意犯罪联 系 , 客观
上 抵 消 自 己的 先前 行 为对 共 同犯 罪 行 为 所 起 的合 力 作 用 , 之 消 除 对 犯 罪 既 遂 的原 因力 。 使
21 00年 2月 第2 9卷 第 1 期
洛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L o a g N r lUnv r i o r a o u y n o ma ie st y
F b., 01 e 2 0 Vo . 9 No. 12 1
试 论 共犯 中止 与未 遂
共 同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因 各种 原多样性 , 实际犯罪 活动 中 , 在共 同犯 在 存
罪 的 中止 以及 与 其 他 犯 罪 形 态 的共 存 现 象 ,如 共 同 犯
2 .共 同犯 罪 行 为 虽 然 具 有 整体 特 征性 , 实 际上 但 是 由于 每个 共 犯 的独 立 行 为 组 合 而 成 。 中个 别 共 其
《 刑法》 2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 在犯 罪过程 中,自 “
动放 弃犯 罪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是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论共犯中止_徐莎莎

论共犯中止_徐莎莎

2012・05(中)论共犯中止徐莎莎摘要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对共同犯罪的既遂状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的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都进行了修正。

在对共犯中止的界定过程中,既要以一般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条件为原则,又要结合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对共同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应有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实行犯作者简介:徐莎莎,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24-02一、共犯中止的概念(一)德国刑法关于共犯中止的概念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了共犯中止:“在数人共同犯罪中,其中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未遂而处罚。

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或该犯罪的既遂与中止犯以前参与的行为无关,只要行为人主动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

”由第一句可知:共犯中止可由共犯主动阻止其参与的行为的既遂而实现。

由第二句可知:两种情况成立共犯中止:一是如果一种犯罪行为没有共犯的阻止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共犯主动阻止犯罪行为完成,就可以认定为共犯中止;二是即使在犯罪行为已经既遂的场合,共犯通过中止仍然可以获得不处罚的待遇,只需共犯完全成功地排除自己行为的帮助作用并且是真诚主动地阻止犯罪行为的既遂。

由此,德国刑法的共犯中止的概念是:共同实行犯中的一人或数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自动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或该犯罪没有既遂不是因为中止者的行为所导致的,或该犯罪的既遂与中止者先前的行为无关,只需要中止者自愿且真挚地努力阻止犯罪既遂的,就成立中止。

(二)日本刑法关于共犯中止的概念日本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共犯中止,因此给共犯中止下定义,基本上都是准用日本刑法典第43条的但书:“但是,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犯罪的,减轻或免除其刑。

”大谷实认为,共同正犯的中止是指所有的共同人自愿中止犯罪的时候,或共同人中的一部分人自愿阻止其他共同人实行或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形。

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

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

一、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

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共 同 犯罪 是 犯 罪 的 一 种 特殊 形 态 ; 罪 中止 是 犯 罪 构 成 过 程 犯 中 的 特殊 形 态 。 当这 两 种 特 殊形 态结 合 时 , 产 生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就
止 。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止 是 对 刑 法 分 则 个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件 的 修 正
谚论坛 。


同犯罪 的犯罪 中止研究
口张 璐 华 中科 技 大 学法 学 院
摘 要 : 文 对 共 同犯 罪 的 犯 罪 中止 的 情 况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过 对 对 犯 罪 中止 的分 类 解 析 , 实 行犯 、 唆 犯 、 织 犯 、 助 犯 的 该 通 对 教 组 帮
或 者 虽 有 犯 罪 意 图但 不 坚定 的人 , 其 接 受 自己 的犯 罪 意 图, 使 坚 定 犯 罪 的决 心 , 到 犯 罪 的 目的 。理 论 上 对 教 唆 犯 成 立 中 止 犯 以达 的 时 间要 件 存 在争 议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刑 法 中规 定 的 教 唆 犯 具 有 两 重 性 , 立 性 与 从 属 性 的 统 一 。教 唆 犯 的 犯 罪 意 图 只 有 依 赖 即独 于被 教 唆 者 的 实 行 才 能 达 到 , 现 了教 唆 犯 的从 属 性 ; 被 教 唆 体 当
( 教 唆 犯 中止 的认 定 二)
经 尽 了 自 己最 大 的 努力 去 消除 自己行 为 的原 因力 的影 响, 是 由 但
于各 种 因素 的制 约, 然 未 能够 防止 犯 罪 的 完 成 或 者 防 止 犯 罪 结 仍 果 发 生 的组 织 犯 , 可 以 犯罪 中止 论 处 。 也
形 态 , 有相 当 的复 杂 性 。所 谓 的共 同犯 罪 的犯 罪 中止 是 指 在 共 具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论共同犯罪的中止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2-01摘要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

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共犯的中止可以分为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

全部中止包括二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有的共犯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同单独犯一样,各个共犯都成立犯罪中止;二是只有部分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成功地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共犯的全部中止,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

部分中止是指在共犯中有的共犯符合中止犯的条件,有的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

但是,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

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

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主要三种不同学说。

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20 . 0 96(中 )
论 共 同犯罪 中的 中止
何 瑞 锋
摘 要 共 同犯 罪的 中止作 为共 同犯罪 与犯罪 中止 两种特 殊的犯 罪形态 交织形成 的客观现 象和特殊 问题 , 定上存在相 在认 当的 复杂性和难 度 。 必须将 它从犯 罪的共 同体 中脱 离 出来 , 才能满足 共 同犯 罪成 立 中止 在主客 观上 所要 求 的一般条 件。 鉴 于犯 罪过程具有 阶段 性, 不 同阶段 成立 中止 的具体要 求存在 差异 , 在 故结合 共 同犯 罪 的不 同类型与 不同阶段可 能有 利于全
然发生的情况下 , 或者犯罪处理未遂状态 , 不能一概得出不成立犯罪 止犯罪, 还必须有其他特殊的要求 , 即消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 中止 的结论, 而应该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共犯 中止行为, 切 行为的加功作用 , 才能成立中止犯 。二是共同犯罪 中的中止, 不存在 断了自己在主观上、 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 自己先前行为 使 丧失了与此后犯罪行为 的原因力作用 , 虽然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 , 行为停止型犯罪中止, 而只存在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 因为行 为人一 旦加入共 同犯罪之中, 自身行为必然和其他共犯行为联系在一起 , 如
成 未遂 犯 或 既 遂犯 。
个极端, 没有看 到现实 中确有~些共犯只要消极退出犯罪, 就足以消 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以后犯罪行为的影响。对此种共犯中止
二是片面肯定说 。 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 的上述情况中, 存在着中
止犯 。此说具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消极 中止说, 即行为人只要 自动退 提 出了过高的要求 , 这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 , 也使一些共犯 出犯罪 , 无须要求他有其他作为, 便能成立 中止犯。一种是积极中止 十分难以中止 自己的犯罪行为 。 说 。与消极 中止说相反 , 该说认 为行为人仅仅消极退 出犯罪, 尚不 能

提出退出但未阻止共同犯罪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提出退出但未阻止共同犯罪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提出退出但未阻⽌共同犯罪的不构成犯罪中⽌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机139****8753欢迎加⼊“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七群(⼀⾄六群已满额),欲⼊群者请先添加本⼈微信号myyznl或者扫描本⽂底端⼆维码加我好友。

PS:已加⼊前六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群,谢谢。

编者按《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普通⼤众通常认为,只要中途放弃或退出,就是中⽌犯罪了,但是法律认定可没那么简单。

特别是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中途退出或⾃动中⽌的⾏为。

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犯,共犯中有⼀⼈决定中⽌后,极⼒劝说其他⼈放弃犯罪,如果其他⼈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但是,如果⼀⼈中⽌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但中⽌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危害结果的发⽣,中⽌者成⽴犯罪中⽌,其他不成⽴;如果⼀⼈中⽌,虽然阻⽌或者他⼈但未能阻⽌危害结果发⽣,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

不过有⼀种情况,如果中⽌者采取了⼀定措施,有效地中断⾃⼰先前⾏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即使后来发⽣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

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犯中⽌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定的从属性,实⾏犯中⽌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实⾏犯实施犯罪,使实⾏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的帮助⾏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

3、中⽌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了犯罪,应认定为中⽌。

下⾯以⼀份判决为例,看看实务中法院是如何处理的!附某县污染环境案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嘉祥县⼈民检察院。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摘要: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中止形态又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

在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的完善,进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此为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6—02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涵盖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掌握建立在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这两个概念理解的基础上。

共同犯罪不是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是指二人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的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项工作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它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现代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竞合,即是指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特征共同犯罪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大的复杂性。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由于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实施的。

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犯意的形成,了解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孤立地实施,而是多个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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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形态的一种表现,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行为的中止是很容易认定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颇遗言争议。

我个人认为,由于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恩的先前的行为已经融入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之中,因此,认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标准,应有不同。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

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

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

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

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

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丧失了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将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已经不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中止行为并不能使自己先前的行为丧失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作用,其先前的行为仍然是产生犯罪结果的烟瘾一部分的,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都应以犯罪即遂论处,起中止行为可以在量刑中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

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找通过前结怨的邱某报复末成。

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定双方此县城一店内和解。

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

此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开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没有效死亡。

[分歧]怎样认定本案段某自动退出共同犯罪的性质问题?法院办案人员此处理时产生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一、段某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即行为人此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二、段某此客观上并末实施犯罪行为。

段某虽然和同案犯一起去了作案现场,但是并末动手。

案件一死一伤的后果系同案犯所为,与段某没有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段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

段某携刀与同案犯一起前往现场,作案意图明显。

虽然一死一伤的损害结果不是段某亲手所为,但是此共同犯罪中仅有个人中止犯罪行为,而末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仍属于犯罪既遂。

[分析]作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段某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此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因此,构成犯罪中止应符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适时性和有效性。

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不是此外力的强迫下所为,即使客观上存此可通过通过继续作案的情形也未实施;适时性是指中止行为发生此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才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有效性是指行为人仅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也就不存此犯罪的中止问题。

此审判实践中,单个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问题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则较复杂,有别于单独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相互补充和利用,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此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开于整个犯罪行为之外去分析,每个犯罪行为人由于其参与密谋犯罪的首先前行为而导致其只有此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所密谋之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各犯罪行为人不仅要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整个其所参与密谋犯罪的后果负责。

也就是说,此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实行行为而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和有效地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则并不断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就本案而言,段某此实施犯罪行为前,已事首先和其他同案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达成意思一致,准备一起去实施犯罪行为,要对邱某进行报复,并同其他人一同携刀前往作案现场,段某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明显。

之后此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虽自动退出,未亲手实施犯罪,但是其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和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整个共同犯罪最终得通过完成,并导致邱某死亡的重大后果,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不存此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因此,段某单个的退出不能影响整个共同犯罪既遂的定性。

而且,由于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也就不存此个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不能片面将段某的行为独立于整个共同犯罪之外去分析。

从因果关系方面来讲,此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是共同犯罪的成员之一,事首先参与了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谋划,并一起带刀前往作案现场,不能否定其与案发后果的因果关系,段某理应对其参与谋划的整个共同犯罪及其后果负责。

当然,此量刑时应考虑段某自动放弃砍人的情节酌情从轻对其处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即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

司法实践中,个体行为的犯罪中止不难认定,但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犯基于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整体,亦即其整体性的特征使之具有与单独犯罪不同的特点,如果共同犯罪行为人一致同意放弃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终了后一致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各共犯成立犯罪中止应无疑问。

实践中这种情形较为少见,往往共同犯罪行为人中有一人或一部分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单独放弃犯罪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对此拟作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界定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其自动性和时间性特征与单独犯罪并无太大的出入,而在有效性特征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也就是说,要想有效阻却共同犯罪整体造成的犯罪既遂结果,仅仅自己采取积极措施是不够的,而必须将这种积极措施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共同犯罪人。

那么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呢?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五种观点:第一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

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同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

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中止者的中止行为必须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忽视了行为人的相对独立性,第二观点则与第一种观点相反,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第三种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到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第四观点虽考虑到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但仅强调了客观上因果关系的切断,而忽视了主观上意思联系的断绝,因而上述四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第五种观点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两方面的要求,是比较合理的标准。

首先在客观方面,该观点认为行为人自己脱离共同犯罪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其脱离行为不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情况下,还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该结果的发生;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不能仅限于自己在主观上脱离共同犯罪故意,而且还应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悉这一事实,以切断其在主观上给其他共犯形成的原因力。

如果行为人在望风时悄悄溜走,则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因为悄悄溜走的行为并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产生心理上的影响,而是使其以为仍有人在望风从而继续放心地实施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望风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令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悉其已不在现场,在主观上就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二、共同犯罪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根据上述观点,以下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分类分别论述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形。

1.主犯成立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亦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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