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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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一、从典型案例说起[1]案例一:杨某、聂某、周某三人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公司财务室现金的犯罪,三人准备了打开保险柜的作案工具,在深夜进入财务室后,正准备动手撬开保险柜,这时,聂某因心理害怕,便悄悄地离开了作案地。

杨某、周某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从该公司财务室保险柜中盗走现金3 万元。

分赃时,聂某没有分得赃款。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和陈丙密谋绑架勒索周某, 被告人陈丙参与密谋一次后, 自动中止参与绑架勒索周某的犯罪活动。

之后,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多次密谋伺机绑架周某, 并于某日晚12时许将周某绑架, 并搜得人民币4700 元, 共同花光。

后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将周某勒死, 沉尸河中, 尔后取走赎金人民币43 万元。

案例一在处理时,对于聂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聂某的自动放弃盗窃的行为[1]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

构成犯罪的中止行为,理由是:聂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聂某中途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盗窃行为,也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但这并不是聂某构成犯罪中止的全部要件,因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人必须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每一犯罪人在中止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行为。

本案中的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极地听之任之,这是聂某不能以中止犯论处的关键所在,因此,聂某的行为不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案例二在处理时,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以上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勒索罪, 被告人陈丙构成绑架勒索( 中止) 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样认定, 陈丙被免予刑事处分。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注释 :
共同犯 罪 中止 犯 的几个 基本摄 念 ( ) 一 中止犯 的各 国立 法及 定义 般认 为 , 谓中止 犯足 指 已经 着手 实行犯 罪 , 所 但基于 自己 的意 志而阻止 犯罪完成 的形态 。 作为 故意犯 罪的犯罪形 态之 一 , 。



各 国的立法 不尽 相 同: 日本刑法 典第 4 条但 书规 定 :出于 自己 3 “ 的意 志而 中止的 时候 , 轻 或免 除其刑 ”0 中止犯规 定为 刑 罚 减 ,把 的必 要性减 免事 由。 我 国刑 法第 2 4条规 定 , 在 犯罪过 程 中, “ 自动放弃 犯罪 或者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罪 中止。 也就 是说, 中 ” 犯罪 止的成 立必须 具备 时间 性、 自动 性 、 客观 性 以及 有 效性 外 , 此 日 本将 中止犯 规定 为未遂犯 的一种类 型 , 作为 中止未遂 与障碍未遂 相对。
L’a S s e An o it l I ytm g d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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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犯 的 研 究
中、 日理论 的比较分析
黄铭宇
摘 要 共 同犯罪是 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 殊形 态,它 的中止 形态在我 国刑法典 上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本文通 过我 国 中止 制
( ) 同犯罪 的定义 二 共
共 同犯罪足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殊形 态 , 国刑法 第 2 条 我 5 规 定了共同犯罪 的定义, 同犯罪是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即其 而 日本没 有共 同犯罪 或称 共犯 的法律 上 的 明确 界定 。只是 在刑 法典唆犯 , 从犯 以及相关 问题 这 样 的立法 结构体 现 出了不 同 国家刑 法的价 值选择 上 的区 别 : 国对 于共 同犯罪具 体行为人类 型的划 分方法更 直接地 体现 我 了立法者 对于行 为人社会 危害性 的考量 , 是针对共 同犯罪人 的社 会危害性 来划分 的, 于 实现 保护社 会 , 罚犯罪行 为人 的 目的: 便 惩 而 日本则 给共同犯 罪的解释 留下 了更 大 的空间, 许多 行为是否 要 加 以处罚都要 有相应 的足 以认定为犯 罪 的新 理论来支持 , 并且共 同正犯 , 唆犯 , 教 帮助犯 的划分 是按照 共 同犯 罪人 的具体行 为划 分 的, 符合其 构成 要件 的体系 , 而体现 了 日 刑 法保障人 权 的 从 本 刑法 价值取 向。 ( ) 同犯 罪 中的中止犯 三 共 共 同犯 罪 中止 , 拼在 共 同犯罪 的过程 中 , 同犯 罪人 自动 是 共 放弃犯 罪或 者 自 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 生而形 成 的一种特 殊 动 的犯罪 未完成 形态 ,包 括共 同犯 罪全 部中止 和部 分中止 两种 情

共犯脱离的认定

共犯脱离的认定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应按共犯脱离理论对其以犯罪中止论处。

在共同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只要其表示并从心理、物理上隔断、撤回共同犯罪关联的加功行为,即使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必承担共同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审查起诉中,对刘某犯抢劫罪并无争议,但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知张某等人预谋实施抢劫,但仍为其提供抢劫所用作案工具,虽然刘某因惧怕而退出犯罪并规劝张某不要参与,但张某等人仍最终实施了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同犯罪罚则,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既遂,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付某共谋实施抢劫犯罪,刘某为犯罪提供作案工具,由于此阶段未着手实施犯罪,应属于犯罪预备。

此时刘某主动放弃犯罪,应单独认定其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故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中止。

二、共同犯罪的法理释义分析以上两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是否恪守通说追求刑罚形式正义,还是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共犯脱离理论强调刑罚实质正义的价值合理性之争。

按照前一种观点,对刘某以抢劫共犯既遂论处,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主流观点,但从情理而言,刘某仅在犯罪预备阶段提供了头套,其本人未参与任何其它犯罪活动,且在着手实施前自动放弃犯罪,并试图规劝他人放弃犯罪,因受胁迫未能阻止犯罪的发生。

在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和价值20万元金饰被抢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刘某被认定为从犯仍可能被判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一刑罚结果明显与其行为不存在合理比例性,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

而后一种观点,更多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促使刑罚节俭的同时突出了刑罚功利的价值取向,符合刑法的实质正义观。

有学者指出“在具体案件适用时,认定是否应该成立共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实质的解释,进行出罪,其根据则是实质的危害性之大小”。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犯 自动停 止 自己的犯罪 , 同共 同犯罪脱 离 了联 系 , 就 之后 与其他共犯 的行 为就不再 有任何关 联。因此 , 其
自动停 止犯 罪 就应 视 为 犯 罪 中止 。 3 .除 主犯 外 , 他 共 犯 的犯 罪 中 止 的有 效 性 , 其 应 以行 为 人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为 限 , 果 努 力 阻 止 其 他共 如
5 判 断共犯 中止 有效性 的标 准是 中止 者必须 使 .

共 同犯罪 中止
自 己的 行 为 与 整体 的共 同犯 罪 行 为 彻 底 脱 离 , 就 是 也
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 的共 同故 意犯罪联 系 , 客观
上 抵 消 自 己的 先前 行 为对 共 同犯 罪 行 为 所 起 的合 力 作 用 , 之 消 除 对 犯 罪 既 遂 的原 因力 。 使
21 00年 2月 第2 9卷 第 1 期
洛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L o a g N r lUnv r i o r a o u y n o ma ie st y
F b., 01 e 2 0 Vo . 9 No. 12 1
试 论 共犯 中止 与未 遂
共 同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因 各种 原多样性 , 实际犯罪 活动 中 , 在共 同犯 在 存
罪 的 中止 以及 与 其 他 犯 罪 形 态 的共 存 现 象 ,如 共 同 犯
2 .共 同犯 罪 行 为 虽 然 具 有 整体 特 征性 , 实 际上 但 是 由于 每个 共 犯 的独 立 行 为 组 合 而 成 。 中个 别 共 其
《 刑法》 2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 在犯 罪过程 中,自 “
动放 弃犯 罪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是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学辅修论文

法学辅修论文

论共同犯罪中止摘要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而对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做法。

本文首先列举了学术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观点,然后根据刑法原则和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规定的不足。

作者通过对本题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详细分析了共同犯罪中止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发展及现状,主张在共同犯罪中止中可以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理论,以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通过借鉴“脱离共犯关系”概念,可以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予以新的认定,最后就共同犯罪理论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犯罪中止;脱离共犯关系目录前言..................................................................................................................... (1)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一般理论 (2)1.1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内容 (2)1.2共同犯罪中止成立要件 (3)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及缺陷分析 (5)2.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 (5)2.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缺陷分析 (7)3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构想 (13)3.1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概念 (13)3.2针对前面的缺陷应再有两个建议 (13)结论 (16)致谢 (17)参考文献 (18)前言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常障碍 ” 为标准 , 不应认 为是 “ 通 常障碍 ” 的场合 是 因 自己的意 思 认 为没有 必要 引入共 犯脱离 的概念 , 认为 如果没有 产生危 害结 果 中止 ; 最 后是折 中说 , 即主张 以主观 说为基 础 , 客 观的判 断对 外部 情 况认 识的 结果和行 为人感 觉能或 不能 的现实 的意识 过程 , 想 完 就对 中止人 免除 处 罚, 如 果 产生危 害结 果 ( 也 就是 中止人 消极 中 止犯罪行 为或 没能有 效阻 止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就对 中止 人减轻 处
实 践中存在 很多共 同犯罪 中止 的情况 , 准 确 的界定共 同犯罪 行 为人 的主观 意 图从而难 以认定 的缺 点, 又克服 了客观 说完 全按 中止 的认 定条件 不 只是 理论 的需要 , 更是鼓 励犯 罪人 迷途 知返 , 照社会 一般观 念来 认定从 而忽略 了“ 自动 性” 要件 本 身的性质 , 主
{ I } I 占缸会
◆ 法 学研 究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1 1 ( 下)
共 同犯罪 中止研究
李晨瑶
摘 要 本 文首 先梳理 了共犯 中止和 共犯 脱 离的概 念 , 确 立共 犯 中止的 实质是 中止 。接 着用 图文结合 的方 式 , 从 现行 刑法 的 角度 , 分 别讨论 了实行犯 , 组 织犯 , 教 唆犯 , 帮 助犯 的犯 罪 中止的 条件 问题 。从 中止犯 成 立的 三要 件 出发 阐述 了对一 些争
理论 上 也对 如何证 明有 很 多见解 。 第 一, 著 名 的“ 弗兰 克公 式” 所 与共 犯 的关 系而从 该共 犯关 系中解脱 出来 , 其 他共犯 人基 于新 的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论共犯中止_徐莎莎

论共犯中止_徐莎莎

2012・05(中)论共犯中止徐莎莎摘要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对共同犯罪的既遂状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的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都进行了修正。

在对共犯中止的界定过程中,既要以一般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条件为原则,又要结合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对共同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应有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实行犯作者简介:徐莎莎,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24-02一、共犯中止的概念(一)德国刑法关于共犯中止的概念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了共犯中止:“在数人共同犯罪中,其中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未遂而处罚。

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或该犯罪的既遂与中止犯以前参与的行为无关,只要行为人主动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

”由第一句可知:共犯中止可由共犯主动阻止其参与的行为的既遂而实现。

由第二句可知:两种情况成立共犯中止:一是如果一种犯罪行为没有共犯的阻止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共犯主动阻止犯罪行为完成,就可以认定为共犯中止;二是即使在犯罪行为已经既遂的场合,共犯通过中止仍然可以获得不处罚的待遇,只需共犯完全成功地排除自己行为的帮助作用并且是真诚主动地阻止犯罪行为的既遂。

由此,德国刑法的共犯中止的概念是:共同实行犯中的一人或数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自动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或该犯罪没有既遂不是因为中止者的行为所导致的,或该犯罪的既遂与中止者先前的行为无关,只需要中止者自愿且真挚地努力阻止犯罪既遂的,就成立中止。

(二)日本刑法关于共犯中止的概念日本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共犯中止,因此给共犯中止下定义,基本上都是准用日本刑法典第43条的但书:“但是,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犯罪的,减轻或免除其刑。

”大谷实认为,共同正犯的中止是指所有的共同人自愿中止犯罪的时候,或共同人中的一部分人自愿阻止其他共同人实行或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共 同 犯罪 是 犯 罪 的 一 种 特殊 形 态 ; 罪 中止 是 犯 罪 构 成 过 程 犯 中 的 特殊 形 态 。 当这 两 种 特 殊形 态结 合 时 , 产 生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就
止 。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止 是 对 刑 法 分 则 个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件 的 修 正
谚论坛 。


同犯罪 的犯罪 中止研究
口张 璐 华 中科 技 大 学法 学 院
摘 要 : 文 对 共 同犯 罪 的 犯 罪 中止 的 情 况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过 对 对 犯 罪 中止 的分 类 解 析 , 实 行犯 、 唆 犯 、 织 犯 、 助 犯 的 该 通 对 教 组 帮
或 者 虽 有 犯 罪 意 图但 不 坚定 的人 , 其 接 受 自己 的犯 罪 意 图, 使 坚 定 犯 罪 的决 心 , 到 犯 罪 的 目的 。理 论 上 对 教 唆 犯 成 立 中 止 犯 以达 的 时 间要 件 存 在争 议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刑 法 中规 定 的 教 唆 犯 具 有 两 重 性 , 立 性 与 从 属 性 的 统 一 。教 唆 犯 的 犯 罪 意 图 只 有 依 赖 即独 于被 教 唆 者 的 实 行 才 能 达 到 , 现 了教 唆 犯 的从 属 性 ; 被 教 唆 体 当
( 教 唆 犯 中止 的认 定 二)
经 尽 了 自 己最 大 的 努力 去 消除 自己行 为 的原 因力 的影 响, 是 由 但
于各 种 因素 的制 约, 然 未 能够 防止 犯 罪 的 完 成 或 者 防 止 犯 罪 结 仍 果 发 生 的组 织 犯 , 可 以 犯罪 中止 论 处 。 也
形 态 , 有相 当 的复 杂 性 。所 谓 的共 同犯 罪 的犯 罪 中止 是 指 在 共 具

论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
关 于共 同犯 罪 中部分共 犯 中止 的认 定 , 说认 为在简单共 同犯 罪 即全 由实 行犯组 成 的共 同犯罪 中 , 通
收稿 日期 :00— 9— 0 21 0 2
作者简介 :罗颖娴 (9 8一) 女 , 18 , 湖南邵 阳人 , 北京大学法学院2 1 0 0级硕 士研 究生 , 究方向 : 研 刑法学。
Ke od : r iao ;on f ne pr o eo edr yw rst mnt n jit e c ; a fh f n e e i o t t


Hale Waihona Puke 关 于 中止 的立 法 概 况
犯罪 中止属于犯 罪未 完成形 态 的一种 , 犯罪 中止 的成立需 要 具备 以下 三个 条件 :、 间条件 : 1时 犯罪 中止 必须发生 在犯罪 过程 中 ;、 2 主观条 件 : 罪 中止必 须是犯 罪分子 自认 为有 可能将犯 罪进行 到底 的情 犯 况下 , 出于本人 意愿 而 自动 地 中止 了犯 罪 ;、 3 客观条 件 : 犯罪 完成 前 自动放 弃犯 罪 或者 有效 地 防止犯 在 罪结果 的发生 。 J ’ 国刑法第 2 ¨( 我 4条第 1 款规 定 :在犯 罪过 程 中, “ 自动 放弃 犯 罪 或 自动有 效地 防止

3 ・ 7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 1 0 0年第 5期
只有一部 分共犯 中止犯罪 , 么只有 在其阻 止 了共 同犯 罪结果 的发生 的情况 下才 能构成 中止 ; 那 但在简单 共 同犯罪 为亲手犯 即强奸 罪 、 逃罪 等只能 由犯罪人 亲 自实行 的犯罪 中 , 脱 部分 犯罪人 只要 有 中止 的意 图
采取积极 措施 防止犯罪 结果 的发生 。然 而 , 中止问题 到 了共 同犯罪这 块领 域 , 变得扑 朔迷离起来 。若 就 共 同犯罪 的所有犯 罪人 都 自动放弃 犯罪或 自动有 效地 防止犯罪 结果 发生 的 , 自是构成 犯罪 中止无 疑 。 那 但若是 只有部分共 犯 中止 犯 罪 , 么如何 才能算是 犯罪 中止 , 那 这个 问题 就有 了 巨大的争议 。由于共 同犯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论共同犯罪的中止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2-01摘要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

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共犯的中止可以分为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

全部中止包括二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有的共犯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同单独犯一样,各个共犯都成立犯罪中止;二是只有部分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成功地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共犯的全部中止,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

部分中止是指在共犯中有的共犯符合中止犯的条件,有的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

但是,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

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

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主要三种不同学说。

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20 . 0 96(中 )
论 共 同犯罪 中的 中止
何 瑞 锋
摘 要 共 同犯 罪的 中止作 为共 同犯罪 与犯罪 中止 两种特 殊的犯 罪形态 交织形成 的客观现 象和特殊 问题 , 定上存在相 在认 当的 复杂性和难 度 。 必须将 它从犯 罪的共 同体 中脱 离 出来 , 才能满足 共 同犯 罪成 立 中止 在主客 观上 所要 求 的一般条 件。 鉴 于犯 罪过程具有 阶段 性, 不 同阶段 成立 中止 的具体要 求存在 差异 , 在 故结合 共 同犯 罪 的不 同类型与 不同阶段可 能有 利于全
然发生的情况下 , 或者犯罪处理未遂状态 , 不能一概得出不成立犯罪 止犯罪, 还必须有其他特殊的要求 , 即消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 中止 的结论, 而应该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共犯 中止行为, 切 行为的加功作用 , 才能成立中止犯 。二是共同犯罪 中的中止, 不存在 断了自己在主观上、 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 自己先前行为 使 丧失了与此后犯罪行为 的原因力作用 , 虽然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 , 行为停止型犯罪中止, 而只存在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 因为行 为人一 旦加入共 同犯罪之中, 自身行为必然和其他共犯行为联系在一起 , 如
成 未遂 犯 或 既 遂犯 。
个极端, 没有看 到现实 中确有~些共犯只要消极退出犯罪, 就足以消 除 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以后犯罪行为的影响。对此种共犯中止
二是片面肯定说 。 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 的上述情况中, 存在着中
止犯 。此说具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消极 中止说, 即行为人只要 自动退 提 出了过高的要求 , 这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 , 也使一些共犯 出犯罪 , 无须要求他有其他作为, 便能成立 中止犯。一种是积极中止 十分难以中止 自己的犯罪行为 。 说 。与消极 中止说相反 , 该说认 为行为人仅仅消极退 出犯罪, 尚不 能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

出 于 真 挚 地 努 力 实施 中止 行 为 ,这 样 就 造 成 了另 一 个 极 端 , 使 许 多 犯 罪 人 逃 脱 应 负 的刑 事 责 任 。
以 .我 们 可 以看 出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是 两 个 犯 罪 特 殊 形
态 的 结 合 ,具 有 更 加 复 杂 的 特 点 。 目前 ,关 于 共 同犯 罪 中 止 形 态 的 认 定 的 问 题 ,各 国 刑 法 中 的 规 定 大 不 相 同 .学 者
罪 的 事 实 .法 官 可 因犯 罪 未 遂 免 除其 刑 罚 。第 二 十 二 条第 2
们 也 容 易 了 解 到 .犯 罪 中 止 也 是 一 种 犯 罪 的 特 殊 形 态 。所
但 是 .这 种 关 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的 理 论 存 在 很 大 弊
端 .即将 共 同犯 罪 中 止 的 成 立 完 全 归 结 于 客 观 上 未 发 生 的 犯 罪 结 果 ,显 然 过 于 严 格 .必 将 不 利 于 鼓 励 共 同犯 罪 人 走 上犯 罪 中 止 的 道路 。 ( ) 在 瑞 士 ,刑 事立 法 上跟 日本 一 样 并 没 有 关 于共 同 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问 题 的特 别 规 定 .理 论 上 和 司 法 上 也 一 般 认 为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中 止 应 符 合 单 独 犯 罪 中 止 的 条 件 。 瑞 士 联 邦 刑 法 典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2款 规 定 :行 为 人 自动 中 止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中止 应 符 合 单 独 犯 罪 中 止 的 条 件 。犯 罪 中 止 在
日本 被视 为 广 义 未 遂 的 一 种 ,被 称 为 中 止 未 遂 .与 障 碍 未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摘要: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中止形态又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

在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的完善,进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此为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6—02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涵盖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掌握建立在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这两个概念理解的基础上。

共同犯罪不是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是指二人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的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项工作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它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现代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竞合,即是指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特征共同犯罪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大的复杂性。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由于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实施的。

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犯意的形成,了解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孤立地实施,而是多个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作者:宫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特别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比个人犯罪的犯罪中止更为复杂和特殊,特别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有效性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本文笔者对此在分析学界几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中止目前我国刑法界尚未对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做出明文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时基本参照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别是其中的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观点不一。

基于此,本文笔者由一个案例引出我国刑法学界中关于犯罪中止中部分共犯中止有效性的几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

一、由一个案例引出2007年5月,被告人叶某、王某、付某三人约女孩龚某到付某宿舍打牌,三人在龚某到来以后在宿舍外临时预谋强行与龚某发生关系,王某先进屋强行将龚某奸污,付某第二个进屋,见龚某在哭泣,遂放弃犯罪,并劝说第三个人王某、叶某离开,叶某未同意仍强行与龚某发生关系。

对于本案中付某的行为是构成既遂还是中止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实行犯,被告人付某要对全案负责,也就是说,被告人付某如要中止犯罪,不但要求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要求其有效阻止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只是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中止其另两名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轮奸已经既遂,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付某犯罪中止,但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要有所考虑。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付某虽然未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上中止了个人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使被害女性免遭重复奸淫的侵害,主客观相一致应认定付某构成犯罪中止。

二、学界关于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人中止的主要观点(一)整体完成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基于主观上的共同故意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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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摘要]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法学界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法学人
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
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关键词]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
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从实质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分析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该将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众所周知,共
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彼此配合去实施犯罪,每一个犯罪人都知道他人与自己在配合一起实施
犯罪,从而更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

而且,从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果来看,共同
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容易得逞,并且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比单独犯罪要严重
的多。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务和实施刑罚的目的。

但共同犯罪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有其特殊性。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一)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
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

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

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
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
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
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
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
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

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
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本人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
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二)彻底性。

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
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
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
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

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
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三)时空性。

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
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

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

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4)有效性。

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三、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

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

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

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

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

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本人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独立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
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独立性。

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

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
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
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独立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
体性。

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
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
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

因此,这种观点是
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
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
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
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

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
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
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本人赞同第五种观点。

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
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
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
正确的观点。

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
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

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
有因果关系。

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
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赵秉志.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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