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共同犯 罪 中止 犯 的几个 基本摄 念 ( ) 一 中止犯 的各 国立 法及 定义 般认 为 , 谓中止 犯足 指 已经 着手 实行犯 罪 , 所 但基于 自己 的意 志而阻止 犯罪完成 的形态 。 作为 故意犯 罪的犯罪形 态之 一 , 。
一
、
~
各 国的立法 不尽 相 同: 日本刑法 典第 4 条但 书规 定 :出于 自己 3 “ 的意 志而 中止的 时候 , 轻 或免 除其刑 ”0 中止犯规 定为 刑 罚 减 ,把 的必 要性减 免事 由。 我 国刑 法第 2 4条规 定 , 在 犯罪过 程 中, “ 自动放弃 犯罪 或者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罪 中止。 也就 是说, 中 ” 犯罪 止的成 立必须 具备 时间 性、 自动 性 、 客观 性 以及 有 效性 外 , 此 日 本将 中止犯 规定 为未遂犯 的一种类 型 , 作为 中止未遂 与障碍未遂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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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犯 的 研 究
中、 日理论 的比较分析
黄铭宇
摘 要 共 同犯罪是 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 殊形 态,它 的中止 形态在我 国刑法典 上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本文通 过我 国 中止 制
( ) 同犯罪 的定义 二 共
共 同犯罪足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殊形 态 , 国刑法 第 2 条 我 5 规 定了共同犯罪 的定义, 同犯罪是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即其 而 日本没 有共 同犯罪 或称 共犯 的法律 上 的 明确 界定 。只是 在刑 法典唆犯 , 从犯 以及相关 问题 这 样 的立法 结构体 现 出了不 同 国家刑 法的价 值选择 上 的区 别 : 国对 于共 同犯罪具 体行为人类 型的划 分方法更 直接地 体现 我 了立法者 对于行 为人社会 危害性 的考量 , 是针对共 同犯罪人 的社 会危害性 来划分 的, 于 实现 保护社 会 , 罚犯罪行 为人 的 目的: 便 惩 而 日本则 给共同犯 罪的解释 留下 了更 大 的空间, 许多 行为是否 要 加 以处罚都要 有相应 的足 以认定为犯 罪 的新 理论来支持 , 并且共 同正犯 , 唆犯 , 教 帮助犯 的划分 是按照 共 同犯 罪人 的具体行 为划 分 的, 符合其 构成 要件 的体系 , 而体现 了 日 刑 法保障人 权 的 从 本 刑法 价值取 向。 ( ) 同犯 罪 中的中止犯 三 共 共 同犯 罪 中止 , 拼在 共 同犯罪 的过程 中 , 同犯 罪人 自动 是 共 放弃犯 罪或 者 自 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 生而形 成 的一种特 殊 动 的犯罪 未完成 形态 ,包 括共 同犯 罪全 部中止 和部 分中止 两种 情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https://img.taocdn.com/s3/m/796baa10580216fc710afd10.png)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

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张敏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1816摘要: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中,四要件一直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其简明扼要,且可操性强,历来被我国司法实践者所推崇。
但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在当前,四要件体系下的犯罪构成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尤其是在共同犯罪领域,其本身所先天存在的对犯罪各个要素仅作整体评价而不具体考察的思维短板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本文意在从四要件的构成原理出发,对于其在处理共同犯罪时的不妥之处予以具体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四要件;共同犯罪;违法性;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71-02作者简介:张敏(1994-),男,河南洛阳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实行的共同故意犯罪。
在传统的四要件说的理论下,成立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2)主观方面:二人以上的共犯者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只有故意,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且共犯人的故意内容必须相同;(3)客观方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立场失于片面,可能导致罪刑不均从而不能妥善处理共同犯罪的问题。
这个疑问源自于对共同犯罪的理解。
在三阶层的理论体系下,在违法与责任的基础之上建立犯罪的实体,那么共同犯罪仅是在违法层面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其解决的仅是结果的归属,而具体主观责任的认定则是责任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认为共同犯罪仅要求共犯人在行为上具有共同的类型性,而不要求在责任层面具备共同性的特征,因此法定年龄、责任能力以及故意不在共同犯罪的的考察之列。
(当然在三阶层内部,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浅论几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他 的犯罪 情节减轻处 罚或 者免除处罚 ; 唆他人犯 对教 罪的 , 当按 照他 在共 同犯罪 中所起 的作用处 罚 。教 唆不 应
满 十八 岁 的人犯 罪的 , 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 被教 唆的人没 有犯被 教唆 的罪 , 对于教唆犯 , 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 虽然刑法 对共同犯罪 各犯 的刑 事责 任 已经 作 出了 明
团首要分子 刑事 责任 范 围 问题 , 论 界 曾 出现 了 三种 观 理
轻、 减轻处 罚或者免 除处罚 ; 于被胁迫参加 犯罪 的 , 当 对 应
点: 一为 自行罪行负 责说 , 为 首要 分子 的刑 事 责任 仅限 认
于 自己本身 的行为 , 而不 能对 犯 罪集 团 的整个 犯罪 负 责 ;
总额作为确定各共 同犯罪人 的刑事责 任的标准 ; 四为分 担 数额说 , 即各 共 同犯 罪 人 应对 本 人 “ 当分 担 的数 额 ” 应 负 责 ; 为综合 数额说 , 五 主张考 虑全案 因素 , 确定 各共同犯 罪
行为 的大小 , 然后据此定 罪量刑 。在司法界也存 在三种 观
团所犯 全部罪行 承担 责任是 理所 当然 的。 因为他 们虽 然
集团的全部罪行在 预备 和实施 的过程 中更 是 离 不开 首要
V0 . 8 N . 1 1 O 5 Oc , 0 2 t2 0
浅 论 几 种 同犯 的刑 事 责 任 共 罪
张 素 英
( 北 科 技 大学 人 民 警 察 学 院 , 北 石 家 庄 河 河 100 ) 50 0
在司法实践 中, 常常遇 到共 同犯 罪的刑事责任 承担 问
题 , 然 关 于 共 同犯 罪 的 理 论 研 究 不 断 深 入 , 条 规 定 也 虽 法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对合犯犯罪形态问题浅论

评 价认定 , 还是应 当依据 对 合犯 中的每一 方行 为人的行 为做 单独 中途 结束 的也不 能为 中止犯 , 只是 量刑情 节 而 已。 若 有中 间人如 评价 来确 定犯罪 形态 ?笔者 认为 , 应 依据每 一方 行为人 的行 为做 《 水 浒传》 中“ 王婆 ” 之流 的, 加 以穿针 引线 , 但未 能成 功 , 算不 算未
入第 三人 的行 为 , 而 这些 有时 并不 是 以行为人 的意志 为转移 , 于 意 , 签订合 同 , 都 是未遂 。 比较 复杂 的是 有第 三人 介入 的情形 。 是, 对 合犯 的犯罪 形 态也就变 得 复杂 起来 , 也就 有了讨论 的 必要 。
一
假 如双 方约 定标 的先交 与第三 人 , 再 由第三 人转 交 买方 , 这种 情 况下, 假如 第三 人与 买方 的关系较 为 亲密 , 则 交付 第三人 后 即为 即遂 ; 假如 第三人 与卖方较 亲密 , 则交付 第三 人 尚未达 到即遂 : 若 第三人 为 中立方 , 则交付 第三 方亦 不为 即遂 。 2 . 相互 参与型 对合 犯 。 典 型 的如重 婚罪 , 需要 男女 双方互 相 以夫妻 之名 共同 生活 。该罪 为状态 犯 , 有共 同生 活 的状 态 即可 ,
讨论 , 试图发掘 出其 中所蕴含的积极成分, 并对其 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新的思考。
关键 词 对合 犯 共 同犯 罪 犯 罪形 态 作者 简介 : 夏云, 浙江省 金华 市人 民检 察 院, 法律 硕士 , 研 究方 向: 刑 法学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单 独评价 。 在 同向性 的共 同犯 罪中 , 每个 行为 人 的犯罪形 态是 要 遂 ?笔 者认 为, 虽然 重婚 罪是轻 罪 , 一般 求重 婚 未成者 可不 予处 依 据共 同犯 罪 的整体 形 态来 认定 的 。因为 基于 共 同犯罪 人之 间 是 同 向协 作 关系 , 一人 的中止 不会 必然 导致其 他行 为人 的停止 , 其他 行为 人仍然 可 以继续实 施犯罪 , 或者将 犯罪 实行 完毕达 到即 遂, 或者 由于其他 外在 的 原因导致 犯罪没 有实行 完毕 或犯罪 结果 没 有发 生而 未遂 , 中止 者相 应 的也成 立犯 罪既遂 或未 遂 。 但对 合 罚, 但类似 “ 王婆 ” 的 中间人却 有一 定危 害性 , 其 不顾 当事人 已经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
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分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 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 没有争议,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 在王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 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 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 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 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 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 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 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 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 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 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 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 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 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 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 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 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 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 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 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 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 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 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 节予以考虑。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
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
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
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

出 于 真 挚 地 努 力 实施 中止 行 为 ,这 样 就 造 成 了另 一 个 极 端 , 使 许 多 犯 罪 人 逃 脱 应 负 的刑 事 责 任 。
以 .我 们 可 以看 出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是 两 个 犯 罪 特 殊 形
态 的 结 合 ,具 有 更 加 复 杂 的 特 点 。 目前 ,关 于 共 同犯 罪 中 止 形 态 的 认 定 的 问 题 ,各 国 刑 法 中 的 规 定 大 不 相 同 .学 者
罪 的 事 实 .法 官 可 因犯 罪 未 遂 免 除其 刑 罚 。第 二 十 二 条第 2
们 也 容 易 了 解 到 .犯 罪 中 止 也 是 一 种 犯 罪 的 特 殊 形 态 。所
但 是 .这 种 关 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的 理 论 存 在 很 大 弊
端 .即将 共 同犯 罪 中 止 的 成 立 完 全 归 结 于 客 观 上 未 发 生 的 犯 罪 结 果 ,显 然 过 于 严 格 .必 将 不 利 于 鼓 励 共 同犯 罪 人 走 上犯 罪 中 止 的 道路 。 ( ) 在 瑞 士 ,刑 事立 法 上跟 日本 一 样 并 没 有 关 于共 同 二 犯 罪 中 止 形 态 问 题 的特 别 规 定 .理 论 上 和 司 法 上 也 一 般 认 为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中 止 应 符 合 单 独 犯 罪 中 止 的 条 件 。 瑞 士 联 邦 刑 法 典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2款 规 定 :行 为 人 自动 中 止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中止 应 符 合 单 独 犯 罪 中 止 的 条 件 。犯 罪 中 止 在
日本 被视 为 广 义 未 遂 的 一 种 ,被 称 为 中 止 未 遂 .与 障 碍 未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首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其次,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身份为行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这表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
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
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例如,一般公民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一般公民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均不成立共犯,而且通常只能宣告无罪。
但这些结论无论如何不能得到国民的赞同。
问题是,在上述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类似问题,尽管刑法理论上莫衷一是,但司法解释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就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摘要: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中止形态又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
在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的完善,进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此为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6—02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涵盖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掌握建立在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这两个概念理解的基础上。
共同犯罪不是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是指二人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的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项工作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它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现代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竞合,即是指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特征共同犯罪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大的复杂性。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由于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实施的。
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犯意的形成,了解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孤立地实施,而是多个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犯罪中⽌的司法定义是什么,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因为其主观意识上想放弃犯罪的⼀种⾏为,那么这种⾏为有效的阻⽌了犯罪情况的发⽣,所以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可以减轻其犯罪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店铺⼩编就跟⼤家普及⼀下在法律意义上到底什么是犯罪中⽌。
什么是犯罪中⽌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据此,犯罪中⽌存在两种情况:⼀是未实⾏终了的中⽌,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为还没有实⾏终了的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是实⾏终了的情况下⾃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发⽣。
犯罪中⽌的特征犯罪中⽌应具备时空性、⾃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是⾏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为是犯罪中⽌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形态是中⽌⾏为造成的结局。
犯罪中⽌与中⽌⾏为⼜有严格的区别:中⽌⾏为本⾝不是犯罪,⽽是刑法所⽀持的⾏为,犯罪中⽌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之,中⽌⾏为之前的⾏为是⾏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为本⾝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因此,不可将犯罪中⽌与中⽌⾏为混为⼀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征:(⼀)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犯罪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
所谓犯罪过程,这⾥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犯罪中⽌。
反之,则犯罪中⽌不能成⽴,⾄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
前⾯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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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作者:郑明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期摘要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一个刑法适用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分别对共同犯罪中止的一般构成条件和不同类型共犯的具体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其中止的认定既要坚持刑法关于中止犯条件,同时也要根据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特点,来综合认定其的构成条件。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构成条件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270依据我国传统犯罪理论,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作为故意犯罪中两个比较重要的修正犯罪构成,此二者结合在一起则可能出现司法疑难问题,例如如何正确认定共犯中止问题,是一个司法实务中必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在刑法理论探究中,对这个问题也形成了不少的观点,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所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有着较强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
一、共同犯罪中止犯成立的一般条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犯是一个刑法适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其认定标准的确定,我们应当依据我国当前刑法对中止犯的立法规定和共同犯罪的特点来进行推导。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中止犯的构成条件,自动放弃犯罪和行为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性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分界线。
有效性则表明了行为较小的危害性。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即主体为两人以上;客观有两人以上故意之犯罪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之故意,即犯罪人之间达成彼此意思联络和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以此可见,共同犯罪在主客观上形成的是数个共犯之间行为和意思的共同体。
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形态呢?我们知道,中止犯存在于整个故意犯罪阶段,依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犯罪结果发生前的中止。
笔者认为此三者共犯成立中止的条件是不同的。
首先,预备阶段共犯的中止,如果共同犯罪人中的部分共犯在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那么客观上就切断了自己的影响力,其行为和结果的发生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那么该人的行为就能成立中止,无需阻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
例如甲A 知道B去偷车,便把盗车钥匙给了B,后又在B实行偷车之前要回了钥匙,但B采取其他方法偷车成功。
此时,A应该成立共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其次,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如要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实行了危害行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对结果产生了原因力,所以此时行为人要成立中止犯,那么客观上就必须要求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们知道共犯之行为是共同体,所以如果仅有一人放弃犯罪,最终没有阻止其他参与者实施犯罪,自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从主观意志因素而言,由于共同犯罪是个意思共同体,所以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是体现为共同犯罪意思共同体有放弃犯罪的意思。
若只有一人放弃,不代表共同犯罪其他人员的放弃,自然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如要成立中止犯,不仅需要行为人自己彻底放弃行为,同时还需要把自己的行为从共同犯罪中隔离出来才可以,即彻底放弃参与共同犯罪,并使这一事实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所知悉。
例如,如果AB两人相约去抢劫,A负责入室抢劫,B门外望风,这种情况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B提供的是帮助行为,A实行的实行行为。
假如B在望风时基于害怕惩罚而溜之大吉,在这种情况下,B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原因是B溜走之行为并未对A产生任何心理影响。
但是如果B告知A其已不在现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法推定其主观上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二、简单共犯中止犯的具体构成条件分析简单共犯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实行犯。
每个共同犯罪人实施都是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得具备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一个负责捆绑,一个负责砍杀,他们之间的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不是像复杂共犯那样,有明确的分工,有组织者,实行者,帮助者。
他们的行为结合模式是实行行为的叠加,其要求共犯人认识到自己在行为,同时也认识到其他共犯也在实施实行行为。
根据这个行为模式特点,我们在认定其犯罪形态时,我们首先要坚持部分人的行为就是整体的行为的观点,采取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标准。
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理论,一个故意犯罪只可能有一种犯罪形态的存在。
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如要出现中止形态,自然不能出现既遂状态。
那么在认定其是否为中止时,如为结果犯,成立中止的条件是必须不得出现法定结果,即犯罪人有效防止了结果的出现,阻止了相关犯罪人的实行行为的实施。
这种中止和上述一般规则是一致的,理由也是一致的,所以在此不再赘述。
于此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这是因为在我国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所导致的结果,我们知道,我国犯罪类型可以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等。
由于犯罪类型决定了其既遂的标准,结果犯既遂的标准是需要法定犯罪结果的出现,行为犯既遂的标准是需要法定行为的完成,故在不同的类型的共犯中,其既遂标准也不同。
成立中止的标准同样不能和上述标准一致。
在行为犯中,成立中止犯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该行为对结果发生没有任何联系和原因力时,即成立中止。
我们举个例子来予以说明,例如ABC共同实施强奸,A使用暴力被害人制服后,B此时心里害怕受到惩罚,于是上前传说AC放弃强奸行为,但是遭到了AC的拒绝,于是B和AC分离逃跑,AC继而实施完毕强奸行为。
在该案中,B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中止。
三、复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具体认定标准分析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根据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不同,一般可以将其分为四种,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我们在简单共犯中已经进行了相关阐述,在此我们主要对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犯罪中止进行考察分析。
(一)组织犯的中止认定在我国刑法中无“组织犯”这个概念规定,有学者认为,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于组织犯在犯罪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虽为非实行行为,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故其刑事责任在立法中从严规定。
我国刑法将组织犯分为首要分子和一般性的组织犯两大种类,并对其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立法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组织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应该按照这两种不同种类来进行区分对待。
对于作为首要分子的组织犯,由于其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否犯罪以及怎样犯罪都由其决定,所以其人身危险性高,社会危害性大。
这个特点告诉我们,如果首要分子成立中止犯,其构成条件必然要比一般组织犯要高,笔者认为,首要分子成立中止犯,在司法认定中,不仅要求其完全放弃犯罪意图并且彻底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而且要必须使得其组织的犯罪集团不复存在。
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则不能认定其为中止。
如果犯罪集团已经进入实行阶段,还必须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而对于一般组织犯的中止则无此要求,因为其不是领导者,其他人不一定听命于他,故对于其中止的认定一般认为放弃自己的犯罪意图,并在自己组织的范围内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及可成立中止。
(二)教唆犯的中止认定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犯在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中,通过教唆行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教唆人按照其教唆实施了犯罪行为。
另一种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之罪。
下面我们讨论一下这两种不同的教唆情形下,教唆犯中止认定的标准,针对第一种情形,如果被教唆人实行了犯罪但没有既遂之前,是有可能成立教唆中止的。
按照上文所述标准,共同犯罪中不仅要求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
教唆行为虽为非实行行为,但是该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所以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又因果关系,教唆行为对犯罪结果是具有原因力的,故认定教唆犯中止的条件应该有:一是教唆者本人主动放弃犯罪之意图;二是被教唆人的危害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三是自动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种情形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之罪,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子情形:一是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此时一般而言,教唆行为因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按犯罪论处。
二是教唆了A 罪,但被教唆人实施B罪,如果AB两罪有重合的逻辑关系,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
如果没有逻辑关系,则按照各自的罪名来定罪,教唆者成立教唆未遂。
在这种情形下,教唆犯能否成立中止,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单独犯罪中止条件来认定即可。
(三)帮助犯的犯罪中止认定帮助犯也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为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人。
帮助行为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的,但就其逻辑关系而言,帮助行为并不会当然引起实行行为的出现,两种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由于是非实行行为,故从其原因力而言没有引起犯罪结果出现的可能性。
在认定帮助犯中止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只要其停止帮助行为,消除在共犯中的影响即可成立,无需阻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行。
那么消除影响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呢?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案例来加以说明,案例一,AB二人共谋去盗窃,A将自己保管的房间图纸交给实施盗窃犯罪的实行犯B,在B利用房间图纸实施盗窃行为之前,A只要取回这把钥匙即构成中止。
为什么呢?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实行,此时提供帮助行为,由于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没有起到推定或者促进作用,那么认定帮助犯的中止则只要求帮助人有效撤回其帮助即可。
案例二,A看到B正在实施盗窃,于是上前将自己保管的图纸交给B,这样A要成立中止的话,必须如自己停止帮助行为,同时还要求B也停止盗窃行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可。
因为在此情形下在,由于B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A提供帮助行为,客观上对B的盗窃之犯罪结果的出现起到了推动或者促进作用。
案例三,假如AB共谋实施盗窃,商量A盗窃,B负责藏匿赃物,若B想成立中止,则比较简单,即只有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撤回自己事后帮助允诺,不提供帮助行为即成立中止。
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是一个复杂的刑法适用问题,针对不同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其认定的条件也有所差别,但是,总的来说,其中止犯的认定需要以刑法规定的中止条件为依据,同时,由于共犯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共同体,故共犯部分行为人如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自己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同时还得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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