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厘清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1.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①行为犯∶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例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②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③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④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如∶放火罪;爆炸罪3.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法国模式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为杀人而开了一枪,结果没打中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入室盗窃时,主人回来了,不得已而逃走③能犯未遂∶抢劫犯围住商人,正准备打劫时,突然来了警车,只好放弃。
④不能犯未遂∶⑴手段不能犯未遂(方法不能)∶假枪当做真枪去射杀他人⑵对象不能犯未遂(客体不能)∶抢劫犯进去商场误把假人模特当真人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①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②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③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④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⑴在犯罪集团中,只有首要分子自动中止并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关键词 : 同犯 罪 ; 共 身份 ; 止形 态; 停 罪名
中图分类 号 : 94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0 2 1 ) 5— 10— 2 10 6 2 ( 0 2 0 0 0 0
禁 止 的 。实 际 上 这 种 分 析 倒 没 有 直 接 把 甲 定 为 伤 害 罪 , 把 乙定 为 杀 人 罪 来 得 明快 、 自然 和符 合 认 识 规 律 。 笔 者 认 为 , 同 犯 罪 构 成 之 间 是 有 可 能 成 立 共 同 犯 不
致
二 、 身 份 者 与 有 身 份 者 实 施 共 同 犯 罪 的 罪 名认 定 无 在 无 身 份 者 与 有 身 份 者 , 其 是 与 有 不 同 身 份 者 共 尤 同 犯 罪 的 罪 名 认 定 问 题 上 , 国 刑 法 理 论 界 大 致 存 在 分 我 别 定 罪 说 、 犯 定 罪 说 、 行 行 为 说 、 殊 身 份 说 、 权 利 主 实 特 职
种 场 合 中 , 害 罪 与 杀 人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重 合 部 分 , 就 伤 也
是说 , 杀人 的 意 思 中 包 含 有 伤 害 的 意 思 , 人 行 为 与 伤 害 杀
用 说 和 数 罪 并 罚 说 等 六 种 观 点 。 分 别 定 罪 说 认 为 , 无 在 身份者与不同有 身份者 共 同犯罪 的罪 名认 定问题 上 , 有
等 尤为 引人 关 注。 因而 , 需要 在 遵循 共犯 的一般 原理 与特 殊 性原 则 的基 础 上 , 共 同犯 罪 和犯 罪 从
停 止 形 态 的 基 本 理 论 出发 , 合 具 体 案 例 进 行 研 判 , 可 能 得 出较 为 科 学 、 结 尽 中肯 的 结 论 , 以期 对 司 法 实践有 所裨 益。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
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
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
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六)3、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注意:有多个教唆犯情况下,也会有教唆的从犯;教唆从犯者以从犯论(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具体分为四种情况:①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②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④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
(4)部分犯罪共同中的教唆犯:如甲教唆乙盗窃,乙转化为抢劫的。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被教唆的罪,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教唆犯所教唆之罪,那么,教唆犯与被教唆犯性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对此种教唆犯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理论上的“教唆未遂”(五)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1、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部分犯罪人成立中止的条件:撤出原因力。
必须有效阻止犯罪发生,物质原因力可撤,精神原因力难撤;2、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按照处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的原则处理。
七、单位犯罪:(中国的单位犯罪,减轻了打击力度,缩小了打击范围)1、单位犯罪的特征: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共同成员共同犯罪。
①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独立性);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司法实践中(国有)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②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③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④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常常能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这个概念现在而言是不对的,只有在犯罪中止状态或者提前自首才会对法院的判罚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中止状态并不了解,那么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概念、特征1、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2、特征(自愿的停止)根据刑法第24条1款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第一、时空性。
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未到达终点,又没中途停止(预备和未遂)时,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动性。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即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包含: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或客观上实际已不能完成,但行为人不了解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中止的自动性成立。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即可。
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基于本人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现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
放弃的起因多方面的:行为人真诚悔悟、他人规劝、教育、斥责,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惩罚。
第三、彻底性。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可以继续进行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当然,彻底是相对的,是指当前进行的这起犯罪,而不是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同种罪,或永远不犯罪。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引言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直接涉及,但该法第27条有间接承认的痕迹。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也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因此,草率地认为我国没有共同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不妥当,我们只能说对于这些条文的理解,现阶段还存有争议。
一般而言,何种行为才可以被判定为共同违法、以及该如何处罚,是争议较多的两个问题。
对此,我国理论研究关注甚少,执法实务上也无章可循,因此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本文认为,共同违法行为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违法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处断,应在整体上采“单一行为人”的概念,做整齐划一的处理,将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具体承担何种角色,交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方式加以确定即可。
正因如此,诸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一样将共同违法行为人区分为教唆行为、胁迫行为的文本内容,显得较为罕见,也与执法实际的复杂性存在背离,因而需要加以修正或做变通理解。
一、比附刑法学的传统认识及其缺陷(一)模仿“四要件”的传统认识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在根本上与单一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存有关联,取决于单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但不幸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恰恰没有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仅仅只是列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概括性地只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个总的标准”。
{1}154正因如此,我国学者对行政违法成立要件的理解,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任意性:它一方面表现为对成立要件的不屑一顾,认为行政处罚毫无类型化思维可言,“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项目
内容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 自动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注意事项
1. 犯罪中止形态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
2. 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3. 犯罪中止形态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罚原则
1. 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的作用。
2. 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3. 必减主义: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共同犯罪存在的两种学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活前提:基于因果共犯论和犯罪支配理论在研究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适用范围时,不应当仅指共同正犯,而应当作为共犯的全体问题来考察,即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共同犯罪存在的两种学说:一是犯罪共同说。
其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1、完全犯罪共同说:一是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故意。
二是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犯罪事实,且行为性质是由主观故意内容确定的。
三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共同行为。
2、部分犯罪共同说:为了克服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陷提出来的,这种学说使案件得到比较公平的处理,但和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本质一脉相承。
有所差别的是,二人以上虽然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是行为共同说。
指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理论有助于解决片面共犯、共犯与身份、承继共犯、共犯的处罚根据等传统刑法没有厘清的理论问题,彻底贯彻个人原则,还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成立共犯以及过失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及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罪名相同的复杂问题。
问:怎样理解数人一罪与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相矛盾?数人应数罪是行为共同说的特点,该说认为共同犯罪就是共犯人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方法、类型。
即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而利用他人的行为,因而扩大自己行为因果关系影响范围的一种形式,完全属于共犯人相互之间的个别利用关系。
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责任内容相同或犯罪同一。
换言之,成立共犯,在行为方面只要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了,不必须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了,不必须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1、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
代表日本牧野英一博士。
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恶性的征表,因而成立共犯无需以同一构成要件为前提,只要共同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自然行为就能成立共犯。
论简单共同犯罪的既遂、预备形态
第二讲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欲而不能与能而不欲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形态是只针对直接故意犯罪而言的。
犯罪形态是刑法预设的犯罪进程中停顿或结局的状态。
其中,刑法分则各条规定了各罪及其法定刑的基准程度,叫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既遂犯;刑法总则第22-24条规定了各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我国刑法条文: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界定1、“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2、“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3、“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二)分则个罪的立法模式1、既遂模式说基本内容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是以犯罪的既遂为模式规定的,而且(除必要共犯外)还是以单独犯的既遂为模式规定的。
2、成立模式说基本内容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正条并非单纯规定地犯罪的既遂形态,而是规定的所谓“犯罪成立模式”。
具体来说,分则正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除包括犯罪完成形态(既遂)的构成要件,还包括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未遂形态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
3、综合说基本内容是:从应然角度来看,分则正条构成要件之规定确实应当规定犯罪的既遂形态,然而通过考察我国刑法分则正条之规定,可以发现,其并非全部以既遂形态为模式,而是以规定既遂形态的构成要件为原则,以规定未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为补充。
(三)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欧陆:结果犯——行为犯实害犯——危险犯2、中国: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1)结果犯——以对法益造成法定的实害为既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2)危险犯——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如破坏交通工具罪)(3)行为犯——以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为既遂标准(如脱逃罪)(四)从法律适用角度看,犯罪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二、犯罪预备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对预备犯作了特别规定。
共犯形态
二、共同正犯 正犯,也称实行犯,为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 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自己一个人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单独正 犯;与他人一起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共同 正犯。 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一起,称为广义的 共犯。
三、间接正犯 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正犯称为直接正犯;间接实施实行 行为的正犯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3、利用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 4、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6、利用身体受强制、丧失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
第二节 共犯的形式
一、规范上的共犯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1、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构成 犯罪:如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 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 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三、从犯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 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包括三种:(1) 次要的实行犯(正犯);(2)次要的教唆 犯;(3)帮助犯。
四、胁从犯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 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受到某种威胁, 但未丧失意志自由而被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并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无期待可 能的理论。
3、仅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因而严格说不一定成立 共同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罪 《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 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 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 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
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
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
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摘要: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中止形态又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
在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的完善,进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此为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6—02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涵盖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掌握建立在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这两个概念理解的基础上。
共同犯罪不是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是指二人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的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项工作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它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现代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竞合,即是指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特征共同犯罪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大的复杂性。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由于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实施的。
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犯意的形成,了解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孤立地实施,而是多个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东政 法大 学 , 海 华 上
波
212 0 6 0)
摘 要 :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是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关 注 的 一 个 理论 问题 . 一 直 以 来还 缺 少理论 的厘 清 对这 一 问 共 但 题 的 思 考 , 以从 犯 罪形 态 的 涵 义 出发 , 结 犯 罪 形 态理 论 研 究 的概 况 , 最 终 落 脚 于 犯 罪 的 停 止 形 态 , 可 总 并 以期 梳 理 清
楚犯 罪形 态的基 本 体 系 应 以 正犯 和 共 犯 这 两条 主 线 为框 架探 讨 共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这 一 理 论 问题 共 同犯 罪停 止形
态理 论 研 究 的 落脚 点是 共 同犯 罪人 的 定 罪量 刑 问题
关键 词 : 同犯 罪 ; 止 形 态 ; 础 理 论 共 停 基 中 图 分类 号 : 2 D9 4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2 (01 0 —0 3 —0 1 0 — 1 1 2 0)2 0 1 4
结 果 的发 生 也就 是说 犯 罪既 遂是 犯 罪过 程 的最终
完成 形态 , 而犯 罪 的未 完成 形态 包括 犯 罪预 备 、 犯罪
未 遂 和 犯 罪 中 止
特点 . 是一 种 高级 的犯 罪形 态 . 因此 是 现代 国家反 犯
罪活 动的关 注重 心所 在
一
早 期 的学说 在 两 个 方 面存 在一 定 的局 限 性 : 一
态 问题 仅 限 于 “ 意 犯 罪过 程 中” 因此 犯 罪 形 态 的 故 . 涵 义在 诞生 之初 是 被局 限为 “ 意 犯罪 过程 中” 外 故 .
延 范 围相对狭 窄 2犯罪 形态 是犯 罪 的同义语 . 上个 世 纪 9 0年代 .
共 犯 ; 可 以是 罪数 类 型 , 想 象 竞 合犯 、 果 加 重 还 如 结 犯 在犯 罪学视 野 里 . 犯罪 形 态是指 犯罪 现象 这一 特
形成 了犯 罪形 态 的一般 概念 。 伟所 著《 罪形态 通 姜 犯 论 》 这一 阶段 的标 志性 成果 之一 。姜伟 认为 : 罪 是 犯 形 态是 现实 存在 的犯 罪 现象 在法 律 上 的反映 .在某
种 意义 上讲 . 罪形 态就 是犯 罪 的同义语 。 犯 所有 的犯
犯 罪地 域分 布 、 犯罪 手段 使用 状 况等 。[ 法学 意 义 2 1 刑 上“ 犯罪 形态 ” 的涵 义主要 有 以下几 种理 解 : 1 . 故意 犯罪 中 的犯 罪形 态 早期 的通 说一 般认 为
收 稿 日期 :0 0 3 9 2 1 —0 —1
罪都 会 表现 出一 定 的犯罪 形 态 上述 观 点从 广义 的 角 度 . “ 罪 形 态 ” 泛 地 解 释 为犯 罪 的 现 实存 在 把 犯 宽
作 者简 介 : 君 辉 ( 9 1 ) 男 , 东人 , 东政 法 大 学 2 0 迟 18 一 , 山 华 0 6级 国际 法博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际私 法 ;吴 波 ( 9 o , , 研 国 1 8 一) 男 安 徽 人 , 东政 法 大 学 2 0 华 0 7级 刑 法 学博 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 : 法 。 研 刑
犯 罪 是 一 种 无 法 避 免 的 社 会 现 象 .在 犯 罪 学 的
整个犯 罪 的过 程应 当包 括犯 罪 准备 、 罪实 施 、 犯 犯罪
视角 下它 是 “ 白成 体系 的 、 具有 严 重社 会危 害 性 的客
观存 在 ” [ 同犯罪 相 对于单 人犯 罪 而 言客 观 上具 1 】 共 有 更 加严 重 的社会 危害 性 .具 有 多发 性和 复 杂性 的
是 , 从行 为形 态 的角 度来 理解犯 罪形 态 。“ 罪 ” 仅 犯 一
、
犯 罪 形 态 的 基 本 理 论 厘 清
词确实 有 多重 含义 。在 多数 场 合 .犯罪 是 指符 合成 “ 立 犯 罪 的 全 部 条件 的行 为 ; 许 多场 合 , 罪是 指 在 犯 符 合犯 罪客 观要件 、 害 了法益 的行为 。”】 形态 侵 【 3 犯罪
在 汉 语 的语 意 中 . 谓 “ 态 ” 指 事 物 的形 式 所 形 是
与状 态 . 而犯 罪形 态 . 以简单 理解 为犯 罪 的样 态 或 可 者 存 在类 型 , 可 以是 行 为 类 型 。 自首 犯 、 作 为 它 如 不
犯 ; 可 以是结 果类 型 , 也 如结 果犯 、 险 犯 ; 可 以是 危 还 罪过类 型 , 过失犯 、 意犯 ; 以 是停 止类 型 , 中 如 故 可 如 止犯 、 未遂 犯 ; 也可 以是 共犯 类 型 , 如必 要共 犯 、 片面
2 1 0 0年 3 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 报
J OURNAL F I O JANGXI U I S URI C0I P BL C EC 3 . e . 1 7
第 2 期 总 第 1 7期 3
共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 的理论 厘 清
应 当就 是行 为 形态 .但早 期 对 于概 念得 认定 过 于 突 出 了行 为对 于犯 罪 形态 的意 义 .犯 罪形 态是 犯 罪 的 样态 . 犯罪 和行 为并 不相 同 。二 是 . 将犯 罪形 态 局 限 在 故 意犯 罪 的范 围之 中 .当时 的理 论界 认 为犯 罪形
( ) 罪 形 态 的 涵 义 一 犯
定 事 物 的状 态 或表 现形 式 . 具体 地讲 . 它是 指在 一 定
时空条 件下 , 个社 会 中犯罪 主 体 、 象 、 型 、 整 对 类 手段
等 各方 面 的基本 状态 其主 要表 现 为不 同犯罪 类 型 间 的 比例 、 罪人 的年 龄 分 布 、 罪 人 的 组织 状 况 、 犯 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