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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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又可以分为工具的不能犯和对象的不能犯。 前者例如将白糖误认为是砒霜用于毒杀他人,误用哑炮 炸人。后者例如盗窃时打开保险柜里面空无一物,误把动 物当成人进行枪杀。 讨论:“能犯”和“不能犯”的区分实质上是指对法益有 没有侵犯的可能性,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只有实际侵 害后者可能侵害法益的行为才可被认为是犯罪。在大陆法 系的犯罪学说中,能犯未遂具有犯罪性,不能犯不可能侵 犯法益就不应该认为是犯罪。 我国的通说向来把不能犯作为未遂犯的一种,认为其具 有可处罚性。 原因何在?
案例分析
甲是某县人大副主任,不满县委对自己的 职位安排,认为是书记乙挟嫌报复,就拿 上柴刀到县委门口,声称要砍死乙,并将 门口的一棵树砍了几道很深的刀痕。当天 从早到晚,乙上下班都经过县委门口,甲 也看到了乙经过,但只是挥舞柴刀向乙叫 骂,并没有冲上前进行攻击。 甲的行为应 当如何定性?
案例
二、犯罪既遂

(一)关于犯罪既遂的三种学说 1、实现犯罪目的说 2、犯罪结果说,此学说又可以细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 观点要求发生了刑法所规定得法定结果,即法定结果说,而 第二种观点则要求发生了犯罪人所追求的,犯罪的性质所要 求的客观结果。 3、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即要求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 定的一种犯罪的完整构成要件或者说基本构成要件。 按照构成要件说,我们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犯罪构成和修 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 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 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 未完成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和教唆行为都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张正权、张文普共谋在僻静处抢劫单身 女性钱财,并多次于晚上在工业区伺机做 案,还商定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 后强奸,并采用手机游戏定输赢的方式确 定张正权先实施强奸行为。某晚,他们在 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该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 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 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 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 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 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 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们做出错 误的财产处分行为。 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 被害人做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取得财物。 (2)一些罪名只要求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构 成既遂。 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以此想要 挟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 人人身; 既遂:已经控制住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 满足勒索条件为必要 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即为既遂。
• 1、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成立犯罪中 止。比如同学甲偷了同学乙的笔记本电脑,后来心生忏悔, 将笔记本电脑放回原处,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不 成立犯罪中止。 • 2、犯罪过程明显告一段落,采取补救行为的,不属于犯 罪中止。比如甲在用菜刀砍伤妻子乙,被邻居阻止并被夺 下菜刀,在邻居的批评指责下,将乙送到医院治疗,乙并 没有死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 3、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成立犯罪 中止。例如甲将乙骗进某个山洞,打算用石头将乙砸死, 砸了几次都未中,乙苦苦哀求,甲放弃了继续加害。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 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停止形态
一、犯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停止形态 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出来的某种状态,即犯罪行为
所进展到的程度,具体而言,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前者指犯 罪既遂,而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
(一)完成形态 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行为 —— 既遂点
(分则规定) 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如果 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尚未出现停止 形态。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 不能再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犯罪的停止形态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犯罪。(理由何 在?)
三、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 “为了犯罪”,指为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 (2)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地点 联络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没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4、危险犯与行为犯的中止时间 •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犯,一旦 控制住被害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就构成 既遂。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犯,通常 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成立该 种危险犯的既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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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消灭既遂危险的意思,实现了消 除既遂危险的结果。 2、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 不能,为犯罪未遂”。 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 为原则进行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 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 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但对于特别案件,采取 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进行判断。 3、具体应用 (1)中止与伦理道德无关,中止可以是犯罪人理性计算的结果。 (2)害怕受到即时的抓捕而放弃的,不成立中止;如果是担心 日后可能的抓捕而放弃的,成立中止。 具体害怕与抽象害怕之间的区别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间的区别 1、犯意表示仅仅是以某种形式表露出犯罪的意思,并没 有开始实施犯罪活动,而犯罪预备则是为了实施犯罪已经 付诸行为,为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2、单纯的犯意表示由于并未付诸行动,所以并不具有现 实的社会危害性,而犯罪预备已经开始为犯罪准备工具或 者创造条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3、 犯罪的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或者促成犯罪目的的实现, 对犯罪的实行具有重要的促成作用,而单纯的犯意表示则 不会对犯罪的实行起到促进作用。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 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 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 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 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 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 (3)目的物障碍的情况下:指在财产犯罪 中,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的 情况。1)意欲盗窃一般财物,嫌少而放弃 的,成立中止;2)意欲盗取特定财物,但 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财 物的,也不成立中止。 • (4)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如夜抢路 人,却发现“路人”是熟人。此时属于心 理上“不能”,而客观上“能”的情况。 适用客观标准,可以成立中止。


2、犯罪既遂的分类 (1) 实害犯(结果犯) :以法益遭到实际损害 为既遂,如刑法的第232条,仅有杀人的行为不足以成立杀人的既遂, 还要求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危险犯:危险犯以法益 可能遭到侵害为既遂,如刑法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使破坏行为“足以发生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的”,即使实际上没有发生倾覆、毁坏的损害后果,也构成 犯罪既遂。此外,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 罪也是危险犯。 (3)行为犯:以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既遂,不以法益受到 实际的损害或者可能的侵害为必要,例如刑法第126条规定得制造、 销售枪支罪,只要有非法买卖或者制造枪支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 及人才财产安全的现实损害或者可能危险也构成犯罪。(伪证罪、诬 告陷害罪)

四、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 在乙的酒中投放了毒药,这种犯罪行为的着手时间如何判 断? 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 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 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 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 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不同罪名的犯罪着手、未遂和既遂 (1)有的罪名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 着手:为取得 财物而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既遂:取得 财物, 如果已经着手实施抢劫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 张某为抢劫摩托车以锤击打摩托车主,车主逃跑,张 某想发动摩托车逃跑,但未能发动, 被抓, 该案应当如何 定性? 盗窃罪:实行行为:窃取。 着手:在入室、入户抢劫中, 开始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场所中,正要拿取财物时或将 手伸入他人衣袋或者提包内为着手。 既遂标准通常采用 控制说,即从能够独立地控制被盗窃物品时刻开始为既遂。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罪未遂的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 完毕,但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没有实现相应的犯罪结果。 未实现终了的未遂是指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由于意志以 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没有完成犯罪实行行为,以致犯罪没有 得逞。 区分意义:影响到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责任的轻重。 (2)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能犯的未遂是指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有实现犯罪 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在具体场合 不能达到犯罪目的,无法实现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 • 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 犯罪呈现结局之前。从时空阶段上看,犯 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 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 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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