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
安徽保监局关于提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公告-
安徽保监局关于提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公告正文:---------------------------------------------------------------------------------------------------------------------------------------------------- 安徽保监局关于提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公告近来,个别机构在未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存在无证经营、股权欺诈和违规操作等问题。
为防止此类问题在我省境内发生和蔓延,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特公告如下:1、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提供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之前,必须先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证书。
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购买保险产品前,投保人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合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
3、购买保险产品前,投保人可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中“资格证书持有人查询”栏目,查询销售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证书。
4、公众应对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涉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禁止在实施激励过程中,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和借款购买保险,以及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或返还不正当利益。
5.社会公众如发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涉嫌违法的行为和线索,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或相关部门报告。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咨询、举报电话:************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皖保监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管理工作,促进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相互代理资格管理(一)开展保险相互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资格申报,取得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负责本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及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换发、补发等手续。
(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复印件;4.省级公司出具的关于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请示文件;5.省级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6.拟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代理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四)保险公司取得许可证后,须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相互代理关系管理(一)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当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鑫泰汽车保险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鑫泰汽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许可[2013]3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鑫泰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3〕360号)
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设立安徽鑫泰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请示》(运泰集团办〔2013〕154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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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皖保监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发〔2011〕27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行为,提高机构布局科学化和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法律规章,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下称“财产保险机构”)。
第二章实质条件第三条财产保险机构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应坚持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保险服务的原则,申请理由合理、选址位置得当、职场权属明晰、租赁手续完备、消防验收合格。
第四条财产保险机构名称中含有所处行政区划名称的,营业场所应在原行政区划范围内变更,不得跨区变更营业场所或与上级机构及其它机构合署办公。
第五条财产保险机构申请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座落、面积、消防安全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营业场所标准,禁止借机变相降低机构建设标准。
第六条财产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在开业后2年内不得变更,禁止各种以借用职场、临时租赁、签订短期租赁合同等形式频繁变更。
第七条财产保险机构因市政规划调整、整体性拆迁、路桥轨道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统一规划无法在原地址正常经营的,应按程序报批变更营业场所,并在项目完工6个月内报批迁回原址。
第八条在安徽保监局下达变更营业场所批复文件前,财产保险机构不得先行搬迁;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后,原址不得保留机构和人员,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王正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王正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1〕39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王正智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1〕39号
太平洋代理公司:
《太平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王正智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保代理〔2021〕6号)收悉。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正智太平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3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胡丽芸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胡丽芸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1.31
•【字号】皖银保监复〔2019〕102号
•【施行日期】2019.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胡丽芸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19〕102号
腾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胡丽芸淮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腾保代发〔2018〕183号)收悉。
经审查,胡丽芸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腾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安徽银保监局
(安徽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3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业打击“三假”相关材料的函-皖保监函[2009]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业打击“三假”相关材
料的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业打击“三假”相关材料的函
(皖保监函〔2009〕58号)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掌握全省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情况,深入推进全省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对相关分支机构打击“三假”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
要通过考核评比、调研巡查等方式对分支机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摸底。
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前一阶段本单位打击三假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重点围绕工作开展的主要做法、取得的主要成绩及相关经验等三个方面,既要有相关数据,同时也要有典型案例。
总结材料应于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联系人:江波
联系电话:************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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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皖运保险代理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皖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巢湖分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许可[2014]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2.12
【实施日期】2014.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皖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巢湖分公司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4〕65号)
安徽皖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安徽皖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庆、巢湖分公司的申请材料(皖运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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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合肥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合肥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复[2012]4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08
【实施日期】2012.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合肥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保
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复〔2012〕41号)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大众保险安徽分〔2011〕83号)收悉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皖保监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发〔2011〕31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为规范和指导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行为。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二、设立原则及程序鼓励特色鲜明、思路清晰、开拓创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避免盲目性和投机性。
(一)申请准备。
投资人在申请前应当做好严格的市场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充分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特点及市场经营风险。
应提前向安徽保监局中介处了解设立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交可行性报告,安徽保监局中介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登记备案后,该机构开始设立申请工作。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开展机构设立工作,包括选址、装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1999年9月13日保监公告第11号发布)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了审核。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为1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三、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并根据其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代理合同文本,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此次审核为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
八、各界群众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者,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71530传真电话:(010)66086309特此公告c25895--010402ljk——结束——。
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3]47号
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3〕47号)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2012年以来,保监会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促进汽车保险代理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汽车企业包括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
推进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实现汽车保险兼业代理方式向专业代理方式转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效解决汽车企业尤其是运输企业的无证代理问题,使保险公司可以避免因手续费支付不规范而引发相关法律风险。
二是促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汽车企业之间建立合法规范、清晰透明的合作关系,压缩“暗箱”操作空间。
三是促进车险代理业务集中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解决因“小、散、乱、差”带来的管理失控问题,为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奠定基础。
四是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让广大车主真正享受到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推进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为推进我省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经营发挥重要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点(一)重点任务。
引导汽车销售和运输企业稳步将下属保险兼业代理网点或营业场所转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营业部),按照专业代理或经纪机构经营方式从事汽车保险销售工作,并同时注销有关网点已取得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阜阳汽车保险营业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阜阳汽车保险营业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阜阳汽车保险营业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阜阳汽车保险营业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康盛(北京)保险销售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康盛(北京)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颍上汽车保险营业部、界首汽车保险营业部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许可[2014]27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康盛(北京)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颍上汽车保
险营业部、界首汽车保险营业部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4〕274号)
康盛(北京)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康盛(北京)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颍上汽车保险营业部等2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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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皖保监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10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了解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现状,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保监会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的定义及其标准。
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情况,包括签单保费、保费收入、自留保费、分保佣金收入、赔付情况、摊回分保赔款、承保利润情况。
2、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该部门主要职责,以及近三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3、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以及异地承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4、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再保险情况。
公司各项再保险管理规定,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主要分保接受人情况,以及分保比例、分保方式和分保佣金水平等。
5、近三年来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重大赔付案例。
6、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业务渠道情况。
包括各渠道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费率水平、手续费或佣金水平、承保利润情况。
7、近三年来公司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共保情况。
公司对共保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异地共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8、当前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9、公司对推进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行业共保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皖保监办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皖保监办发〔2011〕93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强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经营活动,我局前期开展了保险许可证排查清理工作。
经排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存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过期、证照遗失、未办理工商登记等现象,有的甚至属于无场所、无人员、无业务等“三无”机构。
针对部分保险机构许可证过期现象严重的问题,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人保财险涡阳支公司楚店营销服务部、利辛支公司王人营销服务部、淮南分公司淮舜营销服务部、石台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蒙城支公司板桥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怀远支公司古城乡营销服务部、固镇支公司唐南乡营销服务部等7家机构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对上述机构的注销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现将上述情况在全省保险业予以通报,并就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许可证管理责任。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公司要从思想认识上提高对许可证管理的重视程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采取措施加大许可证管理力度。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保险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要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学习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合规意识,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
三、强化内部管控,建立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
各公司要健全许可证管理档案,建立台账制度,并定期进行排查清理。
企业信用报告_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六安汽车保险营业部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5)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6)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8)5.5 行政处罚 (8)5.6 严重违法 (8)5.7 股权出质 (8)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9)5.12 清算信息 (9)5.13 公示催告 (9)六、知识产权 (9)6.1 商标信息 (9)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0)七、企业发展 (10)7.1 融资信息 (10)7.2 核心成员 (10)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1)8.2 税务评级 (11)8.3 资质证书 (11)8.4 抽查检查 (11)8.5 进出口信用 (11)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六安汽车保险营业部工商注册号:341502000020601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2395199762C法定代表人:沈炎组织机构代码:39519976-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14-07-28注册地址:六安集中示范园区312国道与先生路交口营业期限:2014-07-28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登记机关: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6-07-06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25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欣安康保险代理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欣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肥市繁华大道汽车保险营业部等5家营业
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许可[2013]47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欣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肥市繁华
大道汽车保险营业部等5家营业部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3〕477号)
安徽欣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依托汽车企业营业场所设立三家营业部的请示》(欣安康发〔2013〕20号)、《关于依托汽车企业营业场所设立二家营业部的请示》(欣安康发〔2013〕32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安徽欣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肥市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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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安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安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1.04
•【字号】皖银保监复〔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
安徽安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19〕9号
安徽安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徽安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请示》(安福保险代理发〔2018〕26号)收悉。
经审查,批准你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有效期至2022年2月3日。
请持本批复到我局办理许可证换发手续。
此复。
安徽银保监局(安徽保监局代章)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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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4家汽车保险营业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许可[2014]26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设立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4家汽车
保险营业部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4〕267号)
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依托汽车企业营业场所设立四家汽车保险营业部的请示》(伟腾管字〔2014〕第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安徽伟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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