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汇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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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股东对其投资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对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的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五条: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公司债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提出相同请求的,⼈民法院不予⽀持。

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

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

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股东共同承担风险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者所必须遵守的法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被视为维护公司稳定运营和保障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和道德角度探讨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

从法律角度看,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相关监管规定中。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应当共同承担公司风险的义务。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面临债务违约、经营亏损或其他风险,股东应当根据各自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公司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经济角度看,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面临多种风险,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如果股东不愿共同承担公司风险,将导致公司管理层难以做出决策或实施风险规避措施,从而影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化解各种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

从道德角度看,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体现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者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

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公司的发展和稳定承担相应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分享风险和责任。

如果股东仅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不愿承担公司风险,将损害公司的长期利益和整体形象,甚至导致公司的经营危机和倒闭。

股东应当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认识到共同承担公司风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示例: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损失。

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法理要求所有股东在公司遭受损失时共同分担这些风险,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公司因股东的过失而导致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解析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解析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解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是在商业运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

经济纠纷可能涉及公司财务、股权分配、董事会决策以及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深入解析,从法律和商业角度探讨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在解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

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享有投票权、股利权以及资產分红等权益。

然而,公司的利益往往需要通过对股东利益的权衡来实现。

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往往源于这种权益平衡的问题。

二、经济纠纷的主要类型1. 财务纠纷财务纠纷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质疑,涉及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以及股东对公司财务决策的不满等。

这些纠纷可能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2. 股权分配纠纷股权分配纠纷通常涉及股东之间权益的分配和公司治理问题。

这些纠纷可能源于对股权转让的争议、股东权益之间的不平等以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不公平等。

解决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靠公司章程、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3. 董事会决策纠纷董事会决策纠纷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的决策可能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可能与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合规性有关。

解决这些纠纷需要考虑公司治理的规范,确保董事会决策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三、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方法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经济纠纷的常用方法。

通过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法注重双方的合作和互相理解,避免了长期的法律纠纷,同时也有助于改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

2. 法律途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股东可以依据合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成立,共有股东三人,注册资金50000元。

2008年10月4日,张某同被告原两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以“挑选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的条件。

后原告张某与被告产生其它纠纷,被告谢绝其行使股东权益,并认为原告并非被告的股东。

原告知至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原告系被告处股东,被告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三.评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向被告公司出资也没有认缴公司资本,故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同被告原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以“挑选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公司的条件,该协议从情势上看,协议的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原两股东,但被告还有第三名股东,该协议书未经第三名股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未经被告上海某公司另一位股东同意,该协议书程序上存在瑕疵;从实质上看,原告并没有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而是以挑选项目、劳务作为原告入股的资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原告作为入股的资本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资范畴,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原告不能由于该协议而成为被告公司的继受股东。

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形下,没有被告公司的出资证明,也没有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为股东,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中也不显示原告为股东。

从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与情势要件来看,均不能认定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故原告无权确认自己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一.基本案情:A公司是B公司和C公司于2007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九大诉讼

公司法九大诉讼

公司法九大诉讼(2006-08-29 19:20:24)转载分类:写作点评新《公司法》为公司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新《公司法》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本人将公司诉讼归纳为以下九类,首先发到论坛中请各位同行赐教:1、股东权纠纷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

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

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

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

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股东权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他人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无效及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原告起诉请求确定相关决议无效或者部分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股份有限公司未召集股东大会即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召集股东会且全体股东未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形成股东会决议;(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进行表决或者虽然进行了表决,但表决比例未达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与其会议记录内容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签名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签名系伪造的,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被扣除后,表决比例达不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第五条(未通知召开股东会议的处理)股东以未被通知召开会议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公司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应当驳回起诉;(二)公司未向原告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即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且原告股东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认定决议无效;(三)原告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并且对决议投票赞成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发条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发条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发条一、引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一种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在公司内部治理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由于股东行为的限制性较弱,某些股东可能会滥用其权力,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法律途径。

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2.1 公司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遵守公司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的利益;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不得将其属于公司的财产转为自己的个人财产;4.不得侵占公司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公司财产;5.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6.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经营活动。

2.2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股东以违法、滥用权力等方式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1.股东应当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股东的违法行为包括滥用权力、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公司利益等;3.股东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衡量,赔偿金额应当足以弥补公司债权人的损失。

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3.1 股东虚假陈述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发行股票时,股东可能会做出虚假陈述,使得公司债权人在投资决策上产生误判,进而导致经济损失。

3.2 股东滥用优先权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让权时,可能会滥用其权力,排除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3.3 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某些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内部制度的漏洞,将公司的资产转为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九民纪要背景下对商事外观主义应用的探究

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九民纪要背景下对商事外观主义应用的探究

2021年3月第42卷第3期湖北文理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Mar.,2021Vol.42No.3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九民纪要背景下对商事外观主义应用的探究张春梅,李倩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实务过程中一直存在分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实际出资人对投资利益享有的合法权利,但仅规定了代持股的效力、投资收益归属以及显名的必备程序,现实中关注更多的却是隐名者与显名者、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

随着执行程序的不断完善,金钱债权人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已经是常规操作,在代持股关系的背景下,可否排除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通过对大量司法案例的研究,发现实务中能否排除执行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公司法》第32条对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范围的解读依据不同,而《民商事审判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信赖利益保护角度”,结合对《民法总则》与商事规则的衔接适用考虑,将第三人直接限缩解释为“善意的相对人”以企图解决当前的争议是欠妥的。

民法与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适用价值的区分,不能在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上将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人排除在夕卜,而且承认商事外观主义在此情形的适用并不代表隐名股东没有救济的途径,商事外观主义的价值保护并不妨碍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实际权利人审查的必要性。

结合《执行异议及复议规定》及《民商事审判纪要》第124条对金钱债权执行问题的指导意见,现行执行程序上已经能够达到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考量,基本上可以有一个清晰的审判思路。

关键词: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九民纪要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4476(2021)03-0039-07一、隐名股东强制执行问题案例梳理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因素,借用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享有实际股权收益的人。

法律风险与股权纠纷

法律风险与股权纠纷

法律风险与股权纠纷股权纠纷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它与公司治理、合同履行以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等因素密切相关。

股权纠纷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法律环境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股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1. 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合同违约风险在商业合作中,各方常常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协议等文件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变相违约,将导致股权纠纷的产生。

合同违约风险可能会使合同各方陷入法律纠纷,损害企业间的信任关系。

1.2 公司治理风险公司治理是股权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治理结构设计不完善等问题可能导致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引发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利益分配以及公司股份的变动等问题。

1.3 股东之间的纠纷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复杂多样,当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时,纠纷不可避免。

主要的纠纷类型包括股份转让纠纷、股权益冻结纠纷、股东权益保护纠纷等。

这些纠纷常常需要依靠法律途径解决,但解决过程可能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2. 应对策略为了降低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并有效应对纠纷的发生,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2.1 明确合同条款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

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留下模糊的解释空间。

合同的履行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

这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明确股东大会的权力范围和程序,并加强对公司内部运作的监督。

2.3 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了高效解决股权纠纷,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选择仲裁、诉讼等途径。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律师参与争议解决,以保证解决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

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

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股权投资协议是股权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依法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双方权益的明晰和保障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投资协议可能涉及到各种法律规定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下面将就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与常见纠纷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一、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1. 权利义务的约定:股权投资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期限、投资方的退出方式等。

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约定,否则可能引发纠纷。

2. 信息披露与保密:双方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时,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3. 法律适用和管辖:股权投资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管辖地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股权投资协议常见纠纷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在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解决分歧,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仲裁:如果协商没有取得进展,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股权投资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3. 诉讼:在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股权投资协议的法律规定及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保障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认真审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尽快化解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侵犯公司利益资金利息计算

股东侵犯公司利益资金利息计算

股东侵犯公司利益资金利息计算摘要:1.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概述2.资金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3.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计算方法4.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计算案例分析5.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计算的注意事项正文:一、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概述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是指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管理公司的地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公司利益,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股东权利、占用公司资产、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

二、资金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股东侵犯公司利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一般需要考虑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其中包括资金利息损失。

资金利息计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计算方法在计算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时,一般采用以下方法:1.计算损失金额:首先需要确定被侵权公司所遭受的损失金额,包括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确定借款利率: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计算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计算利息:根据损失金额和借款利率,计算被侵权公司所遭受的资金利息损失。

四、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计算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股东甲滥用股东权利,占用公司资金100 万元,为期6 个月。

期间,该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 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4.35%。

则,甲应赔偿的公司资金利息损失为:损失金额= 20 万元借款利率= 4.35%利息= 损失金额× 借款利率× 占用时间利息= 20 万元× 4.35% × 0.5利息= 4.35 万元五、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计算的注意事项在计算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资金利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确定损失金额:需要充分调查和了解被侵权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确保损失金额的准确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纠纷诉讼指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纠纷诉讼指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纠纷诉讼指南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虽然在税收、财务管理上有一定的优势,但股东在对外责任上也有不小的风险,这也是我们律师代理涉一人公司案件过程必要的审查事项。

笔者代理过数起类似的案件,现将几个方面的经验作出分享。

(一)被告的确定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纠纷,要求股东就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将一人股东和公司均列为被告,但如果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债权已经先行起诉并已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再向一人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将一人股东列为被告,将一人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诉讼材料中列明前期诉讼的具体情况。

笔者认为更多的被告人数应当是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此若无特殊情况优先将一人股东和公司均列为被告,但笔者也碰到过法院不同意将两者共同列为被告的情形,理由是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案由不同(法院的理由是否准确笔者在本文中先不作分析)。

若法院立案庭不同意同时受理,那么原告只得分开进行诉讼,但受理后原告还是可以再次向审判法官申请追加被告,可能审判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

(二)案由的选择若法院同意原告将一人股东和公司均列为被告,那么案由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五条第3点规定:“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股东代位诉讼 与他人仲裁条款

股东代位诉讼 与他人仲裁条款

股东代位诉讼与他人仲裁条款摘要: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概述1.股东代位诉讼的概念2.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依据3.股东代位诉讼的主要类型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实践运用1.股东代位诉讼的适用条件2.股东代位诉讼的程序3.股东代位诉讼的实际案例分析三、与他人仲裁条款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影响1.仲裁条款与股东代位诉讼的关系2.仲裁条款对股东代位诉讼的限制3.股东代位诉讼与仲裁条款的冲突与解决正文: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概述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履行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诉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这是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位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公益诉讼。

这些诉讼类型分别针对不同的公司法律问题,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实践运用要启动股东代位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股东必须证明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的管理机构未能履行职责,无法维护公司利益。

其次,股东必须证明自己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后,股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东代位诉讼的程序中,股东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此外,股东还需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为例,该公司的股东发现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长时间未能收回,且公司的管理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讨欠款。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三、与他人仲裁条款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影响在实践中,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非诉诸法院。

当股东代位诉讼与仲裁条款发生冲突时,股东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利弊。

财产法保护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法保护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法保护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一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的持有人,其权益保护成为财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分析财产法保护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1.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根据公司法,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公司分红、转让股份、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等权益。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股东会议、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规定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权益受到证券法的保护。

根据证券法,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法保护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某公司A的股东B发现,公司高管C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利润用于个人投资,并隐瞒了重要信息。

B认为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B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 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

B可以要求公司披露有关高管C个人投资的情况,以及相关利润的使用情况。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或披露不准确,B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要求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

2. 召集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拥有召集股东会议的权利。

B可以通过召集股东会议的方式,向其他股东介绍C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其他股东支持B 的意见,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迫使公司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股东权益。

3. 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股东权益,B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公司作为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纠纷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到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从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

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此外,《公司法》还对股东知情权、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侵权责任等规定,也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的组成及其工作情况等内容。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股东知情权纠纷基本案情:甲公司股东乙因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

法院判决: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法院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2.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基本案情:甲公司股东乙与股东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丙。

股东代位诉讼法条法考主观题

股东代位诉讼法条法考主观题

股东代位诉讼法条法考主观题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权益。

在股东代位诉讼中,股东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目的是保护公司的权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

关于股东代位诉讼的法条,可以参考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的名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权益人会议决议同意,应当予以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出资人以及其他享有法定诉讼权利的人,可以依法代表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已经委托代理人的,由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3.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8条: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等申请保全的,一般按照其申请范围内的金额确定财产保全的标的额。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位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还有一些争议和具体的法律解释,因此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以上法条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应用。

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股权纠纷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关系产生的争议。

在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一、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原则1. 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股东权益受损时,应当赔偿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所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投资收益损失、股权转让损失等;间接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所导致的潜在利益损失,如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股价下跌等。

2.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受损的程度、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

3. 依法赔偿原则依法赔偿原则是指赔偿金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股权纠纷中,赔偿金额的计算和支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1. 直接损失的赔偿(1)投资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公司利润分配减少或投资收益降低。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投资收益损失赔偿金额= (纠纷发生前公司净利润-纠纷发生后公司净利润)×股东持股比例(2)股权转让损失股权转让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股权转让损失赔偿金额= (市场价值-实际转让价格)×股东持股比例2. 间接损失的赔偿(1)股价下跌损失股价下跌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公司股价下跌。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股价下跌损失赔偿金额= (纠纷发生前公司股票价格-纠纷发生后公司股票价格)×股东持股数量(2)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 (纠纷发生前公司净利润-纠纷发生后公司净利润)×股东持股比例3.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1)欺诈发行股票如果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受损,赔偿金额应当包括以下两部分:-股东购买股票的金额;-股东因欺诈发行股票所导致的损失。

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决策的核心环节。

然而,有时股东会决议可能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这将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1. 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决议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1: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资产无偿转让给股东甲,该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后来,股东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2)对公司及股东不具有约束力: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及其股东不具有约束力,任何股东均可主张决议无效。

案例2: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召集程序的难度。

股东丙认为该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决议无效,对公司及股东不具有约束力。

2. 决议可撤销的法律后果(1)决议自始无效: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其效力追溯到决议作出之日,即决议自始无效。

案例3: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

股东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应予以撤销,撤销后的决议自始无效。

(2)股东可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案例4: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戊,但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股东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应予以撤销。

(3)公司应恢复原状: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以恢复公司法律状态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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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汇总(九)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答疑】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

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

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

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问题】公司债券的回购条件
【答疑】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目前债券回购有封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

债券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 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

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

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

但目前还不允许个人参与债券回购
交易。

【问题】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答疑】股东作为股东会的成员,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

股东会决定有关事项,由股东提出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意志。

一、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中如何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本条共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股东作为股东会的成员,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

股东会决定有关事项,由股东提出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是股东在股东会上有表决权。

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投资人地位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是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依本条的规定,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

也就是说,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股东只能根据自己所持公司资本的比例的多少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出资多的表决权就多,反之就少。

通常有一个计算方法:一个出资的整数计算单位规定一个表决权。

如果规定10元出资有一个表决权,张三这个股东出资1000元,就有100个表决权。

李四这个股东出资100元,就只有10个表决权。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的是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四是为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例外处理,公司章程如果规定另外的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也是合法的。

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问题】何谓隐名股东?
【答疑】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投资
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问题】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有?
【答疑】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二、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四、查阅权请求之诉查阅权请求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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