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山东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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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9•【文号】教职成厅函〔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搭建平台,校企自愿合作,行业指导监督”的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机制,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企业提质增效,决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点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通过项目建设,推动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设立校企深度合作项目,与一大批优质职业院校强强联手、互利共赢,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模式改革、职业培训等方面实现“深度合作”,推动职业院校进一步面向市场办学,促进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及时融入教学,提升专业内涵;提升企业美誉度、解决企业自身及业务相关企业用人需求,推广先进企业标准和企业文化,为产业升级储备人才;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企业借鉴合作模式、深化校企合作。

二、工作流程(一)项目汇聚1.意向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提出合作项目建设方案(参考体例框架详见附件)、项目履行承诺书,并提供已开展的校企合作典型案例等作为支撑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建设实施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建设实施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建设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产教融合办学与人才培养改革创新,促进学校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学校产教融合工作实施成效,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XX)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9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XX省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部署,深化学校产教融合创新实践,形成全校共同推进产教融合的工作机制,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二条总体目标围绕学校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建设,注重顶层设计,集成打造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特色,构建“人才共育、基地共建、人员互聘、信息共享、协作服务和文化交融”运行机制,实施“一专一名企、一师一方案、一生一专项”产教融合实践模式,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

力争通过2-3年建设,形成一批高质量的产教融合建设成果,学校在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专业群建设等方面建设成效突出。

牵头创建“金乡县职教集团”,力争成为济宁市乃至XX省中职院校产教融合建设的标杆与示范。

第二章任务与举措第三条创新学校产教深度融合机制,形成适应区域行业企业需要的标准体系搭建学校产教融合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将产教融合作为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学校建设与发展各个环节,贯穿到人才培养全过程,结合学校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建设,实施落实学校产教融合发展的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充分发挥职教集团作用,与计算机、财经、商贸、机械、机电类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共建行业核心技能实训基地,合作开发教材、承载合作教育项目等,并逐步形成包括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教师组成的师资库。

校企共建制度,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专业课程标准,开展实训教学项目,实施“一专一名企、一师一方案、一生一专项”产教融合实践模式,形成“人才共育、基地共建、人员互聘、信息共享、协作服务和文化交融”的长效运行机制。

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为目标,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加快推动学生实习管理信息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切实维护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新修订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和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2X)392号)以及《XXXX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X职院字(202X)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的意义加强对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的监管,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家长、学生共同参与、共享信息的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与服务体系,是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提升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应有之义;是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信息不对称,打通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职业院校与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壁垒,构建职业院校与实习企业特别是紧密型企业的合作共生关系,构建学生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共赢关系的必要手段。

二、全面推行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依托院(部)校企合作的已有基础,在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实习备案系统),采取线上备案实习方案、在线查询实习企业,学生线上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组织开展实习活动。

实习备案系统提供学校(院部)、指导教师、企业、学生(监护人)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5类参与主体管理端口,实现学生实习线上组织、一般问题线上提出线上反馈、线上实习考核、学生与企业实习互评的全过程权益保障,构建充分尊重学生选择权,各实习参与主体权责明确、阳光透明的实习信息化管理模式。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一、总则
为深化职业学校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提高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作机制
1.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2.职业学校应根据地方产业需求和学校专业特色,主动与优质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2.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职业教育行政部门。
3.企业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实训、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促进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4.校企合作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合作内容
1.专业建设:职业学校应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优化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
2.教育教学:校企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实习实训:企业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开展实习实训教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4.技术研发:校企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4.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互派挂职,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评价
1.建立校企合作监督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作质量。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和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X 教职成(202X)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建立健全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学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生产、教学、科研、管理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兼具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主要包含:(一)互惠共赢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共赢的原则。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推进与企业深度合作,解决企业瓶颈困难。

(三)统一管理原则。

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五)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培养和岗位实习等环节的,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相关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并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开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促进校企合作,提高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制定一系列有效的促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行的举措,以推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关系的发展。

一、建立平台和机制1. 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政策文件,规范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责,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2. 成立合作机构:职业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负责协调、推动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

这将有助于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

3. 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建立一个统一的在线平台,供学校和企业发布合作需求和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对接。

这将有助于提高合作的效率和便利性。

二、加强联合培养项目1. 产学结合的课程设计: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同设计课程,使学生在校期间能接触到真实的工作场景和问题,培养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实习和就业机会:学校应积极协调企业提供学生实习和就业机会,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经验,增加他们就业竞争力。

3. 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比赛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竞争意识。

三、加强师资培训和交流1. 企业导师制度:学校可以邀请企业专业人士担任学生的导师,进行定期指导和实践培训。

这将使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需求,并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2. 师资交流计划:学校和企业可以开展师资交流计划,使学校教师有机会走进企业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技术发展,进一步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四、加强资金支持和激励机制1. 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资金支持,用于推动双方的合作项目、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方面。

2. 建立奖励机制:制定合理的奖励政策,对成功的校企合作案例和参与的企业予以奖励和表彰,以激励更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3. 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特殊贷款支持,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合作扩大和深化。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教育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教育

项 重 要 举措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兴 办 的 国 有 独 资 企业


关部门
心 组织

单 位和 企业 要高 度 重 视
加强 领 汙


体收 取 比 例 分 以 下 四 类 执 行
黄金


积 极 稳 妥 地 做 好此 项 工 作

省 财政 厅要
煤炭 等资 源 型 企业


按 企业 税 后

执行







山 东 省 经 济 和 信息化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人 民政府公报
山 东 省 职业 教 育 集 团 管 理 办 法

职业 教 育城 乡 联 动


区 域联 盟


学校

企业



业 的人 才培 养 培 训 资 源 共 享


优势 互 补
城乡 互

为 贯彻 落实


山 东 智 中 长期 教 育 改
怜政发






经 学 校 主 管部 门 同 意 后




深 化职 业 教 育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推动职业 教

省 经 济 和 信息 化委 员 会

经专 家评 审
育集 闭 向 集约 化
规 范化方 向 发展
结合 我 省 实
论 证通 过 后 正 式 成

《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解读

《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解读

《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解读一、基本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坚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为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重要节点和有力支撑,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突破口,整体设计、协同推进,在省级层面基本形成了全方位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体系,走在全国前列。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全国教育大会要求,大力办好职业院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再出发”,确保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更加顺应时代要求,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经略海洋、军民融合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重大战略,在系统总结以往经验做法、梳理基层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教育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台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期间,共召开不同层次专题研究会议20余个,征求了全省17市、100余所不同类型学校及部分行业企业意见,历时5个多月。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创造性学习贯彻。

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新精神新要求的,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工作实际及面临的形势,在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基础上,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办法,制定新政策新措施。

(二)坚持一以贯之,持续不断推进。

保持政策延续性、一贯性,既有政策尚未全部落实的,继续坚定不移推动落实;既有政策需要完善的,积极主动优化改进,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务实管用。

按照省委“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要求,开展了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及建议征集工作,摸清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和措施。

《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发〔201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9日附件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齐鲁工匠,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已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系与实施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6•【文号】教职成厅〔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资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等十四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退役军人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2019年10月16日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法定职责。

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章程【模板】

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 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骨干院校建设,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学院更好地面向社会,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及理事单位的发展服务,并进一步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立起双向参预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建“山东**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

(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性质:是沟通学院、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人材培养,共商合作发展建设事项的机构,理事会内部各成员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和人事关系不变,成员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理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理事会宗旨:是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多层面、多模式的校企合作,形成校企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学院的人材培养与企业人材需要的有效对接,增强校企各自的发展实力。

第四条理事会原则:自愿参加,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第五条理事会目标:搭建山东**学院与合作企业信息交流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材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以教学、培训、就业、顶岗实习为主要内容的校企合作,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开展师资、职业资格等全方位培训,促进“订单式培养”、实现“零距离上岗”,形成校企良性互动,推动校企共同发展,使校企互惠双赢。

第六条理事会任务:(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指导和支持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学院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承担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顶岗实习等,不断促进学校与各单位的密切合作。

(三) 开展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产业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促进理事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四) 学院参预探索企业人力的资本运作,企业成员参预学院人材培养模式的创新。

(五)理事会成员要积极与学院共建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共同承担学生生产性实训,企业员工新技术、新工艺轮训,师资、职业资格等全方位培训。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5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学内容包括以下形式:(一)招收毕业生: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招收入学、在职学习及再培训等,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二)职业技能能力提升: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举办短期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能能力;(三)研发服务: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及实施技术改造,改善企业高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水平;(四)其他形式的合作: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开展其他社会需求的服务与认证等。

第三条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遵循教育社会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责任心、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职业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办学经费来源可以是企业、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和社会等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学校不得实行收费办学。

第五条校企合作办学须有可行的办学计划,并由双方签署《校企合作办学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承诺勤奋好学、尽心尽责,杜绝“一元比五”和“半斤八两”等不应有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和企业分工明晰,双方共同,科学健康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活动,学校负责认证及考试,企业负责提供学习和实践环境,负责培养教学,两者共同负责培养健全的职业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校企合作办学成果,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教育部门申报。

第八条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校企合作办学,并落实本办法,如有违反,应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鲁教职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发〔201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12月19日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齐鲁工匠,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字〔2020〕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字〔2020〕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为建立具有类型教育特点的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坚持立德树人,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形成办学质量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引导和督促高等职业院校按照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办学导向,从根本上转变育人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增强服务产业效能,推动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稳步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技术创新支持。

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鲁教职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市党委组织部、编办,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政府、学校与企业等社会力量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创新治理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守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激发办学活力。

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混”促“改”,建立各方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

——包容审慎监管。

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经验的实际,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新生事物健康成长。

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混合所有制办学,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办法

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办法

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办法1.引言近年来,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备受关注,被认为是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促进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探讨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的意义、现状以及可行的办法。

2.意义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与企业合作意味着学生可以在实际工作环境中学习,并直接接触行业专家。

其次,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行业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培养适应市场的人才。

最后,校企合作还可以促进产业的发展,促使学校与企业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相关产业的创新和进步。

3.现状目前,中国的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双方合作意识不强,很多学校缺乏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

其次,一些企业对校企合作的价值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参与的意愿。

此外,校企合作中的资源投入不平衡也是一个问题,一些学校很难获得高质量的教学资源。

4.拓宽合作领域为了改进现状,应拓宽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的领域。

除了传统的职业技能培训,校企合作还可以在创新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方面展开。

通过提供企业实践机会、创新项目合作等方式,学生可以接触到更广泛的实际工作场景,提高综合素质。

5.加强信息交流与对接为了促进校企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与对接是必要的。

学校和企业可以建立合作交流平台,定期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专题讲座等活动,促进双方的深入合作。

此外,政府可以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为校企合作提供支持和引导。

6.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长期合作机制是校企合作的关键。

学校和企业可以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和目标。

同时,双方可以建立常态化的对接与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7.推动教师培训与交流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对校企合作至关重要。

学校应加强教师培训,提高他们与企业合作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教师参观访问企业,提高其对行业和市场的认知。

8.关注学生实训环境学生实训环境是校企合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助力四省边际公共服务桥头建设,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产学协同、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技术技能,全面提高校企合作参与者的素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师资、招生、实训和就业等领域改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二片艮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三)建立校企合作联席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五)建立校企合作督导评估制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校企合作模式创新,推进四省边际周边市、县(市、区)校企合作协同发展,建立、完善校企协同育人的职业教育相关机制,增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促进人才流动,满足产业需求。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服务社会人员技能提升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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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境)内外行业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参照本办法外,亦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共同发展为目的的合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及相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与职业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各类企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和组织与职业院校开展的合作,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一体的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实施、责任共担、协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第二章管理与机制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开展,统筹协调推动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目标责任制,把促进校企合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校企合作目标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级人民政府对完成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目标的部门、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相应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和改革,加强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指导,将校企合作办学紧密程度和水平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把每年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情况纳入质量年度报告和专业人才培养报告,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状况、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等信息,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担任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落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以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应工作;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加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国资、金融等部门负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科技部门负责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应当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与改革;应当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实习生、毕业生。

第八条企业有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要主动与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办学等方面开展合作。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要建立适应生产组织方式和人才培养需要的合作机制;规模以上企业要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九条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

企业要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业来校兼职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第十条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集团化办学等。

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形式,约定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

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

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

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化办学。

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院校对接相关行业不同层次职业岗位的用人需求;指导职业院校将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对接;指导职业院校与各行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院校与企业对接、专业与产业对接、师生与员工对接,将企业先进的经营服务标准转化为教学标准;指导职业院校开展行业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开展乡村商业经营和技能培训;组织、承办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类赛项比赛;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相关领域课题研究等。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把促进校企合作作为发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协调机制,制定激励政策,发挥行业作用,加强指导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教育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负责实习的监督管理。

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要把促进校企合作作为重要指标。

鼓励行业和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支持学校更新设备。

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支持成立一批教育型企业,经政府授牌命名、授权承担相关行业人才培养任务,赋予教育型企业教育机构地位,通过返还教育费附加等方式予以支持。

允许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支持由行业牵头制定相关专业的培训包,激发行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通过以奖代补、定向扶持等方式,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通过专项支持、购买服务、贴息贷款、增加生均拨款等形式支持校企双方开展合作;可采取政府、学校、企业共建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或学校建设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鼓励和支持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

实施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学校专业教师和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指导实习实训的企业员工,同等条件下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分配。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分别到专业对口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法规和双方合同约定协议确定薪酬。

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及其他勤工俭学活动。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先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职业院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院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第二十条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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