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人材培养和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学校与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各项事务。
1.2. 校企合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1.3. 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认真选择合作火伴,避免陷入无效、无效和不可控制的合作中。
1.4. 校企合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合同约定。
1.5. 本管理办法以优化校企合作渠道,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发展,为学校与企业深入合作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二、合作模式2.1. 校企合作的基本模式包括学术科研合作、人材培养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顾问服务等。
2.2. 合作方式包括企业投资办学、产学研合作、技术合作、人材引进及培养等,协议签署前要保证企业与学校签订合作意向书,双方通过谈判商议确定签订合作协议的具体事项。
三、合作流程3.1. 合作准备阶段3.1.1. 学校确定校企合作的目的、范围、方式、资源等,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作方案。
3.1.2. 学校与企业进行洽谈,商议合作事项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3.2. 合作实施阶段3.2.1. 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确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实施计划、质量标准、责任及收益等。
3.2.2. 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
3.3. 合作评估阶段3.3.1. 合作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共同对合作所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并由学校撰写合作报告。
3.3.2.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合作,或者住手合作。
四、合作规范4.1. 校企合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殊是有关人材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2. 在合作中,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作责任的履行。
4.3. 校企合作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4.4. 学校应加强对合作火伴的考察,防范风险,确保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以校“国示范”建设和“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创建工作为中心,以学校工作意见为指导,鼓励学校各系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教师培养、技术服务、产品加工、制造研发,规范开展校企集团化办学、建设企业工作站和企业调研咨询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特制定该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事项。
第二条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科技处负责指导、服务、协作、规范,各系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与各系教研室、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和发展的方向基本配套,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生产加工平台。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
1.科技处的责任事项:负责制订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系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协议、产品加工审批表、校企合作评分表等相关材料,并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评价。
2.各系的责任事项:负责落实2个及以上校企110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队,并确定服务队名称;填报技术服务队队长、队员情况登记表;负责发掘一定数量与本系专业对口,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校企合作活动;负责定期与协议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调研、制造研发、产品加工等广泛的校企合作,并做好资料归口与上报工作;负责通过与协议企业校企合作活动,挑选适当的企业生产项目,应用于学生的教育与教学;负责从校企合作过程中收集适合参加各级创新大赛的创新作品,参加省、市各届创新大赛;负责挑选2家及以上有良好合作关系、良好发展前景、可以深度合作的企业,建立企业工作站,根据专业特点与合作方式制定合作协议与合作计划,由学校进行授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目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合作的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科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督促、考核、宣传专业科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4—12—13 8:34:35附件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办学方向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企业集团办学实现校企一体化的优势所在。
为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与国内外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能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招生就业、文化交流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与交流(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为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第四条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是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常设机构,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学校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
3。
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审核认定,加强对跨学院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4。
负责对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5.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国创计划)的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做好本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规划.2.统筹学院内部资源共享,全力支持和配合系(部、中心)的校企合作工作。
3。
负责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4.负责本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5。
负责本学院系(部、中心)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系(部、中心)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校企合作与学科(专业)建设等有机统一,积极谋划和推进本系(部、中心)校企合作工作。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增强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实现生产育人的目标,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中职学校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中职学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
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是主动方,专业及专业教师是主体。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文化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人才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
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和生产育人的要求,全过程贯彻人才培养的教学功能。
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第四条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一)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二)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三)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四)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五)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六)学生顶岗实习;(七)订单培养;(八)职业培训工作等。
第五条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校企合作工作流程:(一)合作项目调研。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成功运行,在本部门(科室)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
(二)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
合作方案必需体现人才培养的教学性要求。
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组成专家组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规范学校各部门对外合作行为,保证学校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目标,带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能力和教育与培训质量。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四条校企合作任务1. 合作培养师资:各系(部)每年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
项目经人事处认定,列入学校双师培养计划。
2. 合作建设专业:各专业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企业人员参加专业建设、举办讲座,开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实训指导等。
合作探索教学改革,积极开展“订单式”等工学结合模式培养人才。
3.合作进行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吸引企业参与学校建设,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用于学校环境改善、共建实验实训基地等。
4.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
5.合作培训:合作开展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分类:1. 引进企业:在校内设立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在校内设立集培训、生产、研发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工程中心、实训基地等。
2. 产业学院:以学校优势专业(专业群)为依托,有实体产业经济组织参与共建、以现代学徒制为主要教学运行模式的二级学院,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3. 人才培养:对在校生进行订单培养,或面向社会开展专项培训。
4. 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接纳专任教师企业锻炼。
5. 企业赞助和捐赠:企业赞助技能、体育、文化等比赛项目;提供包括奖助学金、图书、设备、软件以及其它总值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一)机构设置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各系主任、书记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就业办)兼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各系成立分院校企合作工作组,分管院领导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系书记、各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
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下设以合作项目或专业为单位的校企合作专业(项目)组,专业(项目)组组长一般由学生带头人担任。
(二)任务分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1、制定完善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为鼓励和规范我校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教学改革,有效改变“企冷校热”的局面,大力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和科技服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校切身利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创新学校中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中国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若干合作单位法人组成。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从战略层面保证专业与行业企业合作深入开展。
第五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之一是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探索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可持续发展。
3.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联系,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
4.积极推动、协调学校与企业(用人单位)合作,整合校企资源,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5.负责审查常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的调研。
6.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指导、跟踪、评估等。
7.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
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机构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分管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日常管理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
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校企合作工作管理、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深化、全面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企合作原则1.互惠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开拓、创新、合作、共赢”,是校企合作目标。
2.服务产业原则:为行业产业服务是学院基本的办学指导思想,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
学院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与企业拓展技术合作等深层次的合作关系,急企业之所急。
3.就业优先原则:校企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学院把有利于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校企合作作为优先发展方向。
4.分级管理原则:校企合作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对外合作处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为开拓专业系部校企合作新领域做好前期相关服务工作;专业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校企合作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实施与拓展。
二、校企合作的基本条件:5.合作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中的骨干企业或新兴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和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的能力,具有较好业绩与合作诚信。
6.合作内容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或职业能力;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工艺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7.拟引进的合作项目要结合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院产、学、研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三、对外合作交流处职责8.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
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专业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不断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9.提出学院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师范学院(大学)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大学)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X教职成〔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办学是指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业务培训、服务社会等方面开展的办学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办学坚持校企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通过合作办学从整体上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校友会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部(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1.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完善运行与管理体系。
2.加强与企业单位的联系,组织对拟合作企业的考察工作;拓宽合作渠道与途径,不断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资源库。
3.负责指导校内二级学院或其他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商谈、立项、申报与建设工作。
其中,商谈实习实训等方面项目,由教务处负责指导;商谈科研及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项目,由科研处负责指导;商谈基本建设等方面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指导。
4.协调校内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对拟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立项建议;负责合作项目合同内容审查。
5.负责合作项目跟踪管理,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6.负责校企合作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合作条件第五条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拟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
在省内外有同类合作项目并已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禁止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类项目;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项目。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地方产业发展需要,深度拓展校企合作领域,加强学院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从整体上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专业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教科研单位、高校等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1、创业就业、培训、科研、技术服务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任等组成。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各院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各教研室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系校企合作工作。
第六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
做好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2.加强学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3.负责指导各院系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建设工作,对跨专业、跨院系的校企合作特色项目加强协调和管理;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跟踪了解、现场考察、实地走访,强化项目运行监督;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各阶段运行情况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4.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审查与管理;5.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中府办〔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与企业法人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本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实施的运行机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生产、运营、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深度融合。
第五条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估等工作。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淮信院政字〔2011〕52号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文件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带动学院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院办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院各部门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各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及二级学院等教学和科研类校企合作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院及院内各单位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第四条与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的单位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学院各部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专业发展需求,符合学院实验、实训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和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与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紧密结合的教学、教研实践平台.第六条学院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
1。
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合作企业资质;科研产业处负责审议合作项目在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工作参与度;教务处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企业的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的参与度,评价对实践教学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招生就业处负责对订单班、校企合作班等合作项目中关于学生就业岗位的专业对口性和就业质量等方面进行审议与评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设备成本效益审查,审查资源占有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服职院发〔2018〕24号关于印发《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学院各部门:现将《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5月18日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处拟文2018年5月18日印发— 1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为完善校企合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管理,促进校企深度融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和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合作原则与目标(一)合作原则校企合作应坚持“平等自愿、资源共享、合作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
(二)合作目标提高专业对接产业吻合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第二条合作条件与形式(一)合作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原则上应为辽宁省知名企业。
(二)合作形式— 2 —1.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2.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3.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4.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5.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6.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7.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学校设立校企联盟办公室,统筹全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校企联盟办公室职责1.聘请兼职法律顾问,为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XXXX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化我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协同育人水平,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XX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X政发[202X)3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XX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X办发〔202X〕19号)《XX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X教高发〔202X〕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我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我校与国(境)内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内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我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参照本办法外,亦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合作原则(一)服务需求。
服务学生发展需求、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和专业发展需求,促进我校和产业联动发展。
(二)互利共赢。
校企双方实现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合作育人。
(三)规范管理。
对我校校企合作工作实施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实现权责统一。
(四)项目载体。
项目承载着校企双方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需求,是实现校企合作的纽带和载体。
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好校企合作项目,是实现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关键。
第二章合作条件与合作方式第四条合作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大学校企合作培养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校企合作培养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校发[**]57号(**年四月二十八日)为了做好校企合作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年2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精神和用人单位对合作培养学生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培养班学生从大学二年级学生中选拔,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确定专业和学生人数,每年5月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三方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后生效。
二、凡确定参加合作培养班的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学校颁发相应专业毕业证书,按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学生毕业后按协议要求到企业单位就业。
三、合作培养班学生毕业后如要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须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作培养班学生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所获得的由用人单位设立的奖学金部分,必须如数退归。
五、合作培养班学生毕业后如不按期到用人单位报到,由此造成单位不接收,以及其它原因用人单位同意违约者,除退归奖学金外,还需向学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违约金3000元。
六、从**年1月1日开起,凡到有关企事业单位、地区和部门联系到“订单式”校企合作培养计划,并得到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资助的人员,学校按单位资助费的10%奖励个人。
七、资助费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开支比例为:30%作为合作培养班学生奖学金;30%作为院(系)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开支;25%作为校企双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以及管理费、差旅费、接待费、奖励费用和其它开支;学校提留5%。
八、合作培养班教学计划由相关院(系)根据用人单位培养要求制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到用人单位联系实际进行。
九、有关院(系)须结合实际,在教学改革和管理上采取得力措施,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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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
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
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
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六条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成立“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校企合作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院(系)成立“校行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是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院(系)联系合作单位。
第八条校企合作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开展技术合作;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二)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
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院(系)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
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
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
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院(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
第十五条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
对工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办厂取得成效的院(系)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
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院系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院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