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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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随着社会对于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成为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就如何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合作是双方互利共赢的关系,为了确保良好的合作效果,可以在学校内部建立校企合作机构或部门,负责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合作。

在机构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设定明确的合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校企合作计划在校企合作机构的指导下,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校企合作计划,包括合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等。

通过制定计划,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期望,并为合作提供明确的方向。

三、加强沟通与交流沟通是校企合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学校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通讯交流等方式,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反馈,从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

四、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的特点是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学校应该积极主动与企业合作,提供学生实践机会。

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运作方式和工作环境,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中,提高就业竞争力。

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稳定的,而不是一时的。

学校可以与企业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合作方式,提高合作质量。

六、推广成功合作案例成功的合作案例可以成为学校宣传的亮点,也可以为其他学校提供借鉴和参考。

因此,学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合作案例的宣传,包括发表合作成果,举办合作研讨会等,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七、建立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关系校企合作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

学校应该积极向企业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实践场地、设备等。

同时,企业也应该为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双方的合作水平。

综上所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是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创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市、县都应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职教联席会议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二)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与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在示范性学校、重点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四)财政部门要筹措经费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校企合作工作。

(五)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育评价与评估、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7施行日期2015.07.27文号晋政办发〔2015〕74号主题类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促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培养大批我省转型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应用相结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8〕0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五条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与机制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产业重构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

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一、总则
为深化职业学校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提高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作机制
1.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2.职业学校应根据地方产业需求和学校专业特色,主动与优质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2.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职业教育行政部门。
3.企业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实训、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促进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4.校企合作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合作内容
1.专业建设:职业学校应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优化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
2.教育教学:校企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实习实训:企业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开展实习实训教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4.技术研发:校企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4.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互派挂职,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评价
1.建立校企合作监督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作质量。

中等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产学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加强校企合作的目的是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促进国家教育教学改革示范中等职院校内涵建设,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良好的专业结构、课程体系以及实践教学体系,发挥骨干校带动和辐射作用。

2,校企合作的原则: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3.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1)以重点建设专业作为校企融合、产学结合的重点。

通过校企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教学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以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训基地建设为结合点,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教学体系,开发工学结合课程体系和优质核心课程,建设一支具有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

(2)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职业院校的教师开展师资培训。

(3)改革教育运行机制,调整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规格,优化人才培养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紧缺人才,显著发挥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组织1.教务教研处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各系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工作。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各系部联系合作单位。

学校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范围。

2.各系部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系部主任要负总责,分管副主任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各专业教研组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宏观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业、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与内容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当把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系统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合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课程、师资、培训、人力等资源。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和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X 教职成(202X)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建立健全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学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生产、教学、科研、管理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兼具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主要包含:(一)互惠共赢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共赢的原则。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推进与企业深度合作,解决企业瓶颈困难。

(三)统一管理原则。

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五)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培养和岗位实习等环节的,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相关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并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开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鼓励学校各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和思政课部(以下简称各院(部))积极开展与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校企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各院(部)与相关企业在专业建设、合作育人方面的合作管理。

第二章合作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原则。

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必须与人才培养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必须与现有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建设需求紧密结合。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目的:(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二)优化专业设置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三)拓展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第五条校企合作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采用现代学徒制、工学交替、订单培养、专项合作等模式,由各院(部)与合作企业共同协商拟定,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立项,重大合作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校企合作实行统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统协调指导,各院(部)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行管理。

合作企业方的职责在校企合作协议或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校企合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按照学校行政的工作要求和相关制度指导校企合作工作;(二)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办理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结项相关手续;(三)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加强与合作企业的交流融合;(四)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跟踪、检查、考核、评估,编写校企合作情况工作报告;(五)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相关费用。

第八条各院(部)校企合作工作主要职责:(一)根据人才培养工作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积极联系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的原则起草校企合作协议书;(二)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构建校企融合长效育人机制;(三)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四)依据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和使用相关费用。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三章扶持和保障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

福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福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福建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形成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才共育、资源共享、互利共赢为目的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联合办学,以及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队伍建设、职业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五条促进校企合作是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共同责任。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行业指导,形成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托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全省促进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校企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第八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行业组织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和推动本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促进校企合作,提高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制定一系列有效的促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行的举措,以推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关系的发展。

一、建立平台和机制1. 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政策文件,规范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责,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2. 成立合作机构:职业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负责协调、推动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

这将有助于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

3. 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建立一个统一的在线平台,供学校和企业发布合作需求和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对接。

这将有助于提高合作的效率和便利性。

二、加强联合培养项目1. 产学结合的课程设计: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同设计课程,使学生在校期间能接触到真实的工作场景和问题,培养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实习和就业机会:学校应积极协调企业提供学生实习和就业机会,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经验,增加他们就业竞争力。

3. 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比赛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竞争意识。

三、加强师资培训和交流1. 企业导师制度:学校可以邀请企业专业人士担任学生的导师,进行定期指导和实践培训。

这将使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需求,并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2. 师资交流计划:学校和企业可以开展师资交流计划,使学校教师有机会走进企业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技术发展,进一步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四、加强资金支持和激励机制1. 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资金支持,用于推动双方的合作项目、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方面。

2. 建立奖励机制:制定合理的奖励政策,对成功的校企合作案例和参与的企业予以奖励和表彰,以激励更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3. 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特殊贷款支持,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合作扩大和深化。

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机构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分管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日常管理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发〔201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9日附件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齐鲁工匠,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制度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规章制度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规章制度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近年来,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已成为推动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校企合作,各职业学校纷纷制定了规章制度,以确保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合作机制、权责分明、资源共享以及质量评估四个方面论述规章制度对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促进作用。

一、合作机制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合适的合作机制。

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流程,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例如,学校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合作意向书,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双方都能清晰地了解合作的目标和期望。

二、权责分明规章制度还可以帮助职业学校和企业明确各自的权责。

学校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而企业是为了获得用人需求的满足。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分工与职责,确保合作的目标能够实现。

例如,学校可以设立校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企业的合作事宜;而企业可以指定专人负责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推进。

只有当双方的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时,校企合作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资源共享规章制度还可以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

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可以互相提供各自的资源,共同完成合作任务。

例如,学校可以向企业推荐优秀的学生进行实习或就业,同时,企业可以提供实践基地、实际工作机会等资源,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

通过明确资源共享的方式和范围,可以确保合作过程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同增值。

四、质量评估规章制度还可以建立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质量评估机制,从而保证合作成果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和流程,可以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控。

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同参与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合作计划和合作方式。

只有通过质量评估,才能不断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在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5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山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境)内外行业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参照本办法外,亦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共同发展为目的的合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及相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与职业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各类企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和组织与职业院校开展的合作,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一体的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实施、责任共担、协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第二章管理与机制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开展,统筹协调推动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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