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案例醉酒死亡赔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乙,男,45岁,甲的朋友。
2021年12月某日晚,甲与乙在一家餐厅聚餐,期间甲饮酒过量。
餐后,乙驾驶甲的车辆送甲回家。
途中,甲因醉酒失去意识。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甲突然从座位上滑落,乙发现后立即停车查看,但此时甲已无生命体征。
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原因为醉酒后高空坠落。
二、案件争议甲的家属认为,乙作为甲的朋友,在甲醉酒后送其回家,有责任确保甲的安全。
乙在驾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坠落,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甲的家属要求乙承担甲的死亡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其并非甲的监护人,且在送甲回家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甲的醉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乙没有过错。
因此,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乙是否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 乙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一)乙是否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甲的朋友,在甲醉酒后送其回家,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然而,在甲失去意识后,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坠落,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乙应对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乙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在本案中,乙作为驾驶员,在送甲回家的过程中,有义务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然而,在甲失去意识后,乙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甲从座位上滑落。
因此,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甲的朋友,在甲醉酒后送其回家,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但在甲失去意识后,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坠落,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乙应对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饮酒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2年2月15日,张某与几位好友在某市一家餐馆聚餐。
晚餐期间,张某饮用了大量白酒。
餐后,张某独自回家,其妻子李某发现张某醉酒后未归,遂报警。
警方到场后,发现张某已死亡,初步判断为醉酒死亡。
案件经过:1. 案发当晚:张某与几位好友在某市某餐馆聚餐,晚餐期间,张某饮用了约半斤白酒。
餐后,张某独自离开餐馆。
2. 案发后:张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张某未归,遂在家中寻找无果。
当晚11时许,李某拨打110报警。
3. 警方调查:警方到场后,发现张某已死亡,尸体位于其家中客厅沙发上。
经初步勘查,张某身上无外伤,现场也无他杀迹象。
警方初步判断张某为醉酒死亡。
4. 尸检报告:经法医尸检,确认张某死因为酒精中毒,死亡时间为案发当晚。
5. 酒精检测:警方对张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0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
案件争议:1. 餐馆的责任:餐馆方面表示,当晚聚餐期间,服务员已多次劝阻张某饮酒,但张某并未听从劝阻,自行购买了白酒。
餐馆认为,其已尽到提醒义务,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2. 张某妻子的责任:张某的妻子李某认为,张某的死亡与其过量饮酒有关,而张某过量饮酒是在餐馆聚餐期间发生的。
李某认为,餐馆未能有效制止张某饮酒,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张某本人的责任:张某本人作为饮酒者,对于过量饮酒导致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判决:1. 餐馆:法院审理认为,餐馆在聚餐过程中,已尽到提醒义务,但未能有效制止张某饮酒,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餐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 张某妻子:法院认为,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发现张某未归后,及时报警,履行了家庭成员的监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张某本人: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饮酒者,对过量饮酒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张某已死亡,法院未对其作出判决。
案件反思:1. 饮酒文化:张某的死亡案例反映出我国饮酒文化的潜在风险。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名称:《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介:小明在朋友聚会后醉酒驾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路人死亡。
小明被警方逮捕,被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路人死亡,是小明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因此小明的行为成立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既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明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案例名称:《网络侵权案》
案情简介:小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张他人拍摄的照片,
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
被照片中的当事人发现后,认为小红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小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发表、出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翻译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红未经照片被拍摄者的许可发布了其肖像照片,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因此小红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拍摄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小红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的行为,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小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青年容易触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然而,在成长的过程中,青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容易触犯法律,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的青年法律案例,剖析青年人容易触犯的法律问题,以警示广大青年,增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一:酒后驾驶案例简介:小王(化名)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在回家途中驾驶车辆,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坏,自己也受伤。
经鉴定,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示:酒后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青年人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远离酒后驾驶。
三、案例二:网络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化名)在网络上认识了一名自称是富二代的女网友,对方以各种理由向小李借钱。
小李轻信对方,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向对方转账共计五万元。
后来,小李发现对方是个骗子,报警求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网络诈骗案件频发,青年人应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话,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
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盗窃案例简介:小张(化名)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他趁无人注意,将邻居家的笔记本电脑盗走。
后被邻居发现,报警处理。
法律规定一起喝酒死亡(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聚会、应酬等场合饮酒成为常态。
然而,饮酒过量导致的意外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一起喝酒死亡的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起喝酒死亡案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预防措施及启示。
二、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在一家餐厅聚餐。
在聚餐过程中,四人共同饮酒,期间甲、乙、丙三人醉酒。
聚餐结束后,四人各自回家。
次日凌晨,甲在回家途中因酒精中毒死亡。
经调查,甲在聚餐过程中饮酒过量,且其他三人未对甲进行劝阻。
三、案件分析1.甲的死亡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而其他三人未对甲进行劝阻,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其他三人应对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其他三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共同饮酒,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三人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其他三人因未对甲进行劝阻,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若法院认定其他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规定及启示1.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2.启示(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事故。
(2)强化劝阻责任。
在聚餐、应酬等场合,共同饮酒者应相互关心、相互提醒,避免饮酒过量。
对于醉酒者,其他饮酒者有义务对其进行劝阻,确保其安全。
副行长喝酒死亡事件案例
副行长喝酒死亡事件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事件背景及经过
2.喝酒导致死亡的原因
3.涉及的法律问题
4.成年人饮酒的注意事项
5.结论
正文
1.事件背景及经过
近日,一起副行长喝酒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某银行副行长在工作应酬中饮酒过量,导致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后不幸死亡。
这起事件不仅令人惋惜,也让人们开始重新思考饮酒与健康的关系。
2.喝酒导致死亡的原因
酒精过度摄入会导致人体的神经系统、肝脏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出现神志不清、昏迷、呼吸衰竭等症状。
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死亡。
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这一点,控制自己的饮酒量,避免过量饮酒。
3.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涉及到了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共同饮酒的人之间有互相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能继续饮酒,仍然劝酒,且没有预见到后果,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成年人饮酒的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成年人在饮酒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自己的酒量,适度饮酒,避免过量饮酒;
(2)尊重他人的意愿,不强迫别人饮酒,尤其是对那些明确表示不能饮酒的人;
(3)注意饮酒过程中的身体状况,如出现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饮酒,寻求帮助;
(4)对于醉酒的人,应尽到照顾义务,确保其安全。
5.结论
这起副行长喝酒死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饮酒与健康的关系,加强自我约束,适度饮酒,尊重他人的意愿。
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喝酒死亡赔偿案例近年来,由于酒驾、酒后纠纷等造成的酒相关事故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下面就近几年的一起喝酒死亡赔偿案例进行探讨。
2017年,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李某是该小区的一名居民,某天晚上,他参加完公司的聚餐后,独自驾车返回家中。
他在车上喝了大量的酒,酒后疲劳驾驶导致他不慎驶入了小区的花坛,最终不治身亡。
李某的妻子王某提出了赔偿要求,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丈夫的死亡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区物业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小区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一定的赔偿款。
这起案例中,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具有一定的安全责任。
虽然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李某酒后驾车所致,但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居住环境的管理者,应对居民的安全负责。
他们有义务采取措施,保证小区的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酒吧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后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最终不幸身亡。
他的家属提出了赔偿要求,要求酒吧赔偿其死亡的经济损失。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该酒吧没有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和管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因此,法院认定酒吧对该员工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酒吧赔偿了一大笔赔偿金给予家属。
这起案例中,酒吧作为雇主,应对员工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虽然员工在工作期间饮酒造成了事故,但酒吧作为雇主,应该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因此,法院认为酒吧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喝酒死亡赔偿案件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责任,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无论是经营场所还是居住小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管理,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而作为广大公民,也应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喝酒猝死案例
喝酒猝死案例:一个警示故事背景喝酒猝死是指因大量饮酒导致心脏疾病或其他原因突发死亡的现象。
酒精具有一定的毒性,过量饮酒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喝酒猝死案例时有发生,这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提醒人们要保持适度的饮酒习惯,避免过度饮酒的危害。
案例一:名人猝死引起的关注背景2012年,英国女演员梅莉尔·斯特里普的继女,音乐家妮克·凯弗猝死的消息震惊了全球。
妮克·凯弗是一名有才华的音乐家,享年30岁。
她在去世前一天晚上参加了一场派对,期间饮酒过量。
过程据目击者称,派对上的酒精饮品种类繁多,妮克·凯弗在晚上喝了大量的红酒、白酒和香槟。
她在短时间内消耗了大量的酒精,身体无法承受,最终导致了心脏猝死。
结果妮克·凯弗的猝死引起了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对酒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这个案例让人们意识到,即使是年轻、健康的人也可能因过量饮酒而丧命。
同时,这也引发了对派对文化和饮酒文化的反思,人们开始更加注重健康的生活方式。
案例二:校园酒后猝死引起社会关注背景2015年,中国广东省一所高校发生了一起校园酒后猝死案件。
一名大二学生小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酒文化节活动后突发心脏骤停,最终不治身亡。
过程据参与活动的学生回忆,酒文化节上提供了大量的酒精饮品,参与者可以自由品尝。
小明在活动期间过度饮酒,一度醉倒在地,但并未引起他人的重视。
活动结束后,小明在回寝室的路上突然晕倒,同学们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小明最终未能挽回生命。
结果这起校园酒后猝死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校园酒文化的合理性和推广方式,呼吁加强对大学生的酒精教育和健康意识培养。
学校也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刻反思,加强了对校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
案例三:职场酒后猝死引发法律讨论背景2018年,日本一家大型企业发生了一起职场酒后猝死案件。
一名中层经理在公司年度聚餐后突发心脏骤停,最终不治身亡。
喝酒冻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1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悲剧。
张某,男,35岁,平日里喜欢饮酒。
某日凌晨,张某在饮酒后,独自一人外出散步。
当晚气温骤降,张某在行走过程中,不幸冻死在街头。
张某的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张某的死亡与饮酒有关,遂将酒厂告上法庭,要求酒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酒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酒厂是否有过错?三、法院判决1. 酒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在饮酒后外出散步,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然而,酒厂在销售过程中,未对饮酒的危害进行充分告知,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酒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酒厂是否有过错?法院认为,酒厂在销售过程中,未对饮酒的危害进行充分告知,存在一定过错。
酒厂在销售酒类产品时,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提醒消费者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案中,酒厂未履行该义务,存在过错。
四、案例分析1. 酒厂的责任本案中,酒厂在销售过程中,未对饮酒的危害进行充分告知,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酒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爱。
2. 消费者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在饮酒后外出散步,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饮酒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意外。
本案中,张某未履行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与人性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酒厂的责任和消费者的责任上。
一方面,法律要求酒厂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法律也要求消费者在饮酒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意外。
这种冲突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爱,也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五、反思1. 法律的完善本案中,酒厂在销售过程中,未对饮酒的危害进行充分告知,存在一定过错。
这说明我国在酒类产品销售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类产品的监管。
劝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案例
劝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案例1、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承担责任林某和吴某是朋友。
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某家喝酒。
当时夜己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
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2、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XX区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
据调查,XX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XX市XX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
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机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3、变悲剧,主和客都要负责一位老人办80寿宴,老人的三个儿子便邀请亲朋好友前来祝寿,可没想到,这喜事却变成了悲剧。
在中午的宴席上,一位49岁男子,因饮酒过量,下午3点多钟不治身亡。
经过几方协商,现已经达成共识,80岁寿星的三个儿子每人出10万元,劝酒者出2万元,一共赔偿死者方32万元。
4、酒后差点成植物人,买单者被索赔30万某晚,有人喊A先生去一餐馆吃饭。
用餐过程中,A先生突然不对劲了,整个人陷入意识模糊。
医院诊断发现,A先生主要是高血压脑出血以及一些并发症。
很长一段时间里,罗先生近乎植物人。
经过近两年的治疗,他才逐渐康复。
A先生妻子得知,当晚参与聚餐的人都喝了酒。
她认为自己丈夫也是因喝酒才导致病发,所以将当晚邀请丈夫聚餐的某女士及最终买单的某先生一起告到了法院。
原告妻子向当时聚餐邀请人和最终买单者索赔30余万。
饮酒第三天后脑出血死亡赔偿案例
饮酒第三天后脑出血死亡赔偿案例摘要:本案为一起饮酒第三天后导致脑出血并最终死亡的赔偿案件。
根据酒后脑出血导致的疾病和死亡的原因进行调查,媒介报道、法律程序以及家属的要求,我们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案例描述:张某是一家企业的高级经理,他工作繁忙且压力巨大。
为了缓解压力,他通常会和朋友们外出喝酒。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在一个晚上喝了大量酒精饮料,他不幸超过了安全饮酒的限度。
第二天,张某开始感到头痛和头晕,但他并没有太在意。
第三天,他突然昏倒在家里,并被送往医院。
经过检查,医生发现他患有严重的脑出血。
遗憾的是,经过数小时的抢救,张某不幸身亡。
调查结果:通过对此案的调查,我们发现酒精是直接导致张某脑出血的主要原因。
酒精具有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使得血管扩张并造成血压升高。
长期酗酒或者过量饮酒会对血管系统和心脏造成伤害,增加脑出血的风险。
我们进一步研究张某的个人情况,发现他在过去几年里一直有饮酒的习惯。
虽然他的酗酒并不严重,但是他的身体状况并不好,血压和血脂水平都存在问题。
这些因素增加了他患脑出血的风险。
法律程序:在这起案件中,张某的家属决定追究酒精销售方和酒吧的责任。
他们认为,如果酒精销售方和酒吧在卖酒时提醒张某不要过量饮酒,并向他提供了相关健康警示,那么这起悲剧也许可以避免。
然而,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酒精销售方和酒吧对张某的死亡并无直接责任。
虽然他们有义务保证酒精的饮用安全,但是作为成年人,张某有责任控制自己的饮酒量。
赔偿情况:尽管法律程序确定了酒精销售方和酒吧不负有直接责任,但是家属和相关团体仍然希望得到赔偿。
在此案中,酒精销售方和酒吧同意支付家属约10万元的赔偿费用,作为对该事件的道歉和补偿。
家属接受了这一赔偿,并表示希望能借此案例提高人们对安全饮酒的重视,并呼吁相关企业更加负责任地销售酒精产品。
结论:饮酒第三天后导致脑出血并最终死亡的赔偿案例,酒精销售方和酒吧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但是出于对家属的道歉和补偿,他们同意支付赔偿费用。
醉酒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张某与几位朋友在一家餐厅聚餐。
当晚,张某饮用了大量白酒,餐后独自一人离开餐厅。
次日早晨,张某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家中,身边散落着空酒瓶。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死因是酒精中毒导致的心脏骤停。
张某的家属认为,餐厅在张某醉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导致张某独自一人回家后死亡,因此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此案在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争议焦点一: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方认为,餐厅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张某在餐厅饮酒后,餐厅有义务对其进行劝阻,防止其酒后驾车或发生意外。
餐厅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张某酒后独自回家,最终发生悲剧,餐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方则辩称,餐厅在张某饮酒过程中并未发现其有异常行为,且张某在离开餐厅时并未表现出醉酒状态。
餐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酒精中毒是否属于餐厅的过错行为原告方认为,酒精中毒是张某自身饮酒过量所致,与餐厅无关。
餐厅在张某饮酒过程中并未对其进行劝阻,也未提供醒酒服务,导致张某醉酒程度加深,最终发生意外。
因此,餐厅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被告方则辩称,酒精中毒是张某自身行为所致,餐厅无法预见到张某会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
餐厅在张某饮酒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在张某饮酒过程中,餐厅未对其进行有效劝阻,也未提供醒酒服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然而,酒精中毒是张某自身饮酒过量所致,餐厅的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餐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适当降低。
案例分析:本案中,餐厅在张某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然而,酒精中毒是张某自身行为所致,餐厅的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醉酒死亡案例
醉酒死亡案例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近年来,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下面我们就几起醉酒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引起人们对醉酒驾驶的警惕和反思。
案例一,2018年某市,一名年轻司机酒后驾车冲红灯,与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相撞,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年迈乘客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经调查发现,司机当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案例二,2019年某县,一名醉酒司机驾车冲入人行道,撞倒了正在等红绿灯的行人,造成一名年轻女性当场死亡。
醉酒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企图逃逸,最终被警方抓获。
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法定限值。
案例三,2020年某市,一名年轻人因酒后驾车违章被交警拦下,但拒不配合并企图逃跑,最终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自己和货车司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醉酒驾驶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这些案例中,无辜的人们因为他人的醉酒驾驶而失去了生命,这种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驾驶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
同时,社会应该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提高对醉酒驾驶者的惩罚力度,让他们意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总之,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也危害他人。
我们要以这些案例为鉴,警示自己,远离酒后驾驶,为社会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酒后致死经典案例核心提示: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醉酒后被人送回家中。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经调解,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扬子晚报6月10日报道单身人士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欣然前往。
一番畅饮,赵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顿在床上。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经窒息死亡。
赵某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才导致他死亡,因此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结果没得到认可,双方矛盾激化。
日前,经海安县法院与司法、派出所努力,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醉酒被送回家夜间猝死5月20日下午,在海安县某镇工作的何某、邹某、邓某在校园打篮球,结束后电话邀请丧妻数年、在邮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共同到何某家聚餐。
席间,四人饮了不少用枸杞泡的二锅头。
散席后,大家认为赵某不宜驾驶机动车,便由邓某驮载赵某,邹某紧随其后,将他送回家。
由于赵某多年丧偶,没人照看,两人将他扶上床,随后各自回去。
第二天一早,一名好友给赵家打电话,探听赵某的状况,谁知电话响过很久后都无人应答。
他匆匆赶至赵某家敲门,仍无应答,赶紧找到赵某父亲,拿来钥匙打开房门,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吸停止。
110处警人员到场勘查发现,赵某因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呼吸不畅而窒息死亡。
家属要3酒友各担1/4责任事发后,三名酒友根据公安机关的先期处理意见,共同给付死者家属1万元。
5月22日,赵某家属向该镇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主张赵某年收入4万元左右,死亡时40多岁,造成预期损失百万元,即使按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近60万元的损失,加上赵某在几年前丧妻,上初中二年级的女儿成了孤儿,要求三名酒友承担损失。
三名酒友认为,邀请赵某饮酒是出于好意,他当天饮酒并未超过往常,他们酒后也尽到了认知程度内的照看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过失,出于同情,愿意每人再补偿3000元。
饮酒第三天后脑出血死亡赔偿案例
饮酒第三天后脑出血死亡赔偿案例案例概述:某年某月某日,小李(化名)因为工作压力大,心情不佳,与朋友一起外出喝酒畅饮。
第一天,小李喝了相对较多的白酒。
第二天,由于感到有些头晕,小李休息了一天。
然而,第三天早晨,他突然出现剧烈的头痛和呕吐症状。
他的家人紧急送他到医院,但不幸的是,他在经过抢救无效后因为脑出血而死亡。
法律背景:在中国,对于酗酒过度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或死亡,家庭中的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赔偿。
同时,对于酒后驾驶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法律对行为人也进行处罚。
然而,对于个别酒后引发的疾病或意外,其责任归属较为模糊。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往往需要通过调查和鉴定来确定酒精是否是导致意外的原因。
鉴定过程:根据小李家属的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李的尸检结果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指出患者体内存在较高浓度的酒精。
鉴定机构同时分析了小李之前的酒量和喝酒后出现的症状,最终得出结论:小李是因为酒精中毒引发的脑出血而死亡。
根据鉴定结果,小李家属决定向酒吧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诉讼:小李家属在法院递交了赔偿诉讼,请求对方承担意外死亡所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他们的主要诉讼理由如下:1.酒吧提供不当的酒水给小李,导致他过度饮酒,并造成了脑出血。
酒吧以售卖超过适量酒精的酒水为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酒吧没有提供酒后驾驶的醒酒服务,没有为顾客的安全提供保障。
3.酒吧未尽到对顾客的警示和防范责任,未告知饮酒的危害和可能引发的健康问题。
酒吧的辩护:酒吧在法庭上辩称,小李完全是自愿饮酒,他们并未强迫或劝诱他超过适量的酒精摄入。
此外,他们也提供了合适醒酒服务,但小李并未要求。
他们认为小李的死亡与酒吧无关,是个人喝酒过度的结果。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鉴定报告,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分析。
最终,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1.由于小李家属提供了尸检鉴定报告,证明小李的死因与过度饮酒有关,法院认定酒吧对小李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男子赴宴醉酒被送回家后猝死三酒友赔偿14万元2010-06-10 02:50:00来源: (南京)核心提示: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醉酒后被人送回家中。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经调解,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扬子晚报6月10日报道单身人士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欣然前往。
一番畅饮,赵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顿在床上。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经窒息死亡。
赵某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才导致他死亡,因此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结果没得到认可,双方矛盾激化。
日前,经海安县法院与司法、派出所努力,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醉酒被送回家夜间猝死5月20日下午,在海安县某镇工作的何某、邹某、邓某在校园打篮球,结束后电话邀请丧妻数年、在邮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共同到何某家聚餐。
席间,四人饮了不少用枸杞泡的二锅头。
散席后,大家认为赵某不宜驾驶机动车,便由邓某驮载赵某,邹某紧随其后,将他送回家。
由于赵某多年丧偶,没人照看,两人将他扶上床,随后各自回去。
第二天一早,一名好友给赵家打电话,探听赵某的状况,谁知电话响过很久后都无人应答。
他匆匆赶至赵某家敲门,仍无应答,赶紧找到赵某父亲,拿来钥匙打开房门,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吸停止。
110处警人员到场勘查发现,赵某因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呼吸不畅而窒息死亡。
家属要3酒友各担1/4责任事发后,三名酒友根据公安机关的先期处理意见,共同给付死者家属1万元。
5月22日,赵某家属向该镇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主张赵某年收入4万元左右,死亡时40多岁,造成预期损失百万元,即使按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近60万元的损失,加上赵某在几年前丧妻,上初中二年级的女儿成了孤儿,要求三名酒友承担损失。
办喜事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办喜事喝酒死亡赔偿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办喜事喝酒死亡赔偿案例屡见不鲜。
办喜事喝酒是一种传统风俗,然而,由于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一些喜庆场合却变成了悲伤的悲剧。
在这些案例中,一方面,家庭面临着亲人的离世之痛,另一方面,也给相关责任方带来了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问题。
本文将列举十个办喜事喝酒死亡赔偿案例,以探讨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2015年,某某县的李某在办儿子的婚礼时,因为过度饮酒导致中暑而死亡。
婚宴场地的责任方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其个人健康状况有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死因确实与饮酒过量有关,场地方最终被判赔偿李某家属10万元人民币。
第二起案例是在2017年,某某市的王某在办女儿的婚礼上因为饮酒过量而导致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婚宴场地的责任方声称他们并没有强迫王某饮酒,而是在王某自愿的情况下提供酒水。
然而,法院判决认定场地方在提供酒水时没有尽到告知和提醒的义务,最终被判赔偿王某家属20万元人民币。
第三起案例发生在2018年,某某县的张某在办儿子的婚礼时,因为误喝了一瓶有毒酒水而中毒身亡。
张某家属将责任归咎于酒水供应商,并要求其赔偿高额赔偿金。
然而,经调查发现,该酒水供应商在市场上销售的酒水并没有问题,而是由于婚宴场地方在存放酒水的过程中弄错了瓶子,导致了这一悲剧。
最终,婚宴场地方被判赔偿张某家属50万元人民币。
第四起案例是在2019年,某某市的刘某在办儿子的婚礼上因为食用了变质食物而导致食物中毒而死亡。
婚宴场地的责任方声称他们在提供食物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认为刘某的死亡与其他原因有关。
然而,经过法医鉴定,刘某的死因确实与食物中毒有关,且该食物是由场地方提供的。
最终,场地方被判赔偿刘某家属30万元人民币。
第五起案例发生在2020年,某某县的陈某在办女儿的婚礼上因为场地方提供的酒水含有过量的甲醛而中毒死亡。
婚宴场地的责任方声称他们在提供酒水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并认为陈某的死亡与其他原因有关。
10年前喝酒致人死亡赔偿案例
10年前喝酒致人死亡赔偿案例
2012年7月25日晚6点左右,吴某、谢某、邱某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加勒比附近谢某所开的火锅馆聚会喝酒。
晚上7点左右,陈某在家中小酌二两白酒后,接到谢某电话,便前往“钟大姐”火锅馆与其小聚。
陈某到达火锅馆后,告知三人其在家中已喝了二两酒。
四人一起喝酒聊天至当日晚11点左右,吴某雇请面包车送陈某回家。
吴某将陈某送至重庆XX大学校门口后便离开。
次日凌晨1点,陈某在南岸区X酒楼坎下因高度醉酒而跌倒摔死。
经鉴定,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mg/mL。
陈某的继承人陈某某、王某认为吴某、谢某、邱某三人未对高醉的陈某履行及时通知家属、协助救护、照顾等义务,遂将吴某、谢某、邱某三人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万元。
案件的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吴某、谢某、邱某与死者陈某之间系多年的朋友关系。
吴某、谢某、邱某在陈某死亡后,已向陈某的家属各支付了丧葬费5000元作为补偿。
考虑到受害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饮酒带来的后果,其未引起高度重视,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吴某、谢某、邱某三人明知陈某在家中已饮酒,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应对陈某多加注意、照顾。
三人在陈某处于高醉酒的状态下亦负有通知其家属或实施救助、协助等义务。
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辨明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由吴某、谢某、邱某再补偿陈某继承人陈某某、王某等共计3万余元,并当庭兑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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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宴醉酒被送回家后猝死三酒友赔偿14万元2010-06-10 02:50:00来源:扬子晚报(南京)跟贴43条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醉酒后被人送回家中。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经调解,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扬子晚报6月10日报道单身人士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欣然前往。
一番畅饮,赵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顿在床上。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经窒息死亡。
赵某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才导致他死亡,因此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结果没得到认可,双方矛盾激化。
日前,经海安县法院与司法、派出所努力,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醉酒被送回家夜间猝死5月20日下午,在海安县某镇工作的何某、邹某、邓某在校园打篮球,结束后电话邀请丧妻数年、在邮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共同到何某家聚餐。
席间,四人饮了不少用枸杞泡的二锅头。
散席后,大家认为赵某不宜驾驶机动车,便由邓某驮载赵某,邹某紧随其后,将他送回家。
由于赵某多年丧偶,没人照看,两人将他扶上床,随后各自回去。
第二天一早,一名好友给赵家打电话,探听赵某的状况,谁知电话响过很久后都无人应答。
他匆匆赶至赵某家敲门,仍无应答,赶紧找到赵某父亲,拿来钥匙打开房门,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吸停止。
110处警人员到场勘查发现,赵某因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呼吸不畅而窒息死亡。
家属要3酒友各担1/4责任事发后,三名酒友根据公安机关的先期处理意见,共同给付死者家属1万元。
5月22日,赵某家属向该镇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主张赵某年收入4万元左右,死亡时40多岁,造成预期损失百万元,即使按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近60万元的损失,加上赵某在几年前丧妻,上初中二年级的女儿成了孤儿,要求三名酒友承担损失。
三名酒友认为,邀请赵某饮酒是出于好意,他当天饮酒并未超过往常,他们酒后也尽到了认知程度内的照看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过失,出于同情,愿意每人再补偿3000元。
但死者一方认为,赵某当天酒肯定过量,否则无须送他回家,而且也没有通知赵某家人,更没留人照料,肯定存在一些过错,要求三名酒友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一时僵持下来。
双方最终同意赔偿14万元海安县法院、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分头调解,经过四轮反复交涉,死者一方的赔偿期望值,从45万元到35万元又到25万元再降到20万元,而三名酒友则从愿意每人补偿3000元,到5000元又到2万元再到4万元。
至此,双方都不肯再作妥协。
海安县法院调解人员认为,导致双方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三名酒友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履行能力有限;而死者家属一方认为死者女儿才14周岁,成绩优异,到大学毕业的8年时间无依无靠。
鉴于双方都希望死者赵某尽快“入土为安”,不愿意将矛盾扩大化。
调解人员又经过三轮调解,5月底,死者家属一方主张降至14万元,三名酒友最终接受了这一责任的调解方案。
法官点评赵某负饮酒猝死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1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赵某本人过量饮酒与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名酒友邀请赵某饮酒,由此产生了注意义务。
他们在明知赵某过量饮酒,且一人在家无人照看时,未及时通知赵某家属,更未留人照看,最后导致赵某窒息死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三人也具有一般过失,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酒桌上觥筹交错显情谊醉酒后发生身亡各推责2011-03-01 09:27来源:中广网河南分网打印本页关闭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朋友搬东西设宴招待帮忙的朋友,邀请本案原告的丈夫参加酒宴,二桌酒席间原告的丈夫喝醉失态致朋友不欢而散,后原告丈夫在某乡北侧水沟内入水窒息死亡。
2011年2月23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14371.56元、丧葬费124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共计15862.36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8622.94元、丧葬费7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元,共计9517.42元;被告杨某、朱某、朱某某、孙某、郭某、李甲分别赔偿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5748.62元、丧葬费49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计6344.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朱某、朱某某、孙某、郭某、王某、杨某、李甲等与原告张某的丈夫赵某(已死亡)系朋友关系。
2009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李某邀请被告朱某、朱某某、孙某、郭某搬东西,中午在某酒店设宴招待四人时,李某给赵某打电话邀请赵某参加酒宴,赵某遂与同楼居住的被告王某乘出租车一起到某酒店参加酒席,根据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八被告的笔录,席间赵某喝一斤左右的酒已经醉了,酒席结束后,当日下午5时左右,赵某等人返回县城时,赵某又打电话给被告杨某说要与被告王某、李某等一起喝酒,被告杨某接电话后在某某酒楼设酒席,并邀请被告李甲做陪和被告李某、朱某、朱某某、孙某、郭某及赵某共同喝酒,席间赵某吐酒,以劝酒过程中赵某言语过激,致酒席不欢而散。
被告李某、朱某、朱某某、孙某、郭某分别乘车离席回家,被告李甲将赵某扶起离席后,又把赵某忘在酒桌的手机交给王某。
被告杨某结账后与被告李甲一同离席回家。
被告王某也离开酒店一人回家。
被告王某回家后,去赵某家问赵某是否到家,原告张某说没有,被告王某遂与原告张某及亲属一起共同寻找赵某未果,王某又与其他被告联系寻找赵某未果,原告张某及被告均没有报警寻求帮助查找。
2010年1月5日14时,110接报警,在某乡北侧水沟内发现一具尸体。
经调查死者系赵某,经法医鉴定赵某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
根据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原告认为,八被告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在明知赵某醉酒后,未对赵某尽到照顾,护送义务,造成赵某入水窒息死亡,对此结果八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决八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认为,死者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朋友设宴饮酒时,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应自我控制和约束,由于其未能对自己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致使醉酒失态,言语不端,伤害了朋友间的感情,导致朋友不欢而散,无人对其照顾,造成入水窒息死亡的后果,对此死者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王某,既是赵某生前的好友,又是在同一幢楼居住,朋友相约一同乘车外出饮酒。
在饮酒过程中,被告王某当发现赵某出现醉酒失态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护送义务,对赵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李2某因为自己搬运东西而设宴招待朋友,并电话邀请赵某前去参加,被告李某作为第一次饮酒时酒席的组织者和第二次饮酒时酒席的参加者对赵某醉酒后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对赵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朋友相聚一起吃饭喝酒的目的是促进友谊和培养感情,为人之常情,但在朋友共同饮酒过程中,当发现赵某出现醉酒失态时,被告杨某、朱某、李某等均未对赵某的喝酒行为予以劝告和疏导,并护送赵某安全回家,因此对赵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特定环境下,人人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被告王某、李某、杨某、朱某、李甲及赵某本人在第一次共同饮酒和第二次共同饮酒时作用和各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各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赵某80%,王某3%、李某5%,杨某、朱某、朱某某、孙某、郭某、李甲各2%为宜。
八被告辩称,对赵某的死亡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4岁的韩某系青山一家公司的职工,去年1月27日下午下班后,因同处室的职工舒某即将退休,同事贺某、刘某以及韩某等一共13人,相约到青山区一家酒店吃饭为舒某送行。
席间,因韩某饮用白酒及进食辣食后感觉身体不适,并出现上腹疼痛伴呕吐现象,同事们立即就近将韩某送往普仁医院救治。
经抢救无效,韩某于次日下午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载明死亡原因为高血压三期。
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其家属支付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他的同事们也自发捐款表达了心意。
因对丈夫死亡的赔偿事宜始终无法与同桌吃饭的同事协商一致,韩某妻子黄某便带着一双儿女将丈夫12名同事诉至青山区法院,向他们共同索赔46万余元。
青山法院审理时调查到,韩某20多年前做过肾移植手术,且患有高血压病史,有长达二十年的吸烟及饮酒史,直至其死亡前每晚都要少量饮用自制药酒,并曾在死亡前三年内醉酒数次。
法院认为,韩某作为成年人,能够预见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并加以控制,但其在明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仍参加聚餐并饮白酒,自身显然存在责任。
12名被告作为同事相约在一起吃饭饮酒本身没错,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且已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故对韩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但韩某在与被告聚餐饮酒后死亡,造成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参加聚餐的被告应平等适当地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青山区法院判决其中的贺某、刘某等11名同事,各人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共88000元。
过量饮酒致死劝酒者被判赔偿中国法院网讯近日,一起因席间过量饮酒导致中毒致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结,劝酒者被判有过错赔偿,近万元。
2003年11月11日,家住仙槎煤矿的刘海生,请来工友徐细火和刘凤仙,帮自家破旧3的房屋检漏。
时值中午,为表谢意,刘海生提议到刘凤仙家由其自带酒并拿钱买菜“做东”请已辛苦了一上午的两位搓一顿。
席间,3人推杯换盏,不一会儿便喝下了1斤多白酒。
中途,刘海生称有急事先离开一下。
这时,同在矿上干活的贺四妹从别处饮完酒,路过刘凤仙家,瞧见徐细火在喝酒,凑上前去搭话茬,两人闲聊几句后,贺四妹用桌上碗中剩酒敬徐细火,两人将各自的酒喝干,徐细火酒兴大发提出要回敬贺四妹。
刘凤仙便从家中取出了一瓶白酒,徐细火接过后,将酒分成两碗,并拿起其中一碗一气喝完,表示“先干为敬”,贺四妹赌气也分两口将酒饮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