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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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及要点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及要点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及要点

医疗废物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药房等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和危险性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存储、处理和处置的过程。良好的医疗废物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及要点。

1.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应根据其危险性和特点分为不同类别,如感染性废物、医药废物、化学品废物和尖锐器械等。这有助于对废物进行有效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2.标识和包装:医疗废物应在产生时进行标识,以便识别废物的危险性和处理要求。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在包装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使用特定的容器、标识和密封等。

3.收集和存储: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存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废物的收集应有专门的容器,并设立固定的收集点,以便工作人员方便地投放废物。废物的存储应避免火灾、渗漏和交叉污染等风险,如采取正确的封闭措施和定期清理。

4.处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级别和特性选择合适的方法。常见的废物处理方法包括高温焚烧、化学处理、物理处理和微生物处理等。处理后的废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

5.人员培训和管理:医疗机构应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废物的分类、包装、收集和处理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6.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废物处理系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风险和改进措施。通过监测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指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废物处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7.社会宣传和参与:医疗废物管理需要广泛的社会宣传和参与。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宣传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并鼓励公众正确投放和处理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规定

(完整正式规范)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

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沪卫法规〔2011〕13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

文件号

1

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卫医管〔2010〕1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4)113号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4)114号

4

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4)121号

5

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4)184号

6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范文(3篇)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范文(3篇)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范文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2、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3、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4、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6、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7、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8、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9、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范文(2)

1. 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妥善管理,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卫生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包括医院、诊所、护理机构等。

3. 定义

3.1 医疗废物:指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旧物,包括医疗器械、药品、血液制品、感染性物品等。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023版)(2023范文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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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023版)

1. 简介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以及促进医疗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合理利用。适用范围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诊所、药房、药店以及其他涉及医疗废物产生的单位和个人。

3. 分类与标识

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四类,分别是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对于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根据标识要求进行标识,以方便管理和处理。

传染性医疗废物:应标识为传染性医疗废物,使用鲜红色标识,标明传染性灾害标识及有关警示信息。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标识为化学性医疗废物,使用蓝色标识,标明化学性物质标识及有关警示信息。

放射性医疗废物:应标识为放射性医疗废物,使用紫色标识,标明放射性物质标识及有关警示信息。

普通医疗废物:应标识为普通医疗废物,使用黄色标识,标明普通废物标志及有关警示信息。

4. 收集与储存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要求:

设立医疗废物暂存区: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暂存区,确保医疗废物的分类、储存和暂存过程中不发生交叉污染和泄露。

使用规范的医疗废物容器:使用符合规范的医疗废物容器进行收集,容器应具备防渗漏、防破碎和易清洗等特性。

定期清运:医疗废物暂存区的医疗废物应定期清运,并保持清运记录。

紧急情况的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医疗废物,防止事故扩大。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性和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 感染性废物:包括感染性液体、固体废物、尸体、组织、器官以及动物尸体等,含有病

原微生物,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传染风险。

2. 化学性废物:包括药品废物、化学试剂、废液、废涂料、废胶片、X光废片等,含有有

害化学物质,对人体和环境有毒性。

3. 尖锐器械:包括各类注射器、针头、手术刀片、玻璃容器等,对医护人员和环境可能造

成伤害。

4. 医药废物:包括过期药品、废药包装、药瓶、药盒等,对环境和人体可能造成污染。

5. 其他特殊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固体废物、污泥与粉尘、无害化的医疗废物等。

二、医疗废物的管理流程

1. 生成环节:医疗机构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分类要求,分门别类进行收集。主要应当由医

护人员将废物放入相应的容器中,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

2. 包装标识: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避免泄漏和混合。对感染性废物,必

须进行密封包装,避免释放病原体;对化学性废物,必须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防止有害

物质泄漏。

3. 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由专业的危废处理公司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密封性强、防漏防滴、避免振动等。

4. 处理处置:医疗废物经过收集运输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感染性废物应

当进行高温蒸汽灭菌或化学处理;化学性废物应当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尖锐器械

应当进行消毒处理或采用专门的废弃器械处理设备进行处理。

5. 监测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监测评估。包括医疗废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可以传播疾病的生物医疗废物和其

他医疗废弃物。由于医疗废物中包含有毒、有害成分,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

医疗废物根据危害性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辐射性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

1.感染性医疗废物

感染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如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

创面敷料等。感染性医疗废物应该单独收集、单独包装,并进行高温高压

处理或焚烧。

2.化学性医疗废物

化学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废物,如废弃药品、化

学试剂和废液等。化学性医疗废物应该进行专门收集和妥善处理,避免对

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辐射性医疗废物

辐射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如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性

治疗设备的废弃物。辐射性医疗废物应严格管理,只能由具备辐射防护资

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

4.普通医疗废物

普通医疗废物是指没有明显感染性、化学性和辐射性的医疗废物,如

废纸、废塑料等。普通医疗废物可通常与城市生活垃圾一同处理,但需要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包装。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

1.收集设施

2.包装要求

医疗废物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包装袋进行包装,包装袋应具备耐穿刺、抗撕裂、防渗漏的特性,并标明包装日期和危险标志。

三、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

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要求。

1.运输要求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密闭容器进行运输,并在车辆上标明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容器颜色
根据医疗废物类别,选择不同颜色 的容器进行区分,如黄色代表感染 性废物,红色代表损伤性废物等。
暂存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
设施建设
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 区等区域,且易于清洁和消毒。设施内应设 置分类存放区、清洗消毒区等功能区域。
运行管理
安全防护
暂存设施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 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 够及时处理。
回顾本次项目成果与不足之处
01
不足
02
03
04
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 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管理漏
洞。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滞后, 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废物
处置需求。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医疗 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行为惩处力
度不够。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医疗废物管理将越来越注重减量化、资源化和无 害化。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 弃的药品,如废弃的一般性药品、 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 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如被病人血 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 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如医学影像 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等。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业务交流和学 习,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

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规范、经济和环保处理,确保医疗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健康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药房、药店、体育场馆、学校、学校、娱乐场所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分类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根据危害性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分类包括感染性医疗废物、化

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一般性医疗废物四类。

第六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输液袋、输液管、输

液针头、输液瓶、注射器、带血液的废物、带有体液的废物等。

第七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药品包装袋、药品废液、药物残余、药品瓶、药品容器等。

第八条放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包装袋、

放射性药物瓶、辐射治疗用品等。

第九条一般性医疗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废纸、

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纺织品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标准和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

施和设备,确保医疗废物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存储和运输。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

置单位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

员和设备,能够对不同类型医疗废物进行安全、环保、经济的处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10.14

•【字号】沪价费[2010]010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

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10]010号)

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现将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分类计费的办法。

(一)有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每日

2.30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对于有床位但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单位(如精神病院、结核病院、疗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也可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处置费,付费标准为每公斤2.81元。

(二)无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8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3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13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3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10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24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实际重量,以每公斤2.81元标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是指由医疗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品,包括医疗机构、药房、诊所、实验室、动物实验室、药品生产企业等产生的废物。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任务,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健康。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确定医疗废物的分类:将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尖锐器械等。

2.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具体流程和要求。

3. 成立医疗废物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和监督,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 建立废物收集和储存设施: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废物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医疗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5. 加强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医疗废物应由专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处理。

6. 强化废物处理技术和装备:采用科学、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和装备,如高温焚烧、化学消毒等,确保医疗废物能够得到

有效处理和无害化。

7. 宣传和培训: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8. 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医疗废物的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既需要医疗机构自身的重视和努力,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支持。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力,才能够保障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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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

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

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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