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18_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品管理暂行办法》,防止医源性感染。
明确分管医务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2.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一律按要求严格毁形、消毒、分类、集中、保存、专人管理,定期交由资质合格的上海固废中心回收,并做好登记工作。
3.按要求做好一次性医疗用物的进货工作,进货时要求供应方证明齐全。
将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4.应设立生活垃圾桶、医疗废弃物垃圾桶,并对各种垃圾和废弃物进行分类分装。
生活垃圾每天交卫生保洁员处理。
5.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6.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有警示标识、系中文标签。
医用废弃物每天分装专用垃圾袋,定点存放。
处理流程:分装到专用垃圾袋—存7.放暂存点—交上海固废中心回收并做好登记工作。
8.医用废弃物中锐器的处理流程:毁型—储存锐器盒—存放暂存点—交上海固废中心回收并做好登记工作。
9.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定期对医疗废
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
10.定期做好历史资料登记、整理、汇编。
医疗废弃物的资料保存3年。
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废物处理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市民健康,市政府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了《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在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的全过程控制、集中处置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细化和完善了覆盖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收运、处置各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相关规定,明确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特许经营,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营管理明确了要求,还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制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医疗废物若干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在线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制度。
市环保局对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
按照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分工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环保局总体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监管的要求,具体由各区、县环保局实施对辖区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收集,按规定包装和标识,加强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的管理,依法做好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等内容的登记和资料保存,规范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近期将结合医疗废物的产生申报,组织力量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知识试题
医疗废物管理知识试题1、《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D 小时。
A.12B.24C. 36D. 482、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是 A 。
A.院长B.书记C. 副院长D. 副书记3.、中山医院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是 B 。
A. 医务处B.防保科和院感中心C. 防保科D. 医院感染管理科4、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医疗废物分为 C 类。
A.3 B.4 C. 5 D. 65、医疗废物的登记或者保存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B 年。
A.2 B.3 C. 4 D. 16、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应设有明显的 C 。
A医疗废物警示标识B"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C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7、医疗废物应该交给 B 集中回收处理。
A任何有意愿的单位或者个人B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C地方卫生部门口头同意或默许的单位或个人D地方环保部门口头同意或默许的单位或个人8、下列对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理解正确的是 D 。
A只要是袋袋,在使用过程中专门用于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的即可 B黄色塑料袋,只要是黄色塑料袋就可以了C黄色塑料袋,贴有医疗废物相关标识即可使用D黄色塑料袋,其颜色、质地、标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 下面医疗废物卫生管理中正确的提法是 B 。
A使用过的注射器、输液皮条应当毁型处理B使用过的注射器、输液皮条不需要毁型、消毒处理C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后归入感染性废物10.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 B 等的防护用品。
A隔离衣、口罩、手套、眼罩B口罩、手套、工作服、靴、帽C靴、口罩、手套、眼罩D靴、隔离衣、口罩、手套11.密闭盒可存放的医疗废物,较完整、正确的回答是: B 等。
A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备皮刀、载玻片、玻璃试管 B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及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C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 D以上都不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尤其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完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交送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和原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51号)的要求,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加强分类分拣、转运、存放和交接工作,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交给社会上的废品回收站,应交由本市指定的集中处置机构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存放的安全管理,避免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做好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沪府发[2003]76号•【施行日期】200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为了加强对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以下简称“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临时处置的卫生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血源性感染、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做好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领导。
在本市医疗废弃物安全集中处置设施投入使用前,积极做好本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贮存、运送、焚烧处置全过程的有关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使本市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内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毁形、消毒、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必须由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置。
(三)本意见所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血)器、注射针、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针、口腔器械、扩阴器、营养袋、引流袋、塑料盐水瓶、换药碗(杯)、漱口杯等医疗用品(详见卫生部制定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
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一、目的和范围: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潜在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健站等,涉及的所有科室和部门。
通过建立严格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转运、储存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管,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本制度将医疗废物细分为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过的棉球、棉签、纱布、敷料等;- 一次性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器、手套、手术衣等;- 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生物性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废弃物。
2. 损伤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损伤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玻璃制品,如安瓿、试管、培养皿等;- 金属制品,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 其他可能造成刺伤、切割伤的废物。
3. 病理性废物:指来源于人体的、具有病理学意义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 病理切片、病理蜡块等;- 胎盘、死胎等。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废弃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药物及其包装物。
包括但不限于:- 过期药物;- 被污染的药物;- 用药后剩余的药物;- 废弃的药物包装物。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性质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化学试剂,如酸、碱、有机溶剂等;- 医疗消毒剂;- 临床实验室废弃化学试剂;- 废弃的化学药品及其包装物。
各类医疗废物均需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分类、标识、收集、转运、储存和处理,以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院感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院感知识考试题及答案院感学问考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医院感染: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头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广义地讲,医院感染的对象包括住院病人、医院工作人员、门急诊就诊病人、探视者和病人家属等,这些人在医院的区域里获得感染性疾病均可以称为医院感染,但由于就诊病人、探视者和病人家属在医院的时间短暂,获得感染的因素多而简洁,常难以确定感染是否来自医院,故实际上医院感染的对象主要是住院病人和医院工作人员。
2、标准预防:又称为双向预防,是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必需进行隔离。
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需实行防护措施,不论是否有明显血液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黏膜接触。
以预防疾病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预防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3、无菌操作:用于防止微生物进入人体组织或其它无菌范围的操作技术称为无菌操作。
如外科手术需防止细菌进入伤口。
在各种生物试验中,为了防止微生物地生长和繁殖影响试验的进行,也要在无菌的环境下进行。
4、飞沫传播:飞沫传播,即空气飞沫传播,病原体由传染源通过咳嗽、喷嚏、谈话排出的分泌物和飞沫,使易感者吸入受染。
流脑、猩红热、百日咳、流感、麻疹等病,通过此方式传播。
一般状况下,飞沫传播只有与传染源近距离接触才可能实现,而距离传染源1米以外是相对平安的,距离2米以上是确定平安的。
由于,没有外部条件(如风力)的关怀,飞沫喷射到两米以外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二、填空题:每空1。
5分,共30分。
1、医疗废物的分类为:()、()、()、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2、开启的各种溶酶超过()小时不得使用,最好接受小包装。
3、无菌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cm的柜内,过期物品应()灭菌。
4、新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不得低于()u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uw/cm2。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现将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暂行标准通知如下:一、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分类计费的办法。
(一)有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每日1.45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对于有床位但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单位(如精神病院、结核病院、疗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也可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处置费,付费标准为每公斤1.77元。
(二)无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30公斤以下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8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3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10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15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实际重量,以每公斤1.77元标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与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处置费相关事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按床位收费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先按照上一年度该单位的编制床位数签定协议并收费,到年底根据市卫生局提供的该单位的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核算,多退少补。
四、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应通过转帐方式将医疗废物处置费支付到指定帐户。
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沪环保防[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69号)各区县环保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是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及时、安全收运处置,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一、切实增强医疗废物管理安全责任意识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识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提高认识,增强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二、规范医疗废物源头分类与收运交接(一)严格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按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医疗废物类别)。
医疗废物必须按规定置于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识标准》的规定。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单独放置于专有的包装容器内,易燃易爆的化学性医疗废物禁止混入到其它医疗废物中。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上海医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上海医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处理和管理上海市的医疗垃圾,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了上海医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一、分类范围
上海市医疗垃圾分类范围包括医院、诊所、药店、诊疗中心等医疗
机构产生的废弃物,以及个人家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
二、分类标准
1. 医疗垃圾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两类。
2. 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废弃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废弃的医疗器械、废弃的注射器等。
3. 一般医疗废物包括:过期药品、废弃的药品包装、一次性医疗用
品等。
三、分类处理
1.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应当由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
2. 个人家庭产生的医疗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医疗垃
圾回收点,由专业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
四、监管措施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垃圾分类处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疗
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垃圾分类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
合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五、宣传教育
1.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家庭的医疗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如媒体、网络、宣传栏等,普及医疗垃圾分
类处理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垃圾分类工作。
六、总结
上海医疗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医疗垃圾的规范处
理和管理,有利于减少医疗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
城市环境的整洁。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医疗垃
圾分类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其他废物。
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装置,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分类收集。
2. 封闭贮存:医疗废物应封闭贮存,避免散发和交叉感染。
感染性废物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并采取措施进行消毒。
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应存放在耐腐蚀的容器中,避免泄漏。
其他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相应的封闭贮存。
3. 安全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感染性废物应封闭包装,并采取措施进行消毒,确保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污染和伤害。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装置和设备,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规范处理: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污染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理。
感染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药物性废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5. 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医疗废物管理报告,包括废物产生量、处理情况等信息。
同时,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污染和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经过传染性因素污染的废物。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划分第五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和有害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一、传染性废物:指具有传染性菌、病毒和组织细胞等致病性因素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性和化学特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实验室废物等。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分类正确,防止交叉污染。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医疗废物在收集和包装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废物的泄漏和扩散。
实施强制分类收集制度,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别存放。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采取密闭的容器进行包装,加强防护措施,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对于其他类别的废物,也要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包装,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医疗废物的储存和运输医疗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合适的储存场所,保证废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严格控制收集和储存的时间,及时进行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确保废物不会泄漏和扩散。
四、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包括灭菌、消毒、焚烧、化学处理和填埋等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废物的类别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
特别是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进行有效的灭菌和消毒,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同时,医疗废物的处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确保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废物管理的自律性。
2024年上海世博会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2024年上海世博会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嘿!各位亲爱的读者们,今天我要和大家聊聊一个重要的话题——2024年上海世博会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是的,你没听错,就是我们即将到来的2024年上海世博会,如何处理医疗废物。
别小看了这个话题,它可是关系到我们人类生存环境的大事呢!所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那么,在上海世博会上,如何处理这些医疗废物呢?第一步,分类收集。
在上海世博会上,所有的医疗废物将被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毒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
每一类废物都会有专门的收集容器和标识,以确保废物的分类和安全性。
第二步,严格包装。
所有的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包装,以防止泄露和交叉感染。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压力和碰撞。
第三步,安全运输。
医疗废物的运输将采用专业的运输车辆,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泄漏、防盗、防火等设施,并且有专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安排。
第四步,集中处理。
在上海世博会上,将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对分类后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高温焚烧、化学消毒、填埋等,以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那么,我们作为普通观众,又能做些什么呢?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提高环保意识,从小事做起,比如不随意丢弃医疗废物,不破坏环境,那么我们就能够为世博会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出一份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2024年上海世博会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吧!谢谢大家!在2024年上海世博会上,每一个细节都经过了精心的规划,其中包括至关重要的医疗废物处理。
想象一下,一个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技术和创新的盛会,医疗废物的处理自然不能掉以轻心。
所以,我们得聊聊这个话题,毕竟,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你知道吗,医疗废物可不是普通垃圾,它们可能携带病菌,甚至有毒。
上海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上海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制度。
1、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按回收流程执行。
3、医疗垃圾应存放于黄色防渗、防锐器穿透的盛装容器内。
4、暂存地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防止小孩接触等安全措施。
5、运输时要做到容器完整,防止流失、泄漏和扩散,防止医疗垃圾直接接触身体。
6、每天运送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技士进行清洁和消毒。
7、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8、禁止医疗垃圾转让、买卖、邮寄。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称重、转运、登记管理流程图医疗废物处理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特制定本院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防保组长,指定了专职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
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的检查监督,进行医疗废物回收,同制订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医疗垃圾处理流程图,规范医院的了医疗废物处理。
2 加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的配备和保障各科室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购买了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
各科把垃圾暂存箱放在固定的卫生处置间,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给专职回收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
要按要求建立医院医疗垃圾贮存间。
3 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3.1 感染性医疗废物①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把针头分离放置于损伤性废物内;②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使用后的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器械等;③各种废弃的血标本;④传染病人使用后废弃物装双层黄色袋。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沪市监标技2020052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废物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已经我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 1249—2020医疗废物管理规范DB31/T 1250—2020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编码DB31/T 1251—2020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指南DB31/T 320—2020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代替DB31/T 320—2004)DB31/T 493—2020屋顶绿化技术规范(代替DB31/T 493—2010)DB31/608—2020塑料薄膜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08—2014)DB31/621—2020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21—2012)DB31/624—2020铝合金一般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24—2012)DB31/626—2020涤纶短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26—2012)DB31/674—2020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74—2013)DB31/696—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96—2013)DB31/712—2020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12—2013)DB31/718—2020针织印染面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18—2013)DB31/736—2020纸面石膏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36—2013)DB31/741—2020碳酸饮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41—2013)以上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医疗场所废弃物管理规程
医疗场所废弃物管理规程1. 目的为确保医疗场所废弃物得到有效管理和处理,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场所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包装、储存、运输和处理。
3. 废弃物分类医疗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特殊废弃物。
(1)一般废弃物:包括血液、血清、分泌物、排泄物、病理切片等。
(2)特殊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
4. 废弃物管理要求(1)医疗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物处理机构,明确废弃物处理责任人。
(2)废弃物应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准确分类,并填写废弃物分类表格。
(3)废弃物应采用专用容器进行收集和储存,专用容器应有明显标识。
(4)废弃物储存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5)废弃物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避免交叉污染。
(6)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废弃物得到合法、安全的处理。
5. 废弃物处理流程(1)废弃物产生部门应按照分类标准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填写废弃物分类表格。
(2)废弃物产生部门将废弃物放入专用容器,并按照要求进行密封、标识。
(3)废弃物产生部门与废弃物处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处理方式和期限。
(4)废弃物处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到医疗场所收取废弃物。
(5)废弃物处理单位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出具处理证明。
(6)医疗场所应保留废弃物处理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6. 培训与监督(1)医疗场所应对员工进行废弃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废弃物分类、处理意识。
(2)医疗场所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程得到有效执行。
(3)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场所废弃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法律责任(1)违反本规程的医疗场所,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健康损害等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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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取回处置。
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专用盛器。
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内设置的专用盛器;对采血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利器盒中,再暂存于车(屋)内设置的专用盛器。
救护车上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处置,救护车交接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暂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所属的采供血机构处置。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前应当封口并系上中文标签。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一)每天预先将无破损、无渗漏和无其他缺陷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点的相应位置;(二)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有无破损或渗漏。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三)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四)医疗废物每次转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五)做好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转运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附件3),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数量;(三)医疗废物重量;(四)交接时间、地点;(五)交接时需说明的情况。
交接单填写后应当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交接单一式三份,医疗废物产生部门、暂时贮存管理部门、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单制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转运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转运专用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转运。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转运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
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
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
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车。
医疗废物应当转运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专人在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