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饿死女童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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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儿童保护制度——由南京两女童饿死事件引发的思考

浅谈中国儿童保护制度——由南京两女童饿死事件引发的思考

中国 目前 关 于儿童 保 护 的立 法 主要 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 预 防未成 年犯罪法》 等法律 的相 关规定 。这些法律 规定 了儿 童所享
有的权利 , 以及 国 家 、 社会 、 学 校 和 家 长 对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需 要 承 担 的义务 。但这些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在儿童遭受不利 于其 成长 的 侵害时 , 应该 由谁来采取什 么样 的措施 以保护其权利 , 尤其 当这种 侵害来 自家庭 , 又没有 达到犯 罪 的程 度时 。只有 在儿 童的权 益受
浅 谈 中 国 儿童 保 护 制 度
— —
由南 京 两 女 童 饿 死 事 件 引发 的思 考
◆黄培琳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 摘要 】 南京年幼姐妹 饿死 家中, 是 对为人 父母 者不 履行抚 养义务 的不 负责任行 为的谴责 , 是对 中国邻里感情淡薄的喟叹 , 更是对 中 国儿童保护制度 建立的急切 呼吁。本 文将从 幼童饿 死事件入 手 ,
重 点 分 析 中 国保 护 制 度 的 建 立 的迫 切 性 。
几种仅仅是 当今 儿童 面临的主要伤 害 , 还存在其它形式 的伤 害 , 本 文无法一一论述 , 也就不试图做过多的解释 。
二、 我 国 儿 童 保 护 的 现 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关键 词】 幼童饿死 ; 中国儿童保 护现 状 ; 儿童保护制度
即 我 国法 律 所 称 未成 年人 。我 国 民 法规 定 十 岁 以 下 儿 童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人 , 在我国 , 1 0岁 以 上 儿 童 即 具 有 一 定 民事 行 为 能 力 , 在

论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监督——基于“南京女童饿死案”的思考

论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监督——基于“南京女童饿死案”的思考
似 的悲 剧 再 度 上 演 , 这不 禁 引起 我 们 的 反 思 —— 在 这 起 案 件 中 , 亲戚 、 邻居、 片 区 民警 、 社 区干 部
等都 自认为付 出了足够称职 的努力 , 付 出了足够 的关心 , 那么谁该 为女童的死 承担 责任 ? 女童 的
母亲 固然难辞其 咎 , 但 案件的背后 . 则 是 以 一 种 极 为 残 忍 的 方 式 反 映 出 当前 对 吸毒 人 员 未 成 年 子 女 监 护 监 督 制 度 的缺 失 。截 至2 0 1 3 年5 月底 , 我 国吸 毒 人 员 数 量 已达 2 2 2 万人 , 此外 , 还 有 不 少 隐 性 吸 毒 人 员 。② 面对 这 样 一 群 人 . 我 们 不 仅 应 当对 他 们 进 行 社 会 矫 正 , 而 且 应 当 把 更 多 的 目光
2 0 1 3 年6 月2 1 日,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两名 幼 龄 女 童 被 发 现 饿 死 于家 中 , 两 名 女 童 的父 亲 李 某 因容
留他人 吸毒正 在服刑 , 母亲乐某有 吸毒史 , 已经两个 多月下落不 明。 目前乐某 因涉嫌 故意杀人
罪, 被 南 京 市 检 察 院 提 起公 诉 。① 近年来 , 由于 吸毒 父 母 监 护 缺 失 而 导 致 未 成 年 人 受 伤 、 致残 、 致
收稿 日期 :2 0 1 3 — 1 1 — 2 5
作 者简介 :赖 彦 西 ( 1 9 8 6 一) , 女, 四川 泸 州人 , 四川 警 察 学 院侦 查 系教 师 , 重 庆 大 学法 律硕 士 , 主要 研 究方 向 : 刑 事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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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监 督 的真 空 状 态 , 在 这 种 状 态 下 未 成 年 人 即使 自身 遭 受 伤 害 , 也 很 难 被 发 现 或 很 难 获 得 相 应 的帮助 , 故而他们敏感孤僻 、 封 闭 自卑 、 性格 扭 曲, 很难 融入社会 , 甚 至 有 的人 染 上 毒 品 , 走 上 父 母 的 老路 。我 们 应 当清 醒 地认 识 到 , 关 爱 吸毒 人 员 未 成 年 人 的 健 康 成 长 , 是 国家 、 是 整 个 社 会 的 责任 。为 了不 再 徒 劳 地 进 行 事 后 的 追 问 和 反 思 , 为 了积 极 杜 绝类 似惨 剧 的再 次 发 生 . 必 须 思 考 并

南京饿死幼儿案(通用)

南京饿死幼儿案(通用)

南京饿死幼儿案南京市近期发生的饿死幼儿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这起悲剧不仅令人痛心,也凸显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责任缺失。

本文将对这起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善儿童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案情回顾今年X月X日,南京市某地发现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一名只有四岁的幼儿因长时间饥饿而死亡。

据调查,此幼儿的家庭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父母长期失业,缺乏经济来源,无法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导致幼儿长期得不到足够的食物和营养,最终饿死。

二、问题分析1. 贫困家庭的援助不到位贫困家庭是儿童饥饿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贫困家庭并提供必要的援助。

这可能是因为存在信息获取渠道不畅、贫困线标准不准确以及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2. 监护责任的缺失孩子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也是最需要呵护和保护的群体之一。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幼儿的父母未能履行起监护责任,没有及时为幼儿提供食物和保证其基本的生存需求。

这提醒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家长的责任意识。

三、改善措施1. 建立完善的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贫困家庭的信息收集和核查,确保贫困家庭得到及时帮助。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贫困线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能够获得救助。

2. 完善儿童保护制度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并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加大力度打击虐待儿童行为,并加强对孤儿和流浪儿童的关爱和保护。

3. 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儿童保护事业中,通过举报渠道和社会组织的建设,提高对儿童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力度。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监管,通过舆论监督推动儿童保护问题的解决。

四、结语南京饿死幼儿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儿童保护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关心和参与。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江宁饿死女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经南京市中院公开审理后于18日下午一审宣判,被告人乐燕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说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我们大致能够从此次判决中推测出此案件的最终走向。

基于此,法律的正义已经得到初步彰显,一者,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并非仅仅是“家事”、“私事”。

二者,即便是生身母亲,但因其过失使得其子女被伤害乃至死亡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事至此暂告段落,应该说法律及时亮剑,给了公众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但笔者以为法律正义并非一个判决那么简单。

因为,法律是正义之剑,正义是法律之魂,法律正义包含了法律和正义两方面的内容,是把制度规范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二者的完美结合。

而此次判决显然在制度和伦理问题上做得还不够,只是解决了点的问题。

当然进步是明显的,那就是民众对于儿童伤害事件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尤其是新媒体兴起后,公众能够顺畅地交流意见,公众与社会对儿童受害事件特别敏感,容忍度越来越低,这是值得欣慰的。

>>控辩双方焦点法律界人士分析,乐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遗弃、虐待、过失致人死亡等,他们核心区别在于,对于女童的死亡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放任。

法庭辩论的关键点也将围绕这一点来展开。

据了解,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由于犯罪嫌疑人乐某被抓时已经发现再次怀孕,所以依据我国刑法,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据分析,乐某很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预计宣判将于今天中午进行。

宣判之后南京中院还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庭审信息进行发布。

>>案件暴露问题虽然案件还没有出结果,但是案件中已经明显暴露出两个问题。

首先,我国监护制度运行中,监护人疏于监护的时候,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缺乏救济。

其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就被抓获,在审判前的三个月时间里,尽管有多名律师联名写信要求,公开相关案件信息,但是南京的公安、民政、区政府、街道办,一律噤声,让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存疑。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南京虐童案是指一起在中国南京市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

该案件发生在2024年12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7岁男童被其独居监护人虐待致死。

这起案件揭露了儿童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益和保护的讨论。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事件经过、案件原因、社会反应和启示等方面对南京虐童案进行分析。

社会背景:虐待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儿童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依然频发,南京虐童案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证。

事件经过:根据报道,南京虐童案的受害者是一名7岁男童,孩子的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归属于其祖母和外祖母。

然而,2024年底,祖母患病去世,外祖母也因病暂时无法照顾孩子,于是7岁男童被其丧偶的监护人接回家。

在接回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该男童遭受了长期的虐待,包括殴打、饿饿和恐吓等。

最终,男童因身体抵抗力下降导致感染而不治身亡。

案件原因:1.监护人的缺乏爱心和责任感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监护人在接收孩子时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是以虐待的手段来对待孩子,缺乏对孩子的爱和关怀。

2.社会的缺失监管机制也是导致儿童虐待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并未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导致了他对孩子的虐待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社会反应:启示:1.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尽好监护职责。

2.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

只有让每个人都认识到儿童的权益是不可侵犯的,才能真正做到对儿童的保护。

3.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只有建立一个爱心、责任和协作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儿童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南京虐童案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悲剧,也是一个警示的案例。

我们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做出努力。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一、案件法律事实首先,在李征琴和被害人施某某之间监护关系的产生上,法律事实是李征琴夫妇的收养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而本案中,李征琴收养施某某的行为如果是合法有效的行为,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李征琴与施某某之间将形成法定的监护关系,依法可以对施某某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李征琴对施某某的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作为被害人施某某的监护人,李征琴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施某某的义务。

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李征琴以“教育”施某某为理由,对施某某进行身体上的侵害,给施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应当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二、案件法律争议首先,本案中监护关系产生的正当性。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其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以将监护职责进行移交。

一方面,案件发生后,施某某的生父母是施某某的临时监护人,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监护能力,施某某生父母转移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是否合法是存在疑问的;另一方面,在本案中,被害人施某某的亲生父母将施某某进行送养,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李征琴夫妇并不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其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重要的文件系伪造,因而依据法律的规定,李征琴和施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是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而监护关系产生前提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就值得怀疑。

其次,本案中监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值得保护。

本案中李征琴以对施某某进行“教育”的目的对施某某进行了体罚,该体罚行为是否是合法的监护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关于南京饿死女童案的思考

关于南京饿死女童案的思考

关于南京饿死女童案的思考偶然间打开电视,调到中央新闻台,几个醒目的字眼突然映入我的眼球—“母亲饿死女童”,再一看是的确是中央新闻台播放的,于是我被震惊了,脑子都是问号,什么样的妈妈会这么狠心?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事实?发生这件事的原因是什么?在我生活的这么安静、平和、和谐的社会里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带着这些问题,我仔细的关注了新闻和查阅了相关资料,才了解了事情的始末。

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甯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

2013年2月份,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为吸毒被抓,2013年8月底出狱。

而乐燕也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9月18日,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之所以造成两名孩子被饿死,直接原因是因为乐燕在最后一次离开家里沉迷于毒瘾时只留给了两个孩子不到三天的食物,而她却把所有的门和窗锁上,自己一去就是一个多月,故而酿成了这个让我们震惊的悲剧!最后经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震惊之余,也引发了我的思考。

这里面的母亲乐燕肯定是要负主要责任,可是我们也要深思乐燕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她做出如此没有人性的事?当孩子因为饥饿整晚怕打门和哭泣时,他们的左邻右舍的听见了为什么不去看看?为什么怕惹麻烦?社区的的管理人员就没有发现一点异常?孤儿院为什么不收?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和乐燕从小生活的家庭环境有关,她从小就没有感受到被关爱的感觉,芝上一年的小学,没有接受到好的教育,长大后又工作在夜总会这种鱼龙混杂的地方,还有毒瘾;二是邻里之间关系不亲近,呈现“个人自扫门前雪”的状况,虽然这个事件中邻居也做了些事情,可是当某邻居听到整晚孩子都在拍打门的声音和哭泣时,怎么也应该前往看看是怎么回事。

事件观

事件观

当母亲失职时,社会不可缺位黄昉苨《中国青年报》( 2014年01月15日 09 版)23岁的南京人乐燕,即将迎来自己的第三个孩子。

如果不是关于她的消息再一次出现在媒体上,多数人恐怕已经忘了去年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两幼童被饿死案件:2013年6月,身染毒瘾的乐燕把两个女儿抛在家中,导致姐妹俩最终饿死。

过去一年,有太多稀奇古怪的消息被推送到眼前。

不知什么时候起,人们好像已经习惯了这种模式:当公众聚焦于某条新闻时,大家一拥而上指点议论一番,当媒体的聚光灯被引向别处,所有人作鸟兽散。

罪人正被惩罚,新的生命就要诞生。

只是,案件的教训,是否被吸取,福利体系的弊端,可曾被改善?对于乐燕案的主审法官周侃而言,这个案件一直都未曾结束。

“值得思考的地方太多了”,他希望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当声浪平息下去之后,依然有人在为此努力——这在令人感慨之余,甚至让人觉得有些鼓舞:总算,并不是随着媒体的聚光灯转了方向,一切就在阴暗处恢复了原状。

这也许是我们对未来尚能怀有美好期待的理由。

从最新的当地新闻看来,忘不了这一惨剧的不止周侃。

就在几天前,还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找到周侃,跟他聊乐燕的案件,希望这位从业20多年的法官能给他们的议案和提案提出建议。

与此同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周迅也已准备好了一份议案。

他要求尽快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条例中明确写清楚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权益,并且在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之际,能及时变更监护权。

在1月13日南京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周侃还念念不忘:“如果能及时剥夺乐燕的监护权,把两个孩子交给其他部门抚养,也许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了。

”在两姐妹出事后,人们能够回忆起不少这样可能改变她们命运的时机:譬如此前乐燕离家在外流连时,饥饿难耐的大女儿曾跑出门求助;譬如孩子们的太奶奶曾向社区恳求“做做好事,把两个‘小把戏’送进孤儿院,给她们一条活路”。

过去,社会不曾帮到乐燕的孩子。

但下一次呢?下一次,社会能否因此作出改变,我们能否及时救助到下一个可能遭逢此难的孩子?就在乐燕两个女儿在无人关注的境况中被饿死的整整十年前,2003年6月,成都女孩李思怡也遭遇过类似的命运。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从“南京江宁区饿死女童案”谈起几天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饿死女童的母亲、吸毒女乐燕无期徒刑。

这一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

在案例中,两个孩子的母亲乐燕年仅22岁,却有多年的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孩子的父亲李某案发当时也因吸毒在服刑。

这些年,他们吸毒的花费超过10万元。

而且,这期间,社区以及亲属给的各种抚养孩子的费用5000元中,也仅有1000元用来购买孩子的食物和婴幼儿用品,其余的钱全部用于吸毒与玩乐。

正如乐燕所说,如果不是吸毒,他们完全有能力抚养这两个孩子,而且还能过得很充实。

但是,他们最终还是走上了不归路,害了自己也害了孩子。

这一案例又一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毒品已将死亡的魔掌伸向了青少年!在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问题,他们已成为最易受到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

说到毒品,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鸦片。

因为在中国近代史上,鸦片贸易加速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

正是在1700多年前,英帝国主义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摧残中国人民,竟然以罪恶的鸦片贸易敲开了中国的大门,数以万计的中国人倾家荡产或死于非命。

在遭到以林则徐为首的仁人志士的反抗斗争之后,英帝国主义以此为借口于1840年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也一步步沦为了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地。

我们世世代代的中国人都不应该忘记这段历史,这一历史教训也告诫我们:为了强民富国,必须拒绝毒品。

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毒品犯罪国际化、吸毒人员增多等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更为严重的是,毒品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对毒品的无知和好奇心理,引诱毒害青少年,使众多青少年毁了青春年华,还未报效祖国、回报父母,就被毒品扼杀了。

我们知道,吸毒者一旦沾上毒品就会形成毒瘾,一犯毒瘾就浑身疼痛,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甚至不醒人事。

直至再吸毒才有所缓解,可隔不长时间,又犯毒瘾,如此反复吸毒,最终就成为了毒品的奴隶。

爸妈应该去哪儿?——从南京乐燕案中的教训与反思

爸妈应该去哪儿?——从南京乐燕案中的教训与反思

爸妈应该去哪儿?——从南京乐燕案中的教训与反思导语:2013年10月11日,湖南卫视开播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观众从节目中体会到了孩子与父亲之间的浓浓温情,节目播出后其传达的亲情与温暖让很多观众都深有感触。

而大概就在节目播出前一个月,一位怀孕的母亲却因为自身的放纵将两个亲生幼女活活饿死而被判无期徒刑……本期法务在线带您从法律角度来解读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

案情介绍:2013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一名一岁,另一名为两岁。

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

两名幼童系因无人照管饥饿致死。

当时,女童的母亲乐某已经两个多月下落不明,女童父亲李某当时因犯罪正在服刑。

目前李某已刑满释放。

据悉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将两幼女独自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

乐燕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其明知两幼女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

9月18日,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南京V法院”消息,备受关注的南京市江宁区“饿死女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务在线解读: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被告人乐燕为两位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在明知房屋中的水和食物并不多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在外滞留,到案发时将近两个月没有返回家中,导致两名被害人被饿死。

已构成我国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属于故意杀人。

南京饿死女童案反思

南京饿死女童案反思

南京“饿死女童”案的反思姜飞作者简介:姜飞,男,江苏南京人,江苏省龙潭监狱民警。

【摘要】2013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活活饿死家中。

事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哀叹者有之,惋惜者有之,怜悯者亦有之。

悲剧依然发生,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重演是当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此事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监护对策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饿死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当时,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贩毒在监狱服刑,22岁的母亲乐燕有吸毒史,经常不回家,而两名女童则被锁在家中。

2013年3月,这对姐妹俩曾“迸发出柔弱但足够坚忍的求生本能”侥幸逃脱死亡,之后,社区、民警、亲戚和邻居也都救助过她们,但两个女童仍多次被锁家中。

2013年6月,她们隔着房门终究没能等来任何人,两条鲜活的生命在饥渴和恐惧中慢慢消逝,一场人性的悲剧无情上演。

一、“饿死女童”案发生的原因分析(一)系统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缺失目前,我国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是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是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饿死女童案”母亲被判无期的反思

饿死女童案”母亲被判无期的反思

饿死女童案”母亲被判无期的反思当儿童的监护人失职后,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干预机制,而非摆出一副与己无关的“袖手旁观”姿态。

南京“饿死女童案”经南京市中院公开审理后于昨日下午一审宣判,被告人乐燕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乐燕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明知不履行抚养义务会导致两被害人死亡,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危害后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姐妹花,一个两岁,一个只有1岁,被发现活活饿死在自己的家中,悲剧令人不胜唏嘘。

被告人乐燕在法庭上陈述,她离开家时,为孩子准备了一大袋鸡蛋糕,还有一些零食饼干,又在柜子上放了一壶凉开水。

并认为,这些东西足够让孩子充饥。

为了防止孩子自己跑出家门发生意外,于是出门前用尿不湿塞在门缝里,把门关紧。

又用布条把窗户锁扣缠裹包紧,让孩子也打不开窗户。

而这些细节,恰恰成了检方指控乐燕“故意杀人”的主要罪证,因为孩子被反锁在家中,几乎没有求生可能。

是该指责乐燕的愚昧无知?还是说其作为一个母亲,根本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不管如何,两名女童被饿死,直接原因就是她的疏于监管,被判刑也是罪有应得。

然而,仅仅把这起女童饿死案视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似乎很难说得过去,乐燕一审被判无期,由此带来的反思至少有以下几点:其一,究竟该如何确保孩子的监护权?此案发生时,孩子的父亲尚在狱中,乐燕作为母亲,是两名女童的唯一监护人。

但从事实来看,乐燕本人有吸毒史。

作为吸毒者,能否做一个合格的监护人,这本身就值得追问。

更何况乐燕还不止一次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这显然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者机构能站出来,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乐燕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应该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当儿童的监护人失职后,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干预机制,而非摆出一副与己无关的“袖手旁观”姿态。

彭宇案及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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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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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效应:
从心理学角度解释了“18个路人”现象, 假 如某个事件只有一个人遇到的话,那么毫
无疑问他会积极干预。但是,如果有很多 人或者预料到很多人可以见到,这样他的 责任就会分担开,在这种情况下,他会期 待别人去做,或者是哪怕自己不做的时候 ,他自己的内疚感、自责和负罪感也会减 轻,这种现象叫做‘旁观者效应’。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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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社会价值问题:
• 社会变成竞争性情形,所有人都在竞争。
在竞争时,对其他不相关的事可能视而不
见,因为我们处于高压的环境之下。在这
个事件中,路人毫无疑问也会承担行为所
带来的后果,包括良心上、行为上的一些
谴责。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也分
析了“冷漠的路人”成因,当前,社会处
于转型期,很多价值观念都受到冲击。此
小悦悦与彭宇案等一系列问题引 发的思考???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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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南京彭宇案,是2006
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
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
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
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
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
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
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
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
4.提倡政府应加大法制建设,完善依法治国的政策,主导人民提 高社会道德水平。爱因斯坦曾经说过,“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 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绝不可能完全摧毁 它。”公民们请行动起来,坚守良知,竭尽责任, 如果你还对社会向善抱有期待。
少年强则中国强,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积极行动起来, 抵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从身边做起,从每一件小 事做起。

南京饿死女童案观后感

南京饿死女童案观后感

南京饿死女童案观后感看了南京饿死女童案,我心里就像堵了一块大石头,难受得很。

这哪是新闻啊,简直就是一场人间悲剧的赤裸裸展示。

先说这两个小生命,那可是两条鲜活的小生命啊。

就这么饿死在家里,想想那画面就揪心。

这俩孩子多可怜啊,啥都不懂,就知道饿了要吃,困了要睡,可最后连这点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不到满足。

在那小小的屋子里,她们最后的时光该有多绝望,多无助。

我就想啊,她们肯定盼着妈妈能回来,盼着能有口饭吃,可最终啥都没盼来。

再说说那孩子的妈妈,真是让人又气又怜。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她自己的生活过得一塌糊涂,吸毒成瘾,把自己的人生都给毁了,可这不是把孩子也拖进深渊的理由啊。

她怎么就狠得下心把孩子扔在家里不管不顾呢?她生了孩子,就应该负起最基本的养育责任啊。

我就纳闷了,难道在她吸毒之后迷迷糊糊的世界里,就没有一点当妈的觉悟了吗?这就好比一个司机开着车,车上还坐着两个最珍贵的小乘客,结果她自己玩得忘乎所以,把车开到沟里去了,还把小乘客也给害了。

还有周围那些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啥的。

虽说这孩子不是他们亲生的,可就这么眼睁睁看着两个小生命消逝,总觉得有点不是滋味儿。

他们可能也有自己的难处,怕管太多惹麻烦,但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就在身边消逝,难道就不能再勇敢一点,多做点什么吗?哪怕是给孩子送点吃的,哪怕是多关注关注这家人的情况。

这就像住在一个村子里,隔壁家着火了,大家都在旁边看着,没人上去泼一盆水,这算怎么回事儿呢?这案子让我深深觉得,我们这个社会啊,在关爱弱势群体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家庭、社区、整个社会都应该联起手来,别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不能只在悲剧发生之后才来痛心疾首,应该在之前就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

比如说,对于那些吸毒的、有不良生活习惯的父母,是不是应该有更严格的监管,确保孩子不会被牵连;对于那些贫困家庭或者特殊家庭的孩子,社区是不是应该建立更完善的救助机制。

这就像给每个孩子都织一张安全网,不管遇到啥危险,都能被这张网给接住,不至于就这么坠入黑暗的深渊。

南京饿死女童案观后感

南京饿死女童案观后感

南京饿死女童案观后感
知道南京饿死女童案的时候,我这心里就像堵了一块大石头,特别不是滋味儿。

你说这事儿吧,孩子多无辜啊。

两条小生命就这么没了,他们还没来得及好好看看这个世界呢。

这当妈的,虽然可能有自己的难处,但再怎么着也不能眼睁睁看着孩子饿死啊。

这是最基本的母性呢,动物还知道护着自己的幼崽找吃的呢,人怎么就能做出这种事?这就好比是一个园丁,本来应该给幼苗浇水施肥,结果却把幼苗扔在一边不管不顾,任其枯萎。

这也让我想到,咱们周围的人是不是也有点问题呢?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那些邻居呢,难道就没发现点不对劲?要是有人能早点发现,早点拉这两个孩子一把,说不定就不会是这么个悲惨的结局了。

这就像是住在一个大村子里,一家着火了,结果大家都当没看见,最后房子烧没了,人也没了,多可怕啊。

社会呢,也得反思反思。

是不是对这种有困难的家庭关注得还不够?要是有更多的机构或者人员能够介入,给这个妈妈一些帮助,教她怎么照顾孩子,给她们提供一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许事情就不会发展到这么糟糕的地步。

这就像一张大网,网里的每个小角落都应该被照顾到,不能有漏洞啊,不然就会有小生命从这个漏洞里掉出去,摔得粉身碎骨。

从这个案子里,我就感觉咱们每个人都应该更有责任感。

不管是对家人,还是对周围的人。

不能总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说不定你的一个小举动,就能挽救一个生命,就能给一个家庭带来希望。

而且这也提醒咱们,一定要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生活,因为这看似平常的幸福,对于那两个饿死的小女孩来说,是永远都无法触及的梦了。

这就像我们在阳光下欢快奔跑的时候,不能忘记还有人在黑暗的角落里挣扎,咱们得想办法把他们拉到阳光里来。

法律热点案件体会(3篇)

法律热点案件体会(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律热点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作为一名关注法治建设的研究者,我对这些法律热点案件有着深刻的体会。

一、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法律热点案件往往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以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南京饿死女童案”为例,这起案件揭示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生活困境、家庭教育缺失以及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

案件背后,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1. 留守儿童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日益严重。

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容易陷入生活困境。

南京饿死女童案中的女童就是一名留守儿童,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无人问津。

2. 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一些家庭中,父母因工作繁忙、缺乏教育意识等原因,导致家庭教育缺失。

南京饿死女童案中的父母,长期忽视女儿的生活和学习,使她陷入困境。

3. 社会救助体系不足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救助力度不够。

南京饿死女童案中,女童的遭遇反映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

二、法治建设的挑战法律热点案件对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如何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1. 完善法律制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针对法律热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

以南京饿死女童案为例,我国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法律热点案件的发生,暴露出司法腐败、执法不严等问题。

我们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公正。

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南京虐童案所引发的思考

南京虐童案所引发的思考

南京虐童案所引发的思考作者:于茜仪来源:《卷宗》2016年第06期摘要:2015年4月3 日南京虐童案震惊全国,孩子受伤的照片令人触目惊心,媒体的报道,将孩子的母亲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母亲的审判和孩子的去处,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浦口区检察院的听证会举行后,宣布对母亲不予以逮捕,又掀起了热议。

但需要我们警醒的是,我们不能总在虐童悲剧发生之后,才意识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防止虐童行为的发生,并倡导全社会提高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意识。

社工也可以在相应的环节中进行介入,减少此类悲剧的在此发生。

让儿童在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关键词:儿童虐待;儿童权利保护;政策建议;社工介入1 案例回顾2015年4月3日,网友“朝廷半日闲”发布的一组图片在微博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照片中,伤痕遍布在9岁男童施某的背部、手臂和腿部,上面还附着男童于6岁被收养,父母均为南京人的字样。

经调查,施某受虐的原因是没有完成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所以被用抓挠、跳绳以及踢踩等毒打,经法医鉴定为一级轻伤。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公告,孩子的养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据悉,养母实质为男童的表姨,收养是为了孩子能在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向南京浦口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

4月16日,检察院就此案件邀请18人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不同意批准逮捕。

4月19日下午,南京检察院公布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决定。

再一次将案件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 存在的问题(1)首先,对于儿童虐待的界定不明确。

关于儿童虐待的概念界定,由于文化背景差异等,有着不同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躯体的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性剥削”[1]。

南京“饿死女童案”推进完善儿童维护立法和社会救助准则

南京“饿死女童案”推进完善儿童维护立法和社会救助准则

南京“饿死女童案”推进完善儿童维护立法和社会救助准则
案情简介:乐燕是2岁、1岁两女童母亲,在同居男友(1岁女童生父)因违法被拘押期间,依托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朋、街坊的帮扶,单独抚育两个女儿。

乐燕因沉溺于毒品,为外出吸毒玩耍文娱,仅留少数食物、饮水,缠裹窗户锁扣、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

因其在外时刻过长,致两女童饿死家中。

法院判定:南京中院判定以为,乐燕在负有抚育职责、具有抚育才能的情况下,不实行抚育职责,形成两被害人逝世,情节特别恶劣,结果特别严峻,鉴于被告人乐燕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判定乐燕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延伸:这起案子,现代快报曾多次予以报导。

为了防止相似悲剧重演,现代快报曾呼吁,要全面妥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赶快完善儿童维护立法和社会救助准则,尤其是对问题家庭儿童监护监督干涉,完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监督和改变。

在案子判定之后,乐燕案审判长周侃等法官开端举动,主张相关部分对儿童监护权改变进行立法,以维护未成年儿童的权益。

南京市人大代表、南京市玄武区公民法院院长周迅,也在刚刚落幕的南京市人大会议上提出方案,主张南京市人大赶快拟定《南京市未成年人维护法令》。

现在,这一法令已进入南京市人大立法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受这起案子的影响,民政部、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等部分,也已开端着手研讨树立未成年人监护干涉准则,拟定窘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涉方针,相关的辅导定见将于本年年内出台。

对那些拒不实行监护职责,严峻损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够经过行政干涉,即法院提起诉讼掠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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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饿死女童案的思考
偶然间打开电视,调到中央新闻台,几个醒目的字眼突然映入我的眼球—“母亲饿死女童”,再一看是的确是中央新闻台播放的,于是我被震惊了,脑子都是问号,什么样的妈妈会这么狠心?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事实?发生这件事的原因是什么?在我生活的这么安静、平和、和谐的社会里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
带着这些问题,我仔细的关注了新闻和查阅了相关资料,才了解了事情的始末。

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甯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

2013年2月份,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为吸毒被抓,2013年8月底出狱。

而乐燕也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9月18日,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之所以造成两名孩子被饿死,直接原因是因为乐燕在最后一次离开家里沉迷于毒瘾时只留给了两个孩子不到三天的食物,而她却把所有的门和窗锁上,自己一去就是一个多月,故而酿成了这个让我们震惊的悲剧!最后经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震惊之余,也引发了我的思考。

这里面的母亲乐燕肯定是要负主要责任,可是我们也要深思乐燕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她做出如此没有人性的事?当孩子因为饥饿整晚怕打门和哭泣时,他们的左邻右舍的听见了为什么不去看看?为什么怕惹麻烦?社区的的管理人员就没有发现一点异常?孤儿院为什么不收?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和乐燕从小生活的家庭环境有关,她从小就没有感受到被关爱的感觉,芝上一年的小学,没有接受到好的教育,长大后又工作在夜总会这种鱼龙混杂的地方,还有毒瘾;二是邻里之间关系不亲近,呈现“个人自扫门前雪”的状况,虽然这个事件中邻居也做了些事情,可是当某邻居听到整晚孩子都在拍打门的声音和哭泣时,怎么也应该前往看看是怎么回事。

三是某些政府部门政策对国家的扶贫政策理解不透彻,落实不到位。

比如事件中出现的社区书记关于“她们有老子有娘,孤儿院不收”的言论,完全是错误的,我们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政策时是要在理解内涵的基础上灵活变通使用的,不能生搬硬套。

四是政务信息不透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就被抓获,在审判前的三个月时间里,尽管有多名律师联名写信要求,公开相关案件信息,但是南京的公安、民政、区政府、街道办,一律噤声,让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存疑。

五是目前我国的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我国监护制度运行中,监护人疏于监护的时候,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缺乏救济。

案件已经发生了,我们在悲痛伤心之余,更应该反省。

首先是反省自己,自己以后为人
父母时我们要如何关爱、照顾我们的孩子;自己作为邻居以后面对这种类似事情时我们要及时主动了解情况,伸出援助之手,或许我们的一个举手之劳就可以挽救几个可爱的生命。

其次是要对有远离毒品的反省。

整个案件中都有毒品的身影,可以这么说,要是乐燕和他丈夫都没有毒瘾,都不吸毒,那么还会有饿死孩子的悲剧吗?答案我个人觉得是没有。

最后是对完善立法,健全社会机制的反省。

在这起案件中,乐燕自然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乐燕的问题不光是“罪与罚”,更需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的保护机制,让更多的“乐燕们”的孩子得到及时救
当然,生活中还有更多的“乐燕”,同样深处种种困境,无论是天生不幸,还是后天堕落,无论是“自找”,还是“被逼”,都形成了一种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我们总该给“乐燕们”,给“乐燕们”的孩子一条路走吧。

但愿,乐燕受审是一个信号,能够催促政府和社会力量尽快对“困境儿童”状况进行细密研究,以免“盲区之祸”再次发生。

只有统筹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的联动衔接机制,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才能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别再让人间悲剧发生在我们的束手无策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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