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也可以为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法律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和货款支付方式。
然而,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来之后,乙方却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计划,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除了合同纠纷,我们再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乙方的损失,因此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为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因此,案例分析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为自己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19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
然而,到了2020年5月,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墙体存在严重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或维修房屋,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为由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李某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咨询李某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给出了以下法律意见: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3. 维修与退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若开发商拒绝维修,李某有权要求退房。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退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纠纷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因素。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1.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若鉴定结果认定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则李某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某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被告是一家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制作并发布广告。
3. 被告在为客户制作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
4.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5.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 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以案说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0岁,大学本科毕业,原系被告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3年5月,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000元。
合同还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重大过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20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遂于2014年7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失误并非重大过失,且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二是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该失误并非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被告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重大过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第一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案情介绍】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案件启示】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原告李某(男,35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时,与被告张某(男,28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准备案件。
首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害后果等。
其次,律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以便在庭审中为其争取更多的赔偿。
2. 庭审辩论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
庭审中,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
法律援助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2)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3)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4)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3. 法院判决经过庭审辩论,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同时,李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三、以案说法1. 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2. 公正司法彰显法治精神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我们通过分享一些真实的犯罪案例,以案说法,为大家提供法律科普,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5月15日,李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盗取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电动车。
得手后,李某将电动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电动车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1. 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2. 发现盗窃行为,及时报警。
3. 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6月,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天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找到王某,将其刺伤,致王某重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1. 遇事冷静,避免冲动行为。
2. 调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区。
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5岁,司机。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钢架结构储物棚。
由于李某在搭建过程中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导致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过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拆除或调整储物棚,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相互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相互妨碍。
”李某在搭建储物棚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考虑到相邻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二)关于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相邻关系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搭建储物棚的原因、影响程度以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案例:
1、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思考。
案件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手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拥有该应用程序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对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进行了原创性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因此,原告对手机应用程序享有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思考本案反映了当前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律的认识,使更多的人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著作权法。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法律案例是法律领域中很重要的内容,它们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应用,也提供了给予良好法律性质以案说法。
下面是一则经典的法律案例,以此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名称:梅丽莎与州政府的纠纷案情概述:梅丽莎是一位曾因某种严重精神疾病被法庭判决剥夺了其行为能力的女性。
她在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了长期治疗。
因为她认为自己已经康复,梅丽莎向州政府提出了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
然而,州政府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认为她的精神疾病还没有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梅丽莎不服气,选择了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识别和理解自己的行为,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可以是全部行为能力,也可以是部分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主要争议是梅丽莎是否具有恢复行为能力以及州政府是否拥有剥夺其行为能力的权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梅丽莎的精神疾病是否确实得到了康复。
精神疾病的治愈往往需要医生的诊断和评估。
如果梅丽莎已经得到精神疾病的治疗并经过医生的评估认为其精神疾病已经康复,那么她是可以提出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的。
其次,州政府是否具备剥夺梅丽莎行为能力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剥夺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
然而,剥夺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对于梅丽莎而言,州政府需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她的精神疾病尚未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最后,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恢复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剥夺行为能力。
法院将综合考虑梅丽莎的心理、社会和法律因素等,以做出相应的裁决。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关键是梅丽莎是否已经康复到可以恢复行为能力的程度。
如果能提供清晰的医学证据来证明梅丽莎的精神疾病得到了治愈,那么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为能力。
同时,州政府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能力仍然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并解释为何拒绝了梅丽莎的恢复行为能力的申请。
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很多时候,我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会遇到很多抽象的概念,但是通过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以案说法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服务内容和费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甲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方因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其赔偿乙方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规定,以及法院如何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其次,让我们看一下一起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乙方的作品并获利。
乙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知识产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方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法院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刑法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刑事追诉。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甲方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以及法院如何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学习经典案例,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讲堂典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于是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
起初,李某某仅借了5000元,但由于无力偿还,借款金额逐渐增加。
在短短几个月内,李某某的借款金额累计高达10万元。
随着借款金额的不断增加,李某某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无法承受还款压力,于是选择了自杀。
二、案件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性质校园贷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提供的贷款服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
然而,由于校园贷的特殊性,其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风险。
2. 李某某借款行为的法律风险(1)高利率:校园贷通常具有高利率,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贷标准。
李某某在借款过程中,未仔细了解利率,导致借款成本过高。
(2)借款合同不规范:校园贷合同往往存在条款模糊、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借款人权益难以保障。
(3)暴力催收:部分校园贷平台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对借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3. 李某某自杀的法律责任(1)借款合同纠纷:李某某与借款平台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刑事责任:如果借款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如暴力催收、欺诈等,可能构成犯罪,借款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3)民事责任:借款人自杀行为与借款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争议。
如果借款平台存在过错,如暴力催收等,借款人可能要求平台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法律建议1. 大学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校园贷的法律风险,谨慎借款。
2. 借款前,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了解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条款。
3. 如遇到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4. 如因借款导致家庭、学业等方面问题,可寻求法律援助。
四、总结李某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贷引发的悲剧。
在校园贷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大学生应提高法律意识,理性对待借款,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园贷的监管,规范校园贷市场,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
(注:本文仅为法律讲堂案例,不代表真实案例。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伤儿童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小马(化名)年仅6岁,在玩耍时被被告李某某的宠物狗咬伤,导致手臂严重撕裂,经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用。
事后,小马的家长将李某某及其宠物狗的饲养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宠物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宠物狗咬伤他人是否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宠物狗咬伤小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小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虽非直接责任人,但作为宠物狗的共同饲养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王某共同赔偿原告小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四、以案说法1. 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宠物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明确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宠物狗的饲养人李某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他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共同饲养人,被告王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责任承担的原则,即共同责任原则。
在共同责任中,各方责任人的责任是相互连带、不可分割的。
3. 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饲养宠物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宠物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案例一:李某盗窃案事实:李某在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并被保安发现,随即报警。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他盗窃了一部手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情形。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手机的价值较低,数额并不大,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但如果手机价值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或者李某之前有多次盗窃前科,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解决方案: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建议将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保安的证言等,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
一旦证据确凿,可将李某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判过程中,应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案例二:张某交通事故案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并造成乘车人员轻伤。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追尾前车的,由追尾方负全部责任,但双方或多方行为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根据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属于追尾方的过错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尾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前车有急刹车或其他突发状况,导致追尾方无法避免碰撞,那么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
解决方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建议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乘车人员的轻伤,也需要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应建议张某在以后的驾驶中加强安全意识,保持安全车距,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大学生适用法律以案说法(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解析大学生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应对法律问题。
二、案例一:校园盗窃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小李,因生活开销较大,萌生了盗窃的想法。
在一次晚自习期间,小李趁机潜入教室,盗取了同学小王的笔记本电脑。
被小王发现后,小李辩称是误拿,但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盗窃罪。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小李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已构成盗窃罪。
【启示】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他人财物,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校园霸凌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小张,因与同学小赵发生矛盾,便纠集他人对小赵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小赵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后,小张等人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逮捕。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恐吓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张等人多次对小赵进行辱骂、殴打,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启示】大学生应学会尊重他人,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得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四、案例三: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小陈,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富商的网友,对方以投资为由,骗取小陈人民币5万元。
当小陈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小陈被诈骗,但及时报警,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启示】大学生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网络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法律讲堂案件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然而,仍有一些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法治观念淡薄而陷入法律纠纷,甚至触犯法律。
为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本文将以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男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男子王某酒后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当场死亡。
经调查,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启示: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2. 案例二:女子恶意拖欠工资,被追讨近10万元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一年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其工资。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近10万元。
启示:劳动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要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男子为泄愤,恶意破坏他人财物,被判刑一年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李某潜入他人家中,恶意破坏他人财物。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启示:发泄情绪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实现。
我们要学会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4. 案例四:夫妻离婚后,男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陈某与妻子离婚后,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儿子抚养费。
然而,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在法院强制执行下,陈某终于履行了抚养义务。
启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总结以上四个案例,涉及酒后驾车、拖欠工资、恶意破坏他人财物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等多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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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屡禁不止:引发儿童保护法的再考量一、摘要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事件屡屡发生。
7岁男童被逼接受紫外线“消毒”的惩罚,还有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烫伤……幼师的毒手频繁地伸向了幼小的孩子们,不禁让我们汗颜。
山西太原某幼儿园内,5岁女童被幼师狂扇70次耳光。
浙江温岭,年轻女教师为了泄私愤,拍了数百张虐待儿童的照片,还跟朋友炫耀“多好玩”。
山东东营,一所知名幼儿园里也发现一起幼师用针扎孩子的事件。
日前,实习护士肖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几张“虐婴”照片,其中包括将婴儿直立,让婴儿脑袋后仰而不支撑,给婴儿的头部贴上用纸画的猪鼻子、猪耳朵等,并配合各种侮辱性言论,称“无家属病房就是这点好,可以各种虐待”。
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数万网友愤怒谴责。
医学界专家更是痛心疾呼“这会要了孩子的命”,呼吁禁止无知无良实习护士接触新生儿。
频繁的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集体声讨。
大众对当前儿童生活和教育环境的安全性发出质疑。
幼师原本是孩子们最希望亲近的群体,可是昔日的“天使”和“知心姐姐”,今日为何变成了“恶魔”和“狼外婆”了?这不仅仅是孩子和家长的悲哀,还是幼师和幼儿教育的悲哀,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关键词幼师虐童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二、案情简介(一.)幼师虐童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
事发后不久,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声不断。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学校。
该校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记者在视频中看到,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嚎啕不止。
相反,颜艳红神情愉悦,乐在其中。
事发当天,温岭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
并采取了向公安部门通报,以及联合城西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责成校方深刻检查、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等举措。
据知情人士透露,女幼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或因感情受挫和低薪有关。
因为她认为幼师是一份苦差事且低薪,导致其心理反差极大。
而她在其微博和空间曾写到“他对我不好,我就要发泄! ”“他不爱我,烦死了! ”“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烦! ”,女幼师竟因自己失恋,而虐待儿童,令人吃惊。
”(二.)动向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
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据悉,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2班老师颜艳红,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叫同事拍下照片。
此事10月24日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无罪释放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记者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温岭警方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三、案例分析(一.)按寻衅滋事罪入罪很牵强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新消息称,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已经被报请批准逮捕。
然而,让网友疑惑不解的是,这样一起恶劣的虐待儿童行为,颜艳红却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
对于出现这样的尴尬,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是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无奈选择。
事实上,浙江这起虐童事件一出来,争议声就冒出来了。
“因为现阶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虐待儿童罪’,但如果仅给予颜艳红行政处罚,处罚力度又实在疲软,但适用什么罪名才合适,就是个问题。
”洪道德告诉记者,他最先了解到的情况是,有建议此案按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论处的。
“这两个罪名从犯罪构成要素来看,明显是不适用的”,洪道德分析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是要求达到轻伤的程度,捏耳朵、将孩子扔垃圾桶、让男女幼童亲吻等行为都不构成轻伤害。
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关系。
颜艳红又不具备这样的主体资格。
《刑法》的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颜艳红主观是处于发泄、寻求精神刺激才虐待儿童,“可以说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要求相符,但客观行为上其实还是有争议之处。
”洪道德认为,寻衅滋事罪通常发生于公共场所,普通的社会成员之间,从这个角度看,按寻衅滋事罪入罪也很牵强。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威慑力不大事实上,我国对于虐待儿童的规定散落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中。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然而由于法律定性不够清晰,在法律实践中,太过原则的条文起到的威慑作用还不够大。
“而且我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多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权益保护,对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重视不够。
”所以,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侮辱、体罚、虐待未成年人罪”,因为现在受虐待的群体也不限于幼儿。
增强保护儿童的意识,才能更好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三.)教育相关部门没有尽责在法律完善之前,如何去规避或者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是大众更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切实可行的。
教育专家认为,这里涉及幼儿园的资质和教师资质的问题。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黑’幼儿园绝对不只发生虐童事件的地方有,北京应该也有不少。
”“从根本上说,不具资质的幼儿园能够存在,说明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教育投入和监管的责任。
”教育专家、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也与此有关。
部分民办幼儿园本身不够资质,再加上费用投入和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就很难保证招收入园的幼师都是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素质就更难保证”,熊丙奇说。
熊丙奇坚持认为,对于不具备资质的“黑”幼儿园,如果条件实在太差,教师队伍素质又太低的,整改已无必要,应该依照教育法严肃执法取缔。
然而,储朝晖却觉得“这并不是说取缔就了事的。
”(四.)重视对教师的心理干预除了幼儿园的资质问题,教师的师德有待提高也不断被提及。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很有必要。
“一方面,政府部门和学校要保障教师的收入待遇,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师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有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事实上,除了师德,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分析称,心理健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受到外界刺激,比如失恋或者家庭变故,都可能产生不良情绪。
“就像感冒发烧时,谁也不愿意干活。
但对于教师尤其是幼师来说,他们的职业比较特殊,可以说是个高危职业,如果他们的压力不能及时转化出去,他们崩溃的时候,发泄的对象很有可能就是孩子。
”那么对于儿童机构来说,就有必要设立一些常规的制度,比如对幼师进行长期有规律的心理疏导。
当发现可能导致心理不健康的状况出现时,及时隔离师生,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给予人性化的关怀。
(五.)建议:惩虐童者须加快儿童保护立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纵观过往种种虐待儿童的案例,道德谴责声势浩大往往伴随着法律惩处萎蔫不振。
这种现象背后,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困局,是有针对性、有操作性和有震慑力的儿童保护法律的缺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对于虐待儿童的司法判定恰恰处于法律的“网眼”中。
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实施多年,但因为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强于实用性,加之缺乏配套的监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接地气。
而在刑法当中,除非重伤或致死,一般虐待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更难以对儿童形成有效救济。
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虐童案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中。
2011年6月,济南一幼儿园老师被爆虐待、体罚儿童,其行为包括让孩子金鸡独立、双手抱头下蹲、下跪等。
在家长维权后,处理结果仅是退还部分园费、帮助转园等。
2011年7月,一段“保姆虐待婴儿”的视频在网络引起公愤,视频中,保姆将仅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地摔在床上,并屡次殴打谩骂婴儿,结果仅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依据还只能是“经常殴打他人”。
在另外一个更为极端的案例中,6岁的贵州女孩婷婷遭到自己亲生父母长期的、非人的虐待——包括铁丝抽打、罚跪钉子等,施虐者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一个社会对待儿童的态度,可以折射出它的文明程度。
因此,保护儿童权益是收入分配、性别平等之外关涉社会正义的重大问题。
当务之急是培育更多有针对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渗透性地进入民间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更重要的是加快儿童保护的立法进程,改变道德零容忍、法律不给力的现状。
参考资料:1.幼师虐童——中新网 2012-10-252.虐童事件:让我们打破沉默!——微微健康网2012-11-123.浙江温岭公安11月16号发布微博,依法释放幼师虐童案犯颜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