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谁之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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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
•交警部门认定是不属于交通事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向人 井瑞华出事的现场,有一个施工形成的坑,有近二十厘米深。 民法院起诉 坑中央,有一个自来水管线阀门,归属于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
•受害人井瑞华是否存在过错 华旅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驾驶员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没有保持一 定的安全距离
四方被告 说辞
法院判决
2004年10月,市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 海润自来水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 薄存玉17.1万元 • 华旅运输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额为 7.3万元
WELCOME
• 以案说法之
08法学双学位: 陈家幸 陈秋燕 周月娇
案例回顾
• 井瑞华和薄存玉从沂南来青打工。2003年8月 27日早晨8时,天正下雨。已怀孕52天的井瑞 华骑自行车外出买菜,行至燕儿岛路“东澳一 二”灯杆对面时,井瑞华的自行车驶过1个被 雨水淹没的坑,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不幸 的是,一辆大客车随后冲来,右后轮轧过井瑞 华头部,井瑞华及腹中胎儿当场死亡。 • 市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为,事 故发生时车辆和受害人双方都无违规行为,不 属于交通事故。
•市南区建管局:根据测量的尺寸,事发现场的水坑 青岛华旅运输有限公司:交警部门认定的结论是不属于 自来水公司:在城市的地下有着 13种管线通过, 是维修过程中形成。根据规定,施工部门开挖路面 交通事故,该公司在此案中既没有过错也没有故意,没 并不能因为坑中有海润集团的水门就说明这个 时应向市建管部门报批,维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回填, 有任何违规违章行为,只能说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 坑是他们挖的。而且,自来水公司遗留的水坑 偿责任。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市南区建管局没有接到任何施工单 均交由市政管理部门予以修复,并支付了修复 大客车司机马某:马某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即使 位报批,市南建管局并没有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应由 费用,在不能确定水坑由谁施工形成的情况下, 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客车所属公司承担 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 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水坑是导致受害人摔倒的直接原因,而案涉水坑系 • 马某在雨天及路况复杂的情况下驾驶被告青岛华旅公司之大客 人工挖掘形成。在该路段人工挖掘路面,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设 车时,未与顺行的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没有作出 置或维修地下管线。案涉水坑中有自来水公司的水阀设施,并 且在自来水公司的抢修掘路Leabharlann Baidu计表中,均有燕儿岛路段的掘路抢 任何紧急措施,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因马某系被告青岛华旅 修记录,故对于案涉路坑的挖掘者,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证明责 公司之工作人员,并且事故发生在其上班履行职责中,其民事 任,自来水公司不能证明该路坑系第三人挖掘,应认定该路坑系 责任应由被告华旅公司承担。 自来水公司挖掘。自来水公司开挖道路后未及时夯实填平是致受 害人摔倒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市南区应属于繁华城市的中心地段,在一个已具备现 代化的城市市政管理及设施的大城市中,应保证城市 道路的平坦,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没有任何的警示及 雨天路面积水的条件下,要被害人具备预测能力,未 免过于苛刻。因此法院认为,受害人井瑞华不存在过 错,不承担责任。
• 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施 工单位在开挖路面前应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紧急 抢修应在施工后7天内补办。接到申请后,市政部 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坑洞进行修补。如果道路长 期存在坑洞影响安全不能解决,市政部门应承担监 察管理不力的责任。 • 但本案中海润集团的施工未向市南建管局申报,现 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坑洞形成的时间,因此不能证明 市南建管局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市南建管局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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