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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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6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 策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14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劳动者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15
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
立法背景
•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8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 第七章 附则(77—79条)
12
国家监督的特征
1 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 其 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
2 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 具体实施国家监 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 实施监督。
3 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 依法实施 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
3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4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5
职业病防治wk.baidu.com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0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 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7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4 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 其效力范 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
5 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 它以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 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13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
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
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
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
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1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
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
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
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 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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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 策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14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劳动者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15
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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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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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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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 第七章 附则(77—79条)
12
国家监督的特征
1 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 其 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
2 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 具体实施国家监 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 实施监督。
3 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 依法实施 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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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4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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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wk.baidu.com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0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 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7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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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4 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 其效力范 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
5 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 它以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 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13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
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
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
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
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1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
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
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
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 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