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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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日已存 在的,2003年1月31 日;其他项目在竣工 验收之日起30天内
存在或产生职 业病危害项目 的用人单位
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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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职责 对评价报告进 行卫生审核
卫生审查
组织卫生验收
受理申报,出 具回执,建立 档案,监督抽 查。
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肺新发 病例在1.5万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右,每年 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万人左右。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经济负担严重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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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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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 危害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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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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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
湛江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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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反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发射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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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口:前期预防
措施
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段
法定责任人
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阶段 技术引进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 设计阶段 危害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单位 委托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
建设项目单位 委托设计部门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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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投产后)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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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 层层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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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1—13条) 前期预防(14—20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监督检查(63—69条) 法律责任(70—86条) 附则(87—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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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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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式严峻 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60万人,存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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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规定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指由法律授权 的国家机关对全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依法实施 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制度,是一种国家 监督制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体 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 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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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社会监督的 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 检举和控告,一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构认真 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行使 检举和控告的当事人不得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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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责任
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 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 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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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伤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 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 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 或其遗嘱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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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解释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素:劳动者、 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 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缺一都不属于本法所称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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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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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预评 价和审核 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主要对从事放射、 高毒等作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管理办法 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 和推广应用
职业病危害控 新建、扩建、改建的 工程竣工验收前 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单位 委托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
职业病防护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 工程竣工验收时
施验收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单位 申请卫生部门 承担
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规定项目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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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 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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