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的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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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是作死了,投资者也该进行深刻的反省

欣泰电气是作死了,投资者也该进行深刻的反省

欣泰电气是作死了,投资者也该进行深刻的反省首先向万千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寄上一语:入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啊。

下面我们开始今天晚上的语音分享。

前一阵子万科股权之争闹的是沸沸扬扬,万科之所以会被激进投资者盯上,宝能系频频举牌收购万科股票,很重要的原因是它之前的股价并没有完全反映公司内在价值,股价在激进投资者眼里是被低估的。

继宝能系高调举牌万科之后,二级市场投资者显然乐见二虎相争以使股价蹿升,然而剧情实在是反转太快,竟然一发不可收拾,如果真闹的整个管理团队走人,那万科这样一头狮子带着群狼的团队组合岂不是要神话终结?在苦等了半年多之后,投资者等来的复牌第一天以跌停价开盘,且多日的连续下跌,令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累累。

一、“欣泰”之死股灾以来,二级市场的中小散户也确实很受伤。

我们来聊一下创业板强制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300327)是怎么作死的。

首先看一下欣泰电气的股权结构:温德乙为刘桂文配偶,与刘桂文合计持有公司45.5828%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撞上新法规枪口:欣泰电气的退市是根据2014年10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的。

著名的万福生科虽然同样声名狼藉但是却没有被暂停上市,原因在于这家公司的证监会处罚意见刚好是在《意见》出台前,因此,意见出台前和意见出台后,成为退市制度的分水岭。

这份《意见》相对以前的退市规则有三大亮点,分别是针对主动退市以及存在欺诈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将被直接暂停上市。

《意见》实施以来,主动退市已有案例出现,2015年5月21日,*ST二重成为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后第一家主动退市的公司。

此后ST博元成为首家因重大信批违规退市的企业,而此次欣泰电气的退市,则开启了因欺诈上市而退市的先河。

可见《意见》实施以来的三大改革方向都落了地。

当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的还有很多企业,而今年6月29日,京天利公告称领到了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主要是两项: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董事长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也呈现出繁荣景象。

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也频频发生。

这些财务舞弊丑闻的揭露,严重的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挫伤了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让企业直接走上了破产的道路。

财务舞弊行为对企业、对市场、对投资者来说影响都极其恶劣。

随着财务舞弊事件的被揭露,为其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随之暴露出审计失败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受到了行政或者法律惩罚,轻则面临巨额罚款,重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深入剖析财务舞弊、审计失败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选择欣泰电气财务舞弊进行研究。

首先对财务舞弊背景、选题意义、思路框架、写作方法进行了初步阐述,然后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文献进行了综述,为本论文的撰写提供理论方面的依据。

其次,对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包括财务舞弊、审计失败等概念、动因理论等等。

再次,对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的具体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了其成因、手段、审计失败原因及保荐机构的责任。

最后,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防范和处理措施,具体包括:一是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二是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四是改善审计机制,五是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六是明确财务信息,加强对公司的监管。

关键词:财务舞弊;审计失败;欣泰电气;案例分析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market economy has been further developed and improved, and the capital market has ushered in unprecedented prosperity. However, due to various factors, financial fraud incident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also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disclosure of these financial fraud scandals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dampened the confidence of market investors, disrupted the market order, and even allowed companies to embark on the road to bankruptcy. Financial fraud has a very bad impact on companies, the market, and investors. As the financial disclosure of the incident revealed that the accounting firm that served it also exposed the phenomenon of audit failure, the accounting firm was thus punished by administrative or legal punishment, and faced with huge fines, but also for legal liability. It can be seen that in-depth analysis of financial fraud and audit failure behavior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chooses summer electrical fraud research. Firstly,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fraud, the meaning of the topic, the framework of ideas, and the writing method are preliminarily expounded. Then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literatures at home and abroad are reviewed,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writing of this thesis. Secondly, the related concepts are analyzed, including financial fraud, audit failure and other concepts, motivation theory and so on. Thirdly, the specific process of the summer electrical financial fraud case was comprehensively sorted out, and its causes, means, accounting audit failure reasons and various responsibilities were analyzed. 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the enterprise,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measures are proposed, including: first, optimizing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second,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hird, improv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fourth, establishing an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and fifth, improving audit independence. Sex, the sixth is to increase the level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seventh i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Keywords: Financial fraud;Audit failed;Xintai electric;Case analysis目 录摘 要 (I)ABSTRACT (II)第1章引言 (1)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1研究背景 (1)1.1.2研究意义 (1)1.2研究思路及方法 (2)1.2.1研究思路 (2)1.2.2研究方法 (2)1.3国内外文献综述 (2)1.3.1国外文献综述 (2)1.3.2国内文献综述 (3)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5)2.1相关概念 (5)2.1.1财务舞弊 (5)2.1.2审计失败 (5)2.1.3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关系 (6)2.2理论基础 (6)2.2.1财务舞弊的手段 (6)2.2.2财务舞弊动因理论 (7)第3章 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概述 (10)3.1欣泰电气公司简介 (10)3.2舞弊发生的背景介绍 (11)3.3案情回顾及处罚结果 (12)第4章 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14)4.1欣泰电气财务舞弊分析 (14)4.1.1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14)4.1.2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16)4.2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分析 (21)4.2.1审计失败主观原因分析 (21)4.2.2审计失败客观原因分析 (21)4.2.3审计失败结果分析 (22)4.3保荐机构的责任分析 (22)第5章 财务舞弊的治理对策 (24)5.1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5.2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24)5.3建立财务舞弊预警机制 (25)5.4改善审计机制,提升审计质量 (25)5.5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26)5.6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明确财务信息 (27)第6章 结论与展望 (27)6.1结论 (28)6.2展望 (28)参考文献 (29)作者简历 (32)后 记 (33)第1章 引言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1研究背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让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很多企业希望能够通过上市实现有效融资,拓宽自身的发展渠道,扩大发展规模,同时能够获得社会声望,树立起品牌形象。

欣泰电气造假

欣泰电气造假

欣泰电气造假题目:欣泰电气造假事件始末导语:欣泰电气(以下简称“欣泰”)是一家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然而,自2015年起,欣泰电气被曝出大规模的财务造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该事件被称为中国股市历史上最大的造假案件之一。

一、造假背景欣泰电气在上市前通过收购产生的利润较多,但其主要业务—低压电器的毛利率并不高。

为了满足上市前的利润要求,公司出现了造假的冲动。

此外,中国股市的多头炒作风气盛行,公司也想通过造假来获得更高的市值和股价,吸引更多投资者。

二、造假手段1. 虚假销售收入:欣泰电气通过虚增销售额来提高财报数字。

公司与相关合作方进行虚假销售合同,通过虚构销售订单来提高收入。

2. 虚增利润:公司通过低价采购关联方产品和高价销售,从而提高销售额和利润。

这一手段在汽车行业被称为“码头式交易”。

3. 伪造存货:为了虚增资产和利润,欣泰电气采用了伪造存货的手段。

公司利用虚构的采购订单和采购发票,将虚假的存货列入资产负债表。

三、问题曝光2015年5月,有知情人士向媒体爆料称欣泰电气存在大规模的财务造假行为。

此后,国家证监会对公司展开了调查,进而发现了大量的问题。

最终,欣泰电气被证监会处罚102万元人民币,并给予总经理徐进、董事会秘书倪维斗等高级管理人员以行政处罚,并终止了徐进等人的证券市场从业资格。

四、事件影响1. 股价暴跌:事件曝光后,欣泰电气股价一度暴跌,市值蒸发了数十亿人民币。

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2. 信任危机:欣泰电气的造假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在投资者和市场中引发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许多投资者从此失去了对公司和中国股市的信心。

3. 波及全行业:欣泰电气的造假行为引发了市场对整个电气行业的质疑,其他电气企业也因此受到了牵连和冲击。

五、监管改革与警醒欣泰电气事件揭示了中国股市监管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此事件促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调查力度,并推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改革措施,以防止类似的财务造假事件再次发生。

欣泰电气公司治理几重“暗伤”

欣泰电气公司治理几重“暗伤”

Mirror +镜签欣泰电气:公司治理几重“暗伤”?文/王志刚实际控制人在事业上找信任的亲朋故旧合作本很自然,但作为公众公司,守法规范、维护全俾股东利益是至上原则,民营企业为了效率罔顾公平是 其积习,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公众公司的规则体系并贯彻执行,否则就难L乂在资本市扬立足,难以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与认同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件2017 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要 求,2011年-2013年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总会 计师刘明胜采取多种财务造假手段,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中存在大量重大虚假财务信息,最终2014年获准上 市。

上市后,公司继续财务造假,直到2015年辽宁 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东窗事发。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温德乙等时任全体董监高及财 务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共18人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温德乙、刘明胜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7年,欣泰 电气成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企业。

2019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欣泰电气犯欺诈发行股票 罪,罚金832万元,温德乙、刘明胜犯欺诈发行股 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刑三年、两年,并处罚金。

一家有审核未通过“前科”的公司,能通过证 监会发行部、发审委等专家审核瞒天过海登陆A股,能在兴业证券、会计师、律师一众专业机构的眼皮 底下完成募集文件、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除了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胆大心细的系统性造假之 外,就在于欣泰电气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不是直观 的合规问题,而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性“暗伤”。

暗伤之_ :对上市缺少正心IE念一家企业一旦步入高估值的股票市场,其意义 自不待言。

通过上市实现企业融资、企业家财富升 腾本无可厚非。

然而,资本市场的溢价是建立在企 业盈利之上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的资本利益,是 与证券市场规则的约束同步而来的。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一、案例背景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

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

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

而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

欣泰3:董事长及董事辞职公告

欣泰3:董事长及董事辞职公告

证券代码:400067 证券简称:欣泰3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辞职公告
一、辞职董监高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9日收到董事长及董事许成德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日起辞职生效。

上述辞职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

本次辞职董监高是否涉及董秘变动:□是√否
(二)辞职原因
个人原因
二、上述人员的辞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确定新董事长及董事候选人,新董事选举之前,许成德先生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上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辞职报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欣泰电气财务造假案引发的思考——基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

欣泰电气财务造假案引发的思考——基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
法及时收回货款。二是公司虚构 应收账款以增加收入。2014 年经营活 动现金流大大减少的原因是受到电网 投资放缓和客户需求增长放慢等因素 影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1,901.11 万 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11.50%,利润总额 为 4, 953.64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30.06%,而后 2015 年该项数据同比增长 134.61%。
反舞弊策略分析 针对欣泰电气的舞弊行为应该: (1)加强内部控制披露的监管 内部审计是监督公司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的关键环节。在经营权与管理权分 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内审置于董事 会和管理层之上,这样可以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实现有效监督,以发挥内审的独 立性。 (2)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 财务舞弊行为的治理需要法律的支 撑。欣泰电气存在明显的舞弊问题,但 兴业证券却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反映出 该兴业证券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 陷。最终结果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 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 4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 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重大惩 罚措施也有利于威慑舞弊者。 (3)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减少舞弊的发 生。个人价值观往往受企业价值观的引 导,而企业价值观受社会价值观的引导, 通过文化软环境的建设,通过企业文化 的调节和社会文化的引导作用,从而减 少财务舞弊的发生
欣泰电气舞弊案简介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欣泰电气)是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 人民币,拥有资产总额近 2 亿元。 欣泰电气的上市之路颇为坎坷。在 2009 年 9 月,欣泰电气首次提交 IPO 申 报材料,但因“所并购资产持续盈利能 力不足”等原因被否。2011 年 6 月,欣 泰电气更换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准备 再度冲关。然而,由于公司存在“经营 性现金流为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等问题,而这些对 IPO 至关重要。最终 通过虚构应收账款,欣泰电气以载有虚 假数据的招股说明书于 2014 年 3 月堂而 皇之地登陆 A 股,募集资金 2 亿多元。 欣泰电气 2016 年 6 月 1 日晚公告,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欣 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欣泰电气财务舞弊形成机理分析 财务舞弊理论主要包括舞弊三角理 论、GONE 理论和舞弊风险因子假说等。 本文通过舞弊三角理论来研究。该理论 认为压力、机会和借口这三个条件形成 舞弊三角。 (1)压力 1.经营业绩风险 欣泰电气应收账款逐年增加,一是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一)案例介绍丹东欣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是辽宁欣泰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子公司,基本业务是制造、加工和销售各类电抗器、电容器等多种变压器设备。

于2011年3月,欣泰电气第一次申请上市,可是并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允许。

欣泰电气按照审核建议对辽宁省欣泰的部分经营资产进行收购吞并,但于是同时,收购后欣泰电气的经营收入并未上升,反而降低了。

另外,辽宁欣泰控股股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亏损,这对欣泰电气的经营业绩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巨大影响。

所以,欣泰电气最后仍不能上市。

在2011年11月,向证监会欣泰电气再次提出上市申请。

欣泰电气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

欣泰电气的主要产品上市成功后产量大幅增加,但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有所下降,与生产经营的总原则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欣泰电气表现十分普通,主营业务收入呈现下降的趋势,每一年所欠债务也日益上升。

因此,上市后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欣泰电气。

欣泰电气除了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证监会的同意,还在募集资金上动了手脚,并没有进行如实的汇报,同时对资金募集的进度也并未表明清楚,财务报告中更是有多处造假,针对欣泰电气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辽宁省相关部门终是于2015年6月11日对其下达管制通知。

有关部门对欣泰电气下达管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也于2015年7月14日再次涉入调查该企业。

随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欣泰电气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16年8月向公安部门报案审查,在审查结果出来后,欣泰电气的相关股票于2016年9月2日停止上市。

有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发布后,该公司也正式开始受到行政责任的相关处罚,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因此于2016年9月6日停止上市,一年的审查过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彻底停止欣泰电气的股票交易。

(二)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行政责任1.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分析针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的审计案件,需要对该企业签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通过下表欣泰电气各年审计师名单我们可以得知,自2013年到2015年欣泰电气任用了两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们分别是北京兴华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对于2013年和2014年的审计一直是交由北京天华处理,审计事务所的更换是2015年完成。

欣泰电气退市你需要知道的事儿

欣泰电气退市你需要知道的事儿

欣泰电气退市,你需要知道的事儿2016年7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包括不得重新上市,冻结或限制发行人减持,承销商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等措施。

欣泰电气也成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创业板公司,它为何会走到这般田地,退市及赔偿事宜流程如何,哪些机构又不幸中枪?欣泰电气简介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位于丹东鸭绿江畔,坐落在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力电子科技产业园区内。

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3日,注册资本为1.72亿元人民币,于2014年1月27日于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2144.5万股,发行价格16.31元,主承销商为兴业证券,目前停牌价格为14..55元。

欣泰电气造假事件中国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另外,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

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退市故事2015年7月14日,欣泰电气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自此欣泰电气开始定期发布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信息;2015年11月27日,公司公告承认财务造假,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六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

事实上,早在2012年7月3日欣泰电气IPO成功过会之时,就曾有业内人士指出欣泰电气在上市前涉嫌虚增利润,约为其报表显示净利润的40%以上,且负债居高不下,涉嫌严重财务造假。

股市停复牌公告

股市停复牌公告

股市停复牌公告随着股市行情的波动和各种事件的发生,不时有公司股票被停牌或复牌的情况发生。

停牌和复牌,对于公司、股民和社会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什么是股市停复牌,以及停复牌的原因和影响。

什么是股市停复牌停牌,指股票在某段时间内禁止交易。

停牌的原因通常是发生了某些重大事项,如公司重大重组、涉嫌违法违规等。

停牌的公司在该期间内股票不能进行交易,但可以撤回未完成的委托单。

停牌期限一般不长,视情况有所不同。

复牌,指股票恢复交易。

复牌通常发生在停牌期满、解除停牌原因、公司重大事件公告等情况下。

股票复牌后,投资者可以正常进行交易。

停复牌的原因1. 公司重大事件公司重大事件通常是导致股票停牌的最常见原因。

这些事件包括:•公司重大的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发生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或者经营风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等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导致公司股票短时间内的大幅波动,为了防止投资者的过度交易,交易所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采取了停牌措施。

2. 交易异常波动在市场突然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会暂停交易。

3. 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延迟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审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相应的年度报告。

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和披露年报,则可能会被要求进行停牌等限制交易的处理。

停牌对公司的影响1. 影响公司融资停牌期间,由于股票无法进行交易,公司无法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

这对于资金紧张的公司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2. 影响公司信誉公司股票的停牌一般都是由于公司出现问题引起的,停牌期间可能会影响其市场表现和信誉度,甚至可能影响其长远发展。

3. 影响公司管理停牌对公司管理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停牌往往意味着公司面临重大的问题,管理层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处理这些问题。

复牌对公司的影响相比而言,股票复牌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复牌能够恢复公司股票的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改善市场情绪。

【证券法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案

【证券法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案

欣泰电气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欣泰电气IPO造假被强制退市一案是中国从证券市场永久退市的第一案。

欣泰电气曾二度冲击IPO,2012年7月3日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其首发申请。

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015年5月,辽宁证监局对辖区内的欣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至此欣泰电气总会计师与其高管协定的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的方式来虚报财务数据的行为终于东窗事发。

后由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在2013年的年度报告和2014年的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事实与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

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对违法事实的处罚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1和第二十条2中关于新股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 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根据上述两项事实,足以认定欣泰电气虚假上市的相关实施,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中,欣泰电气退市是毋庸置疑的,且也是广大股民和市场管理人员的呼声。

但是在《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3之规定,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不过只需要缴纳募资金额5%以下的罚1《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证券法》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信用报告_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信息 .......................................................................................................................................................13 三、对外投资信息...............................................................................................................................................14 四、企业年报 .......................................................................................................................................................14 五、重点关注 .......................................................................................................................................................16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2 1.5 联系方式 ....................................................................................................................................................12

欣泰电气IPO造假遭顶格处罚 相关高管被实行市场禁入

欣泰电气IPO造假遭顶格处罚 相关高管被实行市场禁入

欣泰电气IPO 造假遭顶格处罚相关高管被实行市场禁入
在证监会下达立案调查书近11 个月后,欣泰电气(300372)昨日晚间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为涉嫌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
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欣泰电气当年报送证监会的
为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
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
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

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
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

2011 年12 月-2013 年6 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
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
送的
其中,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02 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2 亿元。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21 亿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384 万元,少计提坏账726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 万元。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58 亿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5324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13 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421 万元;虚构收回预付账款500 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2 亿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638 万元。

上市后仍不检点
本来对于欣泰电气来说,当初蒙混过关如愿上市,上市后更应该更好地
利用A 股这个平台做好主业,但是最终却事与愿违。

上市之后,欣泰电气继续。

超两万投资者“博傻”亏损 -欣泰后市翻盘希望为零

超两万投资者“博傻”亏损 -欣泰后市翻盘希望为零

超两万投资者“博傻”亏损*欣泰后市翻盘希望为零
对于*欣泰的投资者来说,本周即将面临最后的厮杀和博弈。

按照有关规定,监管层给予的复牌后30 个交易日目前只剩下6 天,8 月23 日即将正式停牌,随后将面临长达12 个月的停牌期。

尽管后期还有退市整理期,但是由于投资资格的限制,大部分接盘小散
们假如本周不能出逃的话,就只能期望机构来接盘,解套希望基本为零。

超两万投资者博傻亏损
本报记者了解到,本周是*欣泰最后一个完整的交易周,8 月23 日正式停牌之后,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随后,深交所还要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起的12 个月期限届满前的15 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这意味着,一旦投资人不能在剩下的6 个交易日内解套,将面临长达12 个月的漫漫停牌期。

而在监管部门作出正式退市决定之后,欣泰电气将转入退市整理期。

市场人士认为,绝大多数的投机者,会选择在这6 个交易日内卖出*欣泰。

*欣泰极有可能出现争相出货的踩踏行情,无量跌停现象将再现。

一系列统计数据显示,不少投资者在*欣泰停牌的过程中仍然继续博傻,并且绝大多数被套牢。

有券商初步估算,炒作*欣泰亏损的投资者至少在2 万人以上。

交易所公开数据显示,7 月12 日复牌以来的24 个交易日,*欣泰累计成交了9.83 亿元,成交量达2.61 亿股,换手率超288%,股价跌幅高达82%。

而本报记者从行情显示中发现,在7 月12 日至8 月3 日之间抄底的投资者,几乎全军覆没。

尤其是在7 月12 日复牌第一天就买入的散户,抄底后挨了。

欣泰电气“自杀”

欣泰电气“自杀”

欣泰电气“自杀”作者:暂无来源:《企业观察家》 2016年第8期本刊记者王占锋CFP近期,除剧情跌宕起伏的万科股权之争外,欣泰电气退市,成了财经界火暴的焦点。

2016年7月8日,证监会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至此,欣泰电气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同时也是第一家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

而这一切,也正应了那一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这对欣泰电气绝对算得上是灭顶之灾。

欣泰电气到底犯了什么错,让证监会如此动怒,同时它为什么非要这样做呢?迟到的“极刑”2016年7月8日,证监会正式向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下达了强制退市的“判决书”。

根据证监会2014年10月发布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深交所将在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正式启动欣泰电气的退市程序。

这一次欣泰电气是彻底退市,是无法再恢复上市的“单程车票”,这与之前的退市长油、退市国恒、退市博远等是完全不同的。

但更让温德乙感到绝望和现实残酷的是,自己还身背有6.26亿元巨债,等退市后进行破产清算时,还要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

这一次,证监会开出如此重的“罚单”,可谓是开天辟地头一次。

除了对欣泰电气重罚,还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更严厉的是对温德乙和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等,都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

欣泰电气犯这样严重的错误,其保荐商兴业证券,也脱不了干系,自然也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称,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处以罚款,并没收其承销股票中的违法所得2078万元。

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翔,同样也收到了接受处罚和市场禁入的告知书。

此外,为欣泰电气首发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也没有逃脱惩罚。

面对证监会强制退市的“终审判决”,温德乙似乎早有预感,但是根本没有想到会来得如此快,处罚会如此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临时停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5.23
•【文号】
•【施行日期】2016.05.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300372)于2016年5月23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5月23日。

欣泰电气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案例分析

01
需要 Need
欣泰电气三大需要因子:
上市需要 保牌需要 当地政府政绩压力、继续获得政府支持
02
03
机会 Opportunity
只有在财务舞弊有“机”可乘的情况下,财务 舞弊行为才可能“应运而生”
04
第六页,共23页。
暴露 Exposure
欣泰电气之所以作出财务舞弊的决策,是因为 欣泰电气自以为该舞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 以及即使被披露所受到的惩戒也在预想可承受的 范围内。

第二十页,共23页。
(二)完善内部外部监督
企业在内部应当建立有效地事前监督控制机制,根据自身特征以及行业要求建立财务数据 的披露平台,保证企业的财务相关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公司内部
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内控机制。进一 步的强化外部董事的监督职能,形成权利制衡。
中介机构
类似中介机构更应该严格执 行会计审批程序,做到审慎核查、 尽职调查。
(一) 虚构应 收账款 收回
二、造假手段分析
01
自有资金体内循环
欣泰电气——客户——欣泰电气”闭合流转
资金转出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资金转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02
伪造银行单据
自制银行进账单——补盖银行印章——应收账款收回
03 利用外部借款
第七页,共23页。
3利用外部借款
向他人 借款
温德乙 2011-2014 个人用 6388
6388
现金 2015.6.30
第十页,共23页。
1、营运能力分析
三、财务比率分析
欣泰电气 2013 年-2015 年财务数据及财务比率表
第十一页,共23页。

股市停复牌公告

股市停复牌公告

股市停复牌公告近年来,股市成为了许多人想要获取财富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在股市中,股票停牌和复牌成为了一个比较注目的事件。

停牌意味着商家不能交易这个股票,而复牌则意味着被暂停的股票重新交易。

在中国,股市停复牌是由证监会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股票交易等情况进行管理的。

停牌是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某一只股票因为未能向市场及时披露与公司业绩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决定该股票停牌,直到公司披露信息或者整改。

停牌期间,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者其他途径进行整改和补救,直到证监会认可后才会复牌。

复牌意味着该股票重新开始交易,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让所有投资者在平等的状态下做出决策。

停牌能够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如果市场上出现了欺诈行为或其他不合法的活动,停牌可以限制进一步的损失。

此外,停牌也可以给予管理层更多的时间去整合思路,发布公告并向投资者解释相关的事件,从而减轻一些不必要的压力。

停牌期间,管理层可以尽可能地保证信息的透明度,让股民获得更多的信息,并制定出更多的行动计划。

停牌的时候,公司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革,同时也给了投资者更多的时间来审慎思考投资决策。

虽然停牌的作用十分重要,但同时它也可能给市场带来着一些负面影响。

停牌可能会降低市场流动性,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停牌期间,股票的价格不能反映当前市场的供求情况,使得许多交易者无法买进或卖出。

这样会导致投资者的时间价值相对于股票价值的失去。

另外,由于停牌的原因可能是涉及到财务造假等情况,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也将对股票的流动性造成严重伤害,从而导致投资者的信心和耐心进一步下降。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利益,在进行公告期间,监管部门应尽量提供足够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更全面、透明地了解当前的市场情况,制定有力的投资策略。

监管部门可以制定一些更好的规定,例如不仅仅是暂停交易或发布信息,而是增加要求公司在停牌期间必须采取一些行动,如向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承认错误、整改等,以此来帮助投资者尽早的作出最佳的决策。

停复牌规定

停复牌规定

停复牌规定停复牌是指企业履行停牌决定回到正常交易中,也叫解除停牌。

停牌是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基于企业的违规行为、重大事项、重组计划等原因,暂停企业的股票交易。

停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发生。

停复牌规定是指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对停复牌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停复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停复牌的条件和程序。

停复牌的条件一般包括企业重大事项公告发布、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停牌期限确定等。

停复牌的程序一般包括企业申请停牌、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审核、停牌公告发布、停牌期限执行、复牌申请等。

停复牌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遵循现行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公平和透明。

其次,停牌期限的确定和执行。

停牌期限是指企业停牌的时间范围,一般分为短期停牌和长期停牌。

短期停牌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长期停牌则没有时间限制。

停牌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

停牌期限的执行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恢复交易。

再次,停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停牌期间,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披露与停牌事项相关的信息,以保证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

同时,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停牌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最后,复牌后的监管要求。

复牌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管,防止企业再次违规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可以对复牌后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确保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停复牌规定是市场监管机构对企业停复牌行为的规范和要求,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进行停复牌操作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信息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停复牌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和公正。

只有在健全规范的停复牌制度下,我们的证券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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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公告编号:2016-060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的进一步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因存在拟披露重大事项,于2016年5月23日发布了《临时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55),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300372)自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因公司仍在继续跟进上述重大事项故披露了《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6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7号),并于2016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关于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暨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

目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的是《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相关事项仍有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6月2日起继续停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1.8条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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