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徵收(五)

合集下载

浅析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征收补偿

浅析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征收补偿

浅析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征收补偿作者:谭雪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谭雪(1990-),女,四川遂宁人,重庆大学2012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重庆大学,重庆400044【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对土地权利人进行相应补偿后,合法剥夺其土地权利之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公权力对私权的合法侵犯,为保障该状况下之私权利益,建立相应的征收补偿显得尤为必要。

台湾地区对土地之征收补偿按征收形式进行划分,且补偿内容与标准较为合理,值得分析、借鉴。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一、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述与大陆地区所施行之土地公有制有所不同,台湾地区施行土地私有制,即个人或团体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于2000年《土地征收条例》之颁布而逐渐形成其相应之体系,一扫过去“一制多法”之状况,保障台湾地区私权主体之合法利益。

其后,台湾地区以该条例为中心,逐渐将征收内容、征收程序、补偿项目、补偿费用等纳入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增加各目次法律规范,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台湾地区将土地征收划分为公用征收与政策性征收两种。

公用征收,即一般意义上之土地征收,被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3条,是指为公共利益之需要进行之土地征收。

政策性征收是土地征收的特殊形式,其目的是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改善土地产权分配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区段征收是政策性征收中最重要的形式,其范围被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4条。

区段征收是指地方政府将划定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后重新整理与开发,被征土地者可以选择更换相应的已整理开发之土地或直接拿取征收补偿费用。

区段征收作为都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在高雄、台南、苗栗等地区都得到广泛应用。

虽民间及学界对区段征收评价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区段征收确实提升土地价值,振兴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征收补偿内容与标准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公益性、补偿性,即土地征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之下,为公共利益之目的,通过相应补偿的形式来合法剥夺土地权利人之权利。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作者:童星星来源:《南方农业·上旬》2016年第12期摘要中国大陆和台湾在文化基础、地理背景上既具有共同特征,又各具特色。

台湾通过实践和积极应对,已完善并创新出一些很好的土地征收制度,大陆应当积极吸取其优点,并结合大陆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对大陆的启示:(1)征地法律体系与城镇化发展阶段相适应。

(2)完善征地程序,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实施征地前通过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设立相应的协商程序;在征地开始前,相关政府以及村集体应及时公告征地的详细情况。

(3)改革补偿标准,体现市场效用。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台湾;经验;启示中图分类号:D922.39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ki.1673-890x.2016.34.015知网出版网址:http:///kcms/detail/50.1186.s.20161223.1727.008.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3 17:27:00快速城市化成为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基调,征地量也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5—2013年,建设用地面积达350099.8 km2,我国土地征用面积达14201.62 km2。

随之而来的,是当前由政府主导的征地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并且难以得到解决。

台湾固然也曾饱受土地征收问题的折磨,但目前已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而且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地征收机制。

台湾与大陆在文化传统、基础家底上具有相似性,其土地征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大陆具有借鉴意义[1]。

1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历程土地征收制度的制定是一个日渐完善和顺应时代改变的过程,经济发展到不同的阶段,对土地征收制度就会提出不同的要求。

台湾征地制度具体的完善过程如表1所示。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紧跟城镇化发展进程的。

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即台湾城镇化初始阶段,征地现象少,其经济策略是优先发展农业,所以主要依据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而《土地法》中土地征收的程序简单,补偿也低。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税制(五)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税制(五)

布 的解 释 函 令 ,对 于 据 以 申请 的 案 件 发生效 力,但有利 于纳税义务 人者 , 对 于 尚未 核 课确 定 的案件 适 用 之 。 纳税 义务人违反 “ 捐稽徵 法 ” 税 或 “ 法 ” 的规 定 , 适 用 裁 处 时 的法 税 律 。但 裁 处 前 的法 律 有 利 于 纳 税 义 务 人 者 , 适 用 最 有 利 于 纳 税 义 务 人 的法

准税捐
准税捐 , “ 税捐稽徵法 ”所规 定 税捐 范围 以外 ,仍得准用税 捐的规定
者。
( ) 一 准税 捐 的 范 围
滞 纳 金 、 利 息 、滞 报 金 、 怠报 金 、 短 估 金 及 罚 锾 等 ,通 称 为 “ 税 准 捐 ” ,除 “ 捐 稽 徵 法 ” 另 有 规 定 者 税
定 价 额 不 足 扣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时 , 拍 卖 法 院 应 等 拍 定 人 代 为 缴 清 差 额 后 , 再 行 发 给 权 利 移 转 证 书 。 前 述 拍 定 价 额
他 益 契 约 信 托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为 委
托人 。但委托人有 “ 遗赠税法 ”第 7 条 第1 项各款情 形之一者 ,以受托 人为纳
致。
有准 用之需要且有 准用之可 能者 ,使
第七章
税捐稽微
之 准 用于 其他 事 项 。
税 捐 , 指 一 切 法 定 的 国 、 省 ( ) 直 辖 市 ) 县 ( ) 捐 , 但 不 包 市 ( 及 市 税 括 “ 税 及 矿 税 ” 。税 捐 的 种 类 依 其 关 主 管 机 关 不 同 , 可 分 为 国 税 , 省 市 税 , 县 市 税 三 种 , 县 辖 之 乡 镇 市 或 直
二,税捐优先 债权 依其受偿之 先后 ,可 分为普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

北京城乡结合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直面临着“人、地、钱、绿、产、村”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缺钱的事实,即绿化实施和农民城市化等等所需要的资金总是超过市区公共财政的供给能力。

本文通过对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研究,试图找寻可借鉴的制度方法。

北京城乡结合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直面临着“人、地、钱、绿、产、村”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钱”的问题。

以一道绿隔为例,从77号文到7号文、20号文、17号文,以至土地储备政策,政策一直在变,但唯一不变的是缺钱的事实,即绿化实施和农民城市化等等所需要的资金总是超过市区公共财政的供给能力。

所以,在此背景下绿隔政策经历了三个转变(权宜之计):(1)补偿形式由“货币补偿”为主转为“实物补偿”为主;(2)人员由最早的“转居不转工”到“部分转居转工”又到“不转居不转工”;(3)而土地由最早的“全部征为国有”到“商品房征为国有,农民新村划拨,企业用地保留集体所有,绿地不征用”。

最典型的绿地实施和养护问题,所谓的“以绿养绿”似乎一直都无法实现以绿色产业造血的方式,实现大量生态建设资金的自筹机制,真正做到的是“以地养绿”,也就是拿卖地的钱或规划建设指标为造绿买单。

可惜的是,这种“曲线救国”的方式随着土地财政的衰弱而步履沉重,退出历史仅是时间问题了。

一道绿隔实施政策简介:77号文(1993年施行):大环境绿化政策。

以实现绿化为直接目的,20%的别墅用地带80%的绿化,全征地。

有些开发商从中牟利,把别墅建起来了,但村庄没拆。

7号文(1994年施行):国批民办,以绿养绿。

以开发带绿化,算经济平衡帐,全乡征地。

1997年11号文提出“逢征必转”之后停滞。

20号文(2000年施行):退耕还林、发展绿色产业、引资建绿。

拆分为三个子政策:(1)农民自住房和商品房建设政策,简称(1:0.5政策);(2)绿色产业政策(简称3-5%政策);(3)绿化建设补助、绿化养护补助政策。

17号文(2008年施行):一村一策。

关于台湾城市拆迁升级

关于台湾城市拆迁升级

关于台湾城市拆迁升级台湾土地浮滥征收日渐严重,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被剥夺。

2011年2月21日,台北“三莺部落拆迁事件”终于有了一个较好的回应。

由于原住民屡次走上街头抗争,台“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同意让出0.7公顷国有土地,用于三莺部落重建,并将以成立社团法人的方式承租自建。

近年来,台湾正经历着一波波城市更新的狂潮,市政府藉由搬迁住民、拆除老旧空间、重划闲置土地与屋舍,建设摩登大楼,达到所谓美化都市的“好好看”政策。

然而其背后真正意图,却是政府巧立名目与建商携手拆楼、炒地。

比如在2010年,台北市政府挟大笔预算举办花卉博览会,为了配合花博会的短期面子工程而“打造绿色都市”,市府团队计划明定“容积奖励”的诱因,要旧房拆除后的地主在其荒芜的基地上铺草皮。

这项奖励计划以“绿覆率”作为计算标准:覆盖越多的绿色面积,容积奖励就越高(即楼房可以盖得更高),闲置建物被加速拆除。

破碎、畸零的小绿地于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台北市一共有74处(约莫两万坪空间),占公有地60%。

然而政府花了人民纳税钱养绿的这些“假公园”只有18个月的生命,之后这些绿空间便转化为容积,落入地产建商的口袋。

三莺部落、乐生院强拆事件“三莺部落”是台北城市边缘的原住民部落之一,位于横跨大汉溪的三莺大桥下,处于三峡区与莺歌区交界处。

居民多为阿美族人,通行阿美语、华语。

原址曾有平房为汉族人所居,1984年海山矿坑爆炸,许多族人辗转迁徙至大汉溪河滩高地,用低廉的二手建料自力造屋维持生计,形成了一个都市边缘的原住民部落。

这些区域的成年人口多以打零工、种菜维生,老迈的族人大部分是前海山矿坑的原住民劳动者。

近年不断出现的建商广告明星产品,无一不是以水岸美景作为标榜,也因此,各地方政府陆续推出包括水岸自行车道、拦河堰、运动公园等各种工程,配合房地产业者的土地增值计划。

推动这些符合部分人利益计划的前提,便是以拆除现有的都市原住民部落作为代价。

“三莺部落拆迁事件”便是其中暴力色彩最重的一次。

土地经济学第12章中国台港澳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土地经济学第12章中国台港澳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经穷尽以私法途径取得财产的 可能性后,方可采取征收"的原则。
土地经济学(第六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四、澳门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

土地委员会是澳门土地政策的执行者,负责协调有关澳 门特别行政区公地的批出及占用的所有事宜。 土地工务运输局是在土地管理及使用、城市规划、交通、 基础建设、基本服务及陆上运输等领域内的技术辅助性公 共行政机关。 地图绘制暨地籍局负责保存大地网络、执行属地图绘制及 地形测量范畴内的所有工作,并组织及保存澳门特别行政 区地籍。 物业登记局负责管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物业及土地登记事 宜。


土地经济学(第六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三节 中国澳门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一、澳门地区的土地所有制
目前澳门的土地有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类。 其中,私有土地是回归前已办理产权登记 的私人所有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0% 以下;国有土地是原属于澳葡当局所有的 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90%以上。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自 回归之日起,将不会有新的私有土地出现。
土地经济学(第六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土地经济学 (第六版)
毕宝德 主编
柴强
李铃
周建春
副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土地经济学(第六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十二章 中国台港澳地区现行 土地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三节 中国澳门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土地经济学(第六版)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税制(二)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税制(二)
察访 问。5 2 月 2~2 9日, 由 四 川 省 国
土资源厅 副厅长徐志文率队的 “ 四川
地质 灾害 防 治治 理 分 团” ,集 一 厅 、

校 、 四局 的相 关领 导 和 专 家 教授 ,
赶 赴 台湾参加 “ 台湾 四川活动周” , 并随期进行 学术交流 ,本刊记者有幸
流 中,该馆馆 长赠送 了一套 台湾地
政 简介 丛 书 》 , 丛 书较 为 全 面 、 系统

土地增值税制度
土 地 增 值 税 ,或 称 土 地 增 价 税 ,
乃就 土地价值非 因个人投施 劳力资本
改 良利 用 所 增 加 之 数 额 , 即 土 地 之 自 然 涨 价 部 分 所 课 之 税 。亦 指 土 地 所 有
归社会公有 ,而为平均地权 的精华所
托 。平 均 地 权 的 主 要 目的 , 在 “ 未 共
据。
2 .政府 徵收 土地补 偿地 价 的依 3 .政府照价收买土地时 ,给付地
价 的标 准 。
土地涨价 总数额 的计算 ,应 白该
土地所有权 移转或设 定典权时 ,经核 定的申报移转现值 中减除下列各项 ( 原 地价及土地 改 良费用 与捐赠为 公共设 施用地的公告现值总额) 后的余额 ,为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
税去私 人不劳而获 的利得 ,防杜 土地 投机垄 断,而使社会 大众所创造 的财 富 ,还 诸社会大众 所共有 , 以祛除社
会 财 富 分 配 的 不 平 , 达 到 “ 价 归 涨 公 ” 、 “ 利 共 享 ” 的 目标 。其 对 社 地
随 团参加 了考察 。5 4 月2 日,四川 团 参观 了台湾 “ 土地改革 纪念馆” ,交

台湾的地政管理

台湾的地政管理

台湾的地政管理——台湾地政学术报告会综述许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 100035)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国土地学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土地学会在京共同举办的台湾地政学术报告会上的主要观点,内容涉及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制度、地价与地税、土地登记制度和对房地产市场波动的政策调控等问题。

关键词:台湾;征地;分区管制;地价;地税;登记;房地产市场为加强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界的交流,中国土地学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土地学会于2005年9月23日在京共同举办了台湾地政学术报告会。

会议邀请6位台湾地政学界和业界的知名教授和专家介绍台湾的地政管理。

现将其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台湾地区政治大学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杨松龄教授介绍了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

认为台湾近十几年来已逐渐形成共识,土地征收是政府取得土地不得已采取的最后手段,需地机关只有在与土地所有者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准备土地征收的申请。

在土地征收申请提出前,还要求兴办的事业已经过主管机关许可。

(一)土地征收流程台湾的土地征收流程分为三大步骤:一是征收的申请;二是征收的核准;三是征收的执行。

当开发建设机关需要某块土地做公共建设时,是不能马上采用征收方式的,必须有几个先行的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举办公听会,让被征收人知道到底是哪个机关要这块土地做什么用。

被征收人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取得方式可以发表意见;第二个程序是协议价购。

台湾2000年出台《土地征收条例》之后,协议价购已成为法定先行程序。

需地机关提出的征收计划书,需有土地的面积、兴办事业的种类、法律依据、地点、规划设计等,同时要有相关的土地使用图和土地补偿计划。

为了制定好土地补偿计划,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需地机关在提出征地申请之前可以进入征收区域进行调查勘测。

征地申请书必须直接向台湾最高主管机关“内政部”提出,同时告知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早做准备。

“内政部”接到征地申请后,将对征收计划做出审查。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征收(七)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征收(七)
欠 缺 良好 的 沟 通 渠 道 时 , 即产 生 冲 突
介——北投±林科技园区小蜜蜂计 不 确 定 、 不 满 情 绪 往 往 如 野 火 蔓 延 ,
总 队积极沟通 ,本案开发预算于 9 7 年
1 月1 8 日始 获 市 议 会 同 意动 支 ;又 市府
为 期早 日完成本 案的开发 ,限令土地 开发总 队于9 8 年4 月3 0 日前完成用地取 得 及地 上物 拆 除。 因此 ,为能 于 1 年 3 个月 内如期完成用地取得作业 ,如何
说 明。
C .执 行 阶段 ~一 长 期 小蜜蜂成员为 “ 单 一服务窗 口”
求本府拟 订区段徵收拆迁 补偿 自治条 例 ,且在 该条例未立法通 过前 ,本 区
段徵 收案开发预算不得 动支之决议 , 爰 造 成 本 案 的延 宕 。 然 而 提 高 补 偿 标 准 将 连 带 影 响 台北 市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 经议会 折衡考量及地 政处及土地开发
书 ,丛书较为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台湾h k 1 9 5 0 年的土地改革以来的土地管 理模式及发展情况,本刊将在后期连续刊出该套丛书,以期达到 大陆同行收
的现象 ,为 了化解 开发阻力 ,顺利推 动 区段徵收业务 ,如何化解冲 突 ,正
是 避 免 双 方 陷入 零 和 赛 局 的 关 键 ,本 文 以台 北 市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园 区 小 蜜 蜂 计 划 为 例 ,探 讨 如 何 化 解 当 地 居 民反
面 临流离失所 的生存 压力 ,无 论是在 实质生活 、情感 或生存层面均 可能立 即面临 困境及 失落 ,诚所谓 “ 未蒙其
1。
丌 .1 H r 舶 _
资源 ■ 毫 曩 删咐 曲 譬啊 1 w ̄r l d

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 Microsoft Word 文档 (5)

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  Microsoft Word 文档 (5)

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国民党残留政权败逃台湾后,为了在台湾站稳脚跟,总结了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和缓和岛内佃农与地主的矛盾,从1949年到1953年,采取“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次资产阶级改良性质的土地改革。

一、台湾实行土地改革的原因由于连年战乱,台湾经济受到严重破坏,1948年的工业生产水平只及1941年的59%,农业产量经过几年的恢复,也不及日本占领时期。

而1949年随国民党撤退到台湾的军政人员及其家属多达100万。

人口激增,物质匮乏,物价飞涨,台湾经济极度萧条,千孔百疮。

为了稳定人心,使自己在台湾站住脚,国民党首先从恢复和发展农业开始,以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恢复和发展台湾工业。

台湾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

在当时的台湾农村,土地关系极度不合理。

22%的地主掌握着全部耕地的56%,另有22%是国民党控制的所谓“官地”,占农村人口88%的农民只拥有22%的耕地。

广大佃农只有靠向地主租种土地维生,而从日据时代沿袭下来的平均超过50%的高额地租,又使佃农往往辛勤劳作一年,在交毕地租后已所剩无几,难以糊口。

这不仅严重防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台湾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且造成农村租佃纠纷不断,阶级矛盾激化,是维持台湾社会稳定的极大隐忧。

从1949年起,国民党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分三步走,在农村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二、“三七五减租”1949年4月19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私有地租佃管理条例”,在县市和乡镇两级分别设立“租佃委员会”,具体负责推行“三七五减租”。

所谓“三七五减租”,是指“政府”规定地租额最多不能超过全年主要作物收获总量的37.5%。

它是根据佃农保留总收成的25%,其余75%由地主与佃农均分,因此得出地主地租所得不能超过37.5%。

农民佃种地主土地一律签定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年,租期期满必须续订租约,以保障租佃关系相对稳定,鼓励农民改良土地和增加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税制(四)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税制(四)
徵。
门的 ,领 导们的 “ 帽子 ”才 能戴稳 ,
更 要 听 地 方 政 府 的 , 部 门手 中 才 会 有
“ 票子 ”,否则 ,各项工作 将寸步难
行 。 因 此 只 有 进 一 步 改 革 体 制 、 完 善
机 制 , 实 行 真 正 的垂 直 管 理 , 国 土 资
契税 的纳税 义务人,为取得不 动 产 的所 有权 人 或典 权 人 、 占有
( 分 割 契税 五)



分 割 契 税 ,系 指 共 有 建 物 的权 利 ( 有 权 ) 割 , 非 指 标 示 分 割 , 共 有 所 分 建 物 所 有 权 人 订 立 共 有 物 所 有 权 移 转 契 约 时 ,应 由 ( ) 割 人 分 割 估 价 立 各 分

活动周” ,在台湾隆重展开 ,四川省省长蒋 巨峰率 团访 问台湾 ,四川省 国土
资源厅厅 长宋光 齐随 团参加 了考察访 问。5 2 9 月2 ~2 目,由四川省 国土 资源 厅 副厅长徐志文率 队的 “ 四川地质 灾害防治治理分 团”,集一厅、一校 、四
约定完 成建设通 过竣工验 收并投 产后
方 可 办 理 正 式 土 地 登 记 领 取 国有 土 地
使用权证 。
局 的相 关领导和专家教授 ,赶赴 台湾参加 “ 台湾四川活动周” ,并随期进行 学术 交流,本刊记 者有幸 随 团参加 了考察 。5 4 月2 日,四 川 团参观 了 台湾
“ 土地 改革 纪念馆 ” , 交流中 ,该馆馆 长赠 送 了一 套 《台湾地 政 简介 丛 书 ,丛书较 为全 面、系统地介 绍了台湾 ̄. 5 年的土地 改革以来的土地管 A1 0 9
议 中 明 确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及 其 违 约 责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登记(五)

《台湾地政介绍丛书》之台湾土地登记(五)
_

1= ■_】 ● ■● _ . , ●■ r _ ■■ ■|_ 一
21 年 5 2 0i 月 l~ 2 7日 , 以
“ 展 振 兴 、合 作 共 赢 ” 为 主题 发
的 “ 台湾 四 川 活 动 周 ” ,在 台 湾
【 ) 董
隆重展开 ,四川省 省长蒋 巨峰率 团访 问台湾,四川省 国土资源厅 厅 长 宋 光 齐随 团参加 了考 察访
进行 学术交流 ,本刊记者有幸 随
团参加 了考 察 。5 4 月2 日,四 川
团 参观 了 台湾 “ 土地 改 革 纪念
馆 ” , 交流 中 ,该 馆 馆 长 赠 送 了

有 下列情形 之一者 ,可 免提 出权
利 书状 。 ( ) 一 因徵 收 、 区 段 徵 收 、 拨 用 或 照价 收 买土 地 的登 记 。 ( ) 二 因土 地 重 划 或 重 测 确 定 的 登
记。
套 台湾 地 政 简介 丛 书 , 丛


般文件
书 较 为 全 面 、 系统 地 介 绍 了台 湾
申请 登记 ,除 “ 土地登记 规则 ” 另有规定外,应提 出下列文件。
( ) 记 申请 书 。 一 登 ( ) 记 原 因 证 明 文
项 权 利 证 明书 。
从 15年 的土地改革 以来 的土地 90
管理模式及发展 情况,本 刊将在
( ) 记 原 因证 明文 件 为 法 院 权 三 登
后期连续刊 出该套 丛书,以期达 到 大陆 同行 收集鉴之 长避 其短的 管理素材 的 目的。
( ) 别 授 权 的委 托 人 得 免 于 签 二 特 名或 盖 章
( 十三) 其他依法律 免予提出者。 四、文件 的签名或盖章 ( 申请人 及代理 人之签 名或盖 一)

台湾土地管理制度

台湾土地管理制度

市地重划:概念:市地重划是指根据都市发展趋势将都市规划范围内某一地区中杂乱不规则的地形地界及畸零细碎不合经济使用的土地依照市地重划的有关法令予以重新整理交换分合,并兴建道路、沟渠、街心公园、市场等使每宗土地成为大小适宜形式方整具备一定规格的地界然后按每宗土地地价数额比例分配给原土地所有者的综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特点:台湾地区近30年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伴随而来的是人口膨胀、不动产价格高涨、居民生活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落实城市规划和城市土地开发、土地开发中的土地问题.时间:台湾实施市地重划最早在1937 年当时的日本政府在台北实施《市地重划》的都市计划令。

台湾光复后1958 年都市平均地权条例修订实施由高雄市先行试办市地重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后市地重划陆续在台湾各地推广1979 年6月台湾颁布了《都市土地重划实施条例》同年9 月颁布了《奖励都市土地所有权人办理重划办法》。

这样就大致形成了市地重划的主要法律依据背景:台湾经济自50年代后期发展比较快。

按照人均GDP、农业增加值比重城市人口比例等指标台湾在2001年已经完成第一次现代化并进入第二次现代化的起步期。

台湾地区城镇人口总数占总人口数即城市化率1988年为67.1%1990 年为79% 2000 年为83% 。

大陆地区城市化率2000年是36%,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人口显著增加使得城市土地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其核心是如何解决占全地区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狭小的城市空间内所引发的城市土地利用问题。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为了促进城市土地更有利于使用、拆除城市内的违章建筑、使城市面貌更井然有序、居民有环境优美的住房、引导城市健康发展,市地重划在城市建设中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因此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的市地重划无论在理论研究法规建设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目的:台湾早期的土地、重划目的主要是通过土地的重新划定以利于土地的使用。

基于台湾经验的征地补偿改革

基于台湾经验的征地补偿改革


台湾地 区征地 补偿基 本经验
( 一 ) 区分 一 般 征 收 和 政 策 性 征 收 我 国台湾地 区土地征收 ,分为一 般征 收和政策性 征收两种 。一 般征
收又称为公用征 收,是 出于公共利益 的 目的而进行 的征收。政策性 征收 即指政府 为了实施 国家经济政策 、或者为 了达到改 善土 地产权分 配及土 地合理利用之 目的而进行 的 “ 征 收” 。一般 所称 的土地征 收 ,都应 是只 “ 公用征收” 。在台湾都市更新计划 中目前较为关注的是 区段征收 ,也是 对于大陆有较好借鉴 意义 的一种方式 。区段征收实 际上 是为达到改 善土 地资源配置之 目的而实施 的 “ 作为用地 开发手段 的土地 征收 ” 。其一 般 适用于为 了实旅 国家经济政策或新设都市地域之 目的,且 必须为全 区土 地之征收 。在此需要特别提 出的是 ,在 区段征收补偿 时 ,用地者需 要先 和被征地者进行补偿协商 ,这是征地必要程序 ,也就是 台湾地 区所称 的 “ 协议价格”,只有 协议不成时 ,才采取强制征收 ,并按地价委员会所评 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当然 ,区段征收虽然有很多益 处 ,但是弊端 也 逐步显现 ,主要表现 区段征收涉嫌违背 台湾法律 ,原土地 所有权者所 得 抵价地面积 比例低于法律规定 ,开发商借用 区段征收大肆 圈地弓l 发社 会 矛盾 ,桃园机场第三跑道征收案 、大浦征地抗议案就是典 型。
基 于 台 湾 经 验 的 征 地 补 偿 改 革
吴 先 强
摘 要 :在 未来中国发展 中尤其是 现代 化和城 镇化的推进 中,农地的征收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起 着关键性作 用,而其 中,征地 补偿 是核 心。台湾地 区的征地补偿模 式,对 大陆的征 地补偿 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本文在介绍我 国台湾征地补偿 现状的基 础上 ,对其征 地补偿经验 进行 了 详 述 ,进 而 建议 祖 国 大 陆在 做 好 顶层 制 度 改 革 的基 础 上 ,合 理 确 定 补 偿 的 标 准 及 内容 ,按 照 公 益 性 用 地 和 经 营 用 地 两条 路 径 来进 行 征 地 补 偿 改革,创 新征地补偿模 式 ,让农民分享更 多的土地增值 收益。 关键 词 : 台 湾 经验 ;征 地 补 偿 ; 土 地 增值

海峡两岸农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农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农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在近现代以来的城市扩张中,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源,正在发生类型转换;农地征用是一个国家在城镇化过程中不得不正视和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方面,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限和标准必须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限定,另一方面,任何基于公共利益对土地的征收制度的建构势必牵涉到公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征地管理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认为中国农地征收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问题,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农地征收。

农地征收是一个牵一法而动全身的制度,它不仅涉及我国宪法上的征收条款,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涉及到行政法上的诸如行政程序、行政征收补偿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深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海峡两岸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上有许多值得彼此借鉴、互通有无之处;比较两岸的农地征收制度应当成为研究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一个有益的尝试和选择。

本文通过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审视和剖析大陆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对两岸土地征收的目的、类型、征收补偿的范围以及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借鉴台湾地区土地征收制度,不断完善大陆地区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以法史学的角度,由苏维埃土地制度和日据时代的台湾土地制度为起点,考察了两岸农地征收制度的源起及发展,着重分析了建国后大陆地区实行的土地改革及国民党政权迁台后的土地改革对两岸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塑造,梳理了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脉络。

揭示了两岸土地制度演进路径的背后不同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经济模式建构的区别。

第二章探讨征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寻求农地征收的正当性基础。

农地征收中存在的矛盾本质上是作为征收一方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作为被征收一方农民的个人利益的较量。

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经验及启示

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经验及启示

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的经验及启示作者:左静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31期摘要: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权利及相关收益的转移,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产生社会矛盾与冲突。

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在不损害被征地者利益的基础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是世界各国探寻的理想目标。

我国台湾地区征地补偿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征地补偿程序、征地补偿的范围与项目以及征地补偿方式都有值得中国大陆借鉴之处。

关键词:台湾地区征地补偿地价补偿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台湾地区关于征地的立法较多,《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都市计划法》、《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都对土地征收有所涉及。

为整合分歧不一的法规,减少征地纷争与阻力,台湾地区于2000年2月2日发布了《土地征收条例》并将其作为土地征收的统一规范条例,从征地补偿的条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征收程序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文仅就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补偿项目和补偿发生进行阐述,探讨可为我国大陆征地立法和实践借鉴之处。

一、台湾地区的征地补偿程序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程序除具有一般土地征收所应具有的要件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征地实施前举行公听会并以协议价购为先行程序。

《土地征收条例》规定,需用土地人在取得土地之前先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再将事业计划报请主管机关许可;主管机关许可后,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并且议购价格不得低于征收补偿费标准。

如果协议没有达成,才可以依法申请征收土地。

第二,征地实施中重视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征地补偿的意见。

需用土地人的征地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由县(市)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征地补偿费由用地人支付并由主管机关转发,土地所有权人接受补偿费后即终止对土地的权利与义务。

但当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时,则由主管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知土地权利人;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查处结果,则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复议结果,则提起行政救济。

台湾房屋拆迁的一般处理规则

台湾房屋拆迁的一般处理规则

台湾房屋拆迁的一般处理规则【内容提要】台湾的拆迁抗争,虽然始终不断,但已经有一套较为定型的处理模式。

政府对拆迁户会根据行政执行法,尽到警告及拆迁之义务,而后才会进行强制拆迁行为。

对于征收的拆迁,台湾会进行较充分的沟通,协调买卖的可能性,以及尽可能给予较高的补偿费,依法重置价格,以减低民众的抗争。

万一民众仍然进行抗争,则依处罚违法聚众的集会由刑法及妨害公务的刑法来处置。

不过,台湾是尽量适用比例原则及政治协商的方法,来避免造成不幸的后果。

【关键词】台湾拆迁抗争先建后拆征收补偿比例原则最近在大陆发生的拆迁“钉子户”的新闻,在台湾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重视。

类似抗拒拆迁的行为,在台湾过去也经常看到。

台湾最多产生抗争的案例,是在所谓违章建筑的拆迁之上。

台湾在1945年日本战败离开台湾之前,已经将全台湾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得很详尽,土地不是属于公有,就是私有,没有无主地。

这也是因为台湾很小,只有36,000平方公里的面积而已,不存在民法无主物、未登记土地所有权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可能性。

人民如果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占用,所有权人势必不会容忍,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这种类型的占用缺乏正当性,也不会受到任何人民的支持。

所以没有太多抗争的事件。

反而在占用公有土地方面,才是拆迁抗争主要产生之处。

1949年之后,台湾涌入许多来自大陆的军公教人民,不少宿舍都是临时性质且简陋。

这些小区多半盖在公有土地之上。

同时,不少民众也违法兴建房舍,当时政府也基于各种理由容忍。

等到台湾逐渐发展,城市都市计划推行后,这些旧房舍的拆迁,都会面临抗争的问题。

在一般的拆迁,如果是对合法土地的征收,台湾有一套颇为完整的法制,依据2000年2月2日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已经将士地征收的程序完整的规定出来,包括由征收计划的制订公布、补偿费的发给等,都有很清楚的规定,特别是在征收计划公布前,要经过公听会程序,此时民意机关可以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台湾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模式

台湾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模式

台湾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模式在传统的按照年产值倍数进行征地补偿的方式越来越受到批评和诟病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我国加快推进了征地制度改革,在年产值倍数的基础上,出现了土地换社保、留地安置、区片综合地价等多种补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征地水平。

但是,这些补偿的模式并没有摆脱行政主导、提高补偿标准的一般方式,农民仍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补偿标准仍有很大的浮动空间,农民的利益保障仍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有必要借鉴台湾的市地重划和区段征收制度,改进大陆地区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思路,探索一种更加合理的征地补偿模式。

一、台湾市地重划、区段征收及其基本经验市地重划是依照都市计划(大陆地区称城市规划)内容,将一定区域内杂乱不规则的地形、地界和零散、不能经济利用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换分合,并兴建道路、沟渠、公园等公共设施,使每幅土地大小适宜、形状方整,然后在保留公共设施用地和部分抵费地(市地重划后,政府保留一部分土地标价出售,以其所得金额补偿土地开发费用,这部分土地成为抵费地)的前提下,将剩余土地按原有位次分配与原土地所有权人,其经费由土地所有权人负担的一种市地改良利用方式。

依台湾市地重划案例来看,一般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约为35%,抵费地约为10%。

区段征收是政府基于新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小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依法将一定区域额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加以整理规划开发后,除公共设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余建设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作为抵价地,部分供作开发目的或拨供需地机关使用,剩余土地则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并以处分土地收入优先抵付开发总费用。

(一)市地重划、区段征收的基本原理市地重划之原理在于,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所需要的土地,不以收买、征收或者捐献的方式取得,而是由重划地区的土地所有权人按受益程度比例分摊。

另外,实施重划所需费用,包括工程费用、重划费用、贷款利息等,也由出售抵费地所得金额抵充。

台湾地名辞书编辑撰述相关资

台湾地名辞书编辑撰述相关资

內埔鄉、萬巒鄉、枋寮鄉、新埤鄉 李嘉雯:屏東市 郭莉芳:九如鄉、萬丹鄉 翁淑芬:東港鎮
卷五 高雄縣(一)
編纂
撰述
編輯
總編纂:施添福 吳進喜 編纂:施添福
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 採集組
卷六 澎湖縣
編纂
撰述
編輯
總編纂:施添福 編纂:吳連賞
郭金龍:縣名緣起與地區特色、結論 呂文雄、蔡丁進、郭金龍、謝宗達: 馬公市 呂文雄、蔡丁進:湖西鄉 張新芳:白沙鄉 曾文明:緒論、望安鄉 陳萬允:七美鄉 郭金龍、王慧筠:西嶼鄉
陳岫傑:新化鎮、山上鄉
鄭永祥:歸仁鄉、仁德鄉
林永穗:永康市
張瑋蓁:新市鄉
董秀婷:安定鄉
莊惠如:西港鄉、佳里鄉、官田鄉
林佳慧:七股鄉、將軍鄉
賴素娥:麻豆鎮、下營鄉
民國 89 年 12 月
研究
出版
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
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
民國 91 年 6 月
研究
出版
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
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
民國 89 年 12 月
研究
出版
國立臺灣 臺灣省文
師範大學 獻委員會
地理學系
民國 94 年 12 月
研究
出版
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
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
民國 88 年 12 月
研究
出版
國立臺灣 臺灣省文
師範大學 獻委員會
地理學系
民國 90 年 10 月
研究
出版
國立臺灣 臺灣省文
師範大學 獻委員會
地理學系
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 採集組
卷四 屏東縣
編纂
撰述
編輯
總編纂:施添福 編纂:吳連賞

土地征收中的程序正义:台湾地区的经验与启示

土地征收中的程序正义:台湾地区的经验与启示

土地征收中的程序正义:台湾地区的经验与启示潘书宏【摘要】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吸收和体现了贝勒斯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在长期的土地征收实践中形成了需用地人、土地所有权人和地政机关三方有序分工、互相制约、协调配合的程序制度,较好地彰显了程序正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征收决定机关的独立判断者角色得到较好地保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得到较好地满足,有比较充分的商谈和听证机会;需用地人的利益得到比较全面的保障.这对我国大陆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完善告知公告程序设置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的客观需要,完善听证和商谈程序设置是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的基本途径,完善土地征收的监督程序设置是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现实必要.【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1)001【总页数】8页(P104-111)【关键词】台湾地区;土地征收;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作者】潘书宏【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程序正义是一个舶来品,常被译为程序正当,又可以称为“过程的正义”。

[1]它起源于柏拉图的秩序正义观和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正义的论述,是古代西方“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思想结合的产物。

程序正义最初确立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中规定,“凡自由民,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追究之外,均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损害。

”程序正义最初是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原则而出现的,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后来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到政府行政管理领域,成为考量政府行政行为合法的程序性因素。

在这一扩大过程当中,美国宪法的贡献功不可没,因为,正是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在实践中得以推行,才使得程序正当这一原则得以发扬光大,并成为普遍的宪政价值取向,最终成为判断政府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考量因素之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