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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方案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境问题之一。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工程量不断增加,相应地也产生大量的渣土和建筑垃圾。

这些垃圾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土地资源浪费、空气污染、水体污染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应加强对渣土及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垃圾处理的基础,通过将渣土和建筑垃圾分别归类,可以更好地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建立良好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规范,确保渣土和建筑垃圾被正确分离并送往相应的处理场所。

其次,要积极推进渣土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渣土和建筑垃圾中蕴含着很多可以再利用的资源,例如砖石、钢筋等。

通过加强技术研发和政策扶持,提高资源化利用的水平,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再次,应加强对渣土及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的监管。

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推行绿色施工,减少垃圾产生。

同时,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并严禁违规处理行为,保证垃圾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渣土及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目前,我国对于渣土和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大科研力度,推动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广成熟的处理技术,促进垃圾处理行业的规范发展。

最后,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宣传公益广告等形式,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中来,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总之,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方案需要从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监管、技术研发和推广以及公众宣传等多个方面协同推进。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实现渣土及建筑垃圾的最佳处置,保护城市环境和人民健康,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4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4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建筑垃圾的产出、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和管理、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建筑垃圾分类是指将建筑垃圾根据其性质、成分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第六条本单位内的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几类进行分类:(一)混合垃圾:指建筑废料、装修垃圾、公共设施拆除垃圾等混合在一起的垃圾。

(二)沙土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沙土、泥浆等垃圾。

(三)石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石材、砖瓦等垃圾。

(四)木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木材、木板等垃圾。

(五)钢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钢材、钢筋等垃圾。

(六)玻璃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玻璃、镜子等垃圾。

(七)塑料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塑料、塑胶制品等垃圾。

(八)电器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电器设备、线路等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方式包括手工分类和机械分类,具体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垃圾应进行垃圾袋装,明确标示分类及数量。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第九条建筑垃圾收集是指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暂存,并且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点位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建筑垃圾产生的需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相应设备,包括收集容器、传送带、垃圾车等。

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每日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有相应的运输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密封的垃圾袋包装,确保垃圾不外露,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将收集点上收集的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2024年建筑垃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建筑垃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建筑垃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总则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属下的各个管理部门及施工现场所有从事建筑垃圾的工作人员。

细则一管理结构及工作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公司法人,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要求企业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

2、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负责机械车辆的建档管理,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的工作终结。

3、现场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三驾驶员的岗位职责1、驾驶员应持证上岗,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操作,安全行车。

2、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质完成任务。

3、遵守车辆管理保修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一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劳保用品佩戴齐全,不得嬉戏打闹,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操作。

二行车之前必须坚持整车运行状态,保证车辆的各个性能良好。

三运输骨料车辆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作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四装载机在装载作业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动自动器,如铲斗必须越过汽车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不等有人停留。

第三章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一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公司负责人并做好事故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处理好善后工作。

三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一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轮胎等,做到一日三检。

2024年建筑垃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二)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包括废弃的建筑材料、废砖、废木、废钢筋等。

渣土车管理制度

渣土车管理制度

渣土车管理制度篇一:建筑渣土管理制度范本建筑渣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管理,禁绝建筑渣土乱倒和运输“滴漏撒”,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卫生,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市区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公安交警、交通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加强建筑渣土的处罚运输管理工作。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必须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申报处置手续,取得合法批准后,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指一的时间、线路和受纳场地运输卸倒。

禁止未申报批准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和不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处置运输建筑渣土。

第六条市区建筑渣土的运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所有的建筑渣土全部由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统一调配,由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负责承运。

除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七条市区所有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必须委托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有偿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不得私自雇请非运输总公司的单位和个人或自行运输建筑渣土。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出具施工许可证并由建筑工程总承包方配合业主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市区房屋拆迁和道路建设必须具备拆迁许可证和道路施工许可证方可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第九条从事市区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车体改装,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车体颜色,核发统一标志后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十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实行净车出场、密封运输。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建筑垃圾的产出、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和管理、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建筑垃圾分类是指将建筑垃圾根据其性质、成分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第六条本单位内的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几类进行分类:(一)混合垃圾:指建筑废料、装修垃圾、公共设施拆除垃圾等混合在一起的垃圾。

(二)沙土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沙土、泥浆等垃圾。

(三)石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石材、砖瓦等垃圾。

(四)木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木材、木板等垃圾。

(五)钢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钢材、钢筋等垃圾。

(六)玻璃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玻璃、镜子等垃圾。

(七)塑料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塑料、塑胶制品等垃圾。

(八)电器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电器设备、线路等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方式包括手工分类和机械分类,具体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垃圾应进行垃圾袋装,明确标示分类及数量。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第九条建筑垃圾收集是指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暂存,并且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点位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建筑垃圾产生的需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相应设备,包括收集容器、传送带、垃圾车等。

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每日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有相应的运输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密封的垃圾袋包装,确保垃圾不外露,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将收集点上收集的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榕政[2004]20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十二届政府2004年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和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日溪乡)、马尾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国土、规划、公安交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承担处置渣土的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渣土处置证:(一)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三)有工程总平面图和地下基坑图纸;(四)有符合条件的受纳场地;(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Word 文档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Word 文档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使现场有一个整洁干净的环境,同时为了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工程成本、加强管理意识为创建文明工地打好基础,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1、现场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开堆放。

2、在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以班组为单位切实搞好各班组的落手清工作根据项目部的统一规划,将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收,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有项目部统一安排,及时运出工地。

3、废钢筋、铁钉、水泥袋、纸皮等废料,及时清运到现场统一地点。

4、建筑场内清除的垃圾渣物,通过施工电梯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5、现场垃圾要由生产部门环境监督员管理,材料部门负责外运,每周清理一次,如堆满可提前清理。

6、垃圾的分类:。

建筑垃圾投放制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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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投放制度范文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投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城市建设、改建、维修、拆除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处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投放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投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投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建筑垃圾投放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投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投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投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投放要求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投放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等信息,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投放计划。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投放计划,合理安排建筑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投放管理制度,明确投放职责,确保建筑垃圾投放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投放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建筑垃圾;(三)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非指定地点;(四)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河道、湖泊、地下管线等非指定地点;(五)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投放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建筑垃圾符合投放要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建筑垃圾指建筑物拆除、装修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材料。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管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

第五条政府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制。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与收集第六条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可堆肥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第七条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收集体系,在建筑垃圾产生的地点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第八条经营建筑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筑工地内设置建筑垃圾分类点,并配备分类收集容器。

第九条其他个人和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自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各地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的运输网络,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配备密封装载车厢,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运输,严禁满载超载。

第十四条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提供安全、环保的建筑垃圾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应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的材料进行再利用。

第十六条无法回收和利用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第十七条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研究。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分类和处理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予以吊销相关行业或业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规违法行为,增强管理的震慑力。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榕市容综[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榕市容综〔2012〕296号)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地材运输管理,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春节,继续开展以擅自处置渣土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行动,现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擅自处置渣土的不法行为,遏制渣土管理乱象,查找渣土管理、执法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渣土运输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有序,力求在春节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整治内容1、重点整治内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处置、运输以及乱堆放、乱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

2、重点整治区域:地铁1号线、三环路及市政府确定的9条主干道沿线,兼顾三环路以内主次干道。

三、整治任务分工(一)直属渣土噪声大队1、负责对未净车出场、未密闭平斗运输、不按线路行驶、无资质运输车辆、运输途中滴漏撒、渣土乱卸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2、负责三环路以内路面巡查、渣土运输GPS平台、工地出口探头监控,并提供比对详细数据;3、负责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及空闲地块等乱堆放乱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反馈(文字材料)环卫监督处;4、负责渣土工地违规作业,施工工地噪声污染的查处;5、负责渣土运输公司停车场内渣土停泊车辆的GPS平台核查;6、协助渣土管理处做好路面污染的清理。

(二)渣土管理处1、负责渣土施工工地净车出场设置的监管,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2、负责渣土临时收纳现场勘验、建设及核准后的跟踪监管;3、负责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及空闲地块等乱堆放乱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巡查,按照市政府【2012】14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督促相关区、街(镇)、单位加强管理;4、负责渣土公司停车场内渣土停泊车辆的清点及渣土车辆的准入迁出的监管;5、负责渣土公司运输车辆例行性审验;6、负责三环路以内渣土运输路面污染的保洁监管;7、按照《市领导调研地铁1号线建设工作的纪要》精神,派员常驻地铁建设指挥部,具体协调地铁各标段渣土施工。

建筑渣土排放处置方案范本

建筑渣土排放处置方案范本

建筑渣土排放处置方案范本作为一种常见的建筑废弃物,建筑渣土的排放处理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建筑渣土排放处置方案范本,供参考。

一、目标:减少建筑渣土的排放,合理利用和处置建筑废弃物。

二、方案内容:1. 编制建筑废弃物管理方案,明确渣土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计划,确保全过程的合规性。

2. 渣土的分类:根据性质和特点,将渣土分为可回收渣土、危险废弃物和其他渣土。

3. 可回收渣土的处理:对于可回收的渣土,应以资源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如再生骨料的生产、再生沥青的制备等。

4.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5. 其他渣土的处理:对于不属于可回收渣土和危险废弃物的渣土,应采取合适的处置方式,如填埋、焚烧等。

6. 渣土的运输:渣土运输应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制定运输路线,避免对周边环境和道路交通造成影响。

7. 渣土的临时存放:渣土在施工期间临时存放时,应选择合适的场地,加盖防尘网,定期清理,避免渣土的扩散和污染。

8. 渣土的记录和报告:建立健全的渣土管理台账,记录渣土的来源、处理方式和处置情况,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定期报告。

三、指导原则:1. 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2. 合理利用现有的建筑渣土资源,鼓励推广再生骨料等资源化产品的使用。

3. 严格依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确保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 提高渣土处理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相关的处理技术和设备。

5. 加强渣土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排放和乱倒渣土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监测和评估:1. 建立建筑渣土排放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建筑渣土的排放和处置进行监测和评估。

2.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建筑渣土排放处理方案,提高处理效率和环保水平。

以上是一份建筑渣土排放处置方案范本,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方案范本

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方案范本

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方案范本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是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提供一种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方案范本,旨在帮助城市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制定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方案一、建立收集网络1.设立垃圾收集点:在城市建设区域内根据社区规模和建筑工地数量设立垃圾收集点,确保垃圾可以及时被收集并避免乱堆乱放的情况发生。

2.投放分区:在垃圾收集点内设置不同的投放分区,例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等,通过分类投放提高废物的回收利用率。

3.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定期举办宣传活动,向社区居民和建筑工地工人传达正确垃圾分类和投放的意识,促使他们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

二、建立收集机制1.制定收集时间表:根据不同地区的垃圾产生情况和城市建筑工地进展进度,制定垃圾收集的时间表,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并减少滞留的可能性。

2.购买垃圾收集设备:投资购买垃圾收集车辆和相关设备,同时提供足够数量的垃圾袋和容器,以方便收集和运输垃圾。

3.建立收集公司合作:与专业的建筑垃圾收集公司签订合同,确保垃圾的全面收集和安全运输,同时监督他们的工作质量,确保垃圾得到合理的处置。

三、建立处置系统1.建立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如焚烧炉、卫生填埋场和回收站等,以满足不同种类垃圾的处理需求。

2.加强垃圾处理技术研发:投资研发新的垃圾处理技术,如生物降解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等,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3.监督和执法:建立监督和执法机构,加强对垃圾处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垃圾处理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垃圾得到合理的处置。

四、加强监测和评估1.建立垃圾监测系统:通过安装垃圾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2.定期评估和报告:定期进行垃圾收集和处置工作的评估,编制相应的报告,分析评估结果并改进工作方式,实现持续改进和优化。

建筑渣土处置方案范本

建筑渣土处置方案范本

建筑渣土处置方案范本建筑渣土处置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所产生的渣土量也在急剧增加。

渣土的合理处理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对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 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渣土的排放量;2. 实现建筑渣土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3. 提高建筑渣土处置的效率和质量;4. 促进建筑渣土处置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方案内容1. 建筑渣土分类处置根据建筑渣土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处置,包括可回收物资、可再利用物资、可危险物资和不可利用物资四大类。

可回收物资经过初步清理和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

可再利用物资经过修复和加工后,用于新的建设项目。

可危险物资经过专业机构的处理,确保环境和人身安全。

不可利用物资进行填埋或其他环境友好的处置方式。

2. 建立建筑渣土处置中心建筑渣土处置中心是集建筑渣土收集、资源回收、加工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用于接收、分拣和处理建筑渣土。

中心应位于市区附近,便于渣土运输。

中心设施应包括渣土接收站、分类处置区、回收加工区等。

中心应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确保处置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建筑渣土处置的监管和管理设立专门的建筑渣土处置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渣土的处置工作。

加强对建筑渣土处置中心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渣土分类和储存。

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的监管,确保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标准。

4. 推进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渣土的再生利用和二次利用,推动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支持研发和应用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展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

鼓励建筑渣土的再生制品的开发和应用,如再生骨料、再生砖等。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建筑渣土处置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渣土分类处置等相关知识的了解。

渣土处置管理制度

渣土处置管理制度

渣土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渣土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矿企业生产、农村建设等领域产生的渣土处置行为。

三、渣土处置原则1. 环境优先原则:渣土处置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 资源综合利用原则:渣土应尽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3. 法律遵守原则:渣土处置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

4. 社会责任原则:渣土处置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渣土处置管理机制1. 渣土处置许可制度:各地方政府应依法对渣土处置单位进行许可管理,建立许可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 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渣土处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渣土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3. 渣土处置配额制度:对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产生的渣土,应实行配额制度,按照项目规模和产生渣土量制定处置配额。

4. 信息公开制度:渣土处置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处置证书、处置地点、处置量等。

五、渣土处置程序1. 渣土清运:渣土处置单位应按照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渣土清运,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渣土处置建设:渣土处置单位应选择合适的处置地点,进行建设,确保处置地点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3. 渣土处置操作:对已清运的渣土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再生利用、填埋、固化等方式。

4. 渣土处置监测:对处置地点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处置效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六、渣土处置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建设:渣土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2. 安全培训教育:对渣土处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废弃物处理:对处置后的渣土所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七、渣土处置质量管理1. 质量控制:渣土处置单位应制定质量控制方案,确保处置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

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渣土)承运合同。

并持承运合同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是现代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建筑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和渣土数量庞大,如果不加以合理处理,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方案,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首先,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分类和分拣是处理的第一步。

建筑垃圾和渣土主要包括混凝土、砖瓦、木材、金属等各种废弃材料。

根据不同材料的性质和用途,可以进行分类和分拣,将不同种类的垃圾和渣土分开处理。

这样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进一步保护环境。

其次,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再利用是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通过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方法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进行处理,可以将其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

例如,混凝土可以被破碎成再生骨料,用于道路修复和土建工程中;砖瓦可以用于填充地坪,减少土地开采;木材可以被再生利用,制作成家具和其他木制品。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消耗,还可以延长资源的使用寿命,降低环境负荷。

再次,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理需要进行合理的包装和运输。

在建筑活动中,需要建立相应的垃圾暂存区和运输体系,确保建筑垃圾和渣土得到及时、安全的处理。

对于大型建筑工地,可以设置专门的垃圾暂存场地,进行分类、分装垃圾和渣土,然后通过专业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这样可以避免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二次污染,确保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最后,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理需要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

在建筑活动进行过程中,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理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检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处理方法,确保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的效果和成效。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强化对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分类分拣、再利用、包装运输和监测评估等多个环节。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才能充分利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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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

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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