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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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湘黔顾典平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刑事诉讼处理的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提起的,诉讼产生的问题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有关机构依法定程序鉴定属实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浅议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

浅议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

个 动态性发 展过 程 , 一般而言, 按 照公 安 机关 的移 的执行这 个顺序 推进 , 前一环节 的决定影 响后 一环 节 的判 断 , 进而影 响 强制 医疗 最 后 的结 果 。所 以 , 为保
送、 公诉 部 f 了 的申请 、 人 民法 院的决定 、 强制 医疗机 构
证强制 医疗监督 的实效 , 检察机 关必须 实行 动态性 监 督, 在前 一环节就 要 介入 监督 , 掌 握强 制 医疗 的实 时

人 民检察 院作 为 我 国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负 有 监督 法律 实施 的 职责 , 对 强 制 医疗 程 序 监 督 的 目的 在 于
保证它能依照法律 的要求正常运行 , 保障精神病人 的合 法权 利 。但是 , 检 察 机关 对 强 制 医疗 程 序 的 监
督 并 不是 无原 则 、 无界限的, 必须 以法 律 的规定 为 准 绳, 在 法制 轨 道 内开 展 监 督 , 保 证 监 督 效 果 的合 法 性 。 同时 , 检察机关必须清楚 “ 监督” 的性质 , 把 握 监 督 的权 限 , 知道“ 监督 ” 的范 围 , 不 能 越权 、 越 位 监
( 三) 动 态性原 则
监督 , 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合法、 合理、 公正与公平 , 又能保障被强制 医疗人 的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利 , 防止“ 被 精神
病” 与“ 被 不精 神病 ” 。


检 察机 关对 强 制 医疗 程序 监督 应 该 坚 持 的
原则
( 一) 依 法性 原则
世界 是不断变化 发展 的 , 这就要 求检察 机关开 展 工作 必须学会 用动 态 的 眼光 去观 察 、 分 析 与思 考 , 追 逐事物 变化 的脚 步 , 不能静止不 动 。强 制 医疗 程序 是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

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1、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

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

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

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

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二、做好监所检察工作适应刑诉法的修改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1、准确把握司法理念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旧存在,可以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自我约束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

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在客观上都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但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和明确,使得这一全新的特别程序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不小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针对指定辩护、司法精神鉴定、法律监督等提出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救济程序作者简介:王贤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5-02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使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保护精神病人自身权益、社会其他正常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安定有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在刑事强制医疗的移送程序、申请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援助等程序中,理所应当肩负起国家诉讼和法律监督职能。

一、适用条件及特点根据刑诉法第284条规定,适用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二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鉴定的必经性;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身危险性。

条文规定这三个条件,表明了立法者对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审慎态度。

作为特别程序之一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括起来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三轮驱动”。

即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

刑诉法第2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第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没有程序意义上的救济手段。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在中国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B.动产物权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C.关于船舶的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D.关于船舶的抵押权一般情况适用船旗国法,但是有例外【答案】 B2、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陈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张某醉酒后严重超速驾驶小型客车追尾陈某的车辆,张某当场死亡,陈某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韩某酒后驾驶将徐某撞倒,为逃避法律追究,其将徐某转移到某栋废楼后逃逸,徐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韩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C.钱某驾车不慎将丁某撞倒,钱某下车查看并将丁某扶至路边,交谈10分钟后,两人都觉得无大碍,丁某同意钱某离开。

当天下午,丁某因腹膜后出血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钱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D.梁某为某客船所有人,对客船有管理职责,在改造客船后未经检验,就指使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周某等人投入营运,造成重大沉船事故致多人死亡。

梁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答案】 D3、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

后来甲得知乙羅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

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糊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答案】 C4、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县法院可以将全案一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由于涉及外国人,所以县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执检字〔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2日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填写《强制医疗交付执行告知表》,连同强制医疗决定书复印件一并送达承担强制医疗机构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6.02•【文号】高检发执检字〔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执检字〔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2日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填写《强制医疗交付执行告知表》,连同强制医疗决定书复印件一并送达承担强制医疗机构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修改与增加的条文有近一半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是巨大而又多面的,包括证据制度、律师权利、庭审模式及特别程序等等。

公诉机关在新形势下需要积极应对挑战,创新工作模式,力求严格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更好地履行国家公诉职能。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影响与挑战;应对方法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1-02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将面临新刑诉法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公诉机关必须及时调整观念、创新方法、应对挑战,以求更好地履行国家职能。

一、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范围很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有近一半以上的条款内容涉及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刻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证据范围,如电子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和将行政执法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为公诉人使用该两类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因缺乏相应的电子专业知识和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不熟悉,对该两类证据的审查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何判断、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如何做好“刑诉法与行政法”两法之间的证据衔接与应用,如何强化和固定新型证据的证明力与合法性,都是下一步公诉工作的重点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对公诉部门影响深远。

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亦会受到影响。

同时,公诉部门还承担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义务,需要在审判前即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做出“裁判”,这当中还涉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2024年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程序。

然而,对于这一程序的解除,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现状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解除刑事强制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医疗资源不足、程序繁琐等,导致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然而,这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申请条件不明确,导致申请人对申请条件的理解存在差异,容易造成申请被拒绝或延误。

其次,审查过程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导致审查时间过长,影响精神病人的及时治疗和康复。

最后,决定环节的公正性有待提高,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解除程序的改进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策略:1. 明确申请条件:对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申请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以便申请人了解并正确理解申请条件,减少申请被拒绝或延误的情况。

2. 简化审查过程:通过优化审查流程,减少涉及部门和机构,缩短审查时间,使精神病人能够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

3. 加强监督机制:在决定环节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决定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4. 完善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更加规范、科学和公正。

五、结论通过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研究,我们发现现有程序存在申请条件不明确、审查过程繁琐、决定环节公正性有待提高等问题。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的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程序启动与决定等环节。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不足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一些地区的医疗机构在鉴定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此外,鉴定和治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公众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问题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是否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权过度集中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另一方面,程序启动与决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误解。

(三)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

四、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的对策(一)加强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建设为解决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医疗资源的均衡分布,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鉴定和治疗水平。

同时,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公众对鉴定和治疗过程的知情权。

(二)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为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应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024年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实施和解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措施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同时也要关注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针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背景与现状我国在处理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常常采取刑事强制医疗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是指对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由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特殊医疗措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合理、合法地解除这种强制医疗措施,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当前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问题(一)程序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在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程序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

这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的情况。

(二)权益保障不足其次,在解除程序中,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由于精神病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程序的不透明、不公正,使得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此外,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当前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滥用权力、违反程序的情况。

四、完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建议(一)明确解除程序为解决程序不够明确的问题,应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包括解除条件的设定、解除程序的启动、解除决定的作出等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各部门的操作方式一致。

(二)加强权益保障在解除程序中,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这包括在解除程序中充分保障精神病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近日,某医院涉嫌违法倒卖医疗资源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医院通过向患者收取高额费用,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服务。

然而,调查发现,该医院并没有合法获得这些医疗资源,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以高价转手出售给患者。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的质疑。

首先,涉案医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患者求医是出于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而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其应该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的规定提供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然而,该医院违法了医疗服务资源的获取渠道,造成了医疗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和滥用,使得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其次,该案也对医疗服务法律的执行存在疏漏。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机构是对医疗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维护秩序的,尤其是对医疗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价格的监督。

然而,调查发现该医院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制止,也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罚。

这说明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亟需加强。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考。

首先,完善医疗服务执法监督机构的运行机制。

应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监督力度,对医疗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评估。

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频率和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和整治力度,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处罚。

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收费制度。

尽管目前我国已有一定的医疗服务收费规定,但是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仍存在较大问题。

应该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确保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遏制违法倒卖医疗资源行为。

最后,提高患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对患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对于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查重罚。

同时,通过加强患者权益保护教育,提高患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增强维权意识,提高患者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医疗服务执法监督是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强制医疗程序概念

强制医疗程序概念

强制医疗程序概念当人们生病时,一般会主动进行治疗。

然而一些人却不会主动治疗,而且还是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影响到他人。

那么强制医疗程序概念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特别诉讼程序。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1、明确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2、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3、明确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解释》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强制医疗程序指公安机关对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特别诉讼程序。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试题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试题

1.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主要包括对哪些活动的监督?A.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答案)B.民事纠纷的调解C.行政法规的制定D.立法程序的审议2.在刑事执行检察中,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哪些内容?A.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是否合法(答案)B.监狱的建筑安全C.监狱的财务预算D.监狱的伙食质量3.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时,主要关注哪些方面?A.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矫正措施是否合法适当(答案)B.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背景C.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选择D.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交圈子4.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监督什么?A.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答案)B.民事赔偿的执行C.行政罚款的缴纳D.税务稽查的合规性5.在刑事执行检察中,对于强制医疗的执行,检察机关主要监督什么?A.强制医疗决定是否依法作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医疗、监管措施等(答案)B.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质量C.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D.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资质6.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主要审查哪些内容?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羁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答案)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状况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背景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7.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中,对于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答案)B.直接释放被违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C.替代执行机关执行刑罚D.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8.在刑事执行检察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执行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及时审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答案)B.无需反馈,继续执行原决定C.可以选择性地采纳或忽略D.仅在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时予以考虑。

强制医疗:不让“武疯子”成为社会难题

强制医疗:不让“武疯子”成为社会难题

记者调查● 人与事强制医疗:不让“武疯子”成为社会难题文/本刊记者 陈侃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既是维护公共利益不受进一步破坏的一种手段,也是对涉案精神病人的一种保护措施。

因此可以说,通过对涉案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从而确保其通过治疗恢复健康,既是对其本人负责,也是对其家庭、社会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不过,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家属不具备监护条件,甚至还有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法保证当事人得到很好的治疗。

因此,这部分已经有肇事“前科”的精神病患者在今后的生活中很有可能再度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那么,该条款自实施以来,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又是怎样的情况呢?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刘晓,了解了该院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对其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做了一些深入的探讨。

哪些情况下适用强制医疗据了解,自强制医疗程序相关条款实施以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总共受理了6起相关案件,并对其中的4起案件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

刘晓表示,之所以目前办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多,主要还是由于法律对于强制医疗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涉案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才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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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 刑 事强制 医疗 程序将 会成 为今后 检察 机关 履行法 律监 督 职能 的新 领 域 。如刑 诉法 第 2 8 9条赋 予 检察 机关 对强 制 医疗 的决定和 执行 监督 权 ; 人 民检 察规 则第 5 4 5条赋 予检察机 关 对公 安 机关 启动 强制 医疗 程序 法律 监 督权 。 三、 应对 措施
: I I { I } J 占善 ▲ 金 2 0 1 3・ 3 ( 下)
◆ 管理视 野
刑事 强制 医疗程序给检 察机关公诉部 门
带 来 的影 响及其应 对措施
王 贤 则
摘 要 刑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专 门增设 了强制 医疗 程序 , 对 其适 用范 围 、 决定主 体 、 启动程 序 、 审理 程序 、 救 济程序 、 解 除和 制 约机 制 等 问题 进行 了比较全 面 的规 定 。但 还有 一 些 法律规 定 不够 细致和 明确 ,使 得这 一全 新 的特 别程序 给检 察机 关公 诉 部 门带 来不 小的影 响 , 本 文在 分析刑 事 强制 医疗程 序适 用 条件 的基础 上 , 针 对 指定 辩护 、 司法精神 鉴 定 、 法律监 督等 提 出几
从 国家立 法 和司 法解 释文 件层 面看 , 刑诉 法第 3 4条、 2 8 6 条 规 定指 定辩护 , 主 体 是公 安机 关 、 检 察 机关 、 人 民法 院 。 北京 市三 机关 出 台的强制 医疗 实施办 法 , 是 很好 的贯彻 落实 法律、 体现 人权 平 等原 则 、 保 障弱 势群 体合 法权 益 的体现 。该办 法 第四条 规定 , 办理 强制 医疗案 件 时, 涉案 精神病 人 、 被 申请 人或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6 . 1
刑事 诉讼 法修改 设立 了“ 依法 不负 刑事责 任 的精神病 人 的强 制 医疗程 序” ( 以下 简称刑 事 强制 医疗程 序 ) 作 为 四种特 别程 序之 使 强制 医疗措 施纳 入 了法 治轨 道 , 对保 护 精神病 人 自身权益 、 社 会 其他 正 常公 民合 法权 利 、促进 社 会 安定有 序 都具 有重 要 意 义。 刑诉 法 第 2 8 9条规 定 , 人 民检察 院对 强制 医疗 的 决定 和执行 实行 监督 。检 察机 关 , 尤 其是 公诉 部 门 , 在刑 事 强制 医疗 的移送 程序、 申请程 序 、 审 理程序 、 法律援 助 等程序 中, 理所应 当肩 负起 国家诉 讼 和法 律监 督职 能 。
( 一) 指 定 辩 护

适 用条 件 及特 点 根 据 刑诉 法第 2 8 4条规 定 , 适 用 强制医 疗 , 必须 同时具 备 以 下 几个 条 件 : 一 是犯 罪行 为 的暴力 性和 后果 的严 重性 ; 二 是不 负 刑 事责 任 的精 神病 鉴 定的必经 性 ; 三 是有 继续 危害社 会可 能的人 身 危 险性 。 条文规 定这 三个 条件 , 表 明 了立法 者对 强制 医疗 程序 适 用 的审 慎态 度 。 作 为特 别程序 之 一的刑 事强制 医疗程 序 , 概 括起 来具备 以下 特点: 第一, 刑 事强 制 医疗程 序启 动 的“ 三轮 驱动 ” 。即公 安 、 检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机 关和 法 院 。 刑诉 法第 2 8 5条规 定 , 人 民法 院 在审 理案件 过 程 中 发 现被 告 人符合 强 制医 疗条件 的, 可 以作 出强制 医疗 的 决定 ; 对 于 公安 机 关移 送 的或者 在 审查 起诉 过程 中发现 的精 神病 人 符合 强 制医 疗 条件 的, 人 民检 察应 当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强制 医疗 申请 。 第二, 刑事 强制 医疗 程序 没有 程序 意义 上 的救济 手 段 。 根据 刑诉 法 第 2 8 7条规 定 , 被 决定 强制 医疗 的人 、 被 害人 及其 法 定代 理人、 近 亲属 对 强制 医疗 决定不 服 的 , 可 以 向上 一级 法 院 申请复
者 被告 人没有 委 托诉 讼代 理人 的, 人 民检 察 院 、 人 民法 院应 当通 知 法律援 助机 构 指派 律师 为 其提供 法 律帮 助 。 ( 二) 司法精神 鉴定 法谚: 无 救济 则无 权利 。 只有 法律 赋予 公 民更 多救济 手 段和 途径, 才 能使得 有 精神 疾病 的 患者得 到 及时 的治疗 , 假 冒精 神病 人逃 避刑 事 处罚 和“ 被 精神 病 ” 的事 件 得到有 效 的遏 制 。 议。 对犯 罪 的精神病 人进 行 司法精神 医学 鉴定 , 是正确 适用 强制 当前 , 刑事法( 包括 司法 解释 ) 没有 对 司法精 神 鉴定 第三, 庭 审方式 特 殊 。控 辩 审三 方 的构造 不 同于普 通程 序 , 医疗 的前 提 。 有的也 只是概 括式 规定 , 如 高院刑 诉解释 第 5 3 2 诉讼 代 理人 ( 法律 援助 律师 ) 或者 法 定代理 人在 场 目的在 于 通过 主体 作专 门规定 , 人 民检 察规 则 第 5 4 3 条第 1 款 第 4项、 刑 诉法第 1 4 6条 。简 诉讼 的 参与 权最 终 保障被 申请 人 的权 利 。 此外, 刑事 强制 医 疗程 条 、 言之 , 对于 被 申请 人 的司法 精神 鉴 定作 出主 体是 司法机 关 ; 如果 序并 非 必须 开 庭审 理。 被 申请人 及其 法 定监 护人 、 诉 讼代 理 人等 对鉴 定意 见有 异议 的 , 二、 对 检 察机 关的影 响 新 刑诉 法 生效伊始 , 刑事 强制医疗 程序 案件 就正式进 入 检察 那 么需要 检察 机 关作 出批 准 。 笔者 以为 这一做 法需 要完 善 , 原 因在 于: 《 精神 卫 生法》 ( 2 0 1 2 年 1 0月 2 6 通过, 自2 0 1 3年 5月 1日起 施行 ) 的 出台 , 结束了 之前 混乱 的司法 精神 医学 鉴定机 构 的局面 , 形成 了 明确的 鉴定体 2条规 定 , 精 神障碍 患者 对 于医疗 机 构鉴 定有 第一, 刑诉法正式实施后, 公诉部门应当对符合强制医疗程 系 。根据 该法 第 3 可 以原医疗 机构 或者 其他具 有合 法资质 的 医疗机 构提 出 序 的案件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 申请 , 履 行法 律监 督职 责 。 根据 刑 诉法 异 议的 , 对 再 次诊 断结论 有 异议 的 , 可 以 自主委 托依 法取 得执 第 2 8 5 条 的规定 , 对于 公安机 关移 送 的或者 在审 查起 诉过程 中发 再 次诊 断 :

办 理此 类案 件 的经验 。 从实 体 的角度 来看 , 如何 审查 涉案 精 神病 人 是否 实 施 了危害 公共 安 全或 者严 重危 害 公 民人身 安全 的暴 力 行为; 如 何 判断涉 案精 神病 人 是否 有继 续危 害社 会可 能性 等等 。 从 程序 的角度 来看 , 案 件 的办 理期 限, 如 遇有 需补充 证据 的情 况 , 应 如何 延 展期 限 ,公安 机 关补 充证 据 的办 案期 限是 否也 应 该规 定: 鉴定程 序 是否适用 刑 诉法 第二章 第七节 关于 鉴定 的相关 规定 等等。
点应 对措 施 。
关键 词
刑 事强制 医疗
适 用 条件
救 济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9 5 . 0 2
作者 简 介 : 王 贤 则, 北 京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一处 干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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