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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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岩土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12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
施,将被测 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序号 13~1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 容,并应结合建筑 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
1.0.4 工程勘测所使用的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国家计
20 量法的规定定期检 定;对所使用的专业应用软件,应经过

鉴定或验证。
12.1.1 拟建线路经过对线路塔位安全有影响的岩溶强烈发
21 育区时,应进行岩 溶专项勘察。

12.2.1 拟建线路路径上或其附近存在对线路塔位安全有
22 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滑坡专项勘察。

管路应畅通完好。
4.8.4 升降系统必须灵活自如、钢丝绳应无破损,钢丝绳
49 的长度和直径应符 合机械出厂说明书要求,钢丝绳与提引

器连接处必须牢固口。
50 4.8.5 使用电力的设备,必须保证其接线正确。

51 4.8.6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4.8.9 钻机试车应先在空载状态下进行,对回转、升降、
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
13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
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是完善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提,是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强制性条文不可冒犯,当地方法规与国标抵触时,自行失效。

★强制性条文是行政监督的条令,是行政罚款的依据。

★违反强制性条文每一条的市场代价是(单位)10~30万元、个人责任人占5%的行政罚款,也是单位声誉的严重损害……专业资料专业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自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总则要求1条(1.0.3),对详勘要求4条(4.1.11、4.1.17、4.1.18、4.1.20),对水文地质勘察要求2条(基坑工程4.8.5、7.2.2),对桩基础要求1条(4.9.1),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要求七条(5.1.1、5.2.1、5.3.1、5.4.1、5.7.2、5.7.8、5.7.10),对成果报告的要求1条(14.3.3)。

2、强制性条文十六条部分内容解析:①总则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专业资料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即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之原则。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即接受项目,签了合同才能勘察;有了方案、平面图才可详勘,否则只能初勘,或按方格网施工以满足详勘。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这项工作一般应在初勘阶段完成。

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专业资料结论正确是起码要求。

提出的基础形式,变形要求应通过提供的承载力与以满足;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应是可行的,应能反映出岩土工程师的基本素质。

②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强调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评价,不能仅对专业资料场地评价完事。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强制性条文详解

强制性条文详解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详解(李152********QQ2351365105)1、篇首问候大家好,一些业主将去年的部分“不送审”报告送审,其中触犯了一些强条,被审图单位通报,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单位的一些管理缺失问题。

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是希望通过交流,大家能够加深对规范强规的认识。

2、对承包人的一些要求(1)正确认识、端正态度为了工程质量,大家都应谦虚好学、积极提高。

有些承包人认为:你要进行质量管理,我有业务就不拿到你们单位来了。

其实这种想法是很差劲的。

某些承包人只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审核人员要求他们将打印好的报告重新修改打印,因为需要重新花费时间和打印费用,让他们的勘察利润变低,他们会感觉恼火,污蔑审核人员故意刁难他们,并认为有些规范强条以前的专家也没提到过、可以不遵守。

这种想法是很危险的。

随着国家发展,国家对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勘察工作违反强规罚款10~30万元,若工程同时出现质量问题,需对单位进行降级或吊销资质处理。

所以,我们要求技术人员端正态度,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还要重视勘察报告的质量。

(2)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终身责任,除经济赔偿可督促承包人承担之外,对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的处罚等,可能关系项目负责人的职业前途。

所以,我们要求如承包人具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应将社保关系转移到博翔公司,自己承担项目负责人。

如承包人不具备上述资格,由单位指派项目负责人或由承包人自己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格且社保关系在博翔公司),承包人从勘察工作开始到后期服务,均需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我们不仅要求承包人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全面管理,同时也要求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益。

(3)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现场资料来体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版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强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强条
4
7 地下水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此款取消)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5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3
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岩溶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滑坡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岩土工程勘察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强制性条文

1 总侧1.0.1 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工程监督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工程勘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策划、实施,勘察成果应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2 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情况和危害程度;3应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4 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5 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6 应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2.0.2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2.0.3 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0.4 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

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3 勘察要求3.1 勘察纲要3.1.1 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

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2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4 执行的技术标准;5 选用的勘探方法;6 勘察工作布置;7 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10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11 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强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强条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3
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岩溶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滑坡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危岩和崩塌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序号
章节
强制性条款
1
1总则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建设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岩土工程勘探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迫性条则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以前,一定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尽勘探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尽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论,并对地基种类、基础形式、地基办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以下工作: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所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色、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同意变形等资料;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种类、成因、散布、散布范围、发展趋向和危害程度,提出整顿方案的建议;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种类、深度、散布、工程特征,剖析和评论地基的稳固性、平均性和承载力;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供给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展望建筑物的变形特征;查明埋藏的河流、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供给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1在季节性冻土区,供给场所的标准冻结深度;判断水和土对建筑资料的腐化性;详尽勘探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部署,应知足对地基平均性评论的要求,且不该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合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起码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尽勘探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切合以下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该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自柱基不该小于倍,且不该小于5m;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出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固散布的地层;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可以知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知足抗拔承载力评论的要求;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脆弱下卧层时,应适合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固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合调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全面完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全面完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全面完整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21年版)强制性条文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强条

《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强条

《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TS133-1-2010)1总则1.0.3港口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勘察工作布置5.1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5.1.2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进行初步评价,满足主体工程的方案设计需要。

5.1.5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作出基本评价,满足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需要。

5.2.8勘探点中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得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取原状土孔数不得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其余勘探点为原位测试孔;5.3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5.3.3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3.3.2勘探点的位置、数量和深度应根据工程类型、建筑物特点、基础类型、荷载情况和岩土性质,结合所需查明的问题综合确定。

取原状土孔的数量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为勘探点总数的1/6~1/3。

7专项勘察7.1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勘察7.1.2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⑵划分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7.1.4场地地震液化和震陷的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7.1.4.1场地地震液化的判别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的有关规定。

经初判为可液化土层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的实测试验击数作进一步判别。

7.1.4.2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自地面到深度20m范围内进行。

为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孔不应少于3个,可结合港口工程勘察的钻孔进行。

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的深度。

勘探孔内标准贯入试验点间距应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应不少于6个。

7.1.4.3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港口工程水工建筑场地的抗液化指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有关规定;其他建筑场地各孔的液化指数和场地液化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secret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secret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2006年11月目录1 工程建设建筑技术制约机制概况 ............................................. - 1 -2 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内涵,做好技术控制 ..................................... - 2 -2.1 基本规定............................................................ - 3 -2.1.1 1.0.3条文..................................................... - 3 -2.1.2 14.3.3条文.................................................... - 5 -2.2 一般场地和地基 .................................................. - 7 -2.2.1 4.1.11条文.................................................... - 7 -2.2.2 4.1.17条文.................................................... - 9 -2.2.3 4.1.18条文.................................................... - 9 -2.2.4 4.1.20条文................................................... - 10 -2.2.5 4.8.5条文.................................................... - 11 -2.2.6 4.9.1条文.................................................... - 12 -2.2.7 7.2.2条文.................................................... - 13 -2.3 特殊场地和地基 ................................................. - 14 -2.3.1 5.1.1条文.................................................... - 14 -2.3.2 5.2.1条文.................................................... - 15 -2.3.3 5.3.1条文.................................................... - 16 -2.3.4 5.4.1条文.................................................... - 16 -2.3.5 5.7.2条文.................................................... - 17 -2.3.6 5.7.8条文.................................................... - 18 -2.3.7 5.7.10条文................................................... - 18 -3 结束语.................................................................. - 19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1 工程建设建筑技术制约机制概况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不但要有完善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而且还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技术制约机制。

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条相关的报告评价内容补充及强调

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条相关的报告评价内容补充及强调

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条相关的报告评价内容补充及强调以下内容根据目前建设厅抽查及审图公司审查意见整理,均针对强条进行的报告内容补充,勘察成果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就算有些场地中不存在这些岩土工程问题,报告中也要有文字说明,请各项目部在编制成果报告时注意强条内容的评价。

1.平面图要附有坐标、地形(地物)及拟建建筑物位置。

2.工程概况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明确场地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重要)、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有无地下室及层数、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可分建筑物列表展示。

3.原报告中“不良地质作用”章节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及不利埋藏物”。

内容中要明确场地及周边是否有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不利埋藏物,无论有无都要在文字中说明。

若有,要评价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整治方案建议。

对于不利埋藏物(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要查明其分布、埋深以及评价其对场地及地基的影响。

4.场地地基基础评价中单独分一章节评价“地基均匀性”。

5.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中,要评价地下水的变化幅度。

6.报告中桩基评价一定要体现以下内容,其他内容详见4.9.1节强条:a.基岩做持力层,报告中要评价基岩的:岩性、构造、岩层面变化、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b.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没有也要说明。

c.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影响。

d.可液化土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具体如何评价参考第四次质量例会中梁总的视频解说。

e.成桩可能性评价。

7.场地内或周边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报告中要定性评价其特征、稳定性以及对场地影响,另一定要建议“进行专门勘察”,也是强条。

8.地震效应评价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报告中要提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专门研究。

对岩土勘察规范强制条文的理解

对岩土勘察规范强制条文的理解

对岩土勘察规范强制条文的理解【摘要】岩土工程勘察是建设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勘察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对规范强制重要条文的要求进行全面理解,是每个勘察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要求,它关系到勘察成果的质量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强制性条文;原位测试0.序言地基土是一个非匀质体,在自然界形成过程其性质无论在水平方向上还是在垂直方向都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在勘察过程中如何通过选取一定数量的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来对其正确评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其规定的内涵是我们每个岩土工作的首要任务1.对岩土勘察规范部分强制条文要求及理解(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4.1.20规定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将合下别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掏、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 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士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对上述要求的理解:①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作为最低限度。

取土钻孔和原位测试孔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孔,非鉴别孔,原位测试包含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试验和动力触探试验。

②第2款中的原位测试包含指标准贯人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鼓、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结记录的静力触探和功力触探试验。

应满足每层原状土试样原位测试(如标准贯人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或每个相同方法的原位测试(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试验和动力触探试验)数为3个孔。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版)(36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版)(36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年版)强制性条文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技术指导文件的建议。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个。

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要求: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倍,且不应小于。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在上述要求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强制性条文(地质勘察)

强制性条文(地质勘察)

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1.1基本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 拟建工程概况;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2 一般场地和地基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法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滨、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动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一个控制性勘探点。

1E4320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航)

1E4320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航)

1E4320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E4320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相关规定1E4320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有关海水环境对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海水环境对混凝土水灰比最大允许值的规定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96)海水环境对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要求、海水环境对混凝土的水灰比最大允许值的要求3.3.5、3.3.16条。

一、海水环境对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要求3.3.5海水环境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1E432011-1的规定。

海水环境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1E432011-1┌───────┬───┬───┬─────┬───┐│建筑物所在地区│大气区│浪溅区│水位变动区│水下区│├───────┼───┼───┼─────┼───┤│北方│50│50│50│30│├───────┼───┼───┼─────┼───┤│南方│50│65│50│30│└───────┴───┴───┴─────┴───┘注:(1)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系指主筋表面与混凝土表面的最小距离;(2)表中数值系箍筋直径为6mm时主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当箍筋直径超过6mm时,保护层厚度应按表中规定增加5mm;(3)位于浪溅区的码头面板、桩等细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南、北方一律取用50mm;(4)南方指历年最冷月月平均气温高于0℃的地区。

二、海水环境对混凝土水灰比最大允许值的要求3.3.16按耐久性要求,海水环境混凝土水灰比最大允许值应满足表1E432011-2的规定。

1E432012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抛石基床的规定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对抛石基床的要求3.1.3,3.1.7,3.1.10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汇集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汇集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汇集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21年版)强制性条文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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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TS133-1-2010)
1总则
1.0.3港口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勘察工作布置
5.1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5.1.2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进行初步评价,满足主体工程的方案设计需要。

5.1.5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作出基本评价,满足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需要。

5.2.8勘探点中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得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取原状土孔数不得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其余勘探点为原位测试孔;
5.3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
5.3.3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2勘探点的位置、数量和深度应根据工程类型、建筑物特点、基础类型、荷载情况和岩土性质,结合所需查明的问题综合确定。

取原状土孔的数量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为勘探点总数的1/6~1/3。

7专项勘察
7.1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勘察
7.1.2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⑵划分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
7.1.4场地地震液化和震陷的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场地地震液化的判别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的有关规定。

经初判为可液化土层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的实测试验击数作进一步判别。

7.1.4.2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自地面到深度20m范围内进行。

为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孔不应少于3个,可结合港口工程勘察的钻孔进行。


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的深度。

勘探孔内标准贯入试验点间距应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应不少于6个。

7.1.4.3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港口工程水工建筑场地的抗液化指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有关规定;其他建筑场地各孔的液化指数和场地液化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7.2桩基工程勘察
7.2.1桩基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查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质构造及不良地质作用,查明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及对桩基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⑵查明岩土层性质、分布规律、形成时代、成因类型及物理力学性质,对拟作为持力层的岩土层面要查明其起伏变化和基岩风化程度、埋藏条件;
⑶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判定地下水及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⑷查明岸坡形态、冲淤变化及稳定性,查明掩埋的故河道、沟、塘的分布;
⑸查明场区内可能影响沉桩、成桩的岩土层和水下管道等建筑物的设施及分布;
⑹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设计参数,推荐桩基形式及桩基持力层;
⑺评价沉桩、成桩可行性,提出设计及施工中需注意的问题及建议,分析桩基施工对环境及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7.2.2 ⑸在岩溶和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深度进入设计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小于5m,遇溶洞、破碎带需穿过并进入完整岩层,进入深度满足上述勘探深度要求。

7.6地基处理勘察
7.6.1地基处理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征参数和地下水资料;
⑵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7.8滑坡勘察
7.8.1滑坡勘察的主要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查明滑坡类型及要素,重点查明滑坡体、滑带和滑床的结构特征,查清滑带的基本性状和物理力学特征;
⑵查明滑坡范围、性质、地质背景及其危害程度;
⑶分析滑坡成因,查明滑坡稳定性影响因素,评价滑坡稳定性,预测其发展趋势;
⑷提出滑坡防治对策和建议。

9 勘探
9.1.2勘探工作应防止对地下水下管线、工程设施、文物、自然环境和水资源的破坏。

9.2钻探与取样
9.2.1.6钻探记录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钻孔记录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承担,钻孔记录需详实、书写清楚、数据准确,按钻进回次逐项填写,严禁事后追记;水域钻孔要及时记录同步测量的水尺读数和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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