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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发[2016]21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政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株洲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合管理职能、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加快完成职能、机构、人员和基金的整体划转,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服务更加高效。

二、整合工作内容及时限
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工作。

(一)整合职能
1. 整合行政管理职能。

将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能整合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整合经办职能。

将市、县市区新农合经办职责划转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整合机构设置
1. 市卫生计生委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责划转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职责。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转至市医疗保险处。

2.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责划转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
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要在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成立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编制配备由县市区本部和派驻乡镇专职审核人员两部分组成: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本部配备的编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从原有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机构编制中划转,并不得突破原有机构编制总量;各乡镇配备专职审核员编制1名(从原新农合专职审核员编制中划转解决),作为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派驻乡镇的专职审核员。

3. 乡镇(街道)可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站,也可与其他站所综合设置,实行县乡(街道)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体制。

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除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派驻的专职审核人员以外,乡镇(街道)可在核定的事业编制内调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

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除按规定划转外,若有空余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需要,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选调或公开招录,医疗专业人才可从医疗卫生机构选调。

(三)整合政策制度
1. 统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2. 统一筹资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湘政发〔2016〕14号文件要求,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

2017年以后年度缴费标准按省里的筹资政策予以调整执行。

有条件的乡镇
(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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