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民诉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情形的记忆口诀
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
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
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
终结执行情形
口诀:羊因身困瓮亡
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
对应法条
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
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
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
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
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
对应法条
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
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
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
哪些情形法院可终结或中止执行
答 :首 先 ,你 们 二 轮 承包 时 由村 民小组 会议 决定 的土地 承包 方 案是 有 效 的 ,村 民在二 轮 承包 时分 得 的土 地
答 :用人 单 位加 大 工 作 量而 且 违 反合 同约定 未 足额 支付 劳 动报 酬 ,劳 动者 可以解 除 劳动 合 同 。根 据 劳动 合 同法规 定 ,除 劳动 者违 反服 务期 约 定 和劳 动者违 反竞 业 限制 的情 形 外 ,用 人 单位 不得 与劳 动 者约 定 由劳动 者 承
担 违 约金 。 因此 ,劳动 合 同 中约定 的 提 前 辞 职要 承担 违 约 金 的 约定 无 效 , 你 不需 要 支付 违约 金 ,而且 根 据
受法 律 保护 ,其 重要 凭 证是 你 们手 中 所 持的 土地 承包 合 同 。根 据 《 土地 承 包法》 规定 ,二 轮 承包 时 ,村 委会 作 为发 包 方按 商议 后 决定 的 承包 方案 将
终结 执 行是 指 在 执行 过 程 中 ,由 于 出现 某些 特殊 情 况 ,使 执 行工 作无 法继续 ,因此法 院裁 定终结 执行程 序。
《 民事 诉讼 法》 第二 百 三十 三条 规定 。
妈妈 : “ 要是 你用肥皂好好地洗 洗脖子 的话 ,我就允许你 下午和我们 一起去公 园里玩 ! ' ’ 孩子 : “ 可要是下起雨来你们 决定哪 儿也不去的话 ,我不就 白洗得这 t干净地果在 家里?那 / ,
情 况 下 ,由于 出 现特 殊 情 况 ,法 院裁 定 问 :5 - ,王 某 向我 弟 弟 借 款 1 #前 0 万元 ,后 来 我 弟 弟 多 次 向他 追 讨 ,对 方 总是 找 出各 种 借 口不 予 归还 。我 弟 弟 气
不过 ,到 他 经 营 的 商铺 强行 从 其 柜 台 内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政机关强制执⾏程序中⽌执⾏中⽌执⾏与强制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强制执⾏是诉讼的最后⼀步,是⼀种强制性的⾏为,⽽中⽌执⾏则是因为某些原因⽽提出暂停执⾏的⼀种⽅式。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政机关强制执⾏程序中⽌执⾏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机关强制执⾏程序中⽌执⾏(⼀)执⾏中⽌根据《⾏政强制法》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引起中⽌执⾏的法定情形主要有4种:1.当事⼈履⾏⾏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履⾏能⼒的。
具体包括4种情形:第⼀,发⽣当事⼈⽆法预见、⽆法预防、⽆法避免和⽆法控制的不可抗⼒事件,如海啸、地震等⾃然灾害,导致当事⼈不能如期履⾏义务;第⼆,当事⼈经济或者⽣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活以外,⽆⼒履⾏⾦钱给付等义务;第三,当事⼈由于突发疫病等⾝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义务;第四,其他原因。
2.第三⼈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第三⼈是指当事⼈以外的,法律上利益或者权利受到强制执⾏影响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物权或者债权,如第三⼈对执⾏标的主张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以及因租赁关系⽽享有使⽤权等。
此种情况下,执⾏标的是有争议的标的,需要确定权属后才能执⾏;如果第三⼈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执⾏。
这是基于保护第三⼈利益的⾓度作出的规定。
3.执⾏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执⾏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强制执⾏应当坚持⽐例原则,应采取最⼩损害的⽅式实现⾏政管理⽬的。
当某些⾏政强制执⾏可能会给当事⼈的权益造成⽆法弥补的损失,⽽中⽌执⾏⼜对公共利益⽆害,那么⾏政机关应当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中⽌执⾏的决定。
4.⾏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执⾏的其他情形。
例如⾏政机关发现据以执⾏的⾏政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需要⽴即中⽌执⾏,待查明情况后再作决定。
例如强制执⾏可能导致被执⾏⼈过激⾏为,如⾃杀或暴⼒对抗的,为避免悲剧发⽣,⾏政机关也应当中⽌执⾏。
⼀般情况下,强制执⾏以实现⾏政管理⽬的为终点,不能随意停⽌或者中途放弃。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中止执行是指过程中,应出现某些情况,而导致程序暂时中止,等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应出现某些情况,而导致程序无法进行,程序终结。
那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1、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容易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适用产生误解,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还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是案件执行的完全结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消灭。
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2007年修改的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这就是强制执行法定的条件。
二、催告及其效力《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强制执行的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五、强制执行的中止《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中停止执行的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就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诉至人民法院后,行政主体发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如果执行下去,既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能导致行政赔偿,因而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在实践中,一般是行政主体自行停止,不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裁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原告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停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行政主体必须停止执行。
如行政主体不停止执行,相对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案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如果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
二、作出停止执行的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机关是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
行政主体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自行停止执行,基于两种情况:一是自己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是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动人申请停止执行符合条件;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而行政主体不停止执行,相对人申请停止执行合法的。
除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停止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裁定停止执行的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程序,一是原告提出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前提条件。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中止和终结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概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两个概念常常会被使用到。
执行中止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双方暂停了合同的履行;而执行终止则是指合同的履行结束了。
一、执行中止1.定义执行中止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双方某种原因,暂停合同的履行。
2.执行中止的种类1) 自然灾害:如果合同履行的场所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会被中止。
2) 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有些合同中会存在一些特殊条款,这些条款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以被中止。
3)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以被中止,比如说当合同中存在不当条款,或者是合同的履行会违反法律规定时。
4) 双方协商:当双方出现纠纷,需要协商解决,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中止合同的履行时,合同的履行就会被中止。
3.执行中止的效果在执行中止的期间,合同的履行被中止。
双方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执行中止结束后,合同的履行可以继续进行。
4.执行中止的注意事项在执行中止的期间,双方应该保持沟通,查明中止的原因,并尽力解决问题,以能够让合同的履行得以继续。
二、执行终止1.定义执行终止是指合同的履行结束了。
2.执行终止的种类1) 合同期满:一些合同有期限限制,当合同期限到达时,合同的履行就会终止。
2) 双方协商:当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的履行时,合同就会终止。
3) 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合同中可能有一些特殊约定,比如说当某些条件达成时,合同就会自动终止。
4) 合同的违约情况: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的履行。
5) 法律制度规定: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会被终止。
3.执行终止的效果在执行终止的期间,合同的履行结束了。
当合同的履行结束后,双方不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4.执行终止的注意事项在执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该清算合同履行中的财务问题,并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与终结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与终结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中,中止和终结诉讼程序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中止诉讼程序意味着案件的审理暂时停止,而终结诉讼程序则表示案件的审理最终结束。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中止与终结诉讼程序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程序中止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案件的审理被临时暂停,尚未做出最终裁决。
中止诉讼程序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中止情形。
1.1 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当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会对其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时,可以申请中止诉讼程序。
此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法定的中止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受理机关或者法院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可以中止诉讼程序,并将案件转由上级行政机关复核,这是一种法定的中止情形。
1.3 特殊情形中止除了以上两种情况,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中止诉讼程序,比如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权等情况,都可以导致案件的中止。
二、行政诉讼中的终结程序终结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过一系列审理程序和法庭裁决后,案件得出最终结果,不再进行进一步审理的过程。
行政诉讼中的终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撤诉或放弃继续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自愿撤回起诉或者放弃继续诉讼,这时案件即告终结。
当然,在行政诉讼中,撤诉或放弃继续诉讼的前提是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双方争议的案件在经过一系列的庭审、证据调查和辩论之后,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即终结诉讼程序。
2.3 案件被移送或上报行政诉讼中,如果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或者案件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当地行政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或上报给上级行政机关,这也会导致案件的终结。
三、中止与终结诉讼程序的效果与影响中止诉讼程序的效果是案件的审理被暂时停止,此时双方当事人不需要继续参与诉讼程序。
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申请终结本次执⾏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申请终结本次执⾏顾名思义也就是说在进⾏判决执⾏的时候因为⼀些其他的原因需要中⽌执⾏的情况,那么法律对于申请终结本次执⾏的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申请终结本次执⾏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需要写⼀份终结执⾏申请书提交到法院进⾏终结。
在执⾏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作⽆法继续进⾏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时,即应停⽌执⾏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终结。
执⾏终结是结束执⾏的⼀种⽅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终结。
执⾏终结是结束执⾏的⼀种⽅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程序,⽽是因发⽣特殊情况⽽⽆法或者⽆需执⾏,不得不结束执⾏。
《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执⾏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申请⼈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
(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第⼆百五⼗⼋条中⽌和终结裁定的⽣效
中⽌和终结执⾏的裁定,送达当事⼈后⽴即⽣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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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这是一种裁定形式,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中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裁定书可以被用于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停止执行裁判文书的效力。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请求撤销执行案件之后。
中止执行的裁定通常包括被执行人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后作出的一项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提供了一些理由或证据,表明他们有合理的依据来请求中止执行裁定。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中止执行。
这项裁定对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暂时停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特定的情况作出的一项决定,停止执行裁判文书。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情况下。
被执行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义务,法院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基于证据确定终结执行的决定。
这项裁定对于被执行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原本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不再受到限制。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的裁定书具体格式有严格的规定。
一份典型的裁定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裁定书标题、案件的基本信息、出庭人员名单、审理过程的简要说明、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请、法院的裁定意见和法律依据等。
裁定书的撰写要求准确而简明,通篇流畅而叙述清晰,以便于被执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理解。
在编写裁定书时,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裁定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裁定书的格式和排版也需要整洁美观,以便于阅读和理解。
语句的使用要通顺,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措辞,以保持裁定书的易读性。
裁定书的中止或终结执行对于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它是法院对裁判文书执行过程的重要监督,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审慎地考虑各方面利益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定。
总之,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的使用对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关于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法考知识—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法考知识—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一、暂缓执行:一般不超过3个月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
2.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
上级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3.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受托法院将相关情形函告委托法院的同时,应当暂缓执行。
二、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达到破产条件的。
6.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5)法院裁定对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判文书再审的。
7.债权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区分】执行中止与暂缓执行(1)阻却事由不同。
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的事由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暂缓执行的事由主观性较强,执行法院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而中止执行的事由更加客观,一旦出现,法院都应当裁定中止。
(2)效力不同。
暂缓执行只是暂时停止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并未中断,而执行中止是整个执行程序的中断。
(3)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间一般是明确具体的,能够在决定暂缓执行的同时,确定恢复执行的时间;中止执行的期间往往无法确定,甚至可能最终转变为执行终结。
三、执行终结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广东法院关于中止终结执行规定
广东法院关于中止终结执行规定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法院出台了关于中止、终结执行的规定。
下面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止执行的情况1.申请中止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执行标的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有争议,无法确认具体数额时,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在宣判或者裁定生效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待标的确认后再继续执行。
(2)争议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的情况: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有争议,认为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时,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在审查争议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后,对于存在违法情况的执行程序,法院会中止执行。
(3)申请执行异议的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在审查异议的合法性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法院会中止执行。
2.中止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后,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对于中止执行的裁定,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3.中止执行的期限:中止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中止执行期间,法院会进行核实和查明有关问题。
如果中止期限内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法院可以终止中止执行。
二、终结执行的情况1.申请终结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终结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执行标的已经全部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已经按照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义务,可以申请终结执行。
在申请终结执行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根据广东法院的规定,执行案件中出现严重违法、不适用执行程序的情况,或者执行时发生情况相同时,可以申请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对于终结执行的裁定,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3.终结执行的效力:终结执行的裁定生效后,原本的执行程序即告终结。
民事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停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情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程序,待特定情形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事停止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停止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可抗力;(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有困难;(4)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不可抗力;(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有困难;(四)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三、民事停止执行的情形及程序1.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1)情形: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2)程序: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条件的,裁定中止执行。
2. 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特定情形(1)情形: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履行义务确有困难或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2)程序:①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
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裁定中止执行。
③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中止执行申请。
3. 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1)情形:执行过程中出现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中⽌和执⾏终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特殊情况出现的概率是⾮常⼤的,所以我们需要执⾏中⽌程序,等特殊情况消失在继续执⾏。
⽽如果这些特殊情况使执⾏程序不能再继续下去的话,我们就需要采取执⾏终结。
那执⾏中⽌和执⾏终结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效⼒⼜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执⾏中⽌和执⾏终结执⾏中⽌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在民事离婚案件执⾏中,存在执⾏中⽌的情形,如实践中,被执⾏⼈下落不明,或者被执⾏⼈在短期内⽆偿付能⼒,⽆法⽀付孩⼦的抚养费⽤,那么就会引起执⾏程序的中⽌。
执⾏终结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执⾏中⽌的效⼒⼈民法院决定中⽌的,应当制作中⽌执⾏裁定书,⼀经送到便产⽣效⼒,法院就会停⽌执⾏,但执⾏当事⼈以及其他执⾏参与⼈均不得改变执⾏财产的事实状态。
即申请⼈不得擅⾃执⾏,被执⾏⼈不得擅⾃处分等。
执⾏终结的法律效⼒终结执⾏应当有执⾏法官出具书⾯意见,报院长审批后,作出终结执⾏的书⾯裁定,裁定⼀经送达就⽴即产⽣法律效⼒,执⾏程序就此结束,以后不再恢复。
在离婚案件执⾏中,如果履⾏义务的⼀⽅当事⼈死亡或者丧失⾏为能⼒⽆⽣活来源,被执⾏⼈⽆法履⾏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那么此案件只能终结执⾏。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一、终结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掌握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条件和程序的通知-苏高法[1994]9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掌握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掌握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条件和程序的通知(苏高法[1994]95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5条和第236条的规定,现对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供各地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民诉法23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一)被执行人系法人,因经营性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其资产又不宜处理的;(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在一年以上,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四)被执行人系公民,因特殊情由生活困难,其收入仅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需求的;(五)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作出再审决定的;(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复查,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的;(七)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八)两个以上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相互矛盾,需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变更的;二、关于中止程序(一)需要中止执行程序的案件由执行员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合议庭讨论。
合议须制作合议笔录。
(二)合议庭合议后,应将合议意见及执行卷宗一并报院长审批;(三)决定中止执行程序的,应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四)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立即生效。
(五)中止执行程序的案件满六个月以上,权利人仍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经查确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作为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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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中止执行可以分为立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实践做法的适用情形三类不同的情况。
(一)现行法律依据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4(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2.1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2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二)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三)适用中止执行情况分析1、关于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按执行和解处理;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法院提存后结案。
2、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
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关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案件存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同时不少执行人员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为了减少积案,随便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为由中止执行。
有些在没有认真查证情况下,就按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
某法院1999年、2000年的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率为91.4%,但所结案件中止执行占了42.2%,这还不包括和解案、委托执行案等非实际执结的案件,真正能够执结的比率仅30%左右①。
为防止随意中止执行,必须严格查证,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具体执行中应注意:⑴用尽可执行的措施。
仔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和债权等,同时将执行过程记录在卷宗笔录中。
没有用尽执行手段,不能认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
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确未发现财产可以执行的,征求和记录申请执行人意见。
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指定期限内,仍没有发现执行线索的,才能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理。
⑶认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须组成合议庭审查评议。
合议庭应审查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是否已经作了充分调查,是否已经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
只有经过合议庭评议,才可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4、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
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法院。
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
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102条作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五种情形(上述第5至9种情形),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处理,为该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因此,“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必须符合《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才可以适用。
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应该严格执行,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中止执行的理由。
二、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③。
<br />(一)现行法律依据<br />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br />1、《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规定》第105条;<br />3、《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5条第3项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
<br />(二)终结执行归结为下几种情形:<br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br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br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
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择。
<br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
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
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
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br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
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br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br />7、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本条规定涉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情形与涉及破产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是有差别的。
中止执行的条件只要求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两种结果,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
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案件可以恢复执行。
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已经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法院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再恢复执行了,这就应当作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
<br />8、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法人终止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的,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遗留财产执行后仍未清偿全部债务的,也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④<br />(三)适用终结执行时,值得探讨的问题。
<br />由于现行法律对终结执行的情形规定的范围较少,导致在执行实践中,大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因不能终结执行而列为未结案件,而实际上,这些案件已无再执行的可能。
为此,我们可以探索更多情况下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果断地终结一些无法执行的案子。
如果只是将一些无法执行的案件作中止执行处理,则会积压大量案件,导致这些案件无限期地处于未结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