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Dsskw101号令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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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 录A分部 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 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 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分部总则B分部体检合格证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罚则H分部附则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来自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可证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体 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11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6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E章 法律责任
第67.55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57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67.59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61条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27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0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45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ICAO缔约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 籍驾驶员,在我国申请参加飞行运行不足120日的,可以 申请取得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 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d)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有效体检合格 证和有效认可证书。
要点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二)CCAR-67FS-R2 基本结构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四)CCAR-67FS-R2 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CCAR-67FS-R2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什么组织修订? CCAR-67FS-R2 修订原则
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 2012年8月1日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
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中国民用航
空局制定的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民用航空人员医学体
检制度,以保障航空器安全。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获
得民用航空职业资格必须依法参加医学体检,只有经过检查合格的人
员才可以发放合格证,以证明其达到了职业资格规定的医学标准。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还对合格证的发放进行了规定。

对于有临床诊断情况的人员,发放有
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登记在册及水上飞行员及航空器保养工、临时工,发放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医学质量体检项目未检出异常发现的
人员,发放民用航空合格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使用民用航空合格证的人员,按有效期内正常职业活动不再进行
医学体检,除非出现有损于职业健康的临床发现。

在合格证有效期快
到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凭着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共40页文档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共40页文档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条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5年1月15日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20
【摘要】2016年第21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A章
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8页(P26-33)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空中交通管制员;合格证;管理;运输部;
飞行安全;履行职责;身体状况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V355
【相关文献】
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管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初步构想 [J], 田桂英
2.论航空人员体检与体检合格证信息化管理 [J], 柯善华;李琦;詹学青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改革分析 [J], 白建坤;罗亮生;何艳斌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J],
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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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附:修正本页面功能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5号发布日期:2004-7-12执行日期:2004-8-12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四、第67.27条修改为:“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修正)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 〔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 〔费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1)Ⅰ级体检合格证;(2)Ⅱ级体检合格证;(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临时体检合格证〕(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

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1)合格;(2)暂时不合格;(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 〔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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