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
2015年安徽省人身损害各行业误工费赔偿标准依据如下
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城镇居民收入:24839元,消费支出:16107元;
2、农村居民收入:9916元,消费支出:7981元
行业2014年日工资名义增长率
合计
50894139.4
元 6.5
农、林、牧、渔业27185
74.5元/
天11.9
采矿业69636 -1.8 制造业48259 9.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7120
6.6
建筑业47632 130.5元/ 6.6 批发和零售业41863 6.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271 6.4 住宿和餐饮业29652 3.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2501
16.3
金融业72215 9.5 房地产业50362 7.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0853 -0.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3084 3.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5989 10.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091 104.4元 2.7
教育48487 5.0 卫生和社会工作54468 7.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211 3.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9012
6.2
注:丧葬费25447元,护理费104.4元/天.。
误工费139.4元/天。
芜湖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52578元/年,月4882元,日144元。
2015年山东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5年山东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基本赔偿费用:(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2015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指数: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⒋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015年劳动赔偿方法
2015年劳动赔偿方法(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劳动赔偿的基本规定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三、工伤赔偿标准四、拖欠工资的赔偿方式五、劳动合同终止的赔偿规定六、辞退孕妇的赔偿金计算七、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八、劳动者辞职赔偿的新规定正文(篇1)2015 年劳动赔偿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赔偿的基本规定根据《2015 年新劳动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者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不满 12 个月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奖金、补贴、加班费等。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员工有权拒绝随迁工厂,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根据员工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工伤赔偿标准1.五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拖欠工资的赔偿方式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赔偿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不同赔偿也不同。
如果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支付赔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 2 个月工资。
六、辞退孕妇的赔偿金计算根据《2015 年新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孕妇。
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而规划外怀孕的孕妇是否也享受此项政策,还需由当地的政府劳动部门裁定。
七、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不满 12 个月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奖金、补贴、加班费等。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增长8.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增长9.9%。
因此,xx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二、山东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三、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四、山东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工程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归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xx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11-27 20:29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15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根据山东省统计信息网发布的《201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64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伤残鉴定费12、康复费。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来源:胡见荣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浏览:31999 次生命损害赔偿健康损害赔偿身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指南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 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2015-11-20实施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8——20152015-11-20发布SF/Z JD0103008——2015目 次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3)5颅脑损伤 (3)6眼部损伤 (5)7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5)8胸部损伤 (7)9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7)10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9)11脊柱与脊髓及神经损伤 (10)12体表损伤 (13)附录A (14)附录B (15)SF/Z JD0103008——2015前言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康复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评定提供依据。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为推荐性附录,附录B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旭、王岩、常林、张军卫、朱广友、杜雁、宁锦、范利华、张凤芹、郭兆明、杨英恺、杨天潼、于丽丽、项剑、郭微、金姬善,马军、白松、刘会、傅博。
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13461-2008组件式小腿假肢GB/T14191.1-2009/ISO8549-1:1989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8027-2008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18375.8-2004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8部分:检验报告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21665-2008/ISO15621:1999,IDT尿吸收辅助器具评价的一般指南GB/T21665-2008/ISO16021:2000尿吸收辅助器具从使用者和护理者的角度评价一次性成人失禁用尿吸收辅助器具的基本原则GB/T24432-2009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MZ002-1993自身力源上肢假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
其他伤残II-V级(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Ai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对该公式的理解:如伤残有多处,假设有三处,一处为七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还有一处为九级伤残,则七级伤残为H=40%,还有两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A1+A2。
如有四处伤残,假设一处为六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一处为九级伤残,还有一处为十级伤残,则H为50% ,其余三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 A1+ A2+ A3,结合:公式看,不管是伤残部位有三处的A1+ A2,还是伤残部位有四处的A1+ A2+ A3它们之和均不得超过10%。
同时还应满足,即A1+A1+ A2+……应小于等于100%。
举例说明:如有人伤三处,一处为一级伤残,还有两处伤为三处和八级伤残,则H=100%,这时不再考虑其他两处伤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一处为二级伤残,则H=90%可再加上不超过10%的附加伤残赔偿指数。
2015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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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
昌乐县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 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附件Biblioteka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县 市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
城阳区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 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
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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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青县沂源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
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
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 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 市区 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 菏泽市所辖县 区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是哪颁布的人身损害护理期限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是哪颁布的人身损害护理期限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是哪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规范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人身损害护理费怎么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
2023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3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责任中,针对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法定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制定了适用于2023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伤残赔偿1. 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如下:1)一级护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二级护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3)三级护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4)四级护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5)五级护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关于伤残等级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经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评定依据包括伤残程度、功能障碍等因素,并根据伤残等级与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的对应关系进行判定。
三、医疗费用赔偿1. 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具体金额由实际医疗费用和日常治疗费用决定。
赔偿标准为实际医疗费用的200%至500%。
2. 康复费用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根据受害人康复治疗的具体需要和费用支出,赔偿标准为实际康复费用的200%至400%。
四、死亡赔偿1. 抚养费对于死亡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根据实际需要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赔偿金额为每个子女人民币10万元。
2. 丧葬费包括丧葬仪式费、丧葬用品费等,具体金额由实际支出情况决定。
3. 情感赔偿金对于死者近亲属,根据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关系等因素,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至30万元。
五、其他赔偿1. 精神抚慰金对于受害人因受伤或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折磨,根据具体情况,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至30万元。
2. 损失工资对于因伤致残或死亡而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和收入减少的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2015最新【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详述】
2015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详述】2820依据《医疗事故办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含 11 项,详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贴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伤害安慰金等依据《医疗事故办理条例》第 50 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含 11 项,详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贴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伤害安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第 119 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赔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伤害赔偿制度。
但在详细的医疗事故办理中,怎样确立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因为当前未出台有关解说,致使出现医患两方以致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疏歧的状况。
本文依据条例的草拟背景和立法原意,联合《民法公则》等有关法律法例及司法解说,就医疗事故中怎样确立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商讨。
(一 )医疗费“依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花费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花费。
了案后的确需要持续治疗的,依照基本医疗花费支付。
”1、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 )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44 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同意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私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花费,一般不予赔偿 ;私自购置与伤害没关的药品或许治疗其余疾病的,其花费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康复后,没有必需再住院治疗的,应该立刻出院。
假如无正当原由拒不出院的,持续住院的花费由患者自理。
其余,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定医疗费还包含“其余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合的美容费”,仅作参照。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5-08-04 13:2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5-08-04 13:2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9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作者:苏义飞时间:2015-10-10 浏览量13926 评论 0 20GA/T 1193-2019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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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部分
类别
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
不满60周岁(超过60周岁的,每超
一岁减一年)
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男超60周岁,女超55周岁,超60周岁
每超1岁减一年,子女抚养至18周岁
6个月全省
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
25119元
城镇29222元/年×20年
=584440元
29222元/年×5年
=146110元
18323元/年×抚养
年限/抚养人数
18323元/年×5年/
抚养人数
农村11882元/年×20年
=237640元
11882元/年×5年
=59410元
7962元/年×抚养年
限/抚养人数
7962元/年×5年/抚
养人数
伤残赔偿部分(不满60周岁(超过60周岁的,每超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农村居民:54.37元/日城镇居民无工作:80.06元/日城中村:67.21元/日
类别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农村(人均纯收入11882元)城中村
一级29222元X20年X100%=584440元11882元X20年X100%=237640元411040
二级29222元X20年X90%=525996元11882元X20年X90%=213876元369936
三级29222元X20年X80%=467552元11882元X20年X80%=190112元328832
四级29222元X20年X70%=409108元11882元X20年X70%=166348元287728
五级29222元X20年X60%=350664元11882元X20年X60%=142584元246624
六级29222元X20年X50%=292220元11882元X20年X50%=118820元205520
七级29222元X20年X40%=233776元11882元X20年X40%=95056元164416
八级29222元X20年X30%=175332元11882元X20年X30%=71292元123312
九级29222元X20年X20%=116888元11882元X20年X20%=47528元82208
十级29222元X20年X10%=58444元11882元X20年X10%=23764元41104
工伤赔偿部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4244元/月
类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津贴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工资90%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85%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80%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75%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22月X4244元=93368元36月X4244=152784元70%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18月=76392元30月=127320 元60%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 13月=55172元20月= 84880元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 10月=42440元16月= 67904元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7月=29708元12月= 50928元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4月=16976元8月= 33952元
工亡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本人工资)丧葬费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元28844元X20=576880元
(男满60,女满55周岁,
子女抚养至18周岁)
配偶:40% 其他亲属30%
孤寡:另外增加10%
6个月统筹工
资
4244元X6月
=25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