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恶意转账洗钱某银行A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房产。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该客户先后在该银行不同分行开设了多个账户,并频繁进行资金转账。
银行怀疑该客户可能存在洗钱行为,决定深入调查。
银行在调查中发现,该客户将贷款存入一个账户,并通过多次转账将款项分散到其他账户,之后再通过多个账户转账交易,最终将款项转出至境外。
银行立即报警,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并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最终,警方确认了该客户的洗钱行为,并成功追回了被洗钱的资金。
案例二:虚假交易洗钱某银行B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投资股市。
银行决定对该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银行发现,该客户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股市投资信息,而账户流水显示该客户从未进行过股票交易。
银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客户在开设的多个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转账,并与其他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通过这些虚假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
银行立即暂停了该客户的贷款申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了该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
案例三:内部洗钱某银行C分行一名员工被怀疑涉嫌洗钱行为。
该员工在该银行担任柜员职位,负责现金存取等操作。
银行发现,该员工在系统中频繁进行了异常的现金存取操作,并将大量现金从柜台内部取出。
银行决定进行内部调查,发现该员工与一名外部客户密切合作,将大量非法所得通过虚假操作存入该客户的账户,并迅速取出转移到其他账户,以掩盖资金来源。
银行立即报警,开始内部清查,并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
经过调查,警方证实了该员工的洗钱行为,并将其逮捕。
银行随后严查了其内部流程,加强了内部监管措施,提高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以上案例只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部分,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可疑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同时,银行也要加强内部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反洗钱风险防控案例

反洗钱风险防控案例案例一利用多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曾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一男子曾某因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为电诈犯罪“洗钱”。
曾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曾某某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
曾某某为谋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协助非法集资人员转移资金2016年,陈某以投资项目为名,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
李某作为陈某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团行政主管,按照陈某要求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私人账户后,再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
2019年,检察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审查,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大学生“跑分”洗钱金堂县公安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专班负责人胡猛介绍,通过研判分析,在校大学生小宇的账户存在资金异常情况,具体为:新办的数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多次转账10余万元,“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这样的资金流动不太符合常理。
”警方深挖发现,小宇通过网络认识的网店店主实为诈骗团伙,利用小宇的这些银行卡进行“跑分”转账。
4月11日,小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挡获,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些‘跑分’兼职,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的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前言:在这个看似平静的经济世界里,有一股暗流在悄悄涌动,那就是洗钱。
洗钱就像是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偷,悄无声息地把非法所得变得合法化,扰乱着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
它就像一只狡猾的老鼠,在各个角落里钻来钻去,试图躲避监管。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那些反洗钱的案例,从中吸取些警示,可别让这只“老鼠”在咱们眼皮子底下得逞喽。
案例一:赌场背后的洗钱阴谋这个案例素材取自真实的新闻报道。
在一个边境小镇,有一家看似热闹非凡的赌场。
这赌场啊,可不是普通的玩乐之地。
表面上,人们在里面吆五喝六地赌着钱,一片纸醉金迷的景象。
可实际上呢,这里面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
有一伙人,专门组织一些人带着大量现金进入赌场。
这些现金的来路可都不正,要么是走私货物得来的黑钱,要么是贪污受贿的脏钱。
他们进入赌场后,并没有真的去赌,而是和赌场里的人勾结起来。
赌场会给他们开一些假的输赢单据,就好像他们在赌场里赢了或者输了钱一样。
比如说,一个人带了100万来路不明的现金进入赌场,赌场给他开个单据说他赢了100万,这样他就可以把这200万光明正大地存进银行,这200万一下子就变得像是合法的赌场收益了。
这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东西之后不敢明目张胆地拿出去卖。
于是他找了一个幌子,把偷来的东西伪装成是在一个合法的交换活动中得到的。
这个赌场就成了这个非法钱财洗白的幌子。
这伙人的手段还不止于此呢。
他们还会利用一些在赌场里的常客,让这些常客帮忙把钱分散存到不同的账户里。
这些常客就像是一群小蚂蚁,一点一点地把那些脏钱搬运到看似安全的地方。
可这事儿哪能瞒得住呢?监管部门就像是一群嗅觉敏锐的猎犬,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发现了这个赌场的猫腻。
他们发现赌场的现金流和实际的赌博活动根本对不上,而且那些经常来存钱的账户也存在很多可疑之处。
总结反思: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那些看似正常的商业场所,可能背后就藏着洗钱的阴谋。
咱们不能被表面的繁华所迷惑。
对于一些现金流异常大、经营活动与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地方,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工作是指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措施。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银行发现的跨境洗钱交易。
某银行在进行交易监控时,发现一个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跨境交易,交易金额较大且频繁,且交易对象集中在一些风险国家或地区。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跨境交易来洗钱。
银行依法上报了相关机构,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并协助执法机关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二,某银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评估。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时,发现一个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且其背景信息显示存在一定的高风险特征。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发现该客户涉嫌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
案例三,某银行内部员工涉嫌洗钱活动。
某银行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一名员工在处理客户交易时存在异常行为,涉嫌与客户勾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加强对该员工的监控和审查。
最终,银行成功发现了该员工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停职、报案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内部洗钱风险。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洗钱行为。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上报可疑交易和行为,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建设,提高对各类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1. 某券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95万元。
时任该券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前述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万元。
2. 某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罚款金额为105万元。
3. 某券商客户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
资金交易记录显示,该客户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5家保险
公司累计投保约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包括中天证券、海通证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和广发证券福建分公司等。
这些案例表明,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以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保险反洗钱案例

保险反洗钱案例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洗钱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
保险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力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能力,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了解保险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案例一,虚假索赔案。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起医疗保险索赔申请,申请人声称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大额医疗治疗,并提交了大额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核实申请人的医疗记录和治疗情况后,发现申请人的疾病并不严重,而且提交的医疗费用明显存在虚假成分。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与医院的相关人员串通,通过虚构疾病和虚假医疗费用来进行诈骗。
针对这样的案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索赔申请的审核和核实工作,建立完善的索赔审核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核查和审计,防止虚假索赔的发生。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提高反洗钱能力。
案例二,代理人洗钱案。
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频繁出现大额现金交易,且交易金额与其销售业绩不匹配。
经过保险公司内部调查和监控发现,该代理人存在洗钱嫌疑。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业务和虚假保单来进行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变成合法资金,并通过保险公司的渠道进行洗钱交易。
针对这样的案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代理人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代理人销售业绩和现金交易的监控和核查,及时发现和打击代理人的洗钱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对保险业务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防范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洗钱行为,提高反洗钱能力。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洗钱风险和挑战。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意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业务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反洗钱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发生。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银行业,反洗钱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重要责任。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洗钱体系,以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反洗钱案例层出不穷。
其中,一些案例因为其独特性和典型性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从中学习经验,总结教训。
案例一,某银行因未能充分了解客户背景,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而被罚款。
某银行在一次反洗钱审计中被发现,其客户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资金来源证明,但银行并未及时报告该可疑交易。
经调查发现,该客户涉嫌洗钱活动,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此类可疑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流入。
最终,该银行因监管不力被罚款数百万美元。
案例二,某银行因内部员工涉嫌合谋洗钱而受到严重处罚。
某银行的一名高级员工与客户合谋,利用银行的内部系统进行大额资金转移,并通过多次交易将洗钱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
银行内部监控系统未能及时发现此类异常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成功转移。
最终,该银行因内部监管不力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不仅损失惨重,更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和客户信任度。
案例三,某银行因未能对高风险地区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而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某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未能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
这些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异常,但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最终,监管机构责令该银行对其反洗钱体系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规范其国际业务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反洗钱的经验教训:首先,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和资金来源,对于可疑交易要及时报告,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要加强内部监控和员工教育,建立起完善的反洗钱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参与洗钱活动。
最后,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要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且复杂的工作,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
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以下是一些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1.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
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最终,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 广西梧州岺某桂涉黑洗钱案: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
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 浙江杭州胡某华跨境赌博洗钱案:胡某华在境外赌博网站赌博输掉大量资金后,为掩饰资金真实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通过本人及控制的银行账户与上游犯罪人员发生频繁的资金交易。
最终,胡某华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些案例都是反洗钱工作的典型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遏制洗钱行为。
反洗钱案例——精选推荐

反洗钱案例分析案例一:浙江乐清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成功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
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
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农行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张某。
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农行账户。
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
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农行账户等待支付余款。
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
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张工商银行卡上。
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工商银行卡账户注销。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当地人民银行配合司法机关连续5个月调查取证,完整取得叶某洗钱的主观明知证据;运用现有资产减去合法收入的间接证明法,确认了叶某非法资金数额,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总结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案例二: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
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涉及多家银行账户。
经调查,涉案资金均被用于洗钱。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一家名为“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涉嫌参与洗钱活动。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构贷款等方式,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嫌洗钱犯罪。
二、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管理。
(2)反洗钱调查与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权依法进行调查、侦查。
(3)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参与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案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参与洗钱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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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法律讲座洗钱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为了提高大家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意识,本次讲座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洗钱案例,以期引起大家对洗钱犯罪的高度警觉。
二、案例一:利用虚假贸易进行洗钱【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负责人王某,通过虚假贸易手段,将巨额资金从境外转移至境内。
王某与境外的犯罪团伙勾结,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发票等手段,将资金从境外转入我国境内。
经过多次交易,王某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实现了资金的合法化。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转移、转换或者其他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防范措施】1. 加强对国际贸易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查贸易合同、发票等文件的真实性。
2. 提高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警觉,对大额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3. 加强与国际反洗钱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
三、案例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案情简介】某地下钱庄负责人张某,通过地下钱庄为他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服务。
张某利用自己控制的多个账户,为客户将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在转移过程中,张某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降低被查处的风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转移、转换或者其他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防范措施】1. 加强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资金转移行为。
2.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
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
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完整word版)洗钱案例

1.许超凡假投资洗钱案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与其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
83亿美元,是建国一来我国最大的监守自盗案。
所贪污的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
许超凡等人的洗钱流程简述如下:将贪污挪用款项以投资的名义投入开平涤纶集团新建厂,再利用公司间资金往来的方式经该厂的银行账户转账至许设立并控制的香港潭江实业有限公司,进而通过香港谭江实业有限公司将资金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形式转至香港或海外的其他账户。
2006年,美国拉斯维加斯法庭已裁定许超凡、许国俊和两人的妻子被认定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成立。
2.成克杰空壳公司洗钱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成克杰,利用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由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
随后成克杰为了掩人耳目,以情妇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
这家公司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伪造了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成克杰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制定法人账户上。
但是,成克杰却没有想到他的一切努力最终都是枉费心机。
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500万到1000万元不等。
但该公司留存在银行的客户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报告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
成克杰将接受的巨额贿赂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将犯罪收入谎称正当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交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
成克杰还没有享受到他煞费苦心清洗的巨额黑钱,就已被被送上了审判席。
1。
贪官的彩票生意贪官张某多次进行权力寻租,收受巨额现金贿赂.张某害怕存入金融机构会引起国家反洗钱部门的注意。
于是通过向彩票投注站老板获知中奖人,用赃款买下中奖彩票,后由配偶兑奖的方式将黑钱洗白.案发后,张某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其配偶因洗钱罪面临法律制裁。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仍多次协助他人将人民币600万元转移至境外。
张某在协助转移资金过程中,以每笔10万元的价格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60万元。
二、审理过程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 侦查阶段2019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涉嫌洗钱犯罪。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2.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多次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判决依据及法律分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转移资金、转移资金性质、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协助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洗钱法制案例

反洗钱法制案例1. 加拿大《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例:加拿大联邦政府制定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的行为。
该法案授权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一系列反洗钱措施;同时,也确立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该法案成功打击了一批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犯罪集团,维护了加拿大的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2. 美国《银行保密法》案例:美国颁布了《银行保密法》,旨在打击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
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客户的身份,并监控他们的账户活动,以便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该法案成功地追踪和阻止了多起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并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
3. 英国《洗钱法》案例:英国通过《洗钱法》强化了反洗钱措施。
该法案规定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交易。
该法案也设立了洗钱罪和相应的刑罚,以打击洗钱犯罪。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公司必须提供有关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防止洗钱活动。
这一法案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洗钱犯罪的发生。
4. 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例:新加坡推出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并保留相关记录。
该法案还设立了洗钱罪和相应的刑罚,以惩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新加坡政府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合规水平,并有效地打击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5. 澳大利亚《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法》案例:澳大利亚制定了《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法》,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交易,同时定期进行金融情报交流。
该法案还设立了洗钱罪和恐怖主义融资罪,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该法案的实施成功地减少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发生。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复杂化,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反洗钱案件。
以下是近年来的部分典型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
一、中国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4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涉嫌违反香港反洗钱法律。
经调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多名涉嫌洗钱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2. 案件处理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5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罚款1.5亿港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引起了国内外对反洗钱工作的广泛关注,中国银行也借此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
二、工商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进一步提醒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合规意识。
三、兴业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再次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张某洗钱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
二、法院判决(一)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张某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张某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予以销户。
三、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无业。
2. 2018年,张某因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2019年,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4. 经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洗钱:(1)将贩毒所得的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
(2)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这些账户。
(3)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5. 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对张某进行了逮捕,并对其进行了审判。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金转移的;(三)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的;(四)协助将资金投资或者购买的;(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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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夏杂化、专业化。
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场、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本章中,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与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期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
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帐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意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拖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关注此案,不仅由于它是国内首宗洗钱案件,更是因为审理此案件带来对我国现行洗钱犯罪定罪问题的思考。
自1997年修订刑法设置以来,与其他新设罪名相比较,移交法院审理的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很少,与当前我国洗钱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及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国内、国际需要严重不符。
可以看出,当前在反洗钱工作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定义过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毹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003年1月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大到了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
但是,作为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所确立的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意义上的洗钱行为,尚不足以作为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依据。
二是洗钱罪在司法审理中存在不足。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在司法上未能得到有效适用,已经查明的洗钱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洗钱罪立法的不足以及刑事司法中的惯性思维均不无关系。
洗钱罪的主观构成及其认定,尚缺乏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存在缺陷,限制了该条规定的司法适用。
集中表现在:第一,在明知的对象内容方面,国外一些立法不需要明知是某种具体犯罪的非法所得,知道是非法所得即可。
这一点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内是行不通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洗钱罪,需行为人具有具体明知,即对于所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资产,需明知该财产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第二,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国外一些立法规定,除非被告人能证明其不知道资金来源非法,否则其洗钱罪名成立。
例如菲律宾《1995年洗钱控制法》第九条规定,政府不负责证明被告人知道有关钱财来源于非法行为,“提供相反证明的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亦未确立(仅有个别的且带有争议的例外,如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议适当时机修改刑法,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同时,加快反洗钱法的立法工作,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起到震慑洗钱犯罪活动的作用。
案例二:××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某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某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某、许某某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2001年10月12日,××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
10月15日,许某、余某和许某某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用于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店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
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被转移境外。
1998年以后,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某在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
自1998年3月起,许某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账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进而通过许某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
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16笔,总计7 500万美元。
三是在90年代前期“账外账”风行之际,将一部分盗窃资金置入开平支行账外账,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用盗用的资金炒汇。
2001年10月19日,××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某等人,要求法庭颁发禁止令,禁止许某等人散耗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某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
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某某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
10月22日,在许某等人的藏身地加拿大,××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的账户,并起诉许某、余某和许某某等十余人。
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某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
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2003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
在美国,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某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某拘押。
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
在许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账外账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反思本案,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一,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与洗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犯罪分子获得犯罪所得后,必然以各种方式掩饰非法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败公约》)深刻认识到洗钱与腐败犯罪的联系,并为防范和打击洗钱提出了相当周密的规范性要求,因此,建议尽快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标准,将贪污受贿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使打击洗钱犯罪成为打击腐败分子的有力武器,从而有效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要加快反洗钱信息监测技术的建设。
反洗钱监测系统能够对异常资金流动实施日常监测,提高发现腐败犯罪的效率和概率;通过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分析、识别和追踪,揭露被藏匿和掩饰的非法财产,而且还可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查明、冻结并没收腐败犯罪所得;动员银行、证券、保险以及易于涉及洗钱的非金融行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社会参与,营造反腐败工作声势。
“10·12”案件中,许某、余某等人就是利用××银行联行清算系统的缺陷,即各分行资金汇划和总行确认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将其平日盗用各科目的资金额打人联行资金项下,并将亏空反映成对总行联行系统的欠款。
然后,利用欠款确认的漫长和不确定过程,以新账补旧账,寅吃卯粮的方式进行作案的。
因此,不断改进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监测系统、电子联行系统等各种有关资金汇划系统所存在的技术上的缺陷,尽快建立起反洗钱信息跟踪监测体系,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
本案同时也是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领域的成功案例之一。
余某的逮捕归案,是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的结果,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这给我们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目前,我国通过签署有关反洗钱国际公约,签订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争取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等形式,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建立反洗钱双边合作关系,在多边和双边的框架内,积极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情报互换,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并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履行国际反洗案例三: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2004年3月2日,××银行××支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
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
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
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事后,××银行×x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为笙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银行的市分行报告。
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主要疑点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客户爱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出进一步的疑义,却顺利接受了银行的清点结果。
因此,"-3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但××银行×市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银行××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