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标签: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营改增”政策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全面推行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导致了航运成本的提升与大量国际贸易结算的外迁,为了解决“营改增”政策对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影响,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作为“营改增”政策在国际货代业的配套政策,对于降低国际货代业税负和成本,推动国际货代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1.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
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资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铁道部、邮电部直属的部分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上述二部直接集中缴纳。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无论盈利还是亏损)。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利润预缴。
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联营企业应当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分配。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政部《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状态:有效发布⽇期:1995-02-10⽣效⽇期:1995-02-10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号:财会字[1995]9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1995年1⽉1⽇起,所有⾦、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以下简称“⾦银⾸饰”)的消费税由⽣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有⾦银⾸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科⽬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核算⾦银⾸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营业税⾦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贷记“银⾏存款”科⽬。
上述企业采⽤以旧换新⽅式销售⾦银⾸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会计处理。
⼆、有⾦银⾸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银⾸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以收取⼿续费⽅式代销⾦银⾸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2.以其他⽅式代销⾦银⾸饰的,其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第⼀条第⼀款规定办理。
三、有⾦银⾸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银⾸饰⽤于馈赠、赞助、⼴告、职⼯福利、奖励等⽅⾯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出”、“经营费⽤”(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营业费⽤”、“应付福利费”、“应付⼯资”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
四、随同⾦银⾸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出”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例题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
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函[2008]26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008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活动.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笔者现从委托双方的角度就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
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18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新准则对委托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
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单独设立相关的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因此,企业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科目的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三、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就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9.11•【文号】财商字[1995]448号•【施行日期】1995.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国有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
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必须由经办人填报能够列明具体事项、损失的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
如属于超出权限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一)企业发生的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时,超过以下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1.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按独立纳税企业确认,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五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2.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0.5%的。
对不超过上述权限的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以及债务人破产、死亡造成的坏帐损失,由企业自行按规定处理。
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清产核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它实质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完整过程。
该表的填写应以税收规定为基础,第一部分是申报表的1-14行,填写按税法确定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部分为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是报表15-42行,填列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这部分内容应按照会计核算的口径填写。
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43行-73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亏损及各项免税所得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部分是申报表的74行-81行,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所以该表的填写比较复杂,许多税收政策贯穿其中,而且有些行次的填写要求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分析调整,财务人员要高度重视报表的填写。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送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中第19行与该行数字完全对应。
这一行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只有一项,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
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
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要在该行反映出来。
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填列在此行。
注意此行是提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
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汇算清缴中,涉及道德应纳税项目是哪一些呢?看完店铺整理的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对象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前扣除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外字[200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外字[2000]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免税商品销售业务,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和市内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品商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商店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
第七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对象,限定为已办妥离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他国及出境国际交通工具上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
第八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区域为:1、设立在出境的口岸机场、港口、车站的海关隔离区内;2、国际交通工具上;3、市内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
第十条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继续坚持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四统一”方针。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招待费的会计处理计提标准及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成文日期:2005-11-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01.2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
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委托代销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委托代销货物的增值税处理作者:潘玉玲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17期潘玉玲摘要本文对代销货物行为进行分析,认为代销货物是委托代理行为和销售货物行为的结合,应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代销货物的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增值税的缴纳分别举例说明,并就代销货物与代购货物的异同点、以其他名目的费用代替手续费、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等实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委托代销增值税代理服务委托代理销售货物(以下简称代销货物),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委托代销商品历来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
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以降低商品经营风险。
对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在实务中仍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笔者分别从代销行为的分析、代销货物的增值税处理以及应注意的其他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代销货物的分析(一)代销货物行为的实质1.代销货物的定义。
代销货物,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按照双方的约定(即代理的权限)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所得属于委托方,因销售货物产生的各种风险,如退换货、货物损失、质量问题的赔偿、维修更换等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根据委托合同收取代理报酬。
因此,代销货物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
2.代销货物的特点。
代销货物有三个特点。
第一,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第二,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第三,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二)代销行为属增值税交易业务代销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销售货物的定义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对代销行为中间的两个环节进行分析可知,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销售,此时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货物的所有权也未转移,因此不属于销售货物。
而受托方代销货物,虽能取得货款等经济利益,但其并不拥有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也不属于销售货物。
综上所述,代销行为中间存在两个环节,委托方、受托方的行为均不属于销售货物,无须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论外贸企业的期间费用
论外贸企业的期间费用作者:周玉萍赵海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09期摘要: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费用,其中占主要部分的则是期间费用。
而与其他企业会计不同的是,外贸企业的期间费用在经济意义、分类、内容及核算方面都有着其特点,而研究这些特点能让我们对外贸企业期间费用的核算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外贸企业;期间费用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62-1 外贸企业期间费用的经济意义外贸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最多的主要是自营或代理的进出口业务。
与国内业务不同的是,进出口业务将会大量地发生各类港口、码头建设费、运输途中的保险费以及佣金等专项费用。
如果不对其加以严格控制,必将会加重外贸企业对于进出口总成本的负担,因此通过控制期间费用来增加企业盈利即为外贸企业期间费用的一个重要经济意义。
其次,外贸企业期间费用是反映其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加强期间费用管理与核算,不断降低费用水平,从而达到促进外贸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的经营目的。
同时,通过降低出口总成本可以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 外贸企业期间费用的分类首先介绍外贸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同的分类。
按发生的环节不同,外贸企业期间费用可以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这种分类与多数企业的期间费用的分类相同,也是最为被广泛接受的分类,而外贸企业期间费用的日常核算基本也就是按此分类进行的。
若按费用与商品流转额的关系来划分,外贸企业期间费用则包括了可变费用(即变动费用)与不变费用(即固定费用),从其本质内容来看类似于管理会计中对其他国内企业划分的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当然除上述之外,外贸企业期间费用还有其独有的分类。
例如,按其经营业务的性质可以分为进口费用和出口费用。
其中进口费用是指外贸企业在进口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自进口商品运达我国口岸以后到商品销售为止,在国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代购代销业务
代购代销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为什么同一行为要交不同的税种?在什么情况下要交增值税,什么条件下要交营业税?是对商品交易行为还是对代购代销劳务?这也是营业税与增值税所涉及的区分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委托代销商品的税收处理问题。
委托代销商品历来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
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以降低商品经营风险。
关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这里加以归纳解析。
《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②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③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
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
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
(1)A企业的税务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00×17%=3400元(2)B企业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200×100×17%=34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00×17%=3400元应缴纳增值税=0应交营业税=200×100×10%×5%=100元2.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销代购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
代销代购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代购代销是一种服务性的贸易。
所谓的代购是指接受商品需要者的委托,代买指定的商品;所谓的代销是指接受商品供应者的委托,代卖特定的商品。
因此,代购代销合同是指用合同的形式,受人委托代为收购、销售的一种商业民事法律活动。
在代销代购合同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如果不加以管控,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一)代销代购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代销代购合同中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商业模式”,而没有选择“代购商业模式”而产生较重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某企业选择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与代购商业模式的税收成本分析]1、案情介绍甲企业(某成套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省B市某机电设备经营部门乙企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代销成套设备(类似区域代理)。
B市电信局丙企业(营业税纳税人)欲购成套设备。
乙企业获此信息,遂以甲企业代理人的身份与丙企业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品质、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合意。
假定甲方设备售价117万元,销售成本75万元,乙企业代销手续费为甲企业设备不含税销售额的3%,不考虑其他涉税项目,请分析甲企业和乙企业的税收成本。
2、涉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因此,甲企业和乙企业要缴纳增值税,各自的税收成本分析如下:(1)甲企业的涉税成本: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 (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25% =5.075(万元)(2)乙企业的涉税成本:应纳增值税=117/(1+3%)×3%=3.41(万元)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3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356)×25% =0.6235(万元)(3)丙企业:未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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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
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5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6.26
【实施日期】1995.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
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财税字[199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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