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立法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及宣贯要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立法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及宣贯要求

如 何 理 解 “ 障 ”这 两 个 字 ? 保
首 先 ,冬 季 采 暖是 北 京 市 城 乡居 民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和 集 中 供 热 自身 系 统 性 、
坚持 立 法 原 则 :坚 持 以人 为 本 、保 障 安 全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节 能环 保 的 原
则。
造 条 件 ; 落 实 各 项 政 策 ,为 企 业 的生 存
途径 。
着 新 的 形 势 与 任 务 , 亟 待 新 规 章 的 引领
来 建立 新 的 管 理 制 度 和市 场 秩 序 , 以适 应 新 形 势 与 任 务 的要 求 。
季 采 暖 是 本 市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再 次 , “ 障 供 暖 ,人 人 有 责 ” 保
准 ,为 建 立 公 开 、 公 正 、公 平 的 供 热 市
城 市管理与科技 ・ 01 /1 43 2 0
_
I 市 治 理Cyel m i n 城 法 管 i gA it 。 t a d nr s L
场 秩 序 提供 『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衣据
供 热采 暖行 为 ,为 构 建 和 谐 供 热环 境 创
公 共 性 、 基 础 性 特 征 决 定 了 城 镇 集 中供 热 具 有 保 障性 。
其 次 ,行 为 自律 、合 同约 定 、 依 法
强调一个定位 :根据 各方面的建议
和 强 烈 的 要 求 ,在 新 规 章 中 明确 了 “ 冬
行 政 、应 急措 施 是 落 实 保 障 责 任 的 主 要
案 的 意 见和 建 议 ;在 首 都 之 窗 网 站 上 公
专 题 宣 传 活 动 。通 过 宣 传 活 动 ,使 《 办

《办法》释义

《办法》释义
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 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 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
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
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第一,关于立法目的 (一)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 行为。这是制定本《办法》的首要目标。这一目标统领 着本《办法》以下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三)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控制人口、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三个方面。众所周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土地、 煤炭、天然气、电力、油料等资源条件有很强的依赖性。 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既是供热事业发展的目标,也是 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 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 公示。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北京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北京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北京供暖报停管理规定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

关 、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 另有
4 城市管理与科技 ・ 0 0 0 2 1 /4
Cyel mian 市 治 理I_ il a diti 城 法 管 - t nr。 gA st
约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作提示说 明 :如 果采暖用户所在单位仍然 与供热单 位签 订本单 位职工的居民供热采暖合 同,北 京市没有此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供热单
合 同 ,如 何 处 理 ?
“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 暖合 同 ,供热单位
已经 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 采暖
期的 ,用户与供热单位之 间视 为存 在事
办 法》 规定 :供热 单位 和
答 : 关 于贯 彻执 行 ( 京市 供 北 热采 暖管理办 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中 规定 :本市行 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 企事业单位要 清理 、调 整本单位与供热
6 号); 1 北京 市居 民供 热采 暖合 同
( 按面 积计 费版 )》示范 文本 ; 关于
对全市供热单位 实行备案 登记 制度的通 知 ( 京政容发 C0 0 7 )。社会 2 1 3 3号 公众可以登录市市政市容委 网站查询 。
问 :现 实 中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采 暖 用 户不 与供 热 单 位 签 订 书 面合 同会 产 生
_ _
l 市 治 理Cyel mian 城 法 管 iLaditi t gA nr。 st
《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
相 关配套文件 问答
口 北京市市政市容 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
( 京 市供 热采 暖管理 办法 》 ( 北
北京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 转发 市市 政市容委 关于 贯彻执 行 < 北京市供热 采 暖管理 办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 中规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问答

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章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精神,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员。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冬季采暖是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市以往供热管理主要依据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部规章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在节能减排、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制定规章满足新形势下供热管理的需要。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答:《办法》共三十七条,制度设计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主要内容如下:一、供热事业的性质和管理原则《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单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

《办法》指出,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规定本市供热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二、关于供热设施建设《办法》规定要通过规划加强供热设施建设的管理,优化热源设施配置。

三、关于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为加强供热单位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制度:一是,完善供热单位备案和退出经营制度。

北京市供暖规定

北京市供暖规定

北京市供暖规定北京市供暖规定是指针对北京市居民供暖方式以及供暖期限等相关规定的文件。

供暖是北京市冬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需求,为保障居民的温暖和生活质量,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供暖行业。

一、供暖周期北京市供暖周期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

这个时间段是为了确保民众在寒冷的冬季能够获得稳定和充足的供暖服务。

当然,在气候变化和温度波动大的情况下,供暖周期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二、供暖方式北京市主要采用集中供暖的方式来为居民提供供暖服务。

集中供暖是指通过铺设暖气管道,将集中供热站产生的热水或蒸汽送至居民住户,以达到供暖的目的。

这种方式既能够提供稳定的供热效果,也能够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在北京市,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供暖方式,除了集中供暖外,还可以选择使用电采暖、煤气采暖或者空调采暖等个别供暖方式。

但是,个别供暖方式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并经过居民自行负担费用。

三、供暖费用北京市供暖费用一般是由居民根据实际供暖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缴纳的。

具体的供暖费用标准由北京市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使用供暖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缴纳。

同时,北京市也鼓励通过节能减排来降低供暖费用。

居民可以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如增加房屋保温等方式来降低供暖费用,提高供暖效果。

四、供暖服务北京市要求供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供暖服务。

供暖企业需要确保供暖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暖质量,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暖问题,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同时,供暖企业还需要做好公众宣传工作,向居民普及供暖常识,提醒居民注意供暖安全,避免因供暖而引发的事故。

总结:北京市供暖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居民供暖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通过明确供暖周期、供暖方式、供暖费用以及供暖服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能够确保北京市居民在寒冷冬季得到温暖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北京市也鼓励居民通过节能减排来降低供暖费用,共同参与环保事业。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1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16 号令予以公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让采暖用户能够了解《办法》所提出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采暖权益,配合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现就采暖用户关心和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办法》?冬季采暖是北方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伴随着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5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市政府令第15号)已不能适应供热行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具体体现在:一是近年来国家在节能减排、应急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而我市原来的供热管理政府规章中并没有体现这方面的要求;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热设施无序建设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难以高效利用,环境不能有效治理,影响到供热的安全与质量,与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极不相称;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福利供热体制已难以适应,特别是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供热与收费、采暖与交费的主体错位,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导致大量的供热纠纷,不仅影响到安全正常的供暖,而且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是目前我市供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以及有关供热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供热市场秩序。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提供了法的保障,也将为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随着冬季的到来,北京市正逐渐进入供暖季。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北京市对供暖进行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供暖开始时间、供暖温度及时间、供暖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供暖开始时间根据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每年的供暖开始时间为11月15日。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及时享受温暖的供暖服务。

供暖开始时间的确定是根据气温情况和居民需求进行综合考虑的,以确保在合适的时机开始供暖。

二、供暖温度及时间北京市规定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摄氏度。

这意味着在供暖季,居民的居住环境将一直保持温暖舒适。

供暖时间通常为每天早上6时至晚上10时,即供暖时间段为16小时。

考虑到特殊情况,如气温骤降、恶劣天气等,供暖时间段可适当延长,以确保居民不受寒冷天气的影响。

三、供暖方式北京市供暖方式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居民采暖炉两种。

1. 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是指通过热力管网将热能输送至居民楼供暖。

这一方式由地热公司或物业公司负责运行和维护。

居民只需缴纳供暖费用即可享受到稳定的供暖服务,无需个人购买采暖设备。

2. 居民采暖炉居民采暖炉方式是指居民自行购买采暖设备,例如燃气壁挂炉、电采暖设备等。

居民需要自行承担设备购买及维护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安全使用。

居民采暖炉方式相对于集中供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需居民自行处理设备运行异常等问题。

无论是集中供暖还是居民采暖炉方式,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以确保供暖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供暖费用供暖费用是居民在供暖季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供暖费用应当根据实际供热面积进行计算,并向居民公示。

费用公示应包含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供暖面积、费用标准等内容,以保证居民对供暖费用的透明度。

供暖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可采取预付、后付等方式,居民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五、违规行为处理为维护供暖秩序,北京市对供暖违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供暖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时间供暖、供暖温度不达标、供暖时间不足等。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适用范围、核心内容、主要法律制度设计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适用范围、核心内容、主要法律制度设计
理。
《 法 对 住 宅 用 户 卧 室 、 起 居 办
随 着 供 热 技 术 的 发 展 ,在 住 宅 建 筑 供 热 采 暖 系 统 的 设 计 上 可 以 实 现 分 户独 立 控
( 责任编 辑 :文雪峰)
室的 采 暖温 度标 准 提 出 了原 则要 求 , 即 :采暖期内 ,对符合现行 国家住宅设 计规 范要求的住宅 ,供热单位应 当保证
关 系 公 众 利 益 的 基 础 性 公 共 事 业 。 北 京 市 的 城 乡供 热 采 暖具 有 很 强 的 社 会 保 障
楼板 向该房屋进行传热 ,这就是 户问传 热 。单 个用户停热后 ,相邻 用户要保持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减 少 交 易 纠 纷 , 市工
商局 、市市政市容委 制定 了 北京 市居
民 供 热 采 暖 合 同 》 示 范文 本 ,并 从 2 1 00 年4 1 月 日起 在 全 市 范 围 内正 式 推 行 。 ( ) 为 保 证 供 热 采 暖 质 量 , 规 二
室温达标 势必增加热能消耗 ,同时 ,原
有供热设施 及供 热负荷的配备并不 因单 个用户要求停热 而减少 。因此 ,为保 障 多数用 户的利益 ,确保共用供热设施 的 正 常运行和体现 公平 , 《 办法》对单个
采暖期时 间。市 市政 市容委 、 市气象局
正 在 制 定 根 据 气 象 信 息 调 整 供 暖 期 的
采 暖用户有 了多处住 房 ,还有一些 用户
因 各 种 原 因在 采 暖 期 内并 不需 要 供 暖 , 这 些 用 户提 出 了 暂 停 供 热 的要 求 。 目前
响应程序 ,并使之制 度化 ,纳 人常态管
的 健 康 发 展 ,公 平 维 护 采 暖 用 户 和 供 热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作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04期《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开始施行。

近期,北京市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实施《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

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在此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答疑。

问:目前北京市已发布的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有哪些?答:具体有:《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3号);《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60号);《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61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

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市市政市容委网站查询。

问:在建立和理顺供热采暖关系,明确采暖费收费和交费主体方面,已发布的《办法》配套文件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答:《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立供热采暖关系。

这是供热立法的一个核心。

已经发布的《办法》实施配套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督促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与供热单位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清理、调整本单位与供热单位原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11 合同主体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热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向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确保乙方在采暖期内室内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112 供热采暖的具体时间、温度标准及费用1、供热采暖时间: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2、室内温度标准: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 18℃。

3、供热采暖费用:根据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乙方的用热面积计算,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2 权利义务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用。

2、负责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

4、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应急措施。

122 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供热采暖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3、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的用途和结构,不得损坏供热设施。

4、配合甲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5、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问题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3 违约责任131 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

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

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