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业“小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晋保监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保监发〔2013〕3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防范辖内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的处置工作,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3年7月4日山西省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辖内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公司内部制度,应当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达到《指导意见》规定责任追究标准的司法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达到《指导意见》规定责任追究标准的行政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达到《指导意见》规定责任追究标准的其他重大违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防控、案件调查、案件责任追究、案件的督办和督查、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整改及警示教育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晋保监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强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增强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科学性,维护和促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有关信息,请向我局咨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科学性,维护和促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准入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入管理。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加强设立前市场调研,在综合分析各地经济、人口发展状况、市场发展潜力、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
第六条在同一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两家同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筹建时间一般应间隔6个月以上,两家同类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筹建时间一般应间隔5个月以上。
对于同一家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首次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均应在保监局核准开业6个月以后;6个月内最多可以申请设立2家中心支公司、5家支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晋保监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3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序的执行,我局制定了《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山西保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西保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保险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一)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二)应当组织而没有组织听证的;(三)违反听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第六条山西保监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案件需要听证的,由山西保监局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部门承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3]1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11【实施日期】2013.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的通知(晋保监发〔2013〕19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邮政公司,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山西省银行业协会:为指导督促山西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积极应对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银邮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共同制定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共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积极防范应对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
同时,应分别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指导,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机构和人员。
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办事处与各银监分局应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地市一级防范化解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机制,共同维护当地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同一营业场所同一时间发生3人(含)以上不足5人的集体满期给付与退保情形时,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并在24小时内向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报告。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关于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3年4月11日附件: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关于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指导督促山西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机构积极应对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银邮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晋保监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38号)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精神,为加强山西保险业诚信建设,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西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应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本着对消费者和行业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完善工作。
二、《指导意见》是完善我省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组织建设、运行规则、人员选聘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应将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作为2012年重点工作,于2012年7月31日前在各地市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各地市办事处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给予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必要的支持,确保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有效运转。
五、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地市办事处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山西保监局联系。
联系人:刘宇华电话:************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相关工作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山西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完善我省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给付资金不断增加,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6]2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保监发〔2016〕27号)运城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山西保监局对《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原《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晋保监发〔2012〕6号同时废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6年8月1日附件: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任前测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山西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任职考察工作,提高任职考察工作的科学性,增强辖内各级机构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任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核准以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命之前,应当通过山西保监局组织的任前测试。
第三条任前测试分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专业代理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4类分别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08]3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5.19【实施日期】2008.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32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保监会的要求,结合山西辖区实际,山西保监局制定了《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信息报送提出如下要求: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本单位处置保险业内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制度,落实责任到专门机构和人员。
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二、信息报送暂时采取发生制。
案发后各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以文字形式并填制《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一并尽快上报;未发生案件的可以不报;对误报、漏报、故意瞒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每月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案件情况,由有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逾期未报,视为“零”发生。
四、报送材料和表格需要加盖公章。
紧急报告先以传真形式报送。
山西保监局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工作联系部门:法制处;联系人:秦瑜;联系电话:3345023。
附件:1、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略)二〇〇八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2]1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3.14【实施日期】2012.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1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升山西保险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山西保监局制订了《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实施方案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总体要求,为提升山西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山西保险业加强和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是: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透明化为主要手段,打造车险理赔服务竞争平台,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着力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促进山西保险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要将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共融的局面。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既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治理当前社会关注的车险理赔过程中遇到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又要通过建立健全车险理赔服务制度机制和创新工作方法,构建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投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4]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2.12【实施日期】2014.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保监发〔2014〕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精神,山西保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严格落实考核内容,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请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要求按时提供数据,确保投诉处理考核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山西省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核办法2.山西省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核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4年2月12日附件1:山西省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保险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山西省辖内各保险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考核单位,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投诉工作分别进行总体考核。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未满一年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分值配置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情况、报告报表报送情况、转办投诉件办理情况、具体投诉量化指标、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事件发生情况六个方面,总分值为100分。
各分项内容的考核分数最低为0分,最高为各分项分值,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机制建设情况总分为10分,主要考核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共9项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4]2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晋保监发〔2014〕2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披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运行两年多来,较好地推动了辖内行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改进和提升。
为进一步增强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现将《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4年9月16日附件:山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山西省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工作,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社会公众对车险理赔服务的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选取的车辆类型为非营运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依法在山西省开展车险业务的公司。
开业不满半年的公司暂不列入评价对象。
第二章评价方法第四条车险理赔服务评价以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提取的车险理赔服务相关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车险理赔服务评价采用非现场评价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非现场评价是通过采集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数据进行。
内容包括:件数结案率、金额结案率、平均赔付周期、万元以下小额赔案平均赔付周期、赔案亿元保费投诉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09]3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5.26【实施日期】2009.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晋保监发〔2009〕3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自律小组:为进一步增强基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观念,提高行业整体诚信合规意识,促进山西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一、适应山西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法制培训教育工作在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山西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调整业务结构、壮大业务规模、深化体制改革、改善经营管理,保险业整体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局面。
在此期间,根据山西保险业发展需要,山西保监局作出了大规模培训从业人员、大幅度提高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重要部署:探索建立从业人员法制培训工作机制,以深入学习领会《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为重点,紧紧围绕影响山西保险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对3批450名高管人员、4批800多名营销员进行了集中式培训,增强了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为提高行业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建设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推动山西保险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山西保险业已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内外竞争日趋激烈,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在此背景下,有效防范风险,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强化公司内控,将山西保险业引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必须牢固树立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必须全面实施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人才兴业”战略,进一步发挥出法制培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保险行业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05]6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8.31
【实施日期】2005.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
度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5〕6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实行以来,多数保险机构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单位出现漏报、误报等情况,为切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省保险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现就进一步落实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或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
(二)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重大赔案。
(三)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
二、报告标准
(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非正常退保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
1、因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集体上访、聚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它重要场所的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2]6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6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办事处、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将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通道,优先处理快速理赔案件,简化快速理赔案件的内部处理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时效。
三、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办法》要求,在各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设置维权举报电话,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四、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引导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减少交通拥堵,化解社会矛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2年8月28日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特别是提高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理赔时效,缓解因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结合《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提高车险理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05]3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4.11
【实施日期】200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5〕3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5〕24号)的要求,结合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山西省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应坚持“制度建设为基础,加强监管为手段,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工作思路。
以“缩短结案周期,提高客户满意度,争取全辖车险结案率达85%,实现车险理赔服务根本好转”为工作目标。
二、各公司要切实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一)健全和完善车险理赔制度
各公司要在2005年4月2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5〕24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健全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制度,建立车险理赔人员委派和考核制度、车险理赔质量考核制度、车险理赔督察回访制度、车险理赔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理赔调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双十佳“优秀服务标兵”“优秀服务窗口”评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办[2012]9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0.15【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双十佳“优秀服务标兵”“优秀服务窗口”评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保监办〔2012〕90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双十佳“优秀服务标兵”、“优质服务窗口”评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077号)要求,和山西保监局王毅局长在山西保险业提升服务质量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山西保险业双十佳“优秀服务标兵”“优质服务窗口”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山西保监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本次活动的组织单位,负责山西保险业双十佳优秀典型评选的各项工作,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推荐上报全国保险业服务优秀典型。
山西保监局稽查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评选活动从2012年10月上旬开始,到2013年1月底结束,将采取分类、分阶段逐步推进。
各单位要在2012年10月30日前将推荐的“优秀服务标兵”、“优质服务窗口”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同时以纸质和电子版(word格式)两种方式报至山西保监局稽查处。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动员,组织所属机构和人员积极参与,真正把服务优质、社会认可、消费者信服的典型推荐上来。
四、各单位要以本次评选活动为契机,对本单位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保险消费者联系密切的服务部门或窗口单位进行摸底调查,选优培强,让典型更亮,同时以点带面,切实把评选先进的过程作为提高服务水平、改善行业形象的过程,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产保险公司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产保险公司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晋保监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产保险公司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1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公司部分赔案未及时赔付,甚至长期积压,不仅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行业形象,而且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形成较大风险。
鉴于此问题,日前,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99号),部署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工作。
按照保监会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山西市场实际,我局制订《山西省财产保险公司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山西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制度为提升山西财产保险市场理赔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保险业社会形象,促进山西财产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山西省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99号)要求,制订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清理范围与重点(一)清理范围:上一年度末之前发生并报案的未决赔案。
未决赔案是指保险有效期限内已经发生并报案,尚处于理赔过程中,财务未支付的案件。
(二)清理险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
(三)清理重点:上一年度末之前发生并报案的积压未决赔案。
积压未决赔案是指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查勘、立案、定损、理算等的案件。
二、清理步骤(一)清理时间:各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末的积压赔案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清理情况于4月30日前上报山西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2]3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晋保监发〔2012〕3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省级分行、晋商银行、晋城银行、长治市商业银行、晋中市商业银行、山西省邮政公司、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管理指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申请人是指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金融机构、邮政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向山西保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含省联社、各市联社、各县或区联社和各农商行及所辖机构)应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向山西保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原则上应由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山西保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山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08]5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9.12【实施日期】2008.09.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5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结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要求,结合保险业实际,我局制订了《关于保险业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关于保险业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保险业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险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体现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抓紧抓好加快发展服务业这项重大任务,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际竞争力整体跃升,推动国民经济走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专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3]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1.10【实施日期】2013.0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晋保监发〔2013〕4号)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管理,促进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山西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3年1月10日山西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维护和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的准入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
本指引所称的退出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退出市场。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坚持依法合理、裁量统一、规范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辖区内,由山西保监局依法办理准入和退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在综合分析当地保险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设立。
设立前应当向山西保监局提交可行性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08]8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12.30【实施日期】2008.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8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山西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山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保险公司在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依法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山西保监局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访投诉处理、约见谈话和走访等方式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履职监管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恪守诚信、审慎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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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0]4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8.16
【实施日期】2010.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晋保监发〔2010〕46号)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内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和山西省纪律监察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山西保监局牵头负责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为此,专门制定了《山西保险业“小金
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0〕65号)和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纪发〔2010〕2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山西保险业参与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各地市行业协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服从各地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保费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业务回扣收入、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固定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2、虚列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支出、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
2、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
3、转移损余物资、追偿款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山西保监局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国有及
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及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
山西保监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和督促等工作。
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