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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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监督责任的划分1.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监督要求,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监督工作。

2.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

4.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二、监督方式和内容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情况,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的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施工工艺的规范性等。

2.抽查抽查是在施工过程中,随机选择部分施工节点或现场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采购和验收、施工质量的控制等。

3.不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是指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随时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单位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进行记录,并形成监督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1.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于后续的整改和追责。

2.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评价和建议,以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和评估等。

四、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2.责任追究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规行为,监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要求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是对建筑工程中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明确各方的监督职责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和可靠。

在实施过程中,需各方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高工程质量的水平和可控性。

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试行)办法前言:地震向建设工程质量敲响了警钟,在社会上引起了多方的关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出台了本办法。

《办法》将建设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别实行不同的质量监督办法,从而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质量责任落实,提高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效率。

二范围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和施工、监理从业人员将按新出台的试行办法对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差别化监督。

该试行办法适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中小学校舍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

三等级划分企业类别建设企业依据被分为A、B、C、D四个类别:其中A类企业是各方面管理都比较规范,近半年内没有因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范围内的。

B类企业则是近三个月内没有因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65%范围内的。

C类企业是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65-95%范围内的,而D类企业的断定标准则为近三个月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后5%范围内。

所有企业起点类别均为B 类,每季度及期间确定C、D类,每半年评定一次A类,首次进徐企业定为B类。

四企业质量行为将被差别化管理根据对A、B、C、D四个类别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将采用差别化管理方式。

对均被确定为A类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监督机构除履行规定的专项检查、巡查,以及相关分部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外,监督人员一般不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但仍应按规定对隐蔽项目申报。

对B类企业按规定正常进行监督。

对C类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将把其作为非正常监督对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比例在“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通知”的基础上增加50%。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A.生产危险化学品B.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C.储存危险化学品D.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答案】 B2、2017-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不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A.港口、码头B.人工鱼礁工程C.造船厂、修船厂D.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答案】 B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不属于事中监督管理内容的是()。

A.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B.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C.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D.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答案】 C4、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功能分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B.重点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须调整和优化的海域C.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仅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D.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答案】 D5、《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属于()。

A.环境保护单行法B.环境保护行政法规C.环境保护部门规章D.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答案】 D6、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B.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C.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D.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报告结论提出验收意见,对存在验收不合格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答案】 A7、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属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机构应明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质量监督、验收、检测、评估等工作。

2. 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包括施工过程监督、材料检测、施工工艺评估等。

3. 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4. 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监督人员队伍,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 监督方法和手段:监督机构应采用合适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

6. 问题整改和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方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7. 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工、罚款、吊销执照等。

8.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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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监督,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对工程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格保守工程建设项目的机密信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统一行政指挥,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监理月报、监理急报。

(一)监理月报是指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每月定期向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2.项目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管控及工程实体安全检查情况;3.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管控检查情况。

(二)监理急报是指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

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施工现场存在监理无法处理,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等问题;3.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工程建设施工监督制度

工程建设施工监督制度

工程建设施工监督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二、监督单位1.监督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面监督。

2.监督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3.监督单位应当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三、监督范围1.监督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现场的环境保护、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2.监督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工程建设现场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并要求整改。

3.监督单位应当参与工程建设现场的验收工作,审查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提出意见。

四、监督职责1.监督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工作,定期巡查现场,记录关键节点及整改情况。

2.监督单位应当了解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方式、材料和设备使用情况,监督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3.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工程施工现场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措施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报告系统,向相关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情况。

2.监督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

3.监督单位应当建立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工程建设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六、监督效果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效果评估系统,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2.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结果,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施。

3.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责任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监督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结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监督单位应当对监督工作的效果进行自我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不断完善监督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建设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质量监督方案引言建设质量监督方案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避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并解决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一套措施和方案。

建设质量监督方案需要在政府和建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制定和实施,以确保企业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质量标准。

监督方案1.建立监督机制针对不同的建设工程,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每个阶段都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制应分别面向合同阶段、设计评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验收阶段等。

在每个阶段,由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专业的技术评估和验收,确保每个阶段都按照建设质量标准有序进行。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指定的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

保证施工人员熟悉建设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检查施工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机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对比,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此外,建立评估机制还可以为施工企业提供建设质量方面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4.加强监督措施在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中,加强质量监督措施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馈,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对问题加以评估和整改。

总结建设质量监督方案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质量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

实行建设质量监督方案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规避工程建设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而保证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利益。

因此,建设质量监督方案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化建设水平和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湘建建〔2018〕98号)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湘建建〔2018〕98号)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湘建建〔2018〕98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监理月报、监理急报。

(一)监理月报是指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每月定期向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2.项目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管控及工程实体安全检查情况;3.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管控检查情况。

(二)监理急报是指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

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施工现场存在监理无法处理,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等问题;3.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

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

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①监督交底;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____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____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____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____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湘建建〔2018〕98号)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湘建建〔2018〕98号)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湘建建〔2018〕98 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监理月报、监理急报。

(一)监理月报是指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每月定期向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2.项目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管控及工程实体安全检查情况;3.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管控检查情况。

(二)监理急报是指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

主要内容如下:1.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施工现场存在监理无法处理,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等问题;3.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关于印发《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

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文件宁扬尘办〔2018〕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现将《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好下半年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工作。

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2018年8月10日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1 -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监管的精细化水平,发挥“智能化”扬尘管控的运用成效,巩固和提升施工单位积极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主观意识,2018年下半年在全市实施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创新措施。

就开展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实施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其对象为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被列为市政重点工程、特别批示建设工程和2018年上半年被市扬尘办评为扬尘防控“智慧工地”创建工作达标单位、先进单位的建设工地。

符合差别化管理的建设工地,经审批确定为差别化管理对象,《南京市冬春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和《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可在不改变施工强度和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维持正常施工。

二、建设工地享受差别化管理的条件流程(一)申请条件市政重点工程、特别批示建设工程申请享受差别化管理,要符合以下条件:1. 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手续和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开展正常,环保台账资料完整;2. 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达标、一公示”的扬尘管控措施;3. 易扬尘作业区具备完善的降尘设施,并能根据需要使用- 2 -机动洒水车实施辅助降尘;4. 施工期间使用的非道路机械油品符合国家油品标准,有正规的采购票据;5. 近一个月以内未被各级通报扬尘污染相关问题,未被群众举报投诉或查实无扬尘污染相关问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扬尘防控“智慧工地”创建工作达标单位、先进单位,可以申请享受差别化管理:1. 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手续和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开展正常,环保台账资料完整;2. 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达标、一公示”的扬尘管控措施;3. 安装工地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并符合《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指导手册(试行)》相关要求;4. 易扬尘作业区具备完整的围挡喷淋,并能辅助塔吊喷淋、雾炮喷淋和机动洒水车实施降尘;5. 车辆出入口和易扬尘作业区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的观察监视范围能够覆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区域;6. 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远程查看建设工地扬尘监控数据和施工现场视频;7. 施工期间使用的非道路机械油品符合国家油品标准,有正规的采购票据;8. 近一个月以内未被各级通报扬尘污染相关问题,未被群众举报投诉或查实无扬尘污染相关问题;9. 处于土石方工程、渣土运输阶段和拆迁工地,不作为差- 3 -别化管理的对象。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检验机构1.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单独设立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2.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知识背景,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检验工作。

3.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档案和数据库,记录监督检验的整个过程和结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监督检验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范围应当包括各个施工阶段的关键工序和节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得到监督检验。

3.除了基础建设工程外,监督检验还应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领域。

四、监督检验流程1.监督检验应当在工程施工之前、施工中、施工结束后等多个阶段开展,具体流程包括:(1)签订监督检验合同;(2)编制监督检验计划;(3)开展现场监督检验;(4)编制监督检验报告;(5)整改隐患,落实验收和确认。

2.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监督检验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五、监督检验依据1.监督检验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其中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2.监督检验还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法和内容,确保检验对施工过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验结果处理1.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督检验的结果,对监督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合格项进行详细说明。

2.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

3.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检验责任追究1.对于故意或重大失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质监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7号)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2月25日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能源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任务安排,夯基础、补短板、强监督、优服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一、努力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成效(一)配合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和宣贯。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我国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和成果应用体系研究,继续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办法宣贯培训,将可靠性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推进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和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推送数据,实现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提升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质量。

逐步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指标定期发布机制,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做好2018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四)提高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

建立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随机核查及通报机制,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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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试行)办法
前言:地震向建设工程质量敲响了警钟,在社会上引起了多方的关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出台了本办法。

《办法》将建设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别实行不同的质量监督办法,从而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质量责任落实,提高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效率。

二范围
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和施工、监理从业人员将按新出台的试行办法对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差别化监督。

该试行办法适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中小学校舍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

三等级划分企业类别
建设企业依据被分为A、B、C、D四个类别:其中A类企业是各方面管理都比较规范,近半年内没有因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范围内的。

B类企
业则是近三个月内没有因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65%范围内的。

C类企业是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65-95%范围内的,而D类企业的断定标准则为近三个月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后5%范围内。

所有企业起点类别均为B 类,每季度及期间确定C、D类,每半年评定一次A类,首次进徐企业定为B类。

四企业质量行为将被差别化管理
根据对A、B、C、D四个类别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将采用差别化管理方式。

对均被确定为A类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监督机构除履行规定的专项检查、巡查,以及相关分部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外,监督人员一般不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但仍应按规定对隐蔽项目申报。

对B类企业按规定正常进行监督。

对C类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将把其作为非正常监督对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比例在“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通知”的基础上增加50%。

D类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市质监站将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工程所有结构隐蔽项目,在监督员未到位检查认可前,不得进行隐蔽施工,并增加现场原材料抽检及结构实体抽检数量。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比例将增加一倍。

对C、D类企业将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年中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工程质量方面的行为而被列入非正常监督对象(C类)的施工、监理企业,对其有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的工程项目取消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资格。

一年中有三次以上(含三次)因工程质量方面的行为而被列入非正常监督对象(C 类) 的施工、监理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督对象(D类)。

D类的施工、监理企业,其所承接工程项目不得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并将建议取消古彭杯资格。

对首次进徐外地施工、监理企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工程质量方面的行为而被列入非正常监督对象(C类)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被列入重点监督对象(D类)的,质监站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来年不予注册登记。

对施工、监理企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监站除将其在站监督网站上发布外,还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审、注册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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