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法学小抄》
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学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狭义而言仅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
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教育教育执法原则:合法、合理、越权无效、应律制度。
其种类包括: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关系,教育行政急性原则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程序救济和实体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关系的主体由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救济等。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育机构和教师,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主体之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间严格的领导和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专门活动。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支学科。
教育法学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系,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要教育法适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3月18会性、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社会性具有广泛尊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教育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的社会应用性。
民主和学术民主。
独立原则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产生、发展规律,可分为本质、实践、理论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三个层面。
山东省高校教师资格证岗前培训题库高等教育学题库
1.高等教育的本质特征是()。
A. 基础性B. 专业性C. 人文性D. 科学性正确答案: B2.培养人是高等教育的(),是我国高等教育目的的核心要旨。
A. 主要目的B. 最高目的C. 主要目标D. 最高目标正确答案: B3高等教育从性质来看是一种()。
A. 高级教育B. 人文教育C. 科学教育D. 专业教育正确答案: D4高等教育学是高等教育的一门()。
A. 交叉学科B. 综合学科C. 边缘学科D. 融合学科正确答案: B5高等教育学是教育科学体系中的一门()。
A. 基础学科B. 分支学科C. 重点学科D. 理论学科正确答案: B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A. 学者B. 高级技术型人才C. 高级专门人才D. 研究型人才正确答案: C7下列关于教学与科研的叙述,错误的是()。
A. 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B.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C. 二者是有机的统一体D. 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正确答案: A8()指培养发展较全面、知识面较广、活动领域较宽的横向型人才的教育。
A. 专才教育B. 通才教育C. 自由教育D. 高等教育正确答案: B9高等教育层次不包括()。
A. 专科教育B. 本科教育C. 研究生教育D. 博士后教育正确答案: D10现代意义上的大学起源于()。
A. 亚洲B. 非洲C. 欧洲D. 美洲正确答案: C11大学生作为一种青年群体,形成了自己的亚文化。
作为青年亚文化,它具有()的特征。
A. 反主流文化B. 反多元文化C. 反传统文化D. 反校园文化正确答案: A12.1978年,我国的第一个专门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是()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室。
A. 北京大学B. 南京大学C. 厦门大学D. 山东大学正确答案: C13.1983年,高等教育学正式作为教育学科的()学科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入学科专业目录。
A. 一级B. 二级C. 三级D. 四级正确答案: B14.现代意义的中国高等教育始于()。
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小抄
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
(1)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2)教育法制化的要求: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程序合法。
D、救济有道。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答:道德与法律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011山东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_高等教育学
第一章4普通高等教育、学学科体系的确立。
1978年57..在高等教育研究中,确定研究问题一般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价值性原则, (2)创新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7. 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是指采用各种方法、搜集有效、完整的资料,导;实施个案指导;形成结论8. 行动研究法---四环节模式:计划—行动—考察—反思;六环节模式:预诊—收集资料初步研究—拟定总体计划—制定具体计划—行动—总结评价 9.10卫道士的时候,也就失去了它的高水欧洲出现了不同主要内容包括:(1)大学的相对独立与学术自由,(2)教学与科学研究的统一。
17职能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两项职能发展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绳,把高等教育发展分为三个阶段:适龄青年的比率在是中国历史上有文献记载的正式设立1育体制上实行官私并存。
3,教育管理上注重名师掌权。
4,课程内容上突出儒学为尊。
5,教学方法上崇尚自学讨论。
23.186218981912年更名为史上第一个实行了的学制,奠定了中进入现代发展阶段。
壬戌学制涉及整26所形成的系统的教育观念。
大学理念包括大学理想、大学信念、大学观念、大学精神、大学使命、大学目标等成分。
其中,大学精神是大学理念的核心。
27.最早系统而专门探讨大学理念的是19世纪英国高等教育学家纽曼。
纽曼的《大学的理念》是专门论述大学理念的第一本系统的学术著作。
28.选择:1876年,霍普金斯大学宣告创立,这是美国第一所研究型大学。
29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学术自由理念,大学自治理念、教授治校理念、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理念。
30.培养精英高级专门人才,是高等教育目标的最高层次;培养一般高级专门人才,是高等教育目标的最基本层次。
降。
3,高等教育大众化取向忽视了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
4,高等教育大众化取向诱发了高等教育市场化观念。
对策1. 大众化不能取代精英教育;2. 适应与超越的统一;3. 保持适度张力,寻找平衡 32.当前,影响中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最突出的现实问题是规模扩张与内涵发展的关系问题。
岗前培训教育法学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 学校的基本建设 用地及 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 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 的出版 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 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 他 现代化教学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 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 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 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 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 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 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 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 由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由其委托的 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 受教育机会 。 第十一条 国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 终身教育 体系。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 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 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 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 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高校岗前培训,法规复习材料KQH
《试题参考答案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1分)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 ,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 5分) (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
每个要点1 分,共6分。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分)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分)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分)四、论述题。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岗前培训复习材料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1.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具体而言分三个层面:A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B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C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3.教育法学的特征:1时代性,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2边缘性,法学与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3社会性,广泛的社会应应用性。
4综合性,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4.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串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5.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A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理论中的民主法制思想为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方向。
B机会均等原则,为每一个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C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各种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D程序法制原则,依法治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程序上规范各种教育行为。
E责任教育原则,明确教育行政主体和各教育权利义务主体的责任、责罚相连。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6.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2011年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大学教学论》考试题型及要点法学小抄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制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
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本质层面、实践层面、理论层面。
4、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强。
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17世纪的欧洲。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5、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6、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起点,是1987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率先开设的教育法学讲座和此后各地高等师范院校陆续开设的教育法学课程。
7、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已有20余年时间。
8、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9、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物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国外教育法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早期,成文法体系化阶段。
1、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2、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制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3、论述: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
教育法学综合试题参考资料一、填空题:1、学校人身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2、融资方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资金供给者)向赤字部门(资金需求者)转移的形式、手段、途经和渠道。
根据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关系,其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
3、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5、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半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6、申诉制度可以分为两种。
其中,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诉。
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2、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4、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5、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6、我国《教育法》中对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011年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论述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论述目录:1、试述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2、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3、教育法的特征4、教育法的作用。
5.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
6.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7.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8.联系实际说明为什么必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9.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10.教师应如何贯彻教书育人原则。
11.热爱学生的具体要求?12.教师如何才能做到严谨治学。
13.教师应如何认识职业幸福?14.试论教师如何做到对学生公正。
15.教师道德修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16.教师道德修养的方法。
17.联系实际说明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
18.联系实际说明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9.联系实际说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0.联系实际说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论全面发展原则的实施要求?22. 高等学校的自主权?23. 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为什么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居于核心地位?)24. 高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荣誉观?25.我国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什么?26.理论联系实际,谈谈教师劳动示范性特点的重要意义。
1、试述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行政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小抄 教、心、职、法
教育学论述1、结合教学实践谈谈如何贯彻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的原则。
答:知识的积累与能力的发展存在密切的关系。
能力是在对一定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对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的作用。
要做到知识积累与促进能力发展两方面的相互促进,教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教学中注意使学生的全部认识能力都能积极地调动起来,使学生的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都处于积极的状态。
2、在教学中要充分挖掘知识的智力因素,以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3、经常组织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促进学生独立获得知识能力的发展,帮助学生逐步形成科学评价他人的能力。
4、改变目前的考试方法,要注意考出学生独立分析问题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兼顾学生自学、动手等各方面能力的发展。
论述2、结合你们学校课程设置实践,谈谈课程建设的意义。
答: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建设。
课程教学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课程设置是组成教学计划的主体课程不仅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基本建设。
课程建设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1、建立各门课程的规范。
任课教师把教学资料加以整理、修订,形成文件,建立了各门课程的教学规范,使教学工作有章可循。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保证。
2、从整体上认识课程建设与其他工作的相互联系。
围绕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这个目标来带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推动其他各项工作,可使各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优化结合。
3、推动教学管理制度化。
通过课程建设也为各系加强教学管理,为教学工作走上科学管理轨道奠定基础。
4、转变教育教学思想,建立合理、适当的教学质量标准。
课程建设不仅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学人员的素质,更新教育观念的需要。
这有利于建立正确的教学质量标准,并在分析教学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论述3、结合学分制特点谈谈我国高校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意义。
答:学分制是指衡量某一种教学过程对完成学位要求所做贡献的一种管理方法,也是计算学生学习进程或学习分量的一种方法、手段或尺度。
教育法学全面的小抄、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高校教师考试——培训重点小抄(教育学、心理学、法律等)
简明高等教育学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20题,每题1分)(书上的知识点,一目了然,例如,某一具体的教学原则来源于古代哪一个文献,4选一,例如,教学相长来自于()文献。
选项:A《论语》、B《大学》、C《中庸》、D《学记》)二、判断(10题,每题1分)(只需答勾或x,不要改错。
注意审题,例如,“就是”、“仅仅是”等极端的语句。
例如,学历,是在教育机构中的学习经历。
错,是在法定教育机构中的。
)三、简答(3题,每题8分)(简要回答,答出要点,需要解释性的拓展语句。
例如,备课的基本要求:三点,备教材、备学生、备方法,还要加以解释。
)四、论述(2题,每题13分)(概念+内容+联系实际的适度发挥)五、案例(分析)题(1题,20分)(送分题,先就题目给出一个判断性观点,再围绕主题发挥)1.知识点(1)在西方文明古国的博物馆和图书馆也是从事高等教育的场所。
中国古代3000年前已有高等性质的教育活动。
西周学校教育内容是“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
中国私学中最着名的是齐国的稷下学宫,其中太学的建立标志中国封建社会官立大学制度的建立。
(2)中世纪大学的特点:行会性,自治性,国际性。
实行的是专业教育,分为四大学科:文学,法学,医学,神学。
19世纪,德国的洪堡开创了高等教育史上的“洪堡时代”,其思想是(1)。
教学和科研相统一的原则,(2)。
学术自由的原则。
(3)美国1861年林肯总统签署于1862年生效的“莫利尔法案”建立“赠地学院”,其中最着名的有康乃尔大学和威斯康辛大学。
“威斯康辛思想”是:a.培养知识,b.科学研究,c.为社会服务。
(①把学生培养成有知识能工作的公民;②进行科学研究,发展科学与文化;③把知识传播给广大民众,直接为全州社会与经济服务。
与“洪堡时代”相比,多了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是高等学校第三大职能确立的标志。
(4)中国近代第一所具有高等教育性质与功能的学校是1862的北京的京师同文馆,也是中国最早实行班级授课制的学校。
2011年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学》
高等教育学1、我国现代的高等教育一般追溯到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设立的京师大学堂。
2、高等教育学是研究特殊教学活动——高能教育的一门综合学科,他研究的是高等教育现象及其一般规律。
3、高等教育一般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能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三种类型。
4、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具有学术性、专业性的特点。
5、1984年,潘懋元主编的《高等教育学》出版,是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学专著。
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学学科体系的确立。
6、在高等教育研究中,确定研究问题要坚持三个原则:价值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
7、世界是最早成立的大学是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学生型大学),成立于1088年。
与博洛尼亚大学不同,巴黎大学是典型的教师型大学。
8、中世纪大学的教学方法以讲授、辩论和大量的练习为主。
9、中世纪大学已有学位制度,学位原来是任教执照10、中世纪大学的特征:自治性、国际性、民主性、职业性、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11、从17世纪开始,欧洲出现了不同于中世纪的新型高等教育机构,分为两大类型:独立学院和专门学院。
12、洪堡大学的理念有:1、大学的相对独立和学术自由。
2、教学与科学研究的统一。
▲大学的核心是发现知识13、20世纪,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成就是美国社区学院的出现、威斯康星大学和威斯康星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4、现代大学的职能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两职能发展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世界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15、美国社区学院的特征:1地区性2开放性3多功能性4灵活性5实践性16、体现威斯康星大学模式与威斯康星思想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传播知识和专家服务。
17、▲马丁.特罗把高等教育发展分三个阶段:1、当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所接纳学生数与适龄青年的比率在15%以下时,属于精英高等教育阶段;2、在15%--20%时,为在大众高等教育阶段,3、在50%以上时,为普及高等教育阶段。
18、中国有文献记载的最早的高等教育机构是:西周的“五学之制”。
高校教师资格证(岗前培训)考试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A卷)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1.简述高校法人的性质和特征?2.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二、论述题(30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高校教师应如何发挥自己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三、案例分析(40分)1996年2月29日,北京某大学本科生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因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并上报学校。
学校根据校发(1994)年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l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对田某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但田某未收到正式通知,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
在以后的两年间,田某仍以该校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继续缴纳学费,适用学校的各种设施,享受学校补助金,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完成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在临毕业时,学校通知田某所在院系,田某不能毕业,不发给其毕业证、学位证及派遣证,理由是田某已被退学。
田某不服,认为学校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履行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及派遣证的职责。
要求:1.本案例中北京某大学违反什么法律或相关规定?(5分)2.被告北京某大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分)3. 通过该案例,学校、教师或学生应得到哪些启示?(30分)(该题重点谈得到的启示)2012年辽宁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高等教育心理学试题(B卷)一、请叙述桑代克的三大学习定律及其修改的情况。
(20分)二、有些大学新生入学后发现,许多同学的高考成绩都比自己高,原来在高中时的学习优越感消失,甚至产生自卑心理或失去了学习目标。
请问您如何帮助这类大学新生转变心态,确立新的学习目标?(20分)三、某大学生在体操课上认真观摩教师做出的每个示范动作并要求教师讲解每个动作的要领,遇到高难动作还要求教师重复示范。
山东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学教学论复习资料
山东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学教学论复习资料大学教学论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大学教学论的学科性质:大学教学论是由高等教育学与教学论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从学科发展渊源来说,大学教学论是教学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是教学论学科新近开辟的研究领域。
2、大学教学应当培育民主观念:杜威把建设一个充满活力的民主社会与大学教学的民主精神联系起来,既看到了民主社会对于促进于大学教学的民主精神的保障作用,也看到了大学教学通过对青年一代民主价值的培育而产生的对民主社会建设的持续推动作用。
3、永恒主义教育哲学的基本主张:永恒主义以古希腊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提倡古典主义教育传统,高呼“回到古希腊去”、“回到柏拉图去”,力图恢复传统教育,却“曲高和寡”,最终遭到了多方面的批评,并很快被新的教育流派所淹没。
4、教育目的在于发展人的永恒理性:在此基础上,永恒主义者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发展人的本性,把人塑造成为,并且人的本性是永恒不变的。
5、人本主义教学观的基本主张: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主张“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观;强调认知与情感相结合的教学;强调情感化的师生关系;强调学生个性化的自我评价。
人本主义的教育者认为,学生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学生的发展、成长应与他自己相比较,看他是否比以前有进步。
6、建构主义:也译作“结构主义”,建构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皮亚杰、维果斯基、科恩伯格、斯滕伯格、卡茨等。
7、建构主义教学观对大学教学的启示:和传统的教学思想不同,建构主义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的主动建构,强调质疑、批判性思考在知识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8、隐性课程:研究的萌芽,可以追溯到美国教育家杜威的“附带学习”,即指学习中自然而然产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
9、学科课程:也称“分科课程”,是一种主张以学科为中心来编定的课程。
10、经验课程:又叫“活动课程”或“生活课程”,是旨在培养具有丰富个性的主体并以学生的主体性活动经验为核心组织起来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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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制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
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本质层面、实践层面、理论层面。
4、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强。
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17世纪的欧洲。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5、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6、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起点,是1987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率先开设的教育法学讲座和此后各地高等师范院校陆续开设的教育法学课程。
7、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已有20余年时间。
8、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9、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物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国外教育法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早期,成文法体系化阶段。
1、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2、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制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3、论述: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特征: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3、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5、教育法的特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国家主导性、政策导向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6、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7、教育法律关系独有的特点: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受国家意志主导;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8、教育法律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9、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2、非制定法:判例法、学理。
10、教育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教育法的内部结构和效力层次。
11、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
12、我们认为,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的,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即教育行政法。
第四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1、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
(判)2、教育法制定的原则:实事求是;民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
3、教育立法的一般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
4、法的实施方式: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5、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做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6、守法的条件:法律的可遵守性、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
7、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
广义而言,教育执法指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法的活动;狭义而言,教育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
狭义教育执法即教育行政执法。
8、教育执法的原则:合法性、越权无效、应急性、合理性。
9、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和督导。
10、教育法律监督的要素:1.主体: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2.客体:教育法律监督的对象,就是教育法律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3.内容:同教育法律的涵盖面相适应,涉及教育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
11、国家教育机关的教育法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两方面: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5、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
特定性是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即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
多样性是指高校学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6、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7、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做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因此,教育法又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教育基本法”。
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不仅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以《教育法》为主体构建而成。
4、教育法的特点: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5、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为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总结和巩固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解决现存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6、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其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1)以马、毛、邓为指导(2)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7、《教育法》第五条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目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途径: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8、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9、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0、2006.9.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规定不收学杂费。
11、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2、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施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13、我国教育法还就农村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校办产业、集资办学等事宜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其他渠道的畅通。
14、社会力量办学是对国家办学的补充,其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15、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申诉和起诉的权利;其他法定的权利。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诠释1、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2、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
3、高等教育基本制度:(1)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态高等教育分为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从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从教育形式上分为全日制教育非全日制教育。
高等学校可以分为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高等教育的学业制度入学条件(本科、研究生、博士);修业年限(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业标准(专、本、硕、博);证书制度(学历教育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3)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获得着所达到的学术水平。
我国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4)自学考试制度是指考生自学高等教育层次的课程,参加国家统一的专门考试,考试合格,达到高等教育专科或本科的学业标准,国家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的高等教育制度。